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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局保密工作计划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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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保密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区直机关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的意见》(厅发〔20xx〕23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以下制度。

粮食局保密工作计划范本

一、机关保密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成立自治区粮食局机关保密委员会(下称“局保密委”),负责组织领导机关保密工作。主任由局长担任,分管局长任副主任,成员由相关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能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完成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部署的保密工作任务。

2.制定保密工作制度和保密工作年度计划。

3.督实施依法定密、密级变更或解除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不明确”或“有争议”事项密级的确定申请。

4.达学习有关保密工作文件和会议精神,组织观看保密教育录像,有计划地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

5.责对外合作、交流和宣传等方面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审查,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上报审批手续。

6.保密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7.查处失泄密或保密违规事件。

8.按要求向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工作等。

局保密委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各成员要互相配合,协同抓好保密工作。

(二)局保密委下设办公室(下称“局保密办”),日常工作由局办公室承担。其主要职能职责:

1.在主任、副主任的领导下,对突发性失泄密或保密违规事件进行查处,并及时向各成员通报。

2.及时将上级有关保密工作的文件、会议精神、工作部署、动态信息传达到各成员。按照局保密委领导的指示,做好具体工作的承办落实。

3.承办的工作可直接向局保密委主任、副主任请示、报告。

4.完成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局保密委交给的其他工作。

(三)局保密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确有必要的可随时召开。局保密委会议由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局保密办负责征集,主任或委托副主任确定。成员不能出席会议的,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对会议议题提出明确的意见或建议。

(四)局保密委会议均作会议记录,由局保密办记录并存档。

二、保密宣传教育制度

(一)保密宣传教育是增强保密意识,提高保密技能的重要途径。接受保密教育,提高保密意识,掌握保密技能,是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履行的义务。

(二)保密宣传教育是一项基础性、长期性的工作,结合粮食流通工作实际,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是各处室(单位)必须履行的职责。

(三)主要内容

1.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2.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及工作部署。

3.自治区粮食局各项保密工作制度。

4.保密工作的基本知识。

5.保密范围、密级确定、密级变更及解密知识。

6.保密技术防范知识及措施。

7.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网络安全保密知识及防范措施。

8.保密工作、窃密与反窃密斗争形势。

9.保密工作先进事迹和失泄密、保密违规事件典型案例。

10.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安排的其他保密宣传教育内容。

(四)主要形式

1.召开专门会议或者利用相关会议,传达学习有关保密工作文件和会议精神,组织观看保密教育录像,研判保密工作面临的形势与任务。

2.开展保密知识答卷和竞赛活动。

3.举办和组织参观保密宣传教育展览。

4.重要节假日、重大涉密活动前组织有针对性的保密宣传教育。

5.参加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保密培训;安排新录用、调入的专(兼)职保密人员和保密要害部位涉密人员参加培训。

6.其他必要且有效的保密宣传教育形式。

(五)基本要求

1.局党组中心组学习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理论学习,每年安排不少于半小时的保密专题教育。

2.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每半年至少安排一次核心涉密人员和重要涉密人员的保密教育,每年至少安排一次其他涉密人员的集中保密教育。

3.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对于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明确要求传达学习的文件和会议精神,要求观看的录像等,必须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传达学习。

4.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按照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好每年10月份开展的“保密宣传教育月”活动。

5.组织参加自治区保密局布置的保密宣传教育展览。

6.完成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涉密人员管理制度

(一)涉密人员是指在工作中产生、掌握、管理和接触国家秘密的人员。

(二)根据岗位涉密程度对涉密人员实行分类:

1.核心涉密人员。包括局领导、保密要害部位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机要人员及其他经管接触级国家秘密的人员。

2.重要涉密人员。包括保密要害部位的工作人员、其他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涉密资料档案和信息网络的主要管理人员及其他经管接触机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的人员。

3.一般涉密人员。机关从事政务工作的人员均为一般涉密人员。

(三)人事处负责对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的政治审查工作。

(四)局保密办负责对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进行实名管理。每年审查并编列花名册,由办公室分管局长批准,报自治区保密局备案。

(五)初始从事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要结合其工作职责,对其进行保密教育。

(六)局保密办按年度组织所有涉密人员签订“在岗人员保密承诺书”。

(七)涉密人员调离工作岗位的,须将保管的国家秘密载体登记列表全部清退,并与新涉密人员双方核对确认,履行交接手续;须签订“离岗人员保密承诺书”,不遵守规定或拒绝签订保密承诺书的,不得批准离岗、调动;须实行脱密期管理,脱密期分别为:核心涉密人员2年,重要涉密人员1年,一般涉密人员6个月。

(八)局保密委每半年通过召开会议、谈话等形式,对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进行一次保密教育。因岗位变动需列入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的,局保密办指派人员对其进行保密事项说明。

四、定密解密制度

(一)定密解密工作遵循依法操作、主体合法、准确界定、程序规范、运行有序、责任清晰,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有利于信息资源合法利用的原则。

(二)根据国家《保密法》有关授权定密的规定,自治区粮食局拥有确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的定密权。

(三)建立健全定密责任人制度。局长对定密工作负总责,其他特别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分管工作涉及国家秘密的副局长为审查定密责任人;负责文件信息起草或制作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具体定密责任人;负责文件信息起草或制作的主要人员为定密承办人。

(四)定密责任人业务上接受自治区保密局的指导监督,并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1.制定和调整依法授权的《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工作国家秘密目录》,并报自治区保密局备案。

2.确定、变更或解除以自治区粮食局、自治区粮食局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国家秘密文件的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等,并进行监督管理。

3.对自治区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新闻报道等进行保密审查。

4.参与失泄密事件的密级鉴定;办理“不明确”或“有争议”事项密级的确定申请。

5.其他应履行的职责。

(五)定密程序

1.拟定密级。承办处室(单位)定密承办人严格按照国家《保密法》、《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工作国家秘密目录》和上级文件标志,拟定相应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等,并做出标志。

2.初审。承办处室(单位)具体定密责任人审签,送办公室复审。

3.复审。办公室审核拟定密级、涉密内容、定密依据、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等是否准确、合法。审核通过后,送审查定密责任人审批。

4.审批。由产生信息处室(单位)的分管局长审批同意,特别重要的报请局长批准。

(六)对“不明确”或“有争议”事项密级的确定申请,属于主管业务范围的,提请国家粮食局确定;属于其他方面的,提请自治区保密局确定。

(七)对公文密级的管理,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及《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局公文管理办法》第一条执行。

(八)国家秘密确定后必须在其各类载体上作出标志:

1.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除在其封面或者首页按已确定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作出明显标志外(如机密*3个月),需要在较大范围传达贯彻或有可能对外提供相关信息的文件资料,应当在属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的具体部位作出标志(如“注:本页第四行和第七行的数据属于机密级国家秘密”,又如“注:本页第三自然段属于秘密级国家秘密”)。

2.含有多种国家秘密信息的载体,按其中密级、最长保密期限在载体上作出明显标志。

3.涉密电子文件资料的国家秘密标志不得与其内容分离。

4.起草公文、汇编资料、编发信息刊物时,如果转发、摘录、引用了本机关或其他机关、单位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的涉密内容并形成新的载体,对新形成的载体确定密级属派生定密,严格按原件确定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定密。

(九)密级变更和解密审查

1.自行解密。即保密期限已满的国家秘密事项自行解密。

2.审查解密。秘密级文件信息满1年、机密级文件信息满5年,且符合解密的,可以解密。

3.不适合解密,但应当降密的,及时降低密级。

4.删除涉密内容后适合公开的,可以删除涉密内容后解密。

5.不适合解密,也不适合降密的,按原密级管理。

6.除另有规定外,涉密文件信息达到法定保密期限的,予以解密。

7.上级有明确要求不能解密的,按上级要求办理。

(十)解密后的内部信息需要向申请人或社会公开的,需要在新闻出版物上发表或在互联网等公共信息网络上公开的,必须进行公开前的审查。由产生信息处室(单位)的分管局长审批同意,特别重要的报请局长批准。

(十一)办公室负责定密、变更和解密审查清理工作。于每年的12月底前完成,并印发正式文件,同时报自治区保密局备案。

(十二)建立台帐管理制度和年报管理制度。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局定密情况年度报表》和《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局国家秘密事项台帐》,报自治区保密局备案。

五、保密要害部位管理制度

(一)保密要害部位是指机关内部集中制作、存储、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专门场所。

(二)保密要害部位的管理实行“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严格管理、责任到人、严密防范、确保安全。

(三)保密要害部位的确定与调整,经办公室分管局长批准,由局保密办报自治区保密局确认、备案。

(四)保密要害部位主要负责人职责:

1.确保国家秘密的绝对安全。

2.制定具体的保密防范措施,建立岗位责任制,责任到人。

3.对所辖人员执行保密制度、遵守保密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所辖人员辞职、离岗、调动申请提出意见。

5.其他应承担的职责。

(五)保密要害部位工作人员职责:

1.政治可靠、责任心强、专业技术过硬,熟悉国家秘密范围、密级、保密期限的确定。

2.严格遵守各项保密制度和规定,保守国家秘密,认真履行保密义务和责任,自觉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3.须与单位签订“在岗人员保密承诺书”。

4.新录用、调入的人员,须接受岗前保密教育和培训。

5.调离涉密岗位的,须与单位签订“离岗人员保密承诺书”,履行涉密人员脱密期管理。

6.其他应承担的职责。

(六)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国家保密标准,对保密要害部位实行强制配备保密文件柜、安全保密防范设施,安装电子监控、报警器等设施。使用的安全防护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保密技术标准和保密管理要求。

(七)保密要害部位内部使用的涉密通信、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各类办公设备,必须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技术标准。使用进口设备和产品的,必须通过自治区保密局专门机构的保密技术检查检测。

(八)保密要害部位禁止安装和使用无线电话、手机及其他无安全保障的通信设备。

(九)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保密要害部位。确因工作需要,须经该要害部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做好登记,并由专人全程陪同。

(十)未经批准禁止携带有录音、录像、拍照、信息存储等功能的设备进入保密要害部位。

六、涉密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一)涉密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配套设备、设施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存储、处理、传输涉密信息的系统或者网络。

(二)规划和建设涉密信息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技术要求和信息安全管理的规定,同步规划和落实相应的保密技术防范措施。

(三)建设涉密信息系统必须经过保密审查,制定保密建设方案,并报自治区保密局备案。未通过保密审查的涉密信息系统不得运行涉密信息。

(四)涉密信息系统所使用的涉密计算机及网络产品或设备,必须选择经国家保密测评机构认可的。

(五)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介质、涉密计算机网络产品或设备在使用前要进行登记,建立设备台帐,并标明密级,粘贴密级标识。未登记的计算机、存储介质、网络产品或设备,不得接入涉密信息系统或处理涉密信息。

(六)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或变动涉密计算机、涉密计算机网络配置、密级标识等。

(七)进入涉密信息系统须进行身份鉴别,按要求设置并定期更新涉密系统口令,任何人不得越权访问涉密信息。

(八)严禁以任何方式将涉密计算机接入国际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不得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九)涉密存储介质应按存储信息的密级标注密级,按相同密级的秘密载体管理;存储过秘密信息的介质不得降低密级使用;不再使用或损坏的涉密存储介质应按要求及时销毁;涉密存储介质不得带出单位。

(十)不得将未经过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他用。

七、涉密载体管理制度

(一)涉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磁介质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和录音带、录像带等所有移动存储设备。

(二)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制作涉密载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知悉和发放范围以及制作数量,并编排顺序号。

(三)收发涉密载体必须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

(四)阅读和使用涉密载体应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进行,并办理登记、签收手续,机要人员必须随时掌握涉密载体的去向。涉密载体阅读和使用完毕要及时归还,不得横传,不得擅自扩大知悉范围。

(五)传递国家涉密载体必须包装密封,标明密级、编号和收发单位名称。必须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指派专人传递,不得通过普通邮政或非涉密渠道传递。

(六)不得擅自翻印、复制、汇编涉密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及《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局公文管理办法》第三条执行。

(七)不得擅自以文字记录、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记录涉密会议和活动内容。

(八)国家秘密载体必须存放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文件柜或保密设备中,严禁个人持有和私自留存国家秘密载体。

(九)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外出,正处以上干部须经携带者分管局长、局长批准;其他人员须经携带者处室主要负责人、分管局长批准。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出国(境),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携带级涉密载体参加涉外活动或出国(境)。

(十)各处室(单位)定期对秘密载体进行清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按规定需要清退的秘密载体,要及时如数清退,不得自行销毁。

(十一)国家涉密载体销毁坚持“统一管理、集中实施、严格标准、确保安全”的原则,实行定点销毁制度。必须将涉密载体送到自治区保密局指定的自治区涉密载体销毁中心进行免费销毁,严禁送到非指定的地点或单位进行销毁、私自销毁、非法捐赠或作为废品出售。

(十二)建立健全涉密载体销毁审批制度。凡需销毁的涉密载体,销毁前,到局保密办履行登记手续,填写《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局文件材料销毁清单》或《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局电子类办公设备销毁清单》一式3份,签字确认。局保密办、销毁处室(单位)、销毁中心各存1份。由销毁处室(单位)2人以上,送自治区涉密载体销毁中心进行监销。

(十三)建立健全涉密载体销毁日志。对销毁的涉密载体,按密级严格进行分类、登记。销毁时,由送销人当场签字确认,方可销毁。销毁后,由承销单位负责出具销毁凭证。

八、失泄密案件报告和日常保密检查制度

(一)发生失泄密或保密违规事件后,事发处室(单位)要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将失泄密或保密违规的基本情况向局保密委报告。局保密委必须在24小时内向自治区保密局报告。内容包括发生失泄密或保密违规事件的时间、地点、经过;被泄露国家秘密的主要内容、涉密等级,责任人的姓名、性别、职务、工作单位、政治面貌、现住址(居所);发生失泄密或保密违规事件造成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含给国家利益造成的危害和潜在危害、直接或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负面影响综合评估等);初步调查和采取的补救措施等。

(二)在实施报告制度时,如遇失泄密案件或保密违规基本情况不清楚的,由局保密办组织或责成相关处室(单位)调查清楚,并在上报该案件后一周内进行补报。

(三)失泄密案件或保密违规报告实行一事一报制度。

(四)对隐匿不报或延误报告时间,影响查处工作正常进行或影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要根据造成损失的情况,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上报失泄密或保密违规案件过程中要严格保密,不得在普通电话或传真机中谈论或传输所涉及秘密的具体内容。

(六)局保密办定期对保密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原则上机关及有关直属单位每年一次,保密要害部位每半年一次,涉密计算机及信息系统每季度一次,涉密计算机及信息系统按月抽查。

(七)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保存证据,并及时向被检查处室(单位)反馈,整改。

(八)建立健全保密工作检查台帐,并定期报自治区保密局备案。

九、自治区粮食局直属单位适用本制度。

十、以上制度由自治区粮食局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承担其他未尽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