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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生猪活体承储合同(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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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生猪活体承储合同 篇1

甲方: 编 号:

钦州生猪活体承储合同(通用3篇)

签约地点:

乙方: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受钦州市商务局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钦州市级生猪活体储备计划,甲乙双方就市级生猪活体储备(以下称活猪储备)承储一事,经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活猪储备承储基地场、储备商品名称、品种、数量

市储肉编号基地场储备商品

名称品种储备数量(头/吨)

活猪杜长大、三元杂

第二条 储存方式

市级生猪活体储备是应对突发事件引发的市场异常波动而储备的肉类产品,是市级的专项储备物资,其动用权属于市人民政府。甲方委托乙方承储活猪储备,并对承储活猪储备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落实。

第三条 储存期限

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为一期计划;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储备商品名称、品种、数量在本合签约日期起5日内完成活储储备的入库(栏)工作,并填制《市级生猪活体储备入库(栏)单》,按要求报送甲方。

第四条 储备的完整和安全

1、在活猪储备任务执行期内,乙方必须保证承储的活猪储备数量真实。

2、存栏活畜60公斤以上的活猪不得低于计划总量的70%。

3、为保证活猪储备数量真实,实行保证金制度,乙方按照活猪10元/头交纳保证金,在本合同签约日期起7日内,乙方将保证金汇至甲方指定帐户。乙方若无违约责任而停止储备任务的,甲方如数退回保证金。

4、为保证活猪储备质量合格,由市商务局指定的质检机构对在库(栏)的活猪储备实行公检制度,公检重点是饲养用水、饲料、饲料添加剂、疫病防治、尿液检查等。

5、活猪储备在库(栏)管理按照市商务局下发的有关生猪活体储备的相关文件的要求执行。

6、甲方将对活猪储备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乙方必须给予配合,提供活猪储备商品台帐及有关制度、记录等资料,并同意进入猪舍检查。

第五条 储备资金和费用

1、活猪储备储备资金采取承贷承还。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根据承储数量,参照国储、区储有关标准规定,按照资金额度10000元/吨,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相应机构申请贷款,或以自有资金垫付。

2、活猪储备生产费用补贴。按照市财政局、市商务局确定的补贴标准执行。乙方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申报时间上报有关补贴材料,若未按规定申报的视同放弃。

第六条 轮换出库(栏)和运用

1、在计划期内,活猪储备应根据育肥情况由乙方适时组织轮换,活猪储备轮出后必须按时、足数、保质轮入。

2、活猪储备本轮次储存期满时甲方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出库(栏)计划,向乙方下达《市级生猪活体储备出栏单》,乙方按照出栏时间组织出栏。

3、出现应急情况需要动用时,乙方必须无条件按甲方下达的时间、品种、数量、价格、流向组织调运。调出价格原则上按略低于基地场所在地的市场价格予以确定。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都要严格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

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没收乙方交纳的保证金、扣减有关费用补贴、取消乙方代储单位资格等处罚。

(1)甲方调用活猪储备时,乙方不按合同规定执行;

(2)乙方在承储期间弄虚作假、帐实不符、不配合检查工作;

(3)活猪储备公检不合格;

(4)存储期限肉饲料品种、存储数量与下达的计划要求不符;

(5)乙方擅自动用活猪储备。

第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有关主管部门下发的相关规定执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通过协商办法解决不了的,向甲方所在地的法院提出诉讼。

第九条 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按第四条第三款规定交纳保证金后即生效。储存期满出库(栏)并清算完毕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经办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开户行: 开户行:

帐 号: 帐 号;

单位盖章 : 单位盖章:

钦州生猪活体承储合同 篇2

湖北省生猪订购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供方):                            

乙方(需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湖北省合同监督条例》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乙方向甲方订购生猪,订购生猪的品种、数量如下:                           。

第二条  甲方所售生猪每头应在    千克至    千克范围内。

甲方所售生猪必须有免疫耳标,有生猪产地的检疫合格证明。

第三条  订购生猪价格按下列第     项执行:

(一)固定价格:    元/千克。

(二)保护价格:基准价为      元/千克。收购日所订生猪的市场价高于基准价时,以市场价收购;收购日所订生猪的市场价低于基准价时,以基准价收购。

(三)浮动价格:基准价为  元/千克。收购日所订生猪市场价高于基准价时,收购价=基准价+(市场价-基准价)× %;收购日所订生猪市场价低于基准价时,收购价=基准价-(基准价-市场价)×

%。

第四条  交货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五条  交货方式、地点及费用,按下列第  项执行:

(一)送货。甲方将所订生猪送到                     ,交货日期以乙方书面签收日期为准,运输及相关费用由       承担。

(二)提货。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到                提货,交货日期以书面通知发出日期为准,运输及相关费用由       承担。

(三)代办托运。甲方通过汽车(火车、轮船或     )将所订生猪托运到                      ,交货日期以办理托运手续日期为准,托运及相关费用由      承担。

第六条  货物验收按下列约定执行:

(一)验收地点:送货以货物接受地为验收地点;提货以提货地为验收地点;托运以            为验收地点。

(二)验收时间:乙方应在收到货物之日起   日内验收完毕,乙方对生猪的质量、品种、数量等有异议的,应在验收之日起   日内书面向甲方提出。

(三)验收标准:                                   。

(四)自然损耗:所订生猪自然损耗应在 %以内(含 %)。                                 

第七条  乙方于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预付款        元。合同履行时,预付款冲抵甲方应付货款。

第八条  货款结算按下列第  项执行:

(一)现金结算,验收合格后钱货当场结清。

(二)银行结算。乙方在验收合格后   日内,把剩余货款汇入甲方指定开户银行                  ,帐号                    。

第九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应通知对方,由双方协商达成书面协议,按协议执行。达成协议之前,仍按本合同执行。

当事人一方因法定不可抗力事由可解除或变更本合同。

第十条  违约责任按下列约定执行:

(一)甲方拒绝交付所订生猪的,按所订生猪头数×   元/头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交付的生猪少于所订数量的,按少交生猪头数×

元/头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逾期交付所订生猪的,按逾期交付生猪头数×   元/头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愈期交付超过    日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二)因甲方原因造成所订生猪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按所订生猪头数×   元/头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仍需要的,甲方应按收购日市场价格交付生猪;乙方不需要的,甲方自行处理。

钦州生猪活体承储合同 篇3

生猪、菜牛、菜羊、家禽购销合同

甲方(需方):

地址:编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

乙方(供方):

地址:编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

为了促进生猪、菜牛、菜羊、家禽的商品生产,满足城乡人民生活的需要,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产品的名称、品种和数量

1.产品的名称和品种:。

2.产品的数量:。(必须明确规定产品的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

第二条?产品的等级、质量和检疫办法

1.产品的等级和质量:

(国家有关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标准确定产品的等级和质量;国家有关部门无明文规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2.产品的检疫办法:

(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有卫生检疫规定的,按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规定进行检疫;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无检疫规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检疫办法。)

第三条?产品的价格、货款结算与奖售办法

1.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项执行:

(1)派购任务或派购基数内的产品,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购牌价。在合同执行期内遇有价格调整时,按新价格执行。

(2)不属派购任务或派购基数的产品,收购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

2.货款结算办法按下列第(?)项执行:

(1)对村民、专业户、个体经营户采取现金结算,钱货两清。

(2)对按有关规定必须采取银行结算的,按银行的统一规定办法结算。

3.奖售办法:

第四条?交货期限、地点和方式:

第五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收购或在合同期间退货的,应按未收或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2.甲方如需提前收购,征得乙方同意变更合同的,甲方应给乙方提前收购货物总值的%的补偿。甲方因特殊原因必须逾期收购的,除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收购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乙方偿付违约金外,还应承担乙方在此期间所支付的保管费或饲养费,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其他实际损失。

3.对通过银行结算而未按期付款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

4.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的,除按拒收部分货物总值的%向乙方偿付违约金外,还应承担乙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第六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交货或交货少于合同规定的,如甲方仍然需要的,乙方应如数补交,并应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或少交部分货物总值的%的违约金;如甲方不需要的,乙方应按逾期或少交部分货款总值的%偿付违约金。

2.乙方交货时间比合同规定提前,经有关部门证明理由正当的,甲方可考虑同意接收,并按合同规定付款;乙方无正当理由提前交货的,甲方有权拒收。

3.乙方交售的产品规格、卫生质量标准与合同规定不符时,甲方可以拒收。乙方如经有关部门证明确有正当理由,甲方仍然需要乙方交货的,乙方可以迟延交货,不按违约处理。

第七条?不可抗力

合同执行期内,如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当事人一方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不能适当履行合同的,应向对方当事人通报理由,经有关主管部门证实后,不负违约责任,并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委员会申请_____;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其他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应提前通知对方,并采用书面形式由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接到要求变更合同通知的一方,应在7天之内作出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

违约金、赔偿金应在有关部门确定责任后10天内(当事人有约定的,从约定)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拒付货款来充抵。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于在签订;有效期限至。

甲方(需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供方):

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