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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合同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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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合同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质押合同十篇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为充分整合双方的资源,达到优势互补、互利多赢的经营目标,经双方平等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合作协议:

一、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开始,乙方利用自有资金优势开展为甲方货仓内塑胶原料的存货方提供货物套现融资服务业务。

二、乙方业务过程中产生的转仓费用、仓储费用等甲方全按照收费标准向存货方收取,并确保在业务过程中保持与甲方货物仓储保管关系的情况。

三、为保证双方合作的权益,在乙方经营期间,甲方不得自营或与除银行以外的公司机构或者个人合作开展与乙方合作的相同或类似的业务。

四、甲方应加强对质押货物的监管,保证仓单与商品存储情况相符、手续齐备,发现仓储货物变质或损坏时应及进通知乙方。

五、质押期间无乙方同意不向借款人(存货方)或任意第三人发货,客户提货应在乙方的监管下采取仓单提货。

六、如乙方业务涉及货物不合法来源,或假料等货源问题所引起的损失,甲方概不负责。

七、乙方经营期间,租赁甲方货仓小办公室作为办公地点,月租三千元。乙方可在甲方货仓管理区域内进行广告形式的业务推广。

八、甲方应全力协助乙方行使质权,不以存货方未付有关保管费为由阻挠、干涉、妨碍乙方行使质押权;

九、当乙方提出要求检验仓储物或提取样品时,甲方不得拒绝,应全力配合协助。

十、存货方货物套现后的回购权保留期间,乙方名下的货物由甲方监管并承担保管责任,且由甲方向客户提供保证:存货方有权在买回条件成立时买回货物。

十一、乙方经营业务所涉及的工商、税务及经营许可等问题由乙方自行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甲方概不负责。

十二、本合作协议期限暂定为3年,期限届满,乙方未要求终止的,本协议自动延期至20__年3月31日。

十三、本协议项下未尽事宜,在履行过程中可予以书面补充或变更,变更或补充内容作为本协议附件,对协议双方具有约束力。

十四、本协议自双方(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五、本协议一式两份共两页,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质押合同 篇2

质押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年字第号

出质人名称:(以下称甲方)

住所:电话:

法定代表人:

开户金融机构及帐号:

电话:邮政编码:

传真:

质权人名称:(以下称乙方)

第十八条甲方为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在乙方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追偿。

第十九条乙方对本合同项下质押动产/权利所拥有的质权不因甲方法律地位、财务状况的改变、甲方与任何单位签订任何协议或文件及本质押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的无效或解除而免除。

第八章质权的撤销

第二十条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息及相关应付费用或提前归还借款本息及相关应付费用的,质权自动撤销,乙方保管的甲方动产/权利和财产保险单应退还给甲方。

第九章违约责任

第廿一条按照本合同约定,由乙方保管的质押动产/权利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质押动产原状,或者要求乙方赔偿其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第廿二条甲方因隐瞒质押动产/权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定过抵押(质)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第廿三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十二条约定,乙方有权停止发放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或视情况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第廿四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出质人同意,变更借款合同条款或转让借款合同项下义务的,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退回由乙方保管的质物。

第廿五条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七条约定,应向对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及利息总额百分之__的违约金。

第廿六条本合同所列违约金的支付方式,甲、乙双方商定如下:____________(主动划付对方帐户/直接扣收)。

第廿七条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章争议的解决

第廿八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可以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乙方所在地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一章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第廿九条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及完备法定手续之日起生效,至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乙方为实现质权而发生的费用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全部清偿时自动失效。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卅一条本合同于____年___月___日在____签订。

附:质押动产/权利清单及权利有效证书一式__份。

住所:电话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或其授权代理人)

签字: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注:如果合同当事人为非法人单位,应由其主要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

电话:邮政编码:

传真:

第一章总则

为确保___年__字第___号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动产/权利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权利质押。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被担保借款的种类、金额

第一条甲方以其自有动产/权利为借款合同项下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元(¥),期限为___(月/年)的______(短期贷款/中期贷款/长期贷款)作质押。

第三章质押担保的范围

第二条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乙方为实现质权而发生的费用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四章质押期限

第三条本合同履行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乙方为实现质权而发生的费用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全部结清之日止。

第五章质物情况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的质押动产名称_________数量________,质量________,状况_______,所有权权属或使用权权属_____________(详见动产清单及权利有效证书)。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权利为_____________(详见权利清单及权利有效证书)。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质押动产/权利共作价(大写)____________元整,质押率为百分之__。

第六章质押动产/权利的保管方式和保管责任

第六条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的____个营业日内将质押动产移交乙方占有,并向乙方一次性支付______元整的保管费。

质押合同 篇3

出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

债权人:

法定代表人:职务:

住所:

电话:传真:邮编:

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被保证人)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受益人)签定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主合同),约定由质权人为其提供保证期限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保证金额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写)的保证担保。为了确保主合同项下被保证人义务得到切实履行,出质人愿意向债权人提供质押反担保。为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依据我国《合同法》、《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出押人陈述与保证

1.1出质人是本合同项下出质股份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本合同项下的出质股份不存在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方面的争议;

1.2完全了解被保证人的权利义务,为其提供质押反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1.3本合同项下股份依法可以设定质押,设立本合同的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第二条质押担保范围

2.1出质人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质权的费用。

2.2当被保证人不履行其债务时,无论质权人对《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它担保,质权人有权直接要求各出质人在其担保范围内对全部债权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条质押股份

3.1本合同项下用于质押的股份详见《股份质押清单》。

3.2本合同签订时当事人对出质权利约定的价值,不作为质权人处分该权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质权人行使质权构成任何限制。

第四条质押股份的记载

4.1出质人应在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将本合同的股份出质事项记载于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被持股人)的股东名册。

第五条股份质押的股东会决议

5.1出质人应在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就本合同的股份出质事项作出被持股人的股东会决议。

第六条质权的实现

6.1质权人代被保证人代偿债务后,质权人有权与出质人协商,将出质股份折价由质权人所有以抵偿主合同借款人所欠债务,也有权对出质股份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处分,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6.2质权人依6.1条处分出质股份时,各出质人应予配合,并到有关部门办理出质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

第七条转让禁止

7.1在被保证人偿还主合同及《委托保证合同》项下全部债务之前,各出质人不得馈赠、转让、质押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出质股份。

第八条出质人的权利和义务

8.1承担本合同项下质权人实现质权的全部费用。

8.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各出质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出质股份馈赠、转让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分。

8.3在出质股份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时,各出质人有义务

通知并协助质权人免受侵害。

8.4当被持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各出质人应当提前3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质权人:

8.4.1实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与外商合资合作等;

8.4.2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股权变动;

8.4.3涉及重大经济纠纷;

8.4.4出质股份发生权属争议;

8.4.5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

8.4.6住所、电话、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

8.5被保证人偿清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出质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第九条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9.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权人可以提前处分出质股份,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9.1.1依据主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主合同而发生质权人代偿或造成质权人经济损失。

9.1.2主合同履行期间被保证人被宣告破产、被解散、擅自变更企业体制致使贷款债权落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等对其偿债能力有重大影响的情况。

9.2有权要求各出质人协助,避免质权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第十条违约责任

10.1出质人在本合同第一条中作虚假陈述与声明,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10.2本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他方造成的损失;

10.3如因出质人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该出质人应在质押担保范围内赔偿质权人的全部损失。

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1.1本合同经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自然人出质人签字生效)。

11.2本合同有效期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至主合同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全部清偿之日终止。

11.3《保证合同》、《委托保证合同》无效,本合同仍有效,全部出质人仍应按本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11.4本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

12.1当事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质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三条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13.1出质人承诺妥善经营管理被持股人的一切业务;

13.2出质人承诺在被保证人偿清《委托保证合同》项下全部债务之前,被持股人不得进行股利或红利的分派;不得将其股份出售、转移、质押,也不得与第三方从事任何对被持股人的营运或财务状况有损害的行为。

13.3质押期间质押股份发生权属争议的,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13.4质押期间质押股份灭失或被有关机关宣告为无效的,出质人须另行向质权人提供反担保物。

第十四条附件

14.1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2本合同的附件包括:

附件一:《股份质押清单》

第十五条附则

15.1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不含正文,仅限盖章使用

出质人[1](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

出质人[2](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

质权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

附件:

股份质押清单

出质人姓名

被持股公司名称

出资金额

所持股份比例质押价值(人民币)出质人

(人民币)

年月日作出以上股份出质的股东会决议

年月日将以上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

出质人:质权人:

质押合同 篇4

动 产 质 押 合 同

债务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权人(全称):                                     

出质人(全称):(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确保债务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与质权人签订的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下称主合同)的切实履行,出质人已收到并阅知所担保的主合同,愿意为债务人依主合同与质权人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根据我国《民法典》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特制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本金数额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金数额(大写)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鉴定费、保管费、评估费、拍卖费、运输费、税金、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过户费、质押物处置费等)。

第三条 质物的设定

一、出质人(详见质押附件一)同意以下列财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详见质押附件二)作为质物,上述质押附件一、质押附件二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二、上述质物暂作价人民币(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最终价值以质权实现时实际处理质物的净收入为准。

第四条 出质人承诺

一、出质人对质物拥有充分的、无争议的所有权或处分权。

二、质物依法可以流通或转让。

三、质物没有被查封或设定抵押等情况。

四、出质人已就本合同项下的质押事宜征得质物共有人的同意。

五、质物不存在其他影响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情形。

六、同意质物的质押率在上述质物暂作价的_____%以内。

七、出质人负有监督主合同债务人按主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及主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的义务。本合同不因主合同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约定而无效。

第五条 质权的效力

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权、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和孳息等。

第六条 质物的移交和保管

一、本合同项下质物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日内由出质人交付质权人,同时将质物的所有有效证明和权利凭证交与质权人保管。

二、在主合同债务完全履行完毕之前,非因质权人的原因,质物有损害、变质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而足以影响质权人实现质权的,出质人须提供质权人认可的担保或恢复质物的价值。出质人不提供或拒绝恢复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与出质人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三、质权人应当妥善保管质物,为了安全和方便,也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因质权人保管不善使质物毁损、灭失,造成出质人损失的,质权人负有赔偿责任。债务人归还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质权人应当及时返还质物。

第七条 质物的保险

一、出质人须根据质权人的要求办理有关保险,质权人为该项保险的第一受益人。

二、出质人应将质物的保险单据原件交与质权人保管。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出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质权人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出质人承担。质权人有权直接从出质人的任何帐户中划收上述费用。

四、质物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主合同项下债务及相关费用。

第八条 费用承担

质物的保险、鉴定、运输、保管、登记、公证、提存等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第九条 质权的实现

一、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有权依法以质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物的价款优先受偿。上述“期限届满”包括质权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  

二、出质人为两人以上的,质权人行使质权时有权处置任一、部分或全部出质人的质物。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生效后,质权人和出质人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二、出质人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给质权人造成损失,应给予全额赔偿:

(一)隐瞒质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监管或已经设立抵押等其他足以影响质权实现的情况。

(二)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或影响抵押权人实现质权的行为。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也可按以下第____种方式解决:

一、诉讼。由质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仲裁。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机构全称)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二条 其他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各方签章之日起成立,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质权人向出质发出的有关本合同的通讯,以本合同载明的通讯地为送达目的地。若出质人变更通讯地址,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抵质权人;否则,质权人发出的通讯,在一定合理期限后即视为送达。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_____份,各方各持一份,效力相同。

第十六条 特别声明

质权人已提请出质人注意对本合同各印就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出质人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

质押附件一:出质人信息

质押附件二:动产质押清单                   

债务人:      质权人:          出质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址:

质押合同 篇5

甲方(质押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质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保障实现_________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债权,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动产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质押担保。甲乙双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债权的种类、金额、利率和期限

一、被担保债权为借款合同项下_________(短期/中期/长期)贷款,本金为(币种)_________(大写)_________,(小写)_________,利率为_________,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始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二、借款合同上述情况有变化的,以借款凭证为准。

第二条 质物

一、甲方保证

1.本质物为甲方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处分权;

2.本质物不存在瑕疵、争议、抵押、转质等情况;

3.本质物上设定的质权未超出质物评估价值;

4.已完成与质押有关的审批手续,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5.提供与质押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二、质物情况

1.质物名称_________,数量_________,质量_________(质物清单及权属证书原件附后)。

2.质物使用期限_________。

三、质物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小写)_________。质物评估价值由甲乙双方商定。如有争议,由乙方指定的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四、质押率为百分之_________,质物评估价值与质押率的乘积不得小于担保债权。

第三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

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乙方为实现质权而发生的费用(含拍卖费、乙方律师费等)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以下简称担保债权)。

第四条 质物保险

一、本合同生效前,质物已投保的,甲方须按乙方要求办理以乙方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变更手续;质物未投保的,甲方须按乙方要求办理以乙方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

二、甲方应为质物全额不间断投保,投保期限应长于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贷款展期的,保险期限应相应延长。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退保。

三、甲方办理或变更质物保险时,应书面告知保险人投保财产已设质押和保险金赔付的约定情况。

第五条 质物移交与保管

一、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向乙方移交质物、保险单及其权属证书原件。

二、自移交之日起,质物及其权属证书由乙方保管,保管期限至本合同终止时,保管费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小写)_________,由甲方一次性支付。

三、乙方应妥善保管质物。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乙方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甲方可以要求将质物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担保债权而返还质物。

四、因不可抗力造成质物灭失、毁损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质押费用

质物的评估、保险、保管、提存、运输和质押公证、鉴定等质押费用及质物拍卖、变卖等实现质权的费用由甲方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承担。由乙方代缴的,甲方授权乙方从其账户直接扣收。

第七条 质押的效力

一、质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使用、出租、转让或以质物提供担保;否则,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质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使用、出租质物的,其所得价款应作为质物的组成部分,用来清偿担保债权。乙方使用不当造成质物灭失、毁损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质押期间,质物除使用、出租以外所产生的其他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作为质物的组成部分。金钱形式的孳息,乙方可以直接用于清偿担保债权;其他财产形式的孳息,由甲乙双方协议,以该孳息变价的价款优先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前款收取孳息应依次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担保贷款的利息、担保贷款的本金。

四、质押期间,甲方必须转让或处分质物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后,其所得价款应向乙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甲方也可以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

五、质押期间,质物发生保险事故的,所得保险赔偿金作为出质财产。乙方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甲方损失及保险赔偿情况,所得保险赔偿金应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也可以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

六、质押期间,发生非保险事故,质物毁损、灭失的,乙方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甲方损失情况,并依法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因上述原因毁损、灭失所得的赔偿金,作为出质财产,乙方有权优先抵偿担保债权,不足以抵偿部分,乙方有权另行追索。

七、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乙方权利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担保。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拍卖或变卖质物,并与甲方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八、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以质押方式提供新的担保的,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执行。

九、因质物所征收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质权的实现

一、质押期间,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可能或已经发生停业整顿、解散(撤销)、破产、关闭等情况时,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提供由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或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而提前实现质权。

二、贷款期间,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未履行合同义务,乙方按照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措施时,乙方有权在债权未受到清偿时提前实现质权。

三、贷款期限(含展期)届满,乙方债权未受清偿的,甲方应在乙方送达书面通知的十五日内,与乙方协议折价转让或由乙方委托有关中介机构拍卖、变卖质物,从而实现质权。所得价款不足以靖偿债务的,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

四、贷款按次分期归还的,如果某期应还款项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的,乙方有权依法处分全部或部分质物。

五、乙方对质物享有优于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受偿权。

六、甲方采取其他方式清偿担保债权的,须经乙方书面同意。

第九条 质物的返还

贷款期限(含展期)届满,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或者甲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的,乙方应当返还质物。甲方应及时收回质物。甲方不收回的,乙方有权向第三方提存质物,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隐瞒质物共有、瑕疵、争议或抵押、转质等其他情况严重危及质权实现时,应向乙方支付担保债权数额百分之_____的违约金,并须将质物恢复到乙方认可的原状,或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等值担保。并且,乙方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从而提前实现质权,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二、发生质物毁损或灭失,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七条第五款、第六款约定及时通知甲方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及时实现质权的,甲方应承担妨碍清除前担保债权数额每日万分之_____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 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就超过部分向乙方支付损害赔偿金。

第十二条 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的,甲方保证,发生质物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时,由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本合同项下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支付方式为甲方主动支付乙方账户,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直接扣收。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或/和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等有关各方发生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时,本合同对其继受人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五条 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展期或债权转让,无需经过甲方同意;甲方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担保责任。

第十六条 借款合同项下债务转让,须经甲方同意;否则甲方免除债务转让后的担保责任。

第十七条 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的,在乙方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追偿。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不因借款合同的无效或解除、甲方财务状况、经营方式、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等发生变化或甲方签订的其他任何协议或文件而无效。

第十九条 质押期间,甲方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住所等发生变化而未书面通知乙方时,乙方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向甲方发送的所有文书,视同送达。

第二十条 本合同自质物移交乙方占有之日起生效,至担保债权全部清偿时终止。

第二十一条 其他约定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合同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合同文本

一、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甲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质押合同 篇6

合同编号:__________

质押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基本账户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权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保障实现编号为_________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债权,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动产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质押担保。甲乙双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被担保债权的种类、金额、利率和期限

一、被担保债权为借款合同项下________(短期/中期/长期)贷款,本金为(币种)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小写)_________,利率为_________,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始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二条?质物

一、甲方保证

1.本质物为甲方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处分权;

2.本质物不存在瑕疵、争议、抵押、转质等情况;

3.本质物上设定的质权未超出质物评估价值;

4.已完成与质押有关的审批手续,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5.提供与质押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二、质物情况

1.质物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数量_________,质量_________(质物清单及权属证书原件附后)。

2.质物使用期限_______________。

三、质物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小写)_________。质物评估价值由甲乙双方商定。如有争议,由乙方指定的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四、质押率为百分之_________,质物评估价值与质押率的乘积不得小于担保债权。

第三条?质押担保的范围

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乙方为实现质权而发生的费用(含拍卖费、乙方_____等)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以下简称担保债权)。

第四条?质物_____

一、本合同生效前,质物已投保的,甲方须按乙方要求办理以乙方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_____变更手续;质物未投保的,甲方须按乙方要求办理以乙方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_____。

二、甲方应为质物全额不间断投保,投保期限应长于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贷款展期的,_____期限应相应延长。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退保。

三、甲方办理或变更质物_____时,应书面告知_____人投保财产已设质押和_____金赔付的约定情况。

第五条?质物移交与保管

一、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向乙方移交质物、_____单及其权属证书原件。

二、自移交之日起,质物及其权属证书由乙方保管,保管期限至本合同终止时,保管费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小写)_________,由甲方一次性支付。

三、乙方应妥善保管质物。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乙方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甲方可以要求将质物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担保债权而返还质物。

四、因不可抗力造成质物灭失、毁损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质押费用

质物的评估、_____、保管、提存、运输和质押公证、鉴定等质押费用及质物拍卖、变卖等实现质权的费用由甲方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承担。由乙方代缴的,甲方授权乙方从其账户直接扣收。

第七条?质押的效力

一、质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使用、出租、转让或以质物提供担保;否则,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质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使用、出租质物的,其所得价款应作为质物的组成部分,用来清偿担保债权。乙方使用不当造成质物灭失、毁损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质押期间,质物除使用、出租以外所产生的其他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作为质物的组成部分。金钱形式的孳息,乙方可以直接用于清偿担保债权;其他财产形式的孳息,由甲乙双方协议,以该孳息变价的价款优先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前款收取孳息应依次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担保贷款的利息、担保贷款的本金。

四、质押期间,甲方必须转让或处分质物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后,其所得价款应向乙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甲方也可以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

五、质押期间,质物发生_____事故的,所得_____赔偿金作为出质财产。乙方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甲方损失及_____赔偿情况,所得_____赔偿金应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也可以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

六、质押期间,发生非_____事故,质物毁损、灭失的,乙方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甲方损失情况,并依法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七、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乙方权利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担保。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拍卖或变卖质物,并与甲方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八、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以质押方式提供新的担保的,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执行。

九、因质物所征收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质权的实现

一、质押期间,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可能或已经发生停业整顿、解散(撤销)、破产、关闭等情况时,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提供由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或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而提前实现质权。

二、贷款期间,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未履行合同义务,乙方按照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措施时,乙方有权在债权未受到清偿时提前实现质权。

三、贷款期限(含展期)届满,乙方债权未受清偿的,甲方应在乙方送达书面通知的十五日内,与乙方协议折价转让或由乙方委托有关中介机构拍卖、变卖质物,从而实现质权。所得价款不足以靖偿债务的,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

四、贷款按次分期归还的,如果某期应还款项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的,乙方有权依法处分全部或部分质物。

五、乙方对质物享有优于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受偿权。

六、甲方采取其他方式清偿担保债权的,须经乙方书面同意。

第九条?质物的返还

贷款期限(含展期)届满,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或者甲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的,乙方应当返还质物。甲方应及时收回质物。甲方不收回的,乙方有权向第三方提存质物,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隐瞒质物共有、瑕疵、争议或抵押、转质等其他情况严重危及质权实现时,应向乙方支付担保债权数额百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并须将质物恢复到乙方认可的原状,或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等值担保。并且,乙方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从而提前实现质权,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二、发生质物毁损或灭失,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七条第五款、第六款约定及时通知甲方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及时实现质权的,甲方应承担妨碍清除前担保债权数额每日万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就超过部分向乙方支付损害赔偿金。

第十二条?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的,甲方保证,发生质物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时,由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本合同项下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支付方式为甲方主动支付乙方账户,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直接扣收。

第十四条?甲乙双方或/和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等有关各方发生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时,本合同对其继受人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五条?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展期或债权转让,无需经过甲方同意;甲方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担保责任。

第十六条?借款合同项下债务转让,须经甲方同意;否则甲方免除债务转让后的担保责任。

第十七条?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的,在乙方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追偿。

第十八条?本合同不因借款合同的无效或解除、甲方财务状况、经营方式、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等发生变化或甲方签订的其他任何协议或文件而无效。

第十九条?质押期间,甲方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住所等发生变化而未书面通知乙方时,乙方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向甲方发送的所有文书,视同送达。

第二十条?本合同自质物移交乙方占有之日起生效,至担保债权全部清偿时终止。

第二十一条?其他约定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争议解决方式

合同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__委员会_____;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合同文本

一、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甲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项下有关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押合同 篇7

抵押/出质人(全称):

债 权 人 (全 称):

因债务人(全称)未能偿还其与债权人签订的编号为 的《 》(下称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根据债权人、抵押/出质人签订的编号为 的《 》(下称担保合同)及主合同的约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就抵(质)押物处理事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当事人确认抵押/出质人应承担的担保责任为:

1、债权本金余额(币种及金额大写)

2、利息、罚息、复利合计(币种及金额大写)计至今 年 月 日),违约金(币种及金额大写) 。

3、其他费用(币种及金额大写)。

第二条 抵押/出质人同意处理担保合同项下的抵押(质)物,以承担担保责任,清偿债权人的债权。

第三条 抵(质)押物处理方式为: (拆价、拍卖、变卖)。

1抵(质)押物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日内交付债权人;需办理抵(质)押物变更登记手续的双方于本协议生效之 日起日内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拍卖:拍卖机构为 ,拍卖低价为(币种及金额写) 。

3、变卖:受让人为,受让价格为(币种及金额大写) 。

第四条 拍卖、变卖抵(质)押物所得价款应优先支付处理过程中产生的评估费、拍卖费、变买费、过户税费、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律师费等一切税费,剩余部分用于清偿债务。

拍卖、变卖抵(质)押物所得价款在支付前款税费后不足以清偿本协议第一条所列全部债务的,债权人有权决定将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费用的先后顺序,其余不足清偿的债权部分,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继续追偿。

第五条 抵押/出质人负责办理处理抵押物的一切手续,债权人应当协助 。抵押/出质人不及时办理的,债权人代为办理,费用由抵押/出质人承担。

第六条 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协议自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 份,当事人各执一份,份,效力相同。

第九条 提示

债权人已提请抵押出质人注意对本协议各印就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抵押/出质人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协议含义认识一致。

抵押/出质人(签章) 债权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签约日期:年月日

签约地点:

质押合同 篇8

甲方(质权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

乙方(出质人):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

乙方愿意以其所有的车辆就甲方与(借款人)于______ 年____月 ____日签订的《担保借款合同》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甲、乙双方现就该担保事宜,经平等、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质押物

乙方提供的质押车辆的详细情况以其向甲方提供的《质押物交付凭证》为准。(质押物交付凭证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二条质押物的质押价值:该质押车辆账面价值为_____元,评估值为_________ 元,现甲、乙双方商定质押车辆的质押价值总额为_______元。

第三条质押物的清点、登记

1、本合同签署前,甲、乙双方共同清点核查质押车辆。质押期间,该质押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正本、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正本、车辆购置税收据正本等交由甲方保管。

2、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将车辆交付甲方保管。

第四条质押担保的范围

甲方为实现《担保借款合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调查取证费等。

第四条质押权的实现

在甲方与(借款人)的借款合同到期后,借款人未履行还

款义务的,甲方可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以质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

该质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

款仍不足以清偿的,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向乙方继续追偿。

第五条通知

1、甲方对乙方的任何通知只要按照下列乙方地址或传真发送,

发送日即视为送达乙方日期,地址:______ 邮编:_____ 传真:____

2、乙方上述地址或传真变更时,应于变更之日起次日内书面通

知甲方。

3、若乙方提供地址、传真不准确或其变更后未依约通知甲方,

致使甲方无法发送传真或发送信件被退回的,则甲方发送通知之日仍

视为送达乙方日期。

第六条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中产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其他

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 2 份。

2、不论主合同或甲方因主合同与他人(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签订

的其他反担保协议有效与否,本合同仍然有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 ____ 月 ___ 日

附件:

质押物交付凭证

一、交付的内容:

1、行驶证原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原件、

车辆购置税收据原件

2、车辆一辆(车牌号:发动机号:)

二、交接双方签字:

交付人:接收人:

时间:时间:

质押合同 篇9

合同编号:_________

质押人(甲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住所:_________  

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基本账户开户行: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质权人(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住所:_________  

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为保障实现编号为_________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债权,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动产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质押担保。甲乙双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债权的种类、金额、利率和期限

一、被担保债权为借款合同项下_________(短期中期长期)贷款,本金为(币种)_________(大写)_________,(小写)_________,利率为_________,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始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借款合同上述情况有变化的,以借款凭证为准。

第二条 质物

一、甲方保证

1.本质物为甲方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处分权;

2.本质物不存在瑕疵、争议、抵押、转质等情况;

3.本质物上设定的质权未超出质物评估价值;

4.已完成与质押有关的审批手续,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5.提供与质押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二、质物情况

1.质物名称_________,数量_________,质量_________(质物清单及权属证书原件附后)。

2.质物使用期限_________。

三、质物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小写)_________。质物评估价值由甲乙双方商定。如有争议,由乙方指定的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四、质押率为百分之_________,质物评估价值与质押率的乘积不得小于担保债权。

第三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  

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乙方为实现质权而发生的费用(含拍卖费、乙方律师费等)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以下简称担保债权)。

第四条 质物保险

一、本合同生效前,质物已投保的,甲方须按乙方要求办理以乙方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变更手续;质物未投保的,甲方须按乙方要求办理以乙方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

二、甲方应为质物全额不间断投保,投保期限应长于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贷款展期的,保险期限应相应延长。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退保。

三、甲方办理或变更质物保险时,应书面告知保险人投保财产已设质押和保险金赔付的约定情况。

第五条 质物移交与保管

一、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向乙方移交质物、保险单及其权属证书原件。

二、自移交之日起,质物及其权属证书由乙方保管,保管期限至本合同终止时,保管费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小写)_________,由甲方一次性支付。

三、乙方应妥善保管质物。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乙方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甲方可以要求将质物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担保债权而返还质物。

四、因不可抗力造成质物灭失、毁损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质押费用  

质物的评估、保险、保管、提存、运输和质押公证、鉴定等质押费用及质物拍卖、变卖等实现质权的费用由甲方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承担。由乙方代缴的,甲方授权乙方从其账户直接扣收。

第七条 质押的效力

一、质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使用、出租、转让或以质物提供担保;否则,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质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使用、出租质物的,其所得价款应作为质物的组成部分,用来清偿担保债权。乙方使用不当造成质物灭失、毁损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质押期间,质物除使用、出租以外所产生的其他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作为质物的组成部分。金钱形式的孳息,乙方可以直接用于清偿担保债权;其他财产形式的孳息,由甲乙双方协议,以该孳息变价的价款优先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前款收取孳息应依次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担保贷款的利息、担保贷款的本金。

四、质押期间,甲方必须转让或处分质物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后,其所得价款应向乙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甲方也可以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

五、质押期间,质物发生保险事故的,所得保险赔偿金作为出质财产。乙方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十____日内,书面通知甲方损失及保险赔偿情况,所得保险赔偿金应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也可以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

六、质押期间,发生非保险事故,质物毁损、灭失的,乙方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十____日内,书面通知甲方损失情况,并依法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因上述原因毁损、灭失所得的赔偿金,作为出质财产,乙方有权优先抵偿担保债权,不足以抵偿部分,乙方有权另行追索。

七、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乙方权利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担保。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拍卖或变卖质物,并与甲方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八、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以质押方式提供新的担保的,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执行。

九、因质物所征收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质权的实现

一、质押期间,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可能或已经发生停业整顿、解散(撤销)、破产、关闭等情况时,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提供由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或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而提前实现质权。

二、贷款期间,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未履行合同义务,乙方按照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措施时,乙方有权在债权未受到清偿时提前实现质权。

三、贷款期限(含展期)届满,乙方债权未受清偿的,甲方应在乙方送达书面通知的十____日内,与乙方协议折价转让或由乙方委托有关中介机构拍卖、变卖质物,从而实现质权。所得价款不足以靖偿债务的,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

四、贷款按次分期归还的,如果某期应还款项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的,乙方有权依法处分全部或部分质物。

五、乙方对质物享有优于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受偿权。

六、甲方采取其他方式清偿担保债权的,须经乙方书面同意。

第九条 质物的返还  

贷款期限(含展期)届满,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或者甲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的,乙方应当返还质物。甲方应及时收回质物。甲方不收回的,乙方有权向第三方提存质物,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隐瞒质物共有、瑕疵、争议或抵押、转质等其他情况严重危及质权实现时,应向乙方支付担保债权数额百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并须将质物恢复到乙方认可的原状,或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等值担保。并且,乙方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从而提前实现质权,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二、发生质物毁损或灭失,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七条第五款、第六款约定及时通知甲方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及时实现质权的,甲方应承担妨碍清除前担保债权数额每日万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 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就超过部分向乙方支付损害赔偿金。

第十二条 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的,甲方保证,发生质物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时,由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本合同项下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支付方式为甲方主动支付乙方账户,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直接扣收。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或和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等有关各方发生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时,本合同对其继受人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五条 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展期或债权转让,无需经过甲方同意;甲方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担保责任。

第十六条 借款合同项下债务转让,须经甲方同意;否则甲方免除债务转让后的担保责任。

第十七条 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的,在乙方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追偿。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不因借款合同的无效或解除、甲方财务状况、经营方式、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等发生变化或甲方签订的其他任何协议或文件而无效。

第十九条 质押期间,甲方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住所等发生变化而未书面通知乙方时,乙方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向甲方发送的所有文书,视同送达。

第二十条 本合同自质物移交乙方占有之日起生效,至担保债权全部清偿时终止。

第二十一条 其他约定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合同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合同文本

一、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甲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质押合同 篇10

合同编号:XMJRJK 第号-ZY-

质权人(甲方)

住所:

出质人(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重要提示:本合同系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订立而成,所有合同条款均是各方意思的真实表示。质押人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对本合同所有条款的含义已有充分、准确无误的理解,并对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

鉴于向甲方借款,且与甲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条》(编号为)。为了保障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主债权金额及债务履行期间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为人民币(大写)万元(小写¥元)整。

主合同约定的履行债务的期间为日,自年月

日起至年月日止。若根据主合同约定借款起始日发生变化,则借款期间自动顺延。

第二条质押担保的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为: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及其利息、违约金、滞纳金、甲方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诉讼费用、律师费(按诉讼标的额的3%计算)等及其它。

第三条质物

1.乙方为甲方提供如下财产质押:

序号质物名称规格型号主计量数量单价价值

备注:

2.乙方为甲方提供如下车辆质押:

权利人品牌型号车牌号发动机号码数量状况价值

备注:

3.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将上述质物交甲方占有。

4. 双方确认,上述质物协议或评估价值仅仅为了办理质押登记需要,甲方在行使质权时有权就该质物的全部价值优先受偿。

第四条登记

本合同项下的质物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由甲乙双方共同到有关部门进行登记。双方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抵押登记。不进行登记的,不影响质权的效力。

第五条质物的占管

质押期间,质物由乙方占管。乙方承诺对占管的质物妥善保管,并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及有义务配合甲方的监督、检查。乙方的行为可能使质物价值减少的,甲方有权制止该行为。

质物毁损、灭失、被征用等而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仍是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乙方应于取得上述款项后三日内存入甲方账户,甲方有权就质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质押期间,因乙方过错、自然灾害、市场原因等因素,甲方认为有必要对质物重新估价的,乙方必须予以合作。经合格中介机构重新估价后,质物价值有所降低,但不低于本合同确认价值的90%时,乙方或借款人应另行提供甲方认可的相应价值的抵、质押物或等额现金担保。乙方、借款人不另行提供担保或质物价值低于本合同确认价值的90%时,甲方有权提前实现质权。

第六条保险

乙方应根据有关法律及甲方指定的险种、保险期间、投保金额为质物办理保险,并承担保险费用。保险人应当具备法定资质和良好信誉。保险期间短于担保期间的,乙方应当续保,且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本合同项下该质物价值。质权未实现前,乙方不得拒绝、中断保险或退保。否则,甲方有权代办保险手续,费用由乙方及共有人承担。保险单上应当注明或批注、变更为甲方为该保险第一受益人。保险单证由甲方保管。

第七条质权的实现

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主合同债务人未依约清偿全部债务的,甲方有权随时行使质权,并处分本合同项下的质物。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提前行使质权,并以所得款项提前清偿主债权:

1.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拒绝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危及甲方的质权;

2.乙方成为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被告(包括被告诉讼地位的第三人)或涉及重大行政案件的;

3.乙方被宣告破产、歇业、被申请破产重整、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

4.出现使主合同项下的债权难以实现或无法实现的其它情况。

乙方不可撤销的授权甲方委托中介机构对质物财产进行评估、变卖、拍卖、过户,而无需乙方另行出具授权委托书。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担保义务的,甲方可不经诉讼程序而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质物。

第八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法人)保证其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未违反公司章程及公司制度,乙方不得以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违反公司章程及制度而主张本合同条款效力瑕疵。乙方(自然人)保证本次反担保行为,已经征得其配偶同意,且其配偶不论是否在本合同中签字,均有全面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2.乙方保证其对质物有权处分,出质的质物不存在任何形式权属争议、权利限制或被查封、扣押等权利瑕疵。

3. 甲方有权自行选择行使反担保权的顺位以及选择行使反担保债权的数额。甲方的同一笔债权有多个反担保人,甲方可以选择向借款人主张权利,也可以选择向所有的反担保人共同主张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选择直接向任一反担保人主张本合同项下的权利。甲方放弃全部或部分抵、质押财产(包括借款人的抵、质押财产)的,其它反担保人仍承担全部反担保责任,乙方不得以此为由进行抗辩。

4.与质物有关的评估、保险、鉴定、质押登记及本合同的公证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在处置质物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交易税、费均由乙方承担(包括甲方或者购买方应当承担的部分)。该费用可以由甲方在处置质物所得的价款中直接扣除。

5.乙方质物不足以清偿借款人对甲方所负的债务时,对超出质押而未清偿的部分甲方有权继续要求乙方承担清偿责任。

6.乙方保证无条件配合甲方行使质权。

7.甲方有权查询乙方的信用、资信情况等信息,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相关查询所需文书、文件等。乙方违约的,甲方有权依法在任何媒体上公告催讨,有权将失信信息提交给全国任何征信系统或任何媒体。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双方合同当事人的其它权利义务。

第九条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本合同签订后,因乙方原因导致质押登记手续未能及时办理的,乙方按被担保主债权本金的30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原因包括:乙方未按甲方及相关部门要求提供有关质物的完备手续和真实资料的;乙方隐瞒质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被监管或已经设立担保等情况的;其它原因。

第十条其它约定

1.质押人对质权人的付款依次按照实现权利的费用、违约金、滞纳金、利息、借款本金的顺序予以扣减。

2.本合同项下质权对质物的效力及于该质物本身、孳息、质物的代位物。质押期间,本合同项下质物产生的孳息仍属于本合同项下的质物。

3.本合同效力独立于借款合同/借条,前述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本合同依然有效。

4.质押人在本合同中签署的地址为质权人的文书送达地址,质权人的各种文书一经以该地址寄出即视为送达。质押人更改地址的,以书面形式通知质权人。

5.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以质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为诉讼管辖法院。

6.本合同生效后,乙方不得解除本合同,借款人提供新的反担保并被甲方认可的除外。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做出补充约定。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