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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十一月三”放假两天 加班工资如何算?

节日习俗 阅读(7.74K)

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644号)第四条规定:“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据此做出“三月三”本自治区内全体公民放假2天的规定。此规定属于“作出放假规定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管辖的行政区域内全体公民放假”,适用于《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关于“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的规定。

广西“十一月三”放假两天 加班工资如何算?

今年,广西“三月三”首次放两天假(4月2日、3日),与清明节期间假期(4月5、6、7日)只隔一天。面对这样的假期。有人快乐出游,也有人因为工作必须在岗加班。假期加班费怎么算,成了许多加班族关心的问题。为了规范“三月三”期间工资发放,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近日下发通知,“广西区内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这两天工作的,须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以南宁市为例,若“三月三”“清明节”5天全部加班,且单位不安排补休,劳动者可获得的加班工资最低约为717元。

昨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通知称,壮族“三月三”是本自治区少数民族习惯节日,本自治区内全体公民放假2天。根据《劳动法》中关于“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的规定,本自治区内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这两天工作的,按照上述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根据相关规定,法定节假日若安排职工加班,应按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倍支付加班工资,并且不得以补休来代替;休息日可以选择给职工安排补休而不需要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能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倍支付加班工资。

其计算公式为:三倍日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300%;双倍日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200%。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按平均每月工作时间21.75天折算。

去年广西对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南宁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200元。按此计算,劳动者在4月2日、3日、5日、6日、7日这五天加班,且单位不安排补休,劳动者获得的加班工资最低约为717元。值得提醒的是,最低工资标准只是职工计算加班费的底限,企业应按照劳动者本人实际工资计算支付。

■教你算

假期加班,该得多少加班费?

以目前南宁最低月工资标准1200元为例计算:

●4月2日、3日、5日

1200元(南宁最低工资标准)÷21.75天(每月计薪天数)×300%×3天=496.55元

●4月6日、7日

1200元(南宁最低工资标准)÷21.75天(每月计薪天数)×200%×2天=220.68元。

如果5天都加班,最低可以拿到496.55元+220.68元=717.23元

举例说明:最低工资标准只是职工计算加班费的底线,企业实际应按照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计算支付,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未约定劳动者工资标准的,以劳动者本人上一个月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发工资总额作为支付加班工资的计算标准。例如肖女士从事行政工作,她五天都需加班,她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5000元,那她这五天加班费应该这样算。

第一步:4月2日、3日、5日加班工资=5000÷21.75×300%×3=2068.9元;

第二步:4月6日―4月7日工资=5000÷21.75×200%×2=919.54元;

如果肖女士5天都加班,可以拿到2068.9元+919.54元=2988.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