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概念范文网>书信>申请书>

回避申请书3篇

申请书 阅读(1.62W)
本文目录回避申请书回避申请书回避申请书

长沙市xx区人民法院:

回避申请书3篇

你院受理的xx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xx买卖合同纠纷案件{xx天民初第xx号},我是xx年4月23日收到你院邮寄材料的,xx年4月28日上午10时本人委托律师前来你院1420办公室查询、了解、复制相关材料,你院xx及其办公桌对面的法官说:“对方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可以责令其提供担保,权力在法院,法院也可以不责令其提供担保,这是我们的事,与你们无关,对方申请保全的材料、我们决定这些材料不提供给你们;对方只提供了买卖合同,你们就拿买卖合同去复印是的。”我认为你院法官xx等的行为是错误的!是不符合法官行为规范,也不符合群众路线教育要求,为确保xx区法院公正执法、为民执法的正面形象,本人依法向贵院领导报告,并且依法申请xx等法官回避,请贵院依法答复处理。事实和理由是:

1、人民法院、法官不能曲解法律,更不能偏袒一方。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明确了不提供担保就驳回财产保全申请,法官怎么能够说可以不要其提供担保呢?据此操作不是偏袒对方又是什么呢?不是将法院牵扯到当事人的纷争中又是什么呢?法院法官又何苦去承担一方的责任呢?

2、人民法院、法官不能拒绝群众的监督。

阳光司法是人民法院为人民的本质要求,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本案中的所谓财产保全的对方都无法了解、掌握财产保全的情况,法官都不让知道、了解又如何为人民法院阳光司法提供助推力呢?又如何让人民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呢?

3、人民法院、法官依法办理案件的公务费用又是谁支付的?

法官到xx市进行财产保全的费用应当由国家财政负担,这是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任何由一方当事人支付的活动都是不公平的、更是与反腐败斗争格格不入的!法院领导是绝对不会支持的这种行为!

4、法官虽然暂时不进行实质审查,但是形式审查是必须的、也是公平的需要,本案法官没有让起诉人提供基本证据材料,使被告不能在证据交换时了解相关材料,在形式上程序上没有公平可言!况且,法官没有依法进行证据交换方面的任何工作,侵犯了被告的合法诉讼权益!

当前,只有上述事实理由,但有这些即使只有其中一条就足够了,足够让法院领导作出xx等法官回避的决定,我静待贵院的决定!

此致

申请人:

xx年4月30日

回避申请书回避申请书(2) | 返回目录

申请人:西安市雁塔区杜城国小六年级学生刘越(11岁)

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街办杜城16组刘振忠(刘越之父)

身份证号码:

被申请人: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常务副局长张斌

身份证号码:

申请事项:

鉴于由副局长张斌主持领导对本案的第六次调查处置过程与西公(雁)决[]1090号、10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四十一条之规定,并有故意对抗杜航伟局长关于本案的批示和组织、领导雁塔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犯罪活动的重大嫌疑,因此申请张斌对本案的处置过程一律回避,其犯罪线索另行举报。

申请事由:

一、作为分管分局法制科的常务副局长,对戈军、常来朝在本案复议过程的违法犯罪活动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和包庇、纵容之嫌疑,

二、由副局长张斌主持领导对本案的第六次调查处置仍有片警刘锁民参加,对于杜巍、孙黎明、李永辉、孙春虎等人抢劫、殴打杜城国小生的集团犯罪线索不调查,对于本案2次报警处置的真相不调查,对于分局民警王明勇、王养维、戈军、田来朝的犯罪行为不调查,查处结果竟与高家华一样,作为被申请人的雁塔分局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做出了与市局复议前基本相同的决定,这次由胡伟田局长当面指示、张斌亲口承诺的派专人直查后向局党委汇报肯定会公平的调查工作恰恰成为张斌欺骗分局党委、欺骗受害国小生有力的罪证。

三、近期在分局上访的四起案件均与张斌有关,其中电子城所、西影路所各两起,我因西影路所未给田来朝做笔录多次去过西影路所,其中西影路一起案件的受害方一直在找副局长张斌要求依法处理,本月13日我已当面向胡局长、副局长张斌和阎科长口头申请其回避,而张在10月14、15日两日一会要求我书面申请,一会又请求原谅让他再负责调查一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特别书面申请其回避。

此致:

回避申请书回避申请书(3) | 返回目录

_______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回避申请书

————————————————————

案号

申 请 人

————————————————————

回避人

  回避方式

————————————————————

申请回避理由

————————————————————

申请时间

————————————————————

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

文书要点

回避申请书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回避或者仲裁庭的组成人员自行申请回避时所使用的法律文书。

特别提示

填写该类文书时应当注意的问题是:

(1)填写回避申请书必须符合回避条件。

劳动争议仲裁中的回避是指负责处理本争议的人员由于与本案或者本案的当事人有某种利害关系而不得参与该案件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5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申请其回避:

①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②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③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上述规定同时适用于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以及翻译人员。仲裁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仲裁委员会其他成员、仲裁员和其他成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

(2)回避的方式有两种,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

(3)回避申请在仲裁案件立案后,仲裁裁决作出前提出。

(4)对回避的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在7日内作出准予回避或者不准予回避的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