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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目标责任书(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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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目标责任书 篇1

为认真贯彻市教育局教办[20xx]46号文件精神,加强考务管理,严肃考风考纪,净化考试环境,维护大学联考的公平、公正,做好大学联考考务工作,特签订如下责任书:

招生目标责任书(通用3篇)

一、组织考点全体涉考工作和监考人员认真学习《安徽省20xx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手册》的相关内容,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

二、切实把好涉考工作和监考人员的选聘关。选聘政治素质好,工作认真负责,办事能力强且当年无直系亲属参加大学联考的教师承担涉考和监考工作。

三、组织好考点组织的考试、政策、纪律教育和业务的培训,使每位涉考、监考人员,熟练掌握操作程序,明确职责和工作要求。

四、按规定完善试卷的领取、交接手续,做好试卷的安全保密工作。

五、认真组织学习《国家教育考试违纪处理办法》,强化全体涉考、监考人员依法治考的意识,依法处理考生违规舞弊事件。

六、严格履行《主考职责》,强化考务工作的环节管理和流程管理,督促、检查全体涉考、监考人员职责落实情况、不留盲区、盲点、盲人。

七、依法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对舞弊违纪的事件决不手软、一抓到底,且主动汇报纪检巡查人员,并记录在案。

八、自觉接受市派纪检巡查人员的监督与检查。

九、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如有失职、渎职行为,愿接受相应的处罚。

招生目标责任书 篇2

为进一步落实《中山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文件精神,确保校内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及师生安全,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工作原则及学校实际,特制定招生办公室主任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

1、负责学校招生工作中的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对相关人员赋予一定的安全责任,做到责任到人,严密布置。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和相关规章制度,将安全工作纳入工作计划中,确保学校招生工作安全,无事故。

2、规范招生,规范管理。制定完整规范的招生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统一标准,公开、公正、公平,防止自作主张,标准不一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3、在招生过程中,对智障或有其他生理、心理有缺陷的新生或插班生,一定要热情接待,不得流露任何歧视的神情和言语,不得因此而产生学生和家长的不愉快,而影响学校声誉。

4、在招生过程中,对待咨询者或主张不一,报了名又要退学的、一定要做耐心细致的工作,不得性急、粗口。遇到蛮横的应及时向学校领导反应,采取确当的方法解决,不能激化矛盾。

5、招生宣传要以扩大学校影响、吸引优秀学生、提高生源质量为目的,以介绍学校情况、宣传招生政策、回答新生和插班生问题为手段。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全面,不做任何误导宣传,维护学校形像,杜绝不必要的纠纷。

6、制作大型户外招生广告宣传牌,一定要与制作方签订合同,防止事故责任纠纷的发生。

7、利用学生在户外做招生宣传演出活动的,一定要周密思考,制定详细的方案,学生要划分到老师管理,明确责任,不得出现任何安全事故。

8、要做好招生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不得发生学生资料丢失情况。

9、存有招生资料的电脑要加密,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10、要管理好办公室内一切设备设施。

11、万一发生紧急事件,立即按应急处理预案做好保护学生、控制事态,做好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对未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安全责任事故的,按学校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的相关条款处理。对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而造成重大事故的,依法严肃查处。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分管校长与招生办主任各执一份。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壹年。

招生目标责任书 篇3

为了明确驻地办安全领导小组成员责任,规范监理人员安全监理职责,建立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确保G30乌-赛高速公路项目任务的顺利实现,结合各自的职责。驻地办安全领导小组组长与安全领导小组成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如下: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管理标准。执行国家劳动保护、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2、审核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时应先考虑安全技术措施,并将其作为科学指导安全生产的依据。督促施工单位实施各项安全技术措施。

3、驻地监理办按照“一岗双责”的原则层层签订责任书,既由驻地与各监理组长、专业监理工程师签订,各专业监理工程师与各自监理员签订。

4、每个现场监理人员是各自所管辖区内安全生产管理的直接责任人,每个现场监理人员都要各负其责。

5、监理人员应将巡视、检查、旁站过程中发现的有关施工安全隐患、事故苗头、监理的指令及施工单位处理的措施和结果等详尽、及时记入安全管理台账。

6、安全监理台账是监理人员履行职责与否的重要记录和证明,安全监理台账具体应由安全监理人员统一整理,驻地监理工程师定期检查。

7、进入施工现场首先要做好对自身的安全防护,防止意外交通事故发生。积极参加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遵守交通规则和交通秩序。

8、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9、监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十不准”,督促施工单位文明施工。

10、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驻地和安全监理工程师报告。

11、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处理。

12、本责任书自签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