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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入党思想汇报:关注刑法对个人隐私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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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党组织:

2008年入党思想汇报:关注刑法对个人隐私的保护

我是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关注我国法制特别是立法方面的动态是我们在日常学习中应当重视的一环。我国一直在努力构建一个法制社会。然而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中还有许多不足之处。但是非常令人振奋的是我们的立法工作者在积极探索积极修改。这一切说明我国的法律正在一步步走向健全。今年3月15日,中央电视台曾曝光一起广告公司发送垃圾短信侵犯公民隐私案件。这个广告公司拥有2亿多用户的姓名、手机号,短信可以定向发送,“指哪儿打哪儿”。这是典型的对个人信息的侵犯,央视的舆论监督引起了观众的共鸣。

时下,保护公民隐私的观念还没有普及,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也缺乏健全的制度,个人信息非法泄露现象非常严重。在医院生了孩子,前脚刚走,后脚就有人打电话卖奶粉;手机一开机,就不停地有推销电话……一些不法公司利用公民个人信息来获取非法商业利益,人们忍受着种种不便和骚扰。而互联网上,一些网友发起“人肉搜索”,容易超过法律边界,面对铺天盖地的声讨、谩骂乃至恶毒的人身攻击,受害者苦不堪言。

在现代社会,个人信息已成为人权的基本内容。从法律上理解,个人信息是现实生活中“能够识别特定个人的一切信息”,包括文档、声频音频文件、指纹、档案等,涵盖很广。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对人权的保障力度越来越大,人权涵盖的内容也越来越广。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保障个人信息的难度也越来越大。随着手机无线通讯、互联网的出现,对个人信息的搜集、加工、存储、分类能力空前提高,公民个人信息也越来越容易受到侵害。

法制建设要回应社会的呼声。令人欣喜的是,8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一个刑法修正案草案回应了这个现实问题。草案规定,非法泄露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由刑法来惩罚这类行为,提高了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力度,有助于改变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手段偏软而导致的保护不力的现状。刑

法中增加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完善了我国法律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方式。它与我国宪法、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保护个人隐私的相关规定“并肩作战”,进一步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但这还远远不够。随着国务院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我们期望个人信息保护法早日出台。它们是一对姐妹法,政府信息以公开为一般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个人信息则以不公开为原则,公开为例外。国际上一些通行做法也值得我们借鉴,比如新西兰等一些国家还专门设立隐私专员,负责个人信息的保护和纠纷调查、调解。

从更广泛视野看,刑法的此次修改值得期待。它不仅仅是个人信息保护的进步,更体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在各方面的渗透和延伸。我对我国法制的完善充满信心,我会好好学习我的专业知识,时时关注法制动态。请党组织相信我,帮助我。

汇报人:

2008年10月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