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概念范文网>文秘>规章制度>

关于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

规章制度 阅读(1.02W)

第一章 总则

关于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是培养造就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充实党的新生力量的需要,也是激发广大团员青年的政治热情,增强共青团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的需要。为使“推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推荐优秀团员入党应在学校党委和基层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校团委、分团委负责组织实施。各基层党委、基层团委要高度重视“推优”工作,使“推优”工作真正成为发展青年党员的必要程序之一,使共青团员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来源。

第三条 推荐采取答辩制、公示制和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原则上每年举行两次,推荐结果有效期为一年。

第二章 推荐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推荐对象。具有我校在读学籍的共青团员和我校在职教职工团员(非团员教职工由党团组织和群众直接推荐)。

第五条 基本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已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半年以上,且获得党校培训结业证书;在工作、学习、生活和团的活动等方面自觉以党员标准要求自己,较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学生学习目的明确,上一学期必修课程学习成绩在本班排名前40% 且合格以上。研究生参照以上条件执行。

第六条 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优先推荐:

1.获得省级及以上表彰奖励者;

2.在我校“三下”活动中表现突出并获得校级比赛二等奖以上者;

3.在省级级以上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等科技创新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者;

4.在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等方面表现突出者;

第七条 凡受到学校、学院通报批评、处分以及专业课程不合格者,一年内不予“推优”。凡已列为“推优”对象后受到学校、学院通报批评、处分以及专业课程不合格者,取消“推优”资格。

第八条 每次“推优”人数原则上是所在团支部申请入党人数的20%左右。

第三章 培养教育

第九条 加强对团员的培养、教育,提高团员的思想政治素质,是“推优”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推优”工作的主要目的。党团组织要对团员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对于要求入党的团员,党团组织应按照党员标准进行培养、教育,要组织他们认真学习《党章》,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党的基本知识,引导他们自觉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模范作用。还要对他们进行党的历史和光荣传统教育,帮助他们增强党的观念,端正入党动机。

第十条 团员向党支部提出入党申请后,党支部应及时通知其所在团支部。团支部应及时建立《申请入党的团员登记表》,并提出培养意见。

第四章 组织推荐

第十一条 培训与动员。基层党委要在“推优”前对分团委书记、党支部书记、辅导员、班主任任进行培训与动员;分团委组织召开团支部以上团干部会议,传达贯彻落实上级党团会议精神,安排“推优”工作。

第十二条 民主推荐。在辅导员、班主任的指导下,团支部召开全体团员大会(团员到会人数达到80%以上方可开会)。推荐程序为:

(一)团支部书记向全体团员传达上级党团会议精神、通报团员向党支部递交入党申请书的情况、讲明推荐要求等。

(二)入党申请人分别向团员大会作思想、学习、工作汇报并答辩。

(三)工作人员发放推荐票。

(四)团员进行无记名投票推荐。

(五)工作人员进行计票、统票、公布结果。得票数超过参会团员人数二分之一者,为“推优”对象候选人,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校团委副书记、委员,学生会主席、副主席、部长也可由校团委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推荐。院团委书记、副书记,学生会主席、副主席也可由院团委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推荐,参加推荐大会的人员分别为校(院)团委、学生会全体人员。程序为:

(一)校(院)团委书记向校(院)团委、学生会全体人员传达党团会议精神、讲明推荐要求等。

(二)入党申请人分别向校(院)团委、学生会全体人员作思想、学习、工作汇报并答辩。

(三)工作人员发放推荐票。

(四)参会人员进行无记名投票推荐。

(五)工作人员进行计票、统票、公布结果。得票数超过参会团员人数二分之一者,为“推优”对象候选人,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组织审定。团支部根据民主推荐的结果、公示情况以及入党申请人的现实表现进行民主评议,提出“推优”意见,分团委审定。分团委审定同意后,团支部将“推优表”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分团委备案、一份交党支部、一份留存本团支部。

分团委应及时将各团支部的“推优”汇总表及时报送党委组织部、校团委和基层党委。

第十五条 推荐纪律。在推优过程中,严禁拉帮结派、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若出现违纪问题,取消被推荐人在校期间的“推优”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