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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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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5号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已由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XX年2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XX年2月21日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XX年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将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