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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民诉法心得体会(通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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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民诉法心得体会 篇1

应蒋兄之约,让我写点关于民事诉讼法学习的心得。说实话,一来经年没有深入民事诉讼法教学的一线,似乎很不够格再对这个门课程的学习指手画脚误人子弟了,二来每个人学习的目标、方法、动力因人而异,难谓有多少可以即刻上手并且产生立竿见影效果的所谓普适性“捷径”。不过,因为这几年还一直战战兢兢地站在与民事诉讼法有交集的证据法学的三尺讲台之上,略微有点点心得感悟,不妨就草成此文,供诸君批判。贻笑大方之处还请各位看官海涵。

学习民诉法心得体会(通用13篇)

一曰听。听什么呢,首先是听讲。作为一名在校生,就专业层面的学习而言,获取知识的重要途径之一就在课堂之上。通过老师的讲授,可以帮助你将看似很厚的一册甚至若干册教材的内容浓缩吸收。可能有同学会不服气地认为,文科的东西嘛,自己看看书就OK了,不听课也罢。殊不知,任课教师一方面哪怕他的教学风格你再不喜欢,从知识的层面来看他也一定比你积累得多得多,另一方面,通过任课老师的讲授启迪,能够帮助自己更快更容易地理解民事诉讼法的一些看起来艰深晦涩的理论,何乐而不为呢?所以,课前自觉预习,课中认真学习,课后适时温习,仍旧是学好民事诉讼法的基础环节。其次是听审。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比起实体法更强调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所以旁听真实的庭审是将课堂知识与法律实务有机结合起来的重要纽带,花上两个小时时间,完整听完从宣读法庭纪律到宣判(如果有的话)的整个过程,对于深刻掌握所学的民事诉讼法知识能够更好地达成“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曰读。读什么呢?读教材,读经典,读案例。阅读量的程度也直接决定了你对民事诉讼法的理解程度。当然,对于本科同学而言,首要的任务是打好打牢基础,所以对于老师精心挑选出来的教材,一定要认真地读上至少一遍,因为它体系完整,内容全面,结合老师的课堂讲授,可以帮助你更好地把握民事诉讼法的整个知识结构。而且,高水平教材的作者一般都是学界大咖,他们编撰出来的教材往往也就代表着国内民事诉讼法学科的最新最高研究水平,这一下子就可以缩短你与巨人肩膀的距离。不过非常遗憾的是,现在有很多同学的教材从课程开始到课程结束,甚至可能还是全新的,以至于整个课程学下来都不太清楚民事诉讼法究竟包括哪些内容,考试时张冠李戴甚至答非所问也就在所难免了。当然,读教材只是学习的最底线要求,因为即便教材中加入了最新的理论研究成果,从本质上来讲它更大的用途还是为了灌输知识,以让同学们在最短的时间内(各校时间安排有不小出入,比如54课时)能够掌握住民事诉讼法的主要知识点。但是法学的学习显然不光是为了掌握纯粹的书本知识,要培养自己的法律素养,让自己逐渐成长为一名未来的“法律人”,就需要在教材之外拓展自己的阅读空间,只有量的积累才会有质的提高。

所以,一定要用好学校的图书馆和数字资源,交了几千学费,干嘛不用尽权利呢?听听老师的建议,在本科阶段读上一两本民事诉讼法的经典著作,对于个人而言有百益而无一害;而对于有志于报考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生的同学,经典著作的阅读当然是多多益善,因为你不仅应当知道某个理论或者制度是什么,还应当知道它为什么是,这样当你进入研究生复试的时候,就不会被导师们提的问题难住了。此外,拜“三公开”所赐,通过中国裁判可以查阅到海量的裁判文书,大家就好好去“挖挖矿”吧。

三曰思。“业精于勤荒于嬉,行成于思毁于随”。一副聪慧的、善于思考问题的头脑是你端牢饭碗的必杀利器。不仅在课堂上要紧跟老师的思路,积极思考老师提出的问题,课下也要经常开动脑筋,多问自己几个“为什么”。要把知识的积累与深入的思考有机结合起来,让知识“律动起来”。对于有志考研的同学,通过多学多读,建议带着问题意识多思考思考理论层面的问题,为未来的学术研究生涯奠定基础;对于想直接进入社会工作的同学,其实生活中有很多丰富的素材可以为我们所用,特别是现在立案登记制出来后,提起诉讼的门槛降低了,自己周围的亲戚朋友可能会有涉诉的情况发生,大胆扮演一回“准律师”的角色,充分运用自己所学的民事诉讼法知识设计出一个让他们能够在诉讼中占据有利地位的方案吧!

四曰背。我们一直提倡的是理解基础上的记忆。无论是参加司法考试,还是研究生入学考试,抑或今后进入工作岗位用到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重要的法律条文以及核心知识点,必须是能够信手拈来的。至于怎么背,自大家进入法学专业学习以来已经经过了不少课程的洗礼了,相信已经总结了出来了一套适合自己的记忆方式,我就不絮叨了。

五曰做。就是做题。这一点既可以理解为对所学知识的一种检验方法,也可以理解为为各种考试做好应试准备。因为无论是司法考试还是研究生入学考试,其中所涉及的民事诉讼法题目都不太可能是书本知识的简单重复,往往需要自己综合运用所学知识来进行解答,特别是司法考试,一道题就是一个案例,与上课举例用的简单案例有着较大差别。应试的技巧不通过大量做题难谓能够轻而易举地培养出来,所以无论你对自己的学习多么自信,也一定要通过做题(特别是历年的司法考试真题)来强化自己对于知识的掌握。

好了,啰啰嗦嗦说了很多,以上就是自己的点滴体会,仅供本科阶段学习民事诉讼法的各位同学参考,已经就读研究生的同学可以直接无视飘过。本人才疏学浅,相信各位也有很多好的经验可以分享出来,我这里就权当抛块砖,还请大家不吝共同讨论如何提高民事诉讼法的学习水平!

最后,祝各位学业精进,学有所成!

学习民诉法心得体会 篇2

常言道,水滴石穿。只要努力就会成功,但任何知识的学习和掌握都有一个事半功倍的问题,方法得当,就可以在消耗同样的时间,同样的精力的情况下学到更多的知识。又因为每一个学科的内容不同,知识构成有所不同,因此在学习这一学科的知识方面也就有其自己的特点,即使同为法学门类的各具体学科也是如此。作为程序法、基本法、部门法的民事诉讼法不仅不同于民事实体法,也不同于同为程序法的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但又与民事实体法有密切的联系,与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有诸多共性。以我个人的学习、研究和教学的经验,我认为学习民事诉讼法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一、注意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

在民事诉讼中存在两个法的规制,而这两个法的规制在性质上是不同的,规制的目的和价值要求在一定的范围内也有所不同(这是由法规制的性质所决定的)。一个是实体法——民事实体法规制,一个是民事程序法规制。尽管实体法规制和民事程序法规制在本质上都是一种“决定自由的前提”,在特定的领域中,只有权利人才能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规定着“自由的界限”,权利人的决定自由以不损害第三人的权利为界限;规定着“自由决定的后果”,在通过法律行为实施的决定方面,民事实体法规制在具备必要前提的情况下,可以产生行为人欲期的法律后果。例如,对要约表示承诺,就可以使合同成立;在侵权行为和债务合同中在参与人之间产生一种法律关系,而法律关系又可以产生请求权和形成权。

但民事实体法规制是在特定、固定的时空中对主体权利义务的规制,本身没有时序状态;尽管民事实体法规制也规定在不同的时间、状态下,主体的权利义务有所不同,但总体上仍然是对特定和固定时空关系的规制。与此不同,民事程序法规制是调整一种处于运动变化状态的关系,试图在运动变化中能够始终贯彻程序正义的价值要求或目标。民事程序法规制要考虑主体在程序中的正义判断,要考虑对立平等主体之间的均衡性,因此不同阶段的程序设计和规制都会有所不同。例如在异议被驳回时,应当给予主体以复议的机会,以使主体的不满得以吸收。民事诉讼的运动发展必然导致程序的初始状态与发展中以及终结状态的差异,如果没有差异,也就无所谓阶段性和运动态。

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是解决民事争议,实现实体法规范的一整套程序规范。作为一种解决民事纠纷的程序体系,包含若干主程序(如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执行程序等),也包含着一些起辅助作用的子程序或辅助性程序(如管辖异议程序、财产保全程序、先予执行程序、证据保全程序等等)。程序的特点是时序性展开,并具有一定的阶段性,因此把握民事诉讼中的程序就必须从时序性考虑,在头脑中形成阶段性的,时序展开的时空印象,把握每一个阶段中法律规定,以及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的法律效果。例如一审程序,是由起诉和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判决等阶段构成的。一审程序中的起诉和受理阶段又是由起诉和受理的不同阶段构成的,还可以进一步将起诉阶段细化更具体的阶段。

同时,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也有自己特有的价值判断和规范要求,并不是完全依附于实体法的,因此特别要注意不要以实体法的思维和概念取代程序法的思维和概念。例如,实体法范畴中基于实体权利的请求与诉讼请求就有区别,是两个虽有联系,但又有区别的概念,如果将两者混淆,就将导致错误的发生,误认为没有实体权利的当事人便没有不能提起诉讼请求。实际上对于消极确认之诉(要求法院确认与他人没有法律关系的诉讼)而言,只要有诉的利益,没有实体权利的当事人也可以提起消极确认之诉。

在理解民事诉讼法时,要密切联系实体法,但也要注意程序法的特点,避免以实体法的概念和思维教条地思考程序法的问题。例如,在对待如何强化人民调解制度的作用方面,人们就照搬了合同制度,这就是典型的实体法思维在起作用。最高人民法院于20xx年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该规定通过对调解协议效力的认定,使调解协议间接具有了强制效力。具体地说,人民调解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如果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不是像过去那样,就双方的民事纠纷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对该纠纷进行审理并做出判决,而是就双方达成的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直接对协议进行审理和裁判。如果协议有效,并应当履行的,法院做出协议义务人履行的判决。由于法院不再对“元纠纷”进行审理,而是就协议的合法性(“次纠纷”)进行审理,这就使得协议像合同一样具有了约束力。另外,将调解协议作为合同,也避免了法院对“元纠纷”的审理,对“元纠纷”的解决将涉及最初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认定问题,而对调解协议的审理只是涉及调解协议有效性和权利义务问题,实际上是一种形式上的审查,相对而言要简单得多。该规定的理论基础就是把调解协议作为一种民事合同,因为是合同,所以当事人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协议。尽管上述规定将调解协议作为合同,但调解协议与一般的合同有所不同:主要反映在以下几点:1.调解协议的目的是解决民事纠纷,而不是设定民事权利义务;2.一般合同中可以约定违约金,而调解协议不能约定不履行协议的惩罚措施;3.一般合同不需要当事人以外第三人的确认,而调解协议的生效需有调解组织的确认;4.一般合同一旦被撤消或确认无效后,其法律后果是恢复原状,如果造成损失的,将予以赔偿。但调解协议如果被确认无效,则“元纠纷”依然存在,当事人仍然可以就该纠纷提起民事诉讼。

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调解协议是一种合同,这就意味着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将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但这样一来,必然产生诸多问题,例如,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存在撤消或无效原因的,当事人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撤消或判决合同无效。问题在于如果将调解协议作为一种合同,就可能发生当事人起诉要求法院撤消调解协议或判决调解协议无效的情形。法院撤消调解协议或判决调解协议无效的,实际上当事人之间“元纠纷”依然存在,当事人仍然可以就“元纠纷”向法院起诉(关于调解协议的裁判,当事人还可能申请再审,法院也可以在该裁判确有错误时提起再审。),这样必然导致纠纷解决的进一步复杂化,反而增加了纠纷解决的成本。

学习民事诉讼法当然需要注意民事诉讼法关于各个程序的规定,注意有关民事诉讼程序的理论,总之,应当注意民事诉讼自身的特性,但另一方面,还必须注意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的联系,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有着密切的联系,因为民事诉讼法毕竟是实现实体法规范的程序规范,不可能离开民事实体法,必须反映民事实体法的内在精神。

首先,民事诉讼法必须考虑民事实体法中关于民事主体对民事权利的处分的自由,给予当事人在诉讼中不仅能够处分实体权利,也同时给予程序权利的自由,因此民事诉讼法中也就必须体现民事实体法中同样的精神——自由处分,从而在民事诉讼法中确立处分原则以及辩论原则,如果离开民事实体法,没有真正领会实体法的精神,也就不可能真正领会民事诉讼法。正是基于民事主体对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也就有了当事人起诉和撤诉的权利,提起上诉和撤回上诉的权利,诉讼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或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的权利以及在执行阶段与对方达成和解的权利等。正是基于处分原则,也就有了管辖中的协议管辖、当事人对程序的选择权(当事人对简易程序的选择权)等。

其次,应当注意具体诉讼制度、理论与实体法制度和理论的关系。在民事诉讼中有许多制度和理论与实体法制度和理论是直接关联。因此,只有充分地理解和把握了实体法制度和理论才能正确认识民事诉讼制度和理论的意义,正确运用民事诉讼制度和理论。例如正当当事人的确定、法院主管、管辖、诉讼标的、诉讼保全、判决的效力、要件事实、证据的可采信、证明责任的分配等等。我们以判决制度中既判力理论为例说明程序制度、理论与实体制度、理论结合的意义。根据既判力理论,前诉法院已经确定的判决具有约束后诉法院和当事人的效力,即后诉法院在同样的判决事项上不得作出与前诉法院相矛盾的判决,前诉法院已经判决的事项,当事人不得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裁判。理解既判力理论一方面涉及作为原则必须了解法院裁判的实体法律关系,了解诉讼请求事项与作为理由的实体法律关系之间的关系,否则无法应用既判力理论中关于既判力原则仅限于判决主文,而不涉及理由。诉讼请求为要求对方返还某物,但作为请求的理由可以是所有权关系,也可以是租赁关系等。另一方面,作为既判力约束原则的例外,在某些情况下即使该事项不是作为本案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法院的判断也同样具有既判力,例如抵消权的行使。在本案诉讼中,被告如果符合债的抵消条件的就可以在诉讼中行使抵消权。由于抵消是一种抗辩,而不是反诉,因此如果按照原则,原本法院对抵消权行使的判断是没有约束力的。但是如果判决中关于抵消权的判断没有约束力的话,就可能发生虽已经在前诉中已经抵消,但行使抵消权的当事人在后诉中再提起已经抵消之债的债权之诉。

再次,民事诉讼制度和理论具有实现实体法的工具性的一面,因此民事诉讼制度和理论也需要与实体法制度和理论保持内在的一致性。例如,诉的类型、判决的类型,就需要与实体法保持一致。与当事人的实体请求相一致,从而形成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形成之诉,并又相应的形成给付判决、确认判断、形成判决,过去有的学者将形成之诉、形成判决称为“变更之诉”和“变更判决”,虽然只是称谓的不同,但反映出人们没有从实体法与程序法、实体法理与程序法理的一致性出发加以思考的缺陷。在判决的效力方面,又相应的具有执行力和形成力。因此,要能够充分地把握程序制度和理论,正确地加以运用必须学好实体法,注意与实体法的结合。

二、注意理论与实务的关系

理论与实务的联系大概是每一个法律学科都应当注意的问题。民事诉讼法学也不例外,只有注意到理论与实务的联系,才能很好地理解民事诉讼理论,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民事诉讼法学本身是一门与民事诉讼现实和经验事实密切相关的知识体系,而不是概念与概念之间的抽象的逻辑演绎体系,如果套用经济学家科斯的表达方式来讲就是,民事诉讼法学不是,也不应当是“黑板法学”。根据民事诉讼法学的特点,我认为在民事诉讼法学习中,理论与实务的联系中有以下几条路径:

1.选择性地阅读各级法院公开的判例,分析判例中法院对具体程序问题的理解。通过这种阅读可以发现实务中法院对民事诉讼法法条的理解以及民事诉讼法原理的应用。学生们在学习中的一个问题就是不能很好或自如地将诉讼法的原理加以运用,因为在课堂讲授中不可能过多讲解各种实务情形的运用。而诉讼法原理与具体情形之间有一个对接和转化的过程。另一方面,通过阅读判例也可以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判例与理论的不一致究竟是理解的错误,还是原理本身有问题。

2.注意案例教科书中的案例分析。教科书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注重概念、理论阐述的教科书;另一类则是以个案阐释原理的教科书。两类教科书各有优点和长处。因此学生们在学习中,最好两类教科书都看,通过案例教科书中案例的阅读可以增强实感,有利对原理的理解。

3.勤作案例分析练习。法律应用是一门技术和技能,案例分析就是法律应用的一种训练,也是需要练习才能很好掌握的技能。有的同学认为,我只要懂了民事诉讼的理论,我就知道了如何应用,其实这是一种误识,知道规定和理论并不一定会应用,如上述所说,

理论与应用之间有一个理论转化的过程,这个过程必须通过自己的实践活动才能领会。在案例分析中首先应当理清案例中的主要事实和基本关系,尤其是基本关系,然后确定基本关系的法律性质,这一点非常重要。例如,在确定是否为必要共同诉讼时,就需要在实体法上确定是否为共同共有关系,如果不是共同共有而是按份共有则可能因为当事人之间没有共同的权利义务,而不能形成必要的共同诉讼,也就不能适用关于必要共同诉讼的规则。

4.注意民事诉讼实务运用的实际状况,了解实务操作的背景。实务操作的实际状况法条规定和理论往往存在差异和不一致的情形,因此需要注意这种差异的背景是什么,是什么导致了这种差异的存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实务差异往往与司法政策的动态变化有关。

三、注意基本原则与制度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规定了民事诉讼法各具体规定的精神实质,是诉讼主体必须遵守的基本规范,基本原则指导着诉讼主体正确地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理论上,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应当体现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展开。因此,只有把握和理解了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才能正确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只有坚持从民事诉讼法的原则出发,才能在宏观上正确地把握民事诉讼具体制度。

例如我们在认识上诉审理的范围时,就应当首先考虑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的要求,上诉人没有在上诉程序中提出的请求事项,法院就不能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不能仅从查明案件事实的视角来看待上诉的审理,必须服从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又比如,在如何认识撤诉的问题上,就存在着是对撤诉进行实质审查,还是进行形式审查的不同认识。实质审查就是看撤诉人的撤诉行为是否在实体方面的否定性事由——例如是否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相反,形式审查仅就撤诉人是否是起诉人,是否是在法律规定的期间提出撤诉,撤诉是否已经递交书面申请等等,而不考虑实体方面的原因。如果从民事诉讼的基本处分原则考虑,那么对撤诉审查就应当是形式上的审查,而非实体上的审查,因为撤诉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

四、注意制度目的与制度运用的关系

民事诉讼制度是一个“树”系统,系统中存在若干具有包容关系的制度分支,形成若干“制度群”。虽然每一个制度都有其制度设立的目的,但这些制度又不能与民事诉讼的基本目的相悖,因此理解和把握民事诉讼,理解和把握民事诉讼中各项具体制度不能离开民事诉讼的基本目的和各制度的基本目的。一旦离开制度的目的,我们在思考时就会陷于片面之中。

以管辖异议制度为例。欲对管辖权异议制度做出正确的评估,必须从管辖制度的基本目的来加以认识,因为管辖权异议制度作为一个子制度和辅助性制度是管辖制度的组成部分,其应从属于管辖制度的目的。只有首先明确了管辖制度的基本目的,才能真正理解管辖权异议制度的价值所在。关于管辖制度的目的,从学界的主流认识来看没有什么争议,其价值或功能就是将不断发生的案件分配于已经给定的、处于一定区域的法院。管辖制度可以分为两大部分:级别管辖制度和地域管辖制度。“级别管辖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是一种纵向分配;地域管辖的作用则在于“确定同级人民法院在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是一种横向分配。也就是说,无论级别管辖,还是地域管辖,其作用和目的都在于按照一定根据来分配第一审案件。所以管辖制度的实质就是一种分配制度。确定分配的根据主要包括三个方面:有利于当事人进行诉讼;便于法院审理和案件的执行;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对于国内民事诉讼而言,国家主权的考虑自然相对消解;而当事人不在一地时,管辖总是对其中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更为方便的,只要可以选择,原告总是会选择有利于自己诉讼的法院管辖; 所以此时确定管辖最重要的根据就是法院审理案件和执行案件的便利性,尤其是案件的执行方面,例如,对涉及不动产的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审理,就既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又方便法院审理和执行。

应当明确的是,管辖制度的设计并没有考虑,也不可能考虑如何防止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因素。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确在现实中存在,但并非对每一个案件都发生作用,其是否发生作用因地域、审理法官的个人意识和具体案件的情形而有所不同。尽管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与民事诉讼所强调的平等原则相违背,严重地损害了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应当努力消除和避免,但这却不是管辖制度所能解决的,试图通过改革管辖制度来实现防止地方保护主义的目标无疑是徒劳的。因为只要管辖法院为一方当事人所在的法院,而不是双方所在地的法院时,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就可能发生作用——要么有利于原告,要么有利于被告。法律无法规定每一个案件都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的法院来管辖,否则凡是当事人不在同一个省或直辖市、自治区的案件都只能由最高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来审理,而这显然是不可能的。有的人主张修改民事诉讼法关于“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来防止有利于被告的地方保护主义,理由是该原则有利于被告,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原因,原告的权利很难获得保障。这样的设想似乎很有道理,但问题在于这一想法有一个预设的前提,那就是原告一定是权利人,而被告总是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有过错的那一方当事人,表面上看,这样一种观点甚至还可以获得统计学数据上的支持,例如我们可以假设,从以往的案件看,85%的原告都是权利人,相应的85%的被告都是责任人。但实际上,一旦按照这样的预设来改变管辖方面的规定,所谓“恶人先告状”的情形马上就可能大量发生,因为即使没有获得给付的权利,义务人也可以通过提起消极确认之诉,即当事人要求法院确认某种有争议的法律关系不存在来获得原告的诉讼地位。那么,此时的统计数据马上就会发生变化了,因为人们总是在根据已经给定的制度,按照自己的偏好和利益来调整自己的行为,而统计数据不过是这种调整后的行为的产物。前述统计结果的出现,也许正是“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下才催生出的相应数据。不仅如此,如果我们径直依据防止被告地方保护这一点来修正“原告就被告的原则”,那么该原则所考虑的其他因素就被完全否定了。如人们一般所认同的抑制原告滥用起诉权,以免被告受不当诉讼的侵扰;有利于法院审理,传唤被告参加诉讼,对诉讼标的物进行保全;便于法院进行调查;便于法院执行等等。事实上,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对于抽象的当事人而言不过是一把双刃剑,只有针对个案的当事人才有“意义”。因此如果不解决司法地方保护主义本身的问题,而去修正管辖制度就只不过是在缘木求鱼;即使对级别管辖和审级制度的修正也许会产生一定积极的意义抑制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但要从根本上克服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仍只能通过司法体制的改革,实现司法独立,割断司法主体与地方利益的联系。

五、注意民事诉讼静态与动态的关系

民事诉讼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从起诉、受理、开庭审理前准备、开庭审理、判决的一审程序到上诉、审理、裁判的二审程序,反映了一个渐次不断展开和变化的诉讼过程。另一方面,在每一个阶段,每一个阶段的时点上,诉讼又总是相对静止的,因此民事诉讼程序是一个典型静态与动态相互关联结合的形态,因此,在学习民事诉讼法时应当特别关注这一特性。以当事人为例,原告在起诉时所起诉的被告往往并非正当被告,原告自己也可能不是正当原告,而对于民事诉讼而言,只有正当原告和正当被告参加的诉讼在实体上才有意义。因此,对于非正当的当事人就应当予以更换,这就导致民事诉讼主体在起诉时与诉讼中或诉讼结束时的主体有所不同,即主体变更;除了主体之外,诉讼客体也可能发生变更,即诉讼请求的变更;甚至程序也有可能发生变更——从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正是这种变化的动态特点决定了不同阶段、不同时期,从主体到客体各个方面的不同特性。起诉时的当事人是形式上的当事人,但形式上的当事人并非没有程序上的意义,形式上的当事人具有判断管辖、确定诉讼系属的程序法意义。没有形式上当事人的概念,就无法确定管辖法院,法律中所规定的地域管辖中的一般原则——“原告就被告”就是指形式意义上的当事人。随着诉讼的发展,形式上的当事人就需要确定是否为实质上的当事人(正当当事人),即一般而言是否是本案实体权利义务争议的当事人,只有正确确定正当当事人的情况下,法院的实体判决才具有实质意义。

事物的动态性导致了在不同阶段的事物的差异性,从形式上看是单一的、不变的事物,在运动中就发生了多样性,而这一点常常导致一些误识。比如关于证据的认识。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我们给出的概念是单一的,不变的,但人们对证据的认识却又是动态的,而且法律或司法解释也在动态中来运用证据这一概念的。具体地讲,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司法解释关于举证期限规定中的证据、法院认定案件的证据其实是不同的。法院认定案件的证据是通过质证的证据,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以及举证期限所提出的证据是不同的,理论上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才是符合我们对证据特性界定。尽管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并非是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但我们又不能否定其作为证据的意义,因为毕竟其中有一部分就可能成为法院最终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因此我们也不能不把举证期间中交换的证据称之为证据。这些问题其实就是民事诉讼动态关系所致。只要把握了民事诉讼的动态性,这些问题也就不难以认识。

不论形式上的当事人,还是实质上的当事人的判断,同时又是一种静态考察,只是阶段不同而已,静态考察需要把握静态中事物的性质,如果不将所要考察的事物置于静态之中,则无法进行定性的分析。通过静态的分析,确定形式上当事人和正当当事人的基本属性以及法律意义,以便加以区分。可以说在民事诉讼中所有概念和特征都是静态分析的结果。静态考察和分析使得我们能够比较清晰地认识事物的特性,注意到事物之间的区别和联系。但应当注意的是民事诉讼毕竟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因此需要在动态中去认识静态事物,从变化中看待诉讼关系,这样才不至于走上僵化和教条的歧途。

六、注意相近概念之间的异同关系

民事诉讼法学理论是由若干概念所构成的,这些概念概括了民事诉讼法若干制度的基本含义,由于制度之间总是存在一定的联系,且联系的亲疏程度有所不同,这就使得有些制度相互间具有更多的共性,这些共性的存在就容易导致人们在学习时混淆不同制度、不同概念的特性,因此特别需要注意把握不同概念的之间的差异和共同点。在民事诉讼法中存在着许多具有相似性的概念,例如,给付之诉、形成之诉、确认之诉;证明力、证明标准、证明责任;证据的质证、认证等,且有的概念还具有一定的对应关系,例如,普通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形式上的当事人与实质上的当事人;行为意义上证明责任与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既判力的主观范围与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判决实质上的确定力与判决形式上的确定力。

要能够比较清晰地把握这些相近概念的区别,需要在学习中将相近概念加以比较,从细微之处找出它们的不同点。注意从制度的目的、制度构成、主体、程序、法律效果等方面来加以把握。通常在一些教科书里,会写明相近概念的差异、共同点以及相互的之间的联系,这样方便学习者把握,但我的建议是最好是自己去进行比较分析,找出他们的不同点和共同点,然后再与教科书的观点加以比较,这样有助于深刻的理解相近概念的差异。

七、注意民事诉讼法中一般与例外的关系

在法律规范中总是存在着针对一般或多数情形的一般性规范和与一般或多数情形不同的少数情形的规范,之所以存在这两类情形是因为规范对象或事物的一般性和特殊性的客观存在,除了制度规范外,作为解释制度规范的理论也同样存在一般和例外的情形,其原因与规范的一般性和特殊性的存在相同。因此在学习民事诉讼法的制度与理论时特别要注意例外或特殊的情形,并理解形成特殊的原因的所在。

例如,按照民事诉讼既判力的理论,只有对作为诉讼标的的事项所作出的裁判才具有既判力,但对于抵消的情形,即使对抵消债权行使的判断不是本案诉讼标的的事项,但法院关于抵消权行使的判断仍然具有既判力,作为抵消债权债务的当事人不得在后诉中对此再行争议。作为抵消权的判断就是既判力一般约束原则的例外或特殊情形。

再比如,关于证明责任的分配,如果按照证明责任分配理论中的法律要件分类说的理论,主张权利存在的人应当对权利存在的法律要件事实承担责任。但是在某些情况下,考虑到如果一概按照这一原则分配将难以充分实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因此允许证明责任分配实现对原则的倒置,即证明责任原则的例外。这一例外在最高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的第4条中有明确的规定,例如,该规定第三项就明确: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责任);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责任)。如果按照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作为侵权案件,关于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应当由受害人就因果关系的问题承担证明责任,但基于环境污染案件的证据存在的特殊性,实现了证明责任倒置,倒置为加害人就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医疗纠纷的案件也是这个道理。

八、注意民事诉讼规范中确定性与不确定性的关系

法律规范应当是确定的,因为它需要约束和指引人们的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讲,确定性是法律规范的基本要求和本质。民事诉讼规范也是如此,对法院和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行为规范应当是具有确定性的,即这些规范在内容上是具体的,可判断和可执行的。例如起诉的规范要求。对原告的起诉条件是确定的;对上诉人的上诉的条件是确定的;对不服生效判决申请再审的条件也是确定的。但也应当注意民事诉讼规范的确定性往往只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由于事物的复杂性,我们不可能将所有的情形全部加以确定,加以具体的规范。规范的确定性往往只有某些情形或原则上是确定的,这也是事物存在的性质和现实中确定与不确定的辩证关系所决定的。虽然事物的性质是由特定的概念加以确定的,但描述事物性质的概念又往往是不确定的,任何制度的规范又必须依赖于一定的概念加以确定。例如,民事诉讼中举证时限的规定中关于新证据的界定就是一例。按照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的要求,只有所谓“新证据”才可以作为例外不受举证时限规定的约束,但何谓“新证据”呢?其中一个界定要求,须是“新发现”的证据,但什么叫“发现”,“发现”的对象是什么,是否是证据的价值?这些都需要加以界定,只要一个层次或某一个环节上存在不确定性,“新证据”的界定也就存在不确定性。再如,相对确定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再审事由中,关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这样的规定,也同样存在何谓“主要证据”这一相对抽象概念的具体确定问题。

当然,我们承认法律规范的相对确定性,并不等于否定法规范所有的确定性特性,否定规范的确定性,从而否定规范对行为主体的约束性,成为怀疑论者。在法律规范没有具体、明确的确定性时,适用相对确定性规范所需要的确定性就只有委任给审判人员,由审判人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自己对法规范内在的精神、规范的目的、原则的理解加以自由裁量,通过这种抽象约束下的自由裁量,使得规范具有确定性。

在民事诉讼规范中存在不少具有相对确定性,而没有具体确定的制度和概念。例如,证明标准、新证据、证明力的大小、经验法则、诉讼保全的必要性等,可以认为,凡是需要通过审判人员自由裁量才能加以具体适用的规范都存在相对的不确定性。以证明标准为例,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在理论一般认同为证明达至高度盖然性即为已经证明。但由于何谓“高度盖然性”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因此,对于高度盖然性的判断就委任给审判人员,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加以判断。试图要给出一个清晰的、具体的、统一的判断标准几乎是不可能的。但虽然高度盖然性是不确定的,但确定高度盖然性的经验法则在一定程度上又是相对确定的,审判人员可以通过对具体案件中具体的经验法则来判断是否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要求,审判人员总是在相对不确定和相对确定之间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这就是司法的辩证法原理。

九、注意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次关系

民事诉讼是若干诉讼主体参与相互作用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形成了若干的法律关系。在这些法律关系中,最主要和最基本的法律关系是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人民法院作为民事审判的主体对民事争议事实进行确认,并适用法律进行裁判,控制民事诉讼程序的发生和发展;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是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主张诉讼请求、案件事实和推动程序发生的主体。当事人通过行使诉权和诉讼权利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相互作用,形成民事诉讼的基本运动方式。其他诉讼参与人,如证人、鉴定人、检察机关等主体与法院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都是依附于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之间的基本关系。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规范也是以这一基本关系为规制对象的,因此在民事诉讼法的学习中应该把握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这一基本关系,从这一基本关系来认识民事诉讼。民事诉讼的基本模式或诉讼体制就是对这一基本关系的一种基本认识和归纳。如果没有从人民法院和当事人这一基本关系来认识,便无法从宏观视角正确、全面地认识民事诉讼,学习也将抓不住要领。

九、注意形式上民事诉讼法、实质上民事诉讼法以及司法习惯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可分为“形式上的民事诉讼法”和“实质上民事诉讼法”,形式上的民事诉讼法,是指以民事诉讼法法典的形式规定民事诉讼程序和作用的法律,如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实质上的民事诉讼法,是指一切有关民事诉讼程序和作用的法律。实质上的民事诉讼法不仅包括了《民事诉讼法》法典,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从实际规范的作用来看,也包括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司法解释性规定。形式上的民事诉讼法也称为“狭义的民事诉讼法”;实质上的民事诉讼法则称为“广义上的民事诉讼法”。在论文或其他论述中,如果没有特别指明时,“民事诉讼法”通常是指实质上的民事诉讼法。实质上的民事诉讼法实际上是一个开放的法律体系,会因为包含民事诉讼规范的新的法律的颁布,而不断得以充实和扩展,因此学习民事诉讼法的学生和老师都应当充分关注新的实体法的颁布,注意新法中的民事诉讼规范的内容。

民事诉讼法典本身、其他法律中关于民事诉讼的规定以及各种司法解释是学习民事诉讼法所必须依据的法律文本,尤其是各种司法解释。由于我国法典的制定普遍存在比较简化的特点,因此许多实践中需要遵守的规范在法典中大都是比较原则性的规定,因此为了弥补这一缺陷,最高法院适时出台了许多调整民事诉讼关系司法解释规范,成为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因此在学习民事诉讼法除了注意《民事诉讼法》的法条之外,更要注意最高法院的各种关于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虽然这些司法解释只是《民事诉讼法》的展开和细化,但也有一些关于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具有某些创设性,是对《民事诉讼法》规范的补充。在民事诉讼领域之中,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①“意见”,如《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②“规定”,如《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通知》(1991年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③“通知”,如《关于第一审离婚判决生效后应予出具证明书的通知》(1991年9月27日法(经)复﹝1991﹞5号)④“批复”,如《关于行政机关对土地争议的处理决定生效后,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不应以民事侵权向法院起诉的批复》(1991年7月24日(90)法民字第2号)⑤“复函”,如《关于在民事诉讼判决生效前对因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上诉后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1991年8月10日法(经)函﹝1991﹞82号)最为重要的司法解释有,《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等。

除了注意最高法院所发布的大量的司法解释之外,还有注意司法习惯,尽管从理论上司法活动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但是由于各地的情形的差异性和司法传统的影响,法院在进行审判活动时,依然存在着某些司法习惯,这些司法习惯有的对法律规范的补充,有的实际上也是对法律规范的变通,这是客观存在的情况,即时发达的法治国家这种情形也是存在,因此,作为学习和研究法律的人也应当注意,否则就会导致所学习的理论与实践的脱节。了解司法习惯对于我们全面了解我国民事诉讼是有好处的。

十、注意主要程序与附带程序的关系

民事诉讼就是一个程序系统,是由若干程序所构成的,当事人双方就诉讼请求进行攻击和防御,法院对诉讼标的进行调查和审理的程序就是这个程序系统的主程序,而其他为该程序服务或起着辅助作用的程序就是辅助程序或次程序。一审中的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就是主程序,而财产保全程序、先予执行程序、证据保全程序、证据交换程序、证据收集程序、送达程序、强制执行程序等等则属于附带程序。其中财产保全程序和强制执行程序与判决的最终实现有直接关系因而是最主要的附带程序。

区别主要程序和附带程序的意义在于,正确把握民事诉讼中主要程序与辅助程序的关系,注意主要程序和辅助程序各自不同的功能和作用。如果将民事诉讼视为一个时空关系的话,那么,以裁判争议为目的的审理程序,主要程序是贯穿始终的程序,所有附带程序都将围绕着主要程序展开,辅助程序是服从主要程序的。认识这一点对于把握和运用民事诉讼中的各种程序是很有意义的。以财产保全程序为例。财产保全程序是为了保证将来生效的判断能够得以实现,而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的程序。在启动财产保全程序之后,法院将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冻结、扣押、查封等财产保全措施。一旦诉讼已经结束,申请人败诉,则毫无疑问应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保全程序也就应当终结。只有在申请人胜诉,判决尚未执行之前,保全措施才有必要存在,保全程序也就没有终结。再比如,强制执行程序,强制执行程序的目的就是最终实现法院对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判决,是法院判决实现的手段,该程序并不裁决民事争议,因此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就没有法院与当事人就民事争议的调解,法院不能在强制执行程序改变法院所作出的判决,当事人之间可以行使除分权就权利义务的实现方式达成和解。

学习民诉法心得体会 篇3

昨日在班主任黄叔的引领下有幸凑了广州诉讼法学年会的热闹。第一次能凑到这种高端的热闹,很兴奋,但又无奈,囿于才智,对会议的内容连一知半解都算不上,只得呆呆笔记,然后口中默默有词,这个有道理,这个厉害了云云。

前一日的诉讼法年会除却选举等组织上的程序外,在讨论环节主要以司法改革中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诚信问题为中心议题。会议上,有学术界的大佬发言,也有实务圈的大佬发言,他们分别从自身立场出发,或慷慨激昂,或冷静严肃的阐释了自身关于此议题的观点。前文已说,囿于才智,对他们所说连一知半解都算不上,固然区别不出他们说的好不好,对不对。但毕竟耗费了我一个周六的所有白天,所以除去会议中填饱我肚子的食物外,我还是有些收获的。

第一,思考问题不要老想从大视角、全局出发,而应立足具体问题,对具体问题进行纵向横向的比较思考,再观针对对小问题的思考结果考虑对大格局的影响。

就比如这次年会上,首先问题就很具体,就是针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诚信问题的讨论。接下来在具体的讨论中,中大的教授开始认为律师的不诚信是源于法官、检察官等司法工作者的不诚信。这个观点当然会引起同坐台上的检察官、法官的强烈反对。于是针对不诚信的源头问题,两立场人士进行了激烈但友好的“论战”,最后得出相对统一的结论:司法过程中的不诚信同样是因为社会教化的缺失。

第二,思考问题想要从是什么思考起。

当几位大佬论战了一番不诚信的来源是什么之后,另一位大佬突然问了一句“你们指的诚信是什么”,这样一问场面就尴尬了。对啊诚信是什么?比如说到律师不诚信是指律师对法官不诚信还是对当事人不诚信?对此问题的回答我认为就涉及到了对律师职责的讨论。要求律师对法官对社会的高度诚信,我认为是对律师身份的二重性过度强调,即肩负维护当事人利益和伸张社会正义的二重性。能做到这样当然是最理想的状态,但这样的状态应立足于存在绝对的真理。然而事实是我们缺少绝对真理这一先决条件,只能向所谓的正义靠拢,这种所谓的正义往往是代表大多数人的利益。绝对真理向所谓的正义的靠拢使我们寻求正义的过程往往成为保护大多数人利益的过程。在这样的情况下,维护当事人利益的职责与伸张社会正义的职责的博弈就变成多数人利益和特定人利益的博弈,这样一明晰之后我们就发现问题就成了那个经典的问题:一列火车驶向分岔路口,向左走压死一百个人,向右走压死一个,请问火车司机应该向左走还是向右走?

当然,此次年会还有很多精彩的地方。比如马克思·韦伯曾经用自动售货机讽刺法官机械的办案,然后年会上却有有20xx年实务经历的资深法官支持这样做。再比如,在上午有老教授提出美国的法典上说律师的职责是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时,下午就有留洋学者举例德国、日本的法规要求律师需肩负伸张社会正义的职责······

此次诉讼法年会我收获很大,很庆幸自己能得到这意外的机会,我想这正是应了那句古希腊谚语,每逢好人开宴,好人不请自来。

学习民诉法心得体会 篇4

这次实习被分配到生产部门里面工作,在公司的安排和老师的指导下,我积极参与生产部门的相关工作,采用了做、看、问等方式,对该公司生产部门的样品组,裁床部,车缝部门,总检组,后整包装的运作进行分析,把书本上学到的服装生产管理理论知识对照实际工作,以理论知识加深对实际工作的认识,深切体会“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须躬行”这句话。但遗憾的是实习时间短暂,又只在生产部门,没机会到外贸部,客服部还有技术部和研发部门等部门实习,很可惜只能听人讲,从文件上看这些部门如何运作,未能够亲身感受、具体处理一些工作,所以未能领会其精髓。因此我只能尽力从网上查资料,尽可能多看生产部门所拥有的文件,及多动手,从方方面面加深课本知识的运用和加强从事实际工作的能力。现总结如下:

一、扎实的专业基础是前提

同时服装结构设计也是制衣的基础,即使衣服经由设计师之手,设计得再完美,但如果没有精确的结构制图,再好的衣服也没办法体现,所以服装结构设计在服装工艺流程中有着重要的作用。为一件衣服制一次图,打一次板需要耗费许多的时间与精力,这期间的辛苦我们在这一周都有体验过了,一整天一整天的时间都一门心思扑在了制图和打板上,有时累到直不起腰来,腿脚僵硬得走不动路,或眼睛酸涩,都依然无法放下手头的工作,甚至象废寝忘食的拼命三郎,却仍执着地想要把它做得更好更完美。或许你无法想象我心理上对结构设计的想法的质的飞跃,对于结构设计,我从刚开始制图的不耐,到之后的不忍放弃,再来的满心期待更多的学习,到之后开始喜欢上线线框框所构架的图,到最后的沉浸其中,我发现制图是有趣的,尽管它真的很累。

二、是考验也是锻炼

这次的服装结构设计实习对我们生理或心理上都是一种锻炼,既锻炼了我们吃苦耐劳,坚持不懈的精神,还锻炼了我们认真,严谨的学习态度,也使我们对结构设计有了重新的认识,和对自己的重新审视。

三、团队协作是第一位的

我们一定要好好珍惜在这的实习时间多学一些服装的操作工艺是我们发展的基础。做最好的自己最关键的是要确定目标,人应该把目标和要求定在自己的能力范围之内,懂得欣赏自己以取得的成就,凡是只追求更好,而不追求最好,这样我们的一切都是有发展的,成功的机遇会向我们招手,相信自己一定会成功的。更为重要的是,在这个过程中,我获得了团队协作的锻炼,独立思考能力的提升,同时也巩固了专业技能,但是科学技术发展很快,竞争也日益激烈,也使我感到压力很大,还需要不但学习才能跟上时代步伐。

现在虽然自己已经比以前取得了一些小小的成绩但这还不算社么不能骄傲还要继续加油、继续努力勇往直前为了自己的目标和事业前进。我从来不喜欢那种优越的环境,在有潜力的逆境中成长才是最好的发展之道。今后,我将进一步加强学习,从基础做起,虚心请教,扎实工作,不断的理解和体会实习中所学到的知识,在未来的工作中我将把我所学到的理论知识和实习经验不断的应用到实际工作来,充分展示自我的个人价值和人生价值,为实现自我的理想和光明的前程努力!

这次实习是一次理论与实习的一次尝试,在这个过程中,我获得了团队协作的锻炼,独立思考能力的提升,实习丰富理论的体验,同时也巩固了专业技能,积累了工作经验,为以后的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在这里面就意味着我们开始看了社会生活因为我们已经长大了要开始自己的生活了。在工艺规范的等诸多的优势下非常适合我们大学生来学习和体会。这是我第一次与社会接轨,刚踏上工作岗位,开始与以往完全不一样,从学校到社会,环境的转变,身边的人完全变换了角色,老师变成老板,同学变成同事,相处的关系完全不同,一切都处在巨大的变化中。所以我们要学会适应环境不能让环境来适应我 。在这快一年的时间里让我感到了理论与实习的重要性,没有好的实习是学不到什么东西的。

通过这次实习,我深切体会到不管从事哪个行业都需要有扎实的专业基础,而且也认识到学得多还不如学得精。这是个知识化的社会,知识是必备的,否则只能靠出卖廉价的劳动力谋生,像那些车工,工作累工资低。也深切体会到无论是企业还是员工都面临着越来越强的竞争,群雄逐鹿,鹿死谁手?机会总是为有准备的人留着。这次实习让我对自己的能力有了更深的认识也让我明确以后应该努力的方向。但对于我来说体味良多。之前对于服装结构设计仅是限于皮毛上的认识,光是想象它的过程,即使期间有制图,但对于老师所延伸的有些省或者式样的描述并不能完全的明白,有时心理有些设计上的想法但不知道是否可行,但通过这次的亲自实习,我们深入地了解了服装结构设计的具体流程,同时也解决了一直困扰着我们的问题,实习充分地让我们在实习中检验真理和认识真理。

学习民诉法心得体会 篇5

对于探究性学习的几点体会:

1、探究性学习改变了学生的学习方式,但不能因此而否定接受式学习,只有两者结合,才能提高教学效率。如果忽略或否定了接受性学习,全面推行探究教学也是行不通的,探究性教学也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2、探究性学习在具体活动的安排上,应遵行由易到难的原则,逐步加大探究力度,活动的的数量安排也应考虑由少到多,使教师和学生都有一个逐步适应的过程,切忌搞“一刀切”。

3、探究性学习的设计上,还要考虑学生已有的经验和能力水平,对于每一个探究活动,教师都应当周密考虑,认真安排每一个环节。

4、探究性学习的评价上,应注重于过程性和主体性,切忌只注重结果。

在探究性学习中,教师要做到:

1、指导帮助学生学会提出问题。培养学生自己发现问题的提出问题的兴趣和能力。

2、关注探究性问题的价值。具有“挑战性”和“深刻性”,能激发学生的求知欲、好奇心和多元潜能的开发,问题就为完成教学目标服务。

3、在学生进行探究活动时,教师要发挥“促进者”的作用,为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说明。

4、为学生提供必要的资源和环境条件。

学习民诉法心得体会 篇6

1月26日,我们一行人在清华大学为期五天的培训结束了。在这次培训中我们分享过欢声笑语,共度过曲折困难;游览了清华校园,领略了机械魅力。我还记得初到北京的心绪难平,我还记得踏入清华的激动不已,我还记得聆听讲座的惊奇欣喜,我还记得解决问题的眉头紧锁。可惜的是,五天的时间转瞬即逝,我们就要告别首都,告别这片有着深厚历史积淀的校园,回首五天以来的经历,每日充满着新鲜感的学习生活片段还历历在目。简而言之,时间短暂,收获颇丰。

在培训中我们有幸由李实博士亲自授课,了解了机器人传感器、人工智能、机器人控制原理等方面的知识。在这之前,我并没有接触过进行过有机器人有关的学习,所以总觉得机器人有一种神秘感,认为机器人是一门很高深的学问,作为一般的中学生难以窥探其精妙。然而,经过五天培训,我猛然发现机器人并不是高山流水,曲高和寡。只要潜心学习研究,用于探索,哪怕我是一个理科基础知识有所欠缺的文科生,也可以明了机器人的原理,还能够根据例程完成一些较为简单的任务。这些收获都让我满心愉悦,有更大的热情去投入机器人的学习和应用,也更有信心去完成人生路上一次又一次对未知的探索。

虽然在机器人领域我初窥门路,可是与在机器人的比赛场上拼杀多年,有着丰厚经验的来自五湖四海的其他同学相比仍旧存在很大的差距。当老师提出的任务变得越来越难,我们就感觉到明显力不从心了。举例来说,起初我们还能够用曾经学习的物理和数学的基础知识推导出万向轮的运动公式,但最后需要我们弄懂程序,利用PID调整履带车的速度时,我们绞尽脑汁却是黔驴技穷。事后反思,这既有我们机器人实际经验薄弱的原因,又有我们学习思考程序及算法时间太少的原因。总的来说,这一次的培训让我清楚地认识到了自己的不足。正所谓,“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我应该进行反思,在今后努力弥补自己的缺陷。如拓宽自己的知识面,争取做到在各个学科上都稍有涉猎,最好能够游刃有余;还有积极投身于各类活动,强化自身社会实践能力和突发情况处理能力,我相信这些会使我终身受益。

不可否认,在清华培训的每一天都让我收获了丰富的知识,层次分明的笔记还记录在电脑的硬盘内。可在我看来,比这些笔记更加重要的,正是这么多天以来感受到的,将留存在我心中的以上种种心得体会。

学习民诉法心得体会 篇7

每个人都有属于自己的梦想,有了梦想才有更加美好的未来,我也不例外,我有一个航天梦。

每次听到关于航天的消息,我都会竖起耳朵仔细听。从1970年4月24日东方红卫星的发射成功,到20__年10月15日杨利伟叔叔在太空飞行,再到20__年底中国从月球带回了超过2千克的月壤和月岩样本,都是那么的激动人心。听着那一件件了不起的事件我不禁暗暗下定决心,要当宇航员和杨利伟叔叔一样成为一位英雄。

但是要怎样才能成为一位合格的宇航员呢?我听说首先要考上空军航空大学飞行学院成为飞行员,并且飞行时间超过600小时,无等级事故,在身高和体重上也有严格的要求……想着想着,我便进入了梦乡。

在梦中,我成为了一名航天员,坐在了“神州三十号”穿着反重力宇航服,平稳地走在飞船之中。突然,我看到了一个发光的东西,后面拖着一条长长的尾巴一闪而过那是什么呀?哦,原来是一颗彗星呀!好美啊!我又飞到了月球上,月球上到处都是环形岛,我走了下去,忽然感受到了一丝凉意,原来我忘了,太空中是很冷的呀!我又回到了飞船中,想到:不如我去土星上看看那儿是怎样的吧。说着我便开着飞船,前往土星。在土星的外面有许多光环,被称为土星环,有的厚有的薄,每环厚度为10-50米,最厚的不超过150米。我将飞船停好,可没想到的是,我刚伸出去一只脚,就被冻僵了,赶紧关上舱门,离开了这颗寒冷的星球。

梦醒了,我发现自己躺在了床上,露出了冰冷的脚,先是一阵哈哈大笑,但随后便想到:我不能躺在床上什么都不做,我要好好学习,像万户一样勇于为了自己的梦想而奋斗,像杨利伟叔叔一样勇于飞向太空,像背后默默付出的工作者一样勇于探索与发现……钱学森、邓稼先等无数科学家用了自己毕生的精力放在航天上,我也要学习他们为了梦想而奋斗的决心。

学习民诉法心得体会 篇8

指出:“敢于担当,勇于负责,体现着共产党人的蓬勃朝气、浩然正气、昂扬锐气,反映着领导干部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大事难事看担当,顺境逆境看襟怀。”何谓担当?简单地说,就是承担并负起责任。往大里说,就是一种责任感、使命感;往小里说,就是不怕困难,能担事。每个时代有每个时代的历史担当,每个层级有每个层级的使命担当,每个人有每个人的岗位担当。笔者认为,作为党员干部就是要把敢于担当、勇于担当作为人生修为和为官从政的时代课题来回答与践行。

要砥砺敢于担当的品格。先哲曾经说过,人生有三重境界:敢于承认、敢于面对、敢于担当。一个人没有崇高远大的人生追求,没有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没有舍身忘我的拼搏精神,是不可能成功的。可见,勇于担当、敢于担当,是植根于人的心灵的一种思想品质和精神境界。敢于担当的背后是一种从政态度,更是一种人生境界。如果一事当前先为自己考虑,如果多付出一点就觉得吃亏,如果干事情患得患失,怎么可能做到担当?担当意味着付出、奉献甚至牺牲,意味着为了党的事业、人民的利益而不顾个人的利害得失,这种勇气和力量,来源于坚定的理想信念。如果信仰不坚定,精神“缺钙”、骨头不硬,就容易在风浪面前东摇西摆。对党员干部来说,只有在立根固本上下足了功夫,坚定信仰、信念和忠诚,才会有强大的免疫力和抵抗力。

要提升善于担当的本领。善于担当,是一名党员干部的必备素养。党员干部敢于担当固然可贵,更可贵的是善于担当。党员干部敢于担当,首先是要提升把握规律的能力,善于从战略上、从趋势上、从全局上来思考和谋划工作、观察和处理问题,分清哪些是牵动全局的,哪些是推动发展的,哪些是不做不行、否则要贻误时机的,在正确的时间做正确的事,在现有条件下做急需的事,在有限资源下做效益最大的事。要着力提高推动发展的能力,真正把工作当事业干、把事业当学问做,努力掌握新要求、新能力、新方法,尤其是围绕推动绿色崛起、跨越发展、项目建设、创新驱动等重点工作,在求深、求细、求实上下更大功夫。要切实提高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既要善于把群众的意愿呼声和鲜活经验变为决策依据和工作方法,又要善于把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变为群众的广泛共识和自觉行动,形成推进工作落实的强大合力。

要夯实勇于担当的底气。俗话说,“没有金刚钻,别揽瓷器活。”勇于担当不仅是一种外在气魄,更是一种内在能力体现。担当不是一句口号,需要坚定信仰、胸怀大局、强化能力,还需要有既“硬”又“净”的底气。一方面,要严以用权,严把权力行使的边界,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真正把权力当成一种责任、一种压力,保持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的约束,确保权力行使不偏向、不变质、不越轨、不出格。另一方面,要严以律己,以“吾日三省吾身”的态度警醒自己、鞭策自己,不断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保持共产党人的蓬勃朝气、昂扬锐气、浩然正气。

要营造能够担当的氛围。党员干部敢于担当是义务,善于担当是素养,正确担当才是关键。共产党人讲的是正气,而不是“义气”,是讲原则、讲党性,谁的责任谁担当。要树立正确用人导向,按照好干部标准选好人用好人,让想干事的有机会,能成事的有舞台,干成事的有发展,大力褒奖和重用那些有锐气、勇作为、敢担当的干部,惩戒那些日常工作不负责任、关键时刻畏首畏尾的人,推动形成崇尚担当、敬重担当、追求担当的环境,使敢于担当成为党员干部的自觉追求,使勇担当、敢作为在干部队伍中蔚然成风,营造积极向上、干事创业、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

学习民诉法心得体会 篇9

我的梦想,就是当一名宇航员,去探索浩瀚无边的宇宙,各种各样的行星,以及五彩缤纷的星云……一但有命令,我就驾着中国制造的“神舟”系列宇宙飞船,从地面冲破密密的大气层,以宇宙速度冲出地球,飞往深邃无垠的苍穹,探索无穷无尽的奥秘。遥望美丽的蓝色星球,心中不禁发出赞叹:啊,我们的地球好美呀!

你们看,“宇宙的眼睛”——星星闪闪发光在跳舞,“小太阳”——北斗星闪耀着更加强烈的光芒;圆润而又发出着淡淡光辉的月球,在地球的怀抱下又蹦又跳;远处的太阳像巨大的火球,发出温暖的阳光滋润着太阳系里每一个星球。随着重力渐渐消失,我就可以在飞船里漂浮着,潇洒地做着地球上完全不能做的各种高难度动作。到那时,美丽地球已走向生态文明,美丽中国的中国梦已经完全实现,人们在天蓝、地绿、水清的环境之中幸福快乐的生产生活,不再担心污染和病毒的侵袭。如果有需要,还会发送信息告诉地球上的人们:太空美极了,地球美极了,中国美极了……假如我的飞船要飞往地球的“兄弟”——寒冷的火星,那我就将飞船上的“脚落器”放下来,降落在火星上。我穿着厚厚的宇航服,打开舱门,深情地凝望着火星上火红的大地,然后像阿姆斯特郎登上月球一样留下一个宝贵的脚印,接着在火星辽阔的土地上插上中国的五星红旗,再把火星上的物质带回地球仔细研究。宇航员这个职业真美好,他能让我经常看到一望无际的宇宙,甚至可以观察到国际争议的“暗物质”,还可以让我在飞往宇宙地过程中享受到无穷的乐趣。我爱宇航员这个职业,它是我梦寐以求的梦想。

学习民诉法心得体会 篇10

在群防群控的大系统中,一线干部筑就了战“疫”的铜墙铁壁。“我负责的网格共有989户居民,每一户我们都进行了排查了解了具体情况……”“高兄弟,你要买的东西,我们帮你采购回来了,这是按照你的需要采购的……”这些简单的话语温暖人心,给人力量,在疫情防控阻击战中,一线干部既是宣传员又是战斗员,既要上情下达又要下情上达,工作任务繁重,但是他们没有一丝埋怨,面对群众的不理解,他们耐心仔细地进行疏导和沟通。一线干部精准施策,科学防控,对防控薄弱环节越是加强力量,发动一切可以发动的力量。一线干部勇做防疫工作的一颗“螺丝钉”,做人民群众的主心骨,深入疫情防控一线,加强群众的防控意识,构筑起严密的防疫红线,实现全覆盖,无盲区,严防疫情入侵。夜深了,他们还坚守在岗位;下雨了,他们还行走在路上……这些战“疫”场上的先进“符号”和职业“元素”,怎能叫我们不感动,不为之震撼,让我们战胜疫情的信心和动力倍增。

学习民诉法心得体会 篇11

有幸参加了“国培计划”中学数学教师远程培训。通过学习,使我在理论上对教育、教学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和体会。在多元化社会背景下,在一个以学习为主题的时代发展中,“国培计划”为中学教师提供了学习和交流的平台,短暂的培训匆匆而过,联系本人的实际谈谈对这次学习的认识。

一、谈谈对备课的认识

备课是上好课的关键,可以说任何一堂成功的课都是由精心备课而来。随着新课程实践向纵深发展,“教书”这一概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教师的“教”已不再是单纯传授,讲析,而是引导、组织、参与、讨论等的综合;“书”也不再是单纯的教科书,而是所有的书,包括电视、电影、网络、报刊杂志,特别是生活这部大书。那么新课程背景下的备课也必然发生巨变,谁来备、备什么、怎样备,这些都是教师们亟待解决的问题。韩立福老师的《怎样备好一堂课》给我们指明了方向,使我们认识到上好一节课的前提是必须备好一节课。

二、谈谈对上课的认识

在新的教学时代,在今天课改的大环境下,数学教师如何才能上好一节数学课?我认为最重要的是:教师应进行角色转换,应从传统的知识传授者角色向学生的导师、学生自主学习的促进者、课程的开发者、合作者、信息资源的设计和查询者、学生的学术顾问、研究者和学习者等角色转变。我们要向40分钟要质量,追求教学的有效性(即:有效果、有效率、有效益)。韩立福老师在讲座中为我们详细的介绍了如何上好一节课以及在当前的课堂教学中教师存在的困惑。给我们展示了如何上好一节课的全部过程。当然到底如何上好课,还有更多的方面值得我们每位教师去关注,去思考、去探索,毕竟教育是与我们每个人的生存和发展息息相关的。

三、谈谈如何处理课堂教学预设与生成的关系

课堂教学是预设与生成的矛盾统一体,充分的预设是课堂教学成功的保障。只有课前精心预设,才能在课堂上动态生成。我们还应该“提倡生成”、“期待生成”,同时也“关注生成”、“驾驭生成”,让学生的问题跟着我们的课堂一起飞翔。韩立福老师为我们讲述了课堂预设的基本要点和思路,从而使我认识到预设性是课堂的必然属性。为了有效地开展课堂教学活动,完成计划中的教与学的任务,在上一堂课之前,我们要深入研究教材,全面了解学生,精心设计活动,完成教学预设。但在真实的课堂教学中,要因地制宜、因情制宜,随时调整课前的预设,即时创造、即兴修改,创设有利于学生有效学习的课堂情境

通过这次学习,突然感到自己身上的压力变大了,要想不被淘汰出局,要想最终成为一名合格的骨干教师,就要更努力地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理论水平、教育科研能力、课堂教学能力等。我觉得我要学的东西还很多,和新老师一样,不能因为自己新而原谅自己教育教学上的不足,因为对学生来说国小教育也只有一次。而这就需要我付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努力学习各种教育理论,并勇于到课堂上去实践,及时对自己的教育教学进行反思、调控我相信通过自己的不断努力会有所收获,有所感悟的。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大计,教师为本。我们必须是着眼于未来,采取科学的方法应对随时出现的新问题,努力使自己适应新时代的教育。在今后的工作中还必须给自己定好位,必须走“学习——反思——研究——实践”相结合的专业发展之路。

这次培训让我受益匪浅,感谢“国培计划”这个平台为我们特别是农村国小教师提供这么好的学习空间,感谢“国培”为我们提供这么难得的学习机会,促使我在教育生涯的轨道上大步前进!

学习民诉法心得体会 篇12

为进一步弘扬革命传统、增强党性意识、锤炼党性修养,树立新时代政协委员良好形象,切实担负起新时代和人民赋予的重任,通过培训学习,本人切实的感觉到了自身的提高,在此感谢上级安排的此次学习活动,感谢每一位授课老师生动、精彩的授课。此次的培训学习,使自己的理论基础,道德水准,业务修养等方面有了比较明显的提高,进一步增强了学习理论的自觉性与坚定性,增强了做好新形势下本职工作的能力和信心。参加本期培训本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体会和收获:

一、留下延安的足迹

在这一周的时间里,我们进行了现场参观学习,参观了延安革命纪念馆、王家坪革命旧址、抗日军政大学、延川梁家河、学习书院、鲁艺旧址、枣园革命旧址、凤凰山革命旧址、宝塔山、“四八”烈士陵园、杨家岭革命旧址、西北局革命纪念馆、南泥湾大生产展览馆、延安北京知青博物馆,留下了在革命圣地延安的学习足迹。

二、带回革命的精神

在这一周的时间里,我们进行了开班仪式及现场教学和课后学员分享,主要开展了专题讲座,还进行了情景教学红秀和仪式教学:瞻仰“四八”烈士陵园,祭奠革命先烈、学唱陕北红歌等等丰富的革命思想教育学习,真正体会了延安革命精神: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创业精神。

总之,通过几天的学习,我收获颇多,感触颇深,在获得知识的同时,也认识到了自己在理论素质、工作水平、思想观念中存在的差距和不足,今后,我要把握住各种学习的机会,本着做一名积极好学、刻苦钻研的优秀干部,向书本学、向实践学,向身边的同志学,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方法丰富自己的知识,努力锻造自己,提高自己,使自己成为无愧于人们的合格的干部。

学习民诉法心得体会 篇13

高黎贡山,独龙江畔,一个独龙江乡乡亲们心目中的“阿摆”,一个独龙族群众“永远的老县长”,一个三岁孩子口中的“县长大爹”,他用三十年的无私大爱和默默坚守,生动诠释了提出的“心中有党、心中有民、心中有责、心中有戒”的要求,集中展现了共产党人“忠诚干净担当”的精气神,这就是老县长高德荣给我的第一印象。高德荣同志一心为公、倾心为民,踏实做人、务实做事,不徇私情、不谋私利,真心为群众谋利益的精神和意志,将是我们毕生学习的榜样,作为一名组工干部,我觉得应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对照学习:

一是知道我是谁,树立对党忠诚的理想信念。学习高德荣同志,我们要学习他爱党、爱国、爱家乡的赤子情怀。要清楚自己手中权力的来源,知道“我是谁”,怀着对党和人民的深厚感情,站稳政治立场,坚定政治信仰,加强党性锻炼、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一心一意跟党走,做到在党言党、在党忧党、在党为党、爱党忧党、兴党护党,在大是大非面前,始终保持坚定的立场和清醒的头脑,体现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

二是弄清为了谁,发扬对民诚信的公仆情怀。学习高德荣同志,我们要学习他一心为民、无私奉献的公仆情怀。始终牢记为民服务宗旨,时刻把群众的疾苦记在心间,坚持从实际出发谋划事业和工作,主动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立足本职工作,在服务群众和转变作风上有所作为,察实情、说实话、出实招,让点子、政策、方案符合实际情况、符合客观规律,不脱离实际,进一步提高服务基层群众的能力水平。

三是搞懂做什么,培养对责担当的务实作风。学习高德荣同志,我们要学习他尽职尽责、务实担当的优良作风。始终脚踏实地、务实进取,把敢于担当责任,作为领导干部干事创业做人的态度、习惯、要求、定位、能力和内在素质。以强烈的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对待工作,忠诚履职、勤奋工作、担当责任,摆正同人民群众的关系,在敢于担当中磨砺自己,提高业务能力,立足岗位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四是明白怎么做,坚持对戒严守的做人准则。学习高德荣同志,我们要学习他做人坦荡、为官清廉的优秀品质。一身正气,让高德荣做人不失德、从政不失勤、为官不失廉,在任何情况下,都稳得住心神、管得住行为、守得住清白。不管在什么岗位上,我们都要严以律己,守住底线、手握戒尺,慎独慎微、勤于自省,遵守党纪国法,面对组织讲敬畏,面对法律有戒惧,面对规矩守纪律,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坦坦荡荡为官,坚守共产党人的精神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