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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开除处分决定(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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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开除处分决定 篇1

关于给予王陇湘行政开除处分决定的公告

公务员开除处分决定(通用5篇)

王陇湘,男,汉族,1978年11月出生,1997年11月参加工作,原土地矿产交易中心干部。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xx年11月3日被衡阳县人民法院《(20xx)蒸刑初字第118号》判处有期徒刑7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20xx年9月28日县国土资源局行政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王陇湘行政开除处分。

本决定自20xx年9月28日起生效。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局申请复核。

衡阳县国土资源局

20xx年9月28日

公务员开除处分决定 篇2

关于给予陈义春等同志行政处分的决定

20xx年2月3日,市区发生自来水异味事件,市自来水公司在处置过程中反应滞后、处置不当,市自来水公司经理陈义春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分管副经理蒋玉祥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和“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参照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的规定,经市住建局党委20xx年4月6日研究决定,给予陈义春同志行政记大过处分、蒋玉祥同志行政记过处分。

公务员开除处分决定 篇3

肖国萍,男,汉族,1965年9月29日出生,江西省萍乡市人,大专文化。1986年参加工作,1991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6年8月至1989年7月在萍乡中学工作;1989年7月至1992年9月在共青团萍乡市委工作;1992年9月至1993年12月任芦溪县银河乡政府副乡长;1994年1月至1994年9月任萍乡市第二印刷厂厂长;1994年10月至20xx年1月在萍乡市建材局工作,其中20xx年6月至20xx年1月借调萍乡市经贸委资源综合利用科工作;20xx年1月至20xx年任萍乡市经贸委(后改名为工信委)资源综合利用科主任科员,20xx年后任萍乡市工信委产业政策科主任科员。

经审查,肖国萍在任职期间,有如下违纪行为:肖国萍在市工信委资源综合利用科工作期间,其于20xx年10月至20xx年春节期间,在企业节能项目申报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1.5万元、浪琴手表一块、价值11.18万元的日产骊威汽车一辆;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国家损失327.92万元。肖国萍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xx年6月5日被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20xx〕萍刑二终字第23号)。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三条和二十五条的规定,经20xx年7月16日市工信委行政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肖国萍行政开除处分。

本决定自20xx年7月16日起生效。若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机关申请复审。

萍乡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xx年7月16日

公务员开除处分决定 篇4

关于给予邓德兵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

邓德兵,男,汉族,1956年3月出生,顾家店镇人,高中文化,1996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9年11月至20xx年12月任石半坡村村委会主任;20xx年1月至今任石半坡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20xx年5月,石半坡村为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道路建设滞后的问题,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计划将村内通组道路建成晴雨路。整个工程总长4.5公里,预算需投入21万元。为确保工程顺利完成,石半坡村通过多种途径共筹集资金226832元,其中:市扶贫办公室拨付整村推进扶贫项目补贴资金150000元,村级一事一议筹资15705元,财政以奖代补资金43757元,村民捐资17370元。筹集资金全额入村级财务帐。20xx年6月初石半坡村晴雨路工程开始施工,10月份完工。石半坡村晴雨路工程实际支出为159379.28元,但是在办理结算时,为解决该村历史遗留的不便入帐报销费用,石半坡村召开村干部会议,由邓德兵提议后商定利用该工程结帐机会多报支出,从而套取资金解决村级历史遗留帐务。邓德兵分别于20xx年1月11日、6月29 日到市地税局开具了票额为15万元、7万元的施工建设税票两张,其中15万元税票原件交市扶贫办公室报帐(其拨款均入村财务帐),其复印件及7万元税票在村级帐目中列支22万元。除去晴雨路工程实际支出159379.28元,石半坡村通过虚列支出共从村级财务帐套取资金59620.72元,其中:垫支村级公墓建设费用19449元,支付村级日常事务支出40060元,结佘111.72元。

综上所述,邓德兵同志身为中共党员、石半坡村主要负责人,对石半坡村违反财经纪律,采取虚列村级修路支出的方式套取村级资金用于村级公益性事业及日常事务支出的行为应负主要领导责任,构成违反财经纪律错误。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镇纪委决定,并经镇党委20xx年5月17日批准,给予邓德兵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本决定自20xx年5月17日起生效。

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向顾家店镇纪委、市委直至中央纪委、中共中央提出申诉。

20xx年5月18日

公务员开除处分决定 篇5

陈,男,汉族,1xx年5月出生,大专文化, 2xx4年3月参加工作,现任xx县江村镇学区教师。

经查,x年6月2x日,陈在xx县江村镇五里村参与赌博,被xx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抓获,被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伍佰元整。

陈身为教师参与赌博,违反了教师职业道德,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其行为已构成违纪。在组织调查期间,陈交代了自己的违纪事实,深刻的认识所犯错误,认错态度好。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经局务会研究,报县监察局审议,决定给予陈记过的处分。

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本监察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我局监察室申请复审。

x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