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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精选9篇)

决定 阅读(2.1W)

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 篇1

各基层党委、支部:

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精选9篇)

服务中心驾驶员,男,汉族,河南省XX市人,200X年入伍,200X年入党,高中文化,二期士官。

200X年X月X日X时分,酒后趁服务中心人员睡觉之机,将团保障用车私自开到驻地某亲戚家玩耍,在团夜查组发现情况后,经多方寻找于次日凌晨3时,在其亲戚家找到。

身为共产党员,二期士官,本应自觉遵守党纪军规,伹由于放松学习,纪律观念淡薄,导致其酒后私自开车好几个小时不归,在部队和地方造成了很坏影响,为严肃党纪,教育本人和其他同志,经研究,决定给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一次。

年月日

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 篇2

陆小波,男,汉族,1984年5月出生,本镇贺周村人,国中文化,20xx年6月入党。

经查明:20xx年 5 月 11 日13时41分,陆小波驾驶浙H7242H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兰贺线外贺周村路口时,被执警民警拦下检查,经当场做呼气酒精检测,数值达 27 mg/100ml,已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20xx年5 月14日江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陆小波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人民币20xx元的处罚;对陆小波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20元的处罚;以上二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给予陆小波暂扣6个月驾驶证、罚款人民币20xx元的行政处罚 。

陆小波身为中共党员,本应带头遵纪守法,而他却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经镇党委研究,决定给予陆小波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本处分决定自20xx年8月10日起生效。若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向中共江山市纪委提出申诉。

中共江山市清湖镇委员会

年8月10日

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 篇3

徐成雄,男,汉族,1953年5月15日出生,本镇耕读村人,国中文化,1975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经查实,20xx年2月14日中午,徐成雄在战友家吃饭,饮酒后驾驶一辆浙HS4518普通二轮摩托车回家,途中经过长坑自然村时被正在执勤的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测试,酒精含量为41mg/100ml已超出国家规定的饮酒驾驶机动车的酒精含量临界值。20xx年2月7日,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给予徐成雄罚款20xx元人民币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徐成雄身为中共党员,本应以身作则,带头遵纪守法,而他却饮酒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经镇党委研究,决定给予徐成雄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本决定自20xx年5月30日起生效。若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向中共贺村镇委员会提出申诉。

中共贺村镇委员会

年5月30日

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 篇4

刘红伟,男,汉族,1972年3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上方镇立模新村,国中文化,20xx年7月2日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任上方镇立模新村村民主任。

20xx年3月14日21时许,刘红伟驾驶浙H8799M小型越野客车,从柯城区新桥街老百汇饭店出发,行驶至世纪大道49号门口路段时,遇交警检查,经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为38mg/100ml,根据国家标准GB19522-20xx规定:刘红伟的驾驶行为属饮酒后驾驶。20xx年3月18日,衢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集聚区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刘红伟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 {衢公(交)决字[20xx]第330809-2500013695号}。

刘红伟身为中国共产党员,理应在群众中起到带头示范的作用,但其却酒后驾驶,证据确凿,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受到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在群众当中造成不良影响。为严肃党纪,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上方镇纪委研究决定,并经20xx年9月19日镇党委批准,给予刘红伟党内警告处分。

本决定自20xx年9月19日起生效。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向上方镇纪委、党委等提出申诉。

中共衢州市衢江区上方镇纪委

年9月19日

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 篇5

王涛,男,汉族,1973年11月出生,本科文化,1995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任白杨林场曹店村委会主任,住白杨林场曹店村王楼庄。

20xx年6月7日中午,曹店村王楼庄王华的收割机,因机械老化,年久失修,作业时引发自燃,由于王涛禁烧应急措施不力,导致烧生麦56亩,群众利益严重受损,在全场禁烧工作中影响很坏,王涛应负失职责任。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经20xx年7月18日白杨林场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王涛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本决定自20xx年7月18日起生效,如对本决定不服,向白杨林场党委等党组织提出申诉。

中共委员会

年7月18日

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 篇6

陆,男,汉族,1984年5月出生,xx村人,国中文化,20xx年6月入党。

经查明:20xx年 5 月 11 日时41分,陆小波驾驶浙H7242H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兰贺线外贺周村路口时,被执警民警拦下检查,经当场做呼气酒精检测,数值达 27 mg/100ml,已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20xx年5 月14日江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陆小波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人民币20xx元的处罚;对陆小波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20元的处罚;以上二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给予陆暂扣6个月驾驶证、罚款人民币20xx元的行政处罚 。

陆小波身为中共党员,本应带头遵纪守法,而他却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经镇党委研究,决定给予陆小波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本处分决定自20xx年8月10日起生效。若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向中共江山市纪委提出申诉。

中共xx市委员会

年8月10日

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 篇7

经20xx年7月25日乡党委会研究,决定对东洲村支部书记罗贤惠的违纪问题立案调查。现将我们对罗贤惠的处理意见报告如下:

罗贤惠,男,1954年12月出生,汉族,江西省新建县厚田乡东洲村人,国中文化,1991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4年8月至20xx年12月任厚田乡东洲村村委会委员、民兵营长、会计,20xx年1月至今任东洲村支部书记。

经查,罗贤惠在东洲村农民违法建房中,由于监管不力,有以下违纪事实:

东洲村于今年以来出现较严重的违法建设现象,违法建设涉及28户农户,占地面积3169平方米,建筑面积4012平方米。罗贤惠同志身为村支部书记,对违法建设监管不力,没有履行好巡查、报告、制止等监管职责,致使违法建房现象没有得到制止。

罗贤惠身为共产党员,现任东洲村支部书记,在制止农民违法建设工作中,由于监管不力,致使该村出现了28户农户违章建房,在全乡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党的纪律。罗贤惠在组织调查后期,认错态度尚好,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39条之规定,经20xx年10月14日乡纪委研究,决定给予罗贤惠党内警告处分。

本决定自20xx年10月16日起生效。如对决定不服,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可向本委或上级党组织提出申诉。

中共厚田乡委员会

年10月16日

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 篇8

何,男,汉族,1964年10月出生,本镇路口村人,国中文化,1995年3月入党,现任路口村支部委员会委员。

经查明:20xx年 月 26 日19时30分,何远朝驾驶浙HDA195号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江山墩贺线6KM+00M时,被执警民警拦下检查,经当场两次做呼气酒精检测,数值达23mg/100ml, 21 mg/100ml,已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20xx年xx月28日江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何远朝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人民币20xx元的处罚。

何身为中共党员,本应带头遵纪守法,而他却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经镇党委研究,决定给予何远朝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本处分决定自20xx年xx月17日起生效。若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向中共xx市纪委提出申诉。

中共xx市xx镇委员会

年xx月17日

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 篇9

陆小波,男,汉族,1984年5月出生,本镇贺周村人,国中文化,20xx年6月入党。

经查明:20xx年 5 月 11 日13时41分,陆小波驾驶浙H7242H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兰贺线外贺周村路口时,被执警民警拦下检查,经当场做呼气酒精检测,数值达 27 mg/100ml,已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20xx年5 月14日江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陆小波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人民币20xx元的处罚;对陆小波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20元的处罚;以上二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给予陆小波暂扣6个月驾驶证、罚款人民币20xx元的行政处罚 。

陆小波身为中共党员,本应带头遵纪守法,而他却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经镇党委研究,决定给予陆小波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本处分决定自20xx年8月10日起生效。若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向中共江山市纪委提出申诉。

中共江山市清湖镇委员会

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