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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经营权改革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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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在出租车“份子钱”饱受舆论诟病的当下,实行“出租车经营权无偿使用”制度,当然确实是一个值得肯定的进步。但如果进一步将“出租车经营权无偿使用”解读为“无‘份子钱’运营”,在两者之间简单“划等号”,恐怕又是一种明显的误读。出租车经营权如何解读呢?本站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出租车经营权改革解读

1月14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在沈阳举行,《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草案第三次审议稿)》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在既有出租汽车经营权今后的配置问题上,草案第三次审议稿中增加了一条,即“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本辖区既有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经营权发展目标以及政策措施,逐步实现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经营权无偿有限期使用”。 (相关报道见本报今日A1叠21版)

在出租车“份子钱”饱受舆论诟病的当下,实行“出租车经营权无偿使用”制度,当然确实是一个值得肯定的进步。但如果进一步将“出租车经营权无偿使用”解读为“无‘份子钱’运营”,在两者之间简单“划等号”,恐怕又是一种明显的误读。

首先应该看到,在现实中,出租车公司向司机收取的所谓“份子钱”,其实远远并不只包含“经营权有偿使用费”,除此之外,“份子钱”事实上还包含其他许多十分庞杂的收费项目,如出租车公司各种“说不清道不明”的管理费、服务费等。更重要的是,还必须充分意识到,从导致和形成“份子钱”的机制上来看,是否收取“份子钱”,与出租车经营权究竟是有偿还是无偿,其实并不存在什么直接必然的对应关系;而真正导致催生“份子钱”的,事实上是目前普遍盛行以“双重垄断”为根本特征的出租车管理制度。也即,一方面,政府部门通过行政权力对出租车数量实行垄断化的总量管制,一个城市究竟需要多少出租车完全由行政部门说了算,而并不取决于“市场的决定性作用”;而与此同时,出租车公司又对出租车经营权实行垄断经营,司机只能通过出租车公司才能获得合法的出租车经营资格。

而在这种“双重垄断”的管理制度之下,无论出租车经营权究竟是有偿还是无偿使用,“份子钱”的出现显然都是必然、不可避免的。一方面,囿于政府行政部门对出租车数量的垄断管制,伴随市场需求增加而出租车数量不增加,即便“无偿使用”,在“供不应求”的市场规律支配下,“出租车经营权”势必会因为“物以稀为贵”而变得“值钱”,并最终形成相应的“份子钱”;另一方面,受制于出租车公司对经营权的垄断经营,司机要想获得出租车经营资格,也只能通过支付“份子钱”的形式向出租车公司来赎买。

这也就是说,所谓的“份子钱”,实际上是一种“垄断租金”,“份子钱”的有无、多少,主要取决于出租车管理制度是否垄断及其垄断程度。

因此,要想真正彻底实现无“份子钱”运营或取消“份子钱”,必须彻底破除现行“双重垄断”的出租车管理制度,将出租车数量的配置彻底交还给市场,直接向一线司机开放出租车经营权,允许他们绕过“坐收渔利”的出租车公司直接向市民提供出租车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