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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秀的學術論文範文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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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自治和學術自由是兩個關係密切而又容易混淆的概念。一項對二戰後美國高等教育的分析認為,如果被法律或公共觀點支持,學術自由可以在大學自治缺失的情況下存在。以下就是優秀的學術論文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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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顯示有些外部干預會或明或暗地侵蝕學術自由,大學自治有助於維護學術自由的精神和保護這種自由免於外部的攻擊。大學自治與學術自由都是建立在“傳播和創造高深學問”這一大學內在邏輯的基礎上的,但二者之間具有何種內在關係卻一直存在爭論,二者同權論和制度保障論就是兩種有代表性的看法。本文試圖在分析上述兩種觀點的基礎上澄清大學自治與學術自由之間的關係。

一、大學自治和學術自由的淵源“自治是高深學問的最悠久的傳統之一”閉,大學爭取自治是從建校時開始的,在中世紀產生之初,大學就產生了自治的訴求。大學具有國際性,其成員來自世界,主張普遍教學的自由,它的領域是基督教世界,而且衝破了城市的範圍。大學的發展過程就是一個不斷與教會、王室甚至是普通市民進行鬥爭的過程,鬥爭的手段是罷課和遷校,鬥爭的結果是大學有了自己的特權。

而學術自由概念的產生則要晚的多,作為大學探索真理的原則學術自由首先被德國大學接受,其思想奠基者是洪堡、施萊爾·馬赫和費希特等人,認為大學必須將研究提升到與知識傳授同等重要的地位,而要開展學術研究就需要確立學術自由的制度保障。這一思想逐漸形成經典大學的基本理念並被歐美大學普遍認同。學術自由在最初僅僅限於學校內部,是學校自身的行為,卻無法防止來自外部力量的侵害,因此需要國家法律的認可和保障。到了20世紀初期,則上升為憲法基本權利,許多國家的憲法和教育基本法開始明確保障學術自由。因此,從歷史上看,大學自治的理念和制度先於學術自由而產生。

二、二者同權論二者同權論把學術自由視為大學的基本權利.大學是學術自由的組織體,大學自治是一種團體性的學術自由,是學術自由的合理延伸和當然結果。確實,隨着學術自由權內涵的發展,權利主體已經實現了從學者向普通公民、從個體向組織轉化的過程,許多國家將學術自由的主體擴展到了包括大學在內的機構,把學術自由視為大學的基本權利自在情理之中。同時,這種觀點立足於自由主義的精神,為大學自治提供一種自然法上的正當性,使學校在國家一社會的二元結構中能夠形成一種對峙而又互動的良性格局f3],更易於直接明確的論證大學自治的合法性依據。不過,把大學自治權直接等同於憲法學術自由權,存在許多不足:

首先,掩蓋了學術自由和大學自治之間的內在關係。大學自治以實現學術自由為旨歸,具有手段性價值。與學術自由權的實現之間是一種手段與目的的關係,而並非等同關係。相反,如果一所大學自治的主體是學校的行政系統,反而可能會帶來對學術自由的傷害。事實上,學術自由並不必然產生於大學自治,大學自治也不必然以學術自由為最終目的。大學自治不包含學者個人的學術自由等權力訴求的意義,而是指大學作為一個學術組織為避免外界干擾而提出的屬於大學整體需要的自我決策、自我管理的權力訴求。大學自治有可能損害學者個體的學術自由。正像有學者所指出的,知識分子進入學院化的大學校園後,大學裏煩瑣的規定成為最麻煩的學術障礙,??大大限制了學者們的獨立人格和學術自由。問因此,當大學自治行為損害到了教師和學生的學術自由時,應該受到限制,大學自治作為手段並不是無限的。大學自治要受到國家合法性的監督,使得大學自治在保護學術自由、學習自由以及大學成員其他憲法性權利前提下展開。

其次。大學自治和學術自由二者的內容並非完全等同。一般認為,學術自由的內容包括學術思想自由、學術研究自由以及研究成果的傳授、交流與發表自由等三個方面。而大學自治則是指大學必須由自己的機關獨自負責並且不受國家之指示以完成事務之意,亦即大學之管理、運營系委諸於大學內部之自主性決定。嘲大學自治內容上則要豐富的多,從實體和程序角度來看,大學自治分為實質性自治和程序性自治;從自治權的分立和運行來看,又可以分為立法權、行政權和監督權;從具體內容來看,大學的自治權包括人事的自治、學生選擇的自治、教育課程決定的自治、研究計劃決定的自治、財源分配的自治等。

再次,大學自治和學術自由二者的主體不完全相同。學術自由權的主體一般適用於全體國民,但大學自治的主體卻有很大差異。德國大學自治權的主體主要是教授,形成了教授治校的大學自治模式;而美國則形成了董事會領導下的大學自治模式。我國教育法規定辦學自主權的主體是大學。而高等教育法中主體是大學和校長,而沒有作為大學重要構成人員的教師和學生,特別忽視了學生的權利,但在大陸法系許多地區,學生一直處於大學構成主體的地位。可見,在學校這一集體之內,仍然存在着自治權主體的差別,而這一差別可能使之對學術自由的保障功能也會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