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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行政複議答辯狀代理意見(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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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答辯狀代理意見 篇1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___。

對行政複議答辯狀代理意見(精選3篇)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

因________________一案,現答辯如下: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此致

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_(簽名或蓋章)

年月日

附:_________________本答辯狀副本__________份。

(二)文書範本

行政訴訟答辯狀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_市城市規劃局。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大街32號院。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劉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____局長。

因焦__________不服答辯人於20__年作出的城_____字〔20__〕第369號行政強制

執行決定提起上訴一案,現答辯如下:_________________

一、上訴人的違法事實清楚,答辯人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20__

年10月19日答辯人接到羣眾舉報,隨後立即對上訴人的違法行為按法定程序進行調查取證,繪製了施工現場平面圖,拍攝了當時現場照片,做了勘查筆錄,並針對上訴人的違法事實和行為下達了《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可上訴人置答辯人的通知於不顧,繼續進行違法建設。20__年12月31日,答辯人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上訴人繼續違法搶建行為進行制止,強制拆除其繼續違法建設部分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在執行前對上訴人的違法建設現場進行拍攝。從前後兩次取證的現場拍攝照片的對比中可以明顯看出上訴人繼續違法搶建的行為。一審法院對此也予以認定。因此,上訴人的違法搶建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鑑於上訴人的違法搶建,答辯人為維護城市規劃的嚴肅性和權威性,維護城市建設的正常秩序,依據《__________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第48條之規定,對其搶建行為採取行政強制措施,這是答辯人履行行政職責的正常行政行為,並有明確的法律法規授權。因此,答辯人對上訴人採取行政強制措施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

二、針對上訴人訴稱的部分鬆動牆體拆除問題,答辯人在一審中已明確説

明。該部分的拆除不是我們所採取的行政強制措施中的拆除。這部分的拆除是上訴人所在街道辦事處綜合考慮該房屋的周邊情況、當時天氣環境和上訴人沒有采取任何防護措施情況,出於對行人人身安全考慮,在我局執行完畢後,要求當時拆除人對該鬆動部分磚塊進行拆除,以確保過路行人的安全,

。因此,答辯人首先認為該部分拆除與本局的行政強制措施無關。其次,上訴人所在街道辦事處為了

周圍羣眾的人身安全,對牆體部分鬆動磚塊的拆除是出於人性化管理的考慮,是負責任的做法,也是合理合法的,並無不妥。

三、上訴人的行政賠償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駁回。如上所述,答辯人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強制拆除上訴人繼續違法建設部分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不存在任何過錯,是依法履行職務行為。因此,上訴人要求答辯人承擔行政賠償責任不具備任何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四、針對上訴人的上訴狀,答辯人認為上訴人始終無法分清行政處罰與行政

強制措施的不同和區別。因為答辯人是根據《__________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第36條之規定,是在上訴人違法搶建的緊急情況下所採取行政強制措施,並不是對上訴人的違法建設行為進行的行政處罰。《__________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第36條之規定是對行政機關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授權,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13條第2款是行政處罰的設定,完全是兩個不同授權。因此根本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優先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適應問題。因此,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綜上所述,答辯人所做的行政強制措施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清楚,法律法規適用正確,應予以維持。

此致

____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

__________市城市規劃局(蓋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對行政複議答辯狀代理意見 篇2

民事答辯狀

答辯人: 

註冊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答辯人: 

註冊地址: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答辯人因收到        人民法院轉來關於        與原告        因        糾紛一案,現依法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答辯事項: 

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訴訟請求。

事實和理由: 

一、答辯人與原告、被告均不存在僱傭關係。 

1.答辯人與原告        不存在僱傭關係。原告受僱於被告        而非答辯人,且其報酬由被告何劍支付,足見原告事實上系受僱於被告        ,其與答辯人不存在僱傭關係。

2.答辯人與被告        系承攬合同關係,而非僱傭關係。《民法典》第二百五十一條規定,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本案中,答辯人將搬運工地提升架的任務交由被告        承攬,並一次性支付其承攬報酬;且被告何劍為完成承攬任務,還僱請了原告為其提供勞務。由此可知答辯人與被告間為承攬合同關係。

二、原告以答辯人系發包人應對其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1.答辯人認為,作為搬運工地提升架的承攬人並不需要有相關資質,故原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的規定向答辯人主張賠償無事實依據。

2.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中所述發包人應限於僅指《民法典》中建設工程合同關係或與建設工程合同類似的合同關係中的發包人。

因建設工程事務中,若施工承包方無相關資質則勞動者遭受意外傷害的風險將劇增,故司法解釋以保護勞動者權益為考量而有此規定。但若對發包人的定義進行任意擴張解釋,將大多數普通、簡單的承攬合同關係中的定做人都歸類為發包人,則會不當的對定做人苛以重責,不符合社會經濟生活實踐,亦有違民法公平之原則。

故答辯人認為本案不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二款的相關規定。

三、除上述觀點外,答辯人對於本案保留以下答辯意見: 

1.對於本案損害結果的發生,答辯人即使存在過錯,亦屬輕微過失,不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且應由作為僱主的被告                           及直接侵權人被告許美麗對原告的損失承擔主要的賠償責任。

2.關於賠償數額,答辯人認為:

(1)誤工費計算不符合客觀事實,誤工時間為    天,以農林牧漁業職工平均工資人民幣    元/年計算為計算標準,誤工費應為人民幣    元。

(2)護理費用不符合客觀事實,護理期限為    天,以農林牧漁業職工平均工資人民幣    元/年為計算標準,護理費應為人民幣    元。

(3)原告主張交通費的損失,但其提供的部份證據的真實性、與治療之間的關聯性均存在疑問,故答辯人對此不予認可。

(4)住院伙食補助費應為人民幣    元/天,計算    天共人民幣    元。

(5)營養費數額偏高,應為人民幣    元。

(6)殘疾賠償金數額過高,原告為農村居民,故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人民幣    元/年為計算標準,傷殘九級十級,殘疾賠償金應為人民幣    元。

(7)精神損失撫慰金數額過高,可由法院依法裁決。

綜上,原告向答辯人主張損害賠償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應駁回其對答辯人的訴求。即使答辯人對損害的發生存在過錯,亦屬輕微過失;且主張的部分賠償項目及金額欠缺理據,故懇請貴院酌情考量本人的答辯意見並依法作出裁判。

此致

人民法院

簽署時間:    年    月    日

答辯人:

附:答辯書副本    份;

證據材料    份

對行政複議答辯狀代理意見 篇3

被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______族,住______市______區______路______小區______號樓______單元______户。身份證號碼:______.電話:______.答辯人就___________離婚糾紛一案,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同意解除與______的婚姻關係我與______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的可能,之前,______已經起訴過一次離婚,法院判不離後,兩人一直分居至今,因此,同意解除與______的婚姻關係。

二、同意孩子______由______撫養,但是______應保證孩子由其親自撫養,不能送交其父母撫養;保證使其接受良好的教育;保證給予足夠的關心與呵護,使其身心都能得到健康的成長與發展,否則我可變更撫養關係孩子年幼,一直由我照顧和看管,______對孩子又不管不問,我一直不能參加工作,生活基本上全靠我父母、哥哥及朋友資助,目前我沒有太多的經濟能力支付孩子的撫養費,因此,我只能保證支付孩子每月______元撫養費。

三、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1、結婚後夫妻共同購置房屋一處,位於______,面積______平米,市場價值______萬元,房屋歸______所有,由______支付我一半的房款計______元。

2、______自孩子出生後就沒有向家裏交過一分錢,至今已有______時間,其______年前四個月的平均工資為______元,這部分收入應為夫妻共同財產,我要求分得一半。

3、銀行存款為夫妻共同財產,我業已申請法院調取婚後______在______銀行的存款,存款數額的一半歸我所有。

4、其他家庭共同財產(傢俱)約______餘元,因房屋歸______所有,這些財產也歸其所有,由______支付______元給我。

四、夫妻共同債務由雙方負擔為維持生活,我先後兩次借款______元,用於家庭生活開支和孩子的撫養,這些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已為法院有效判決所確認,應由雙方共同負擔。

上述答辯意見,請法院採納。

此致

______市______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