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部分合同背景
第2部分廣告與樣品
第3部分房屋質量
第4部分户型空間
第5部分房屋面積
第6部分建築設備
第7部分電氣部分
第8部分供暖與燃氣
第9部分裝修標準
第10部分室內環境
第11部分室外環境與綠化
第12部分社區及設施
第13部分價格付款
第14部分房屋交付
第15部分初步驗收與保修
第16部分所有權證
第17部分前期物業管理
第18部分業主委員會
第19部分消費者權利保護
第20部分抵押擔保
第21部分合同變更
第22部分合同終止與解除
第23部分退房程序
第24部分違約責任
第25部分買受人損失
第26部分爭議與其他
第27部分合同附件
第28部分法律法規及標準
第1部分合同背景
第1條、合同原則:鑑於目前買賣雙方因為合同不明造成諸多爭議,為充分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明確出賣人的合同義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本着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就買受人購買出賣人商品房一事達成本合同。
第2條、文字定義:
(1)、合同中所稱“合同”、“本合同”、“約定”等係指目前出賣、買受雙方所簽訂的補充合同,其他合同則冠以合同的具體名稱;
(2)、本合同中所稱“房屋”、“本房屋”、“商品房”或“本商品房”等係指目前出賣、買受雙方簽訂合同即將買賣的商品房;
(3)、本合同所稱“本樓”或者“樓房”係指買受人所購商品房所位於的樓座;
(4)、本合同中所稱“小區”、“社區”係指房屋所處於的社區;
(5)、本合同中所指“退房”,是指買受人將房屋或者取得房屋的權利退還給買受人,由出賣人退還買受人支付的購房款的行為。
第3條、合同標的:本房屋位於市區(縣)路號樓層室,目前施工進度情況參照由出賣人提供的照片;房屋所在樓房共有單元層,買受人所購房屋以自然習慣計數處於單元層,朝向為.第4條、居住目的:出賣人知道買受人購買商品房係為自己住用、通過出租獲得利潤或者在商品房升值時通過及時轉讓獲得利潤,或者行使相關的所有權或用益物權以獲得利益。出賣人承諾在買受人購買此房屋後,本樓內其他房屋僅可作為住宅使用外,不得作為公司辦公用房使用,以保持居住環境的安靜與安全。如不能達到此標準,則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買受人暫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於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5條、協商地點:本合同在簽訂及履行過程中,由各方依次選擇談判地點,分別為出賣人銷售場所(市區(縣)路號)或者為買受人及買受人的代理人指定的場所(市區(縣)路號),各方應在會面協商時準備好應當提供的文件資料,以節省雙方的時間。
第6條、土地權利:本項目由北京市政府有關機構批准立項,項目的批准文號為:;批准文件的主要內容為:.本宗土地原所有權人為:,原土地使用權人為:,國有土地出讓合同編號為:;土地使用證號碼為:,土地使用權期限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土地使用權性質為:(商業或住宅)。
第7條、權利擔保:考慮到目前出賣人無法提供正式《國有土地使用證》,為保證買受人的權利,出賣人承諾於年月日前向買受人提供正式《國有土地使用證》,並且在他項權利記錄中不會有任何擔保抵押記錄,如到期不能提供,則買受人有權要求退房,出賣人則應當承擔全部違約責任;如出賣人不同意退房,或者同意退房但沒有同意之日起日內使買受人取回全部房款以前;出賣人都將因缺少《國有土地使用證》而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8條、相關許可:用地規劃批准部門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部門:,施工許可證:開工證:.建築企業:總設計單位:,建築師姓名:,註冊建築師號碼:,總施工單位:,總監理單位:.第9條、銷售許可:房屋銷售許可部門為:,房屋銷售許可證:;出賣人承諾已經依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可以提供、辦理並具備辦理銷售許可的全部文件。
第10條、購買過程:出賣人承諾買受人希望購買的第樓户已經與其他買受人簽訂了買賣合同,致使買受人的購買目的不能實現;如果買受人發現此套住的宅買賣合同晚於本買賣合同簽訂的日期,則視為受到出賣人的歧視,出賣人應當向買受人承擔的違約償責任為:每平方米支付1000元違約金,或者總額不低於10萬元的補償款。
第11條、商品房標準:商品房將適用標準為:作為本商品房的設計和建築標準。商品房驗收:由負責驗收;由負責進行質量評價。
第2部分廣告與樣品
第12條、銷售廣告:買受人根據出賣人於年月日刊登在報第版的廣告,參考出賣人提供廣告(包括文字、圖片、音像資料、電子出版物、網絡),與出賣人就購買商品房一事進行協商;出賣人承諾商品房及周邊環境符合廣告所描述之內容,雙方就可預見的內容進行約定,如雙方沒有在涉及房屋質量、裝修、周邊環境等細節作出説明時,則出賣人提供或發佈的廣告及宣傳品可作為證據,證明出賣人承諾提供房屋符合廣告宣傳品中文字及圖案的描述。
第13條、廣告內容:廣告平面圖中所列面積如無特別説明均為套內使用面積,廣告中關於綠化園林的面積應當與房屋具有相同的比例;如實際情況與廣告數量誤差超過3%,如果此等誤差顯然不利於買受人,則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要求退房;暫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的,則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14條、樣板間:考慮到目前出賣人制作的樣板間是促使買受人購買房屋的重要原因,出賣人承諾在未來向買受人提供房屋質量、面積與裝修標準不低於樣板間,對於足以影響質量的瑕疵,買受人可以選擇以下二種方式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1)、兩倍賠償:出賣人根據質量導致的價格變化,以物品價格與安裝、重作價格的兩倍向買受人承擔違約責任,且在入住之日起一個月內支付;
(2)、解除合同: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要求退房;暫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的,則出賣人應當將房屋修復,修復前視為未交房,並按日向買受人支付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15條、樣板間時間:出賣人承諾在買受人入住後三年內保存樣板間,並且承諾在拆
除樣板間時徵得買受人的同意,否則將向買受人支付5萬元賠償金。
第3部分房屋質量
第16條、質量原則:考慮到買受人支付的價款,買受人所購房屋各項驗收標準不僅要達到合格要求,還應當達到優良標準;出賣人不得僅以房屋質量合格來履行合同義務,而是在滿足基本質量要求的前提下,同時還需要達到買受人的特別要求,並證明其各項驗收標準均達到優良等級。
第17條、建築施工:出賣人承諾全部建築材料均符合政府或者專業機構頒佈的標準要求,其施工方法亦根據政府相關規範進行,全部材料實驗結果及操作規範均可公開以備買受人的查閲。
第18條、防震減災:考慮到買受人所購房屋將可能在未來時間內長期使用,出賣人應當向買受人提供樓房地震安全性能評價測試報告,以使買受人的安全在未來得到保障,否則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要求退房;暫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的,則出賣人應當將房屋修復,修復前視為未交房,並按日向買受人支付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19條、牆體平直:房屋的牆體及平面均應當平直,傾斜角度不得大於0.1度,計算方法為:高度差/直線距離;不平直情況並不得超過政府規定的標準;如無法達到此標準,則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要求退房;暫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的,則出賣人應當將房屋修復,修復前視為未交房,並按日向買受人支付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20條、防水情況:房屋頂棚無水漬、廚房及廁所防水良好、上下水管與地板結合處無漏水、滲水;如無法達到此標準,則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要求退房;暫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的,則出賣人應當將房屋修復,修復前視為未交房,並按日向買受人支付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21條、表面裂縫:出賣人承諾商品房內部無任何裂縫,保温層牆壁表面平整,瓷磚地板平整無鬆動、無爆裂、無間隙;出賣人保證房屋的沉降情況優於北京政府頒佈的最高要求,並對於可能發生的加速沉降或不均勻沉降情況對質量產生的影響向買受人提供檢測及評估報告。如果雙方無法對是否是裂縫達成共識的,則雙方從樓內業主中隨機選擇3人,由這3人確定是否屬於裂縫、漏水、滲水、牆體平直等,此3人的觀點應當作為有效證據。出賣人有義務申請有關機構就此問題進行評價,如出賣人不予以申請,則視為存在裂縫,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要求退房。
第22條、住宅壽命:出賣人承諾此住宅的安全使用壽命不低於70年,在30年內絕對不會產生主體質量問題,其質量足以抵抗八級地震所產生的不良影響;如果不能滿足此等條件,出賣人將以全部房款的兩倍向買受人進行賠償,如果造成買受人及其親屬受到傷害的,按除支付全部醫療救助費用以外,還應當支付50萬元賠償;如果造成造成買受人及其親屬死亡的,則向死者親屬支付300萬元賠償金。
第23條、文件:考慮到房屋質量將在未來相當的時間內對買受人的安全與收益要求有巨大影響,而提供完全的質量文件是出賣人不可推卸的責任與義務,為充分保證買受人的知情權,出賣人除提交竣工驗收備案表以外,還應當向買受人提效如下文件:
(1)、施工單位的竣工報告;
(2)、監理單位工程質量評價報告;
(3)、勘察單位質量檢查報告;
(4)、規劃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
(5)、衞生部門出具的水質檢驗合格文件;
(6)、環保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
(7)、消防部門出具的消防驗收合格文件;
(8)、電梯工程監督報告;
(9)、施工單位簽署的質量保修書;
(10)、抗震評估機會出具的地震安全性能評價報告;
第24條、文件交付:
(1)、全部質量文件上述文件應當於入住前交付給買受人,沒有上述文件不視為交房;即使買受人入住,仍有權出賣人每日承擔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2)、如無法按時交付上述文件,則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要求退房;暫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的,則出賣人應當將房屋修復,修復前視為未交房,並按日向買受人支付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25條、質量標準:商品房設計質量不應低於各級政府有關機構頒佈的最有利於買受人的標準,本合同最後所列明的各項規範及標準均為出賣人應當遵守的強制性標準,即出賣人所提供的房屋質量不得低於各項規範的要求;如無法達到此標準,則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要求退房;暫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的,則出賣人應當將房屋修復,修復前視為未交房,並按日向買受人支付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26條、質量證明:考慮到出賣人的優勢地位,出賣人在房屋交付時應當向買受人提供證明其質量合格的申報手續及質量評價報告;當買受人對此報告提出異議時,出賣人應當證明這種異議不成立;出賣人不能證明的則視為存有質量瑕疵,在瑕疵未消除前不視為交房。
第27條、質量評價:出賣人在交付商品房前應當提供質量評價報告;買受人有權查驗與商品房質量相關的全部文件,有權委託相關機構對商品房質量進行重新評價,此等機構可能並非在國內註冊或登記;如出賣人拒絕提供文件,或者在買受人申請重新質量評價時拒絕進行協助,則視為房屋質量不符合規定而不能交房;則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要求退房,暫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的視為未交房,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4部分户型空間
第28條、商品房户型:室廳衞浴廁廚,本商品房使用率為:;房屋層高:毫米;室內淨高:毫米;立面圖中所列尺寸如無特別説明均為淨高度。
第29條、起居室尺寸:長度:寬度:高度:其他:(毫米);
第30條、書房尺寸:長度:寬度:高度:其他:(毫米);
第31條、卧室尺寸:長度:寬度:高度:其他:(毫米);
第32條、衞生間尺寸:長度:寬度:高度:其他:(毫米);
第33條、廚房尺寸:長度:寬度:高度:其他:(毫米);
第34條、陽台尺寸:長度:寬度:高度:其他:(毫米);
第35條、過道尺寸:長度:寬度:高度:其他:(毫米);套內樓梯:長度:寬度:高度:其他:(毫米);
第36條、重要門窗:長度:寬度:高度:下沿距地面:(毫米);
第37條、貯藏空間:長度:寬度:高度:其他:(毫米);
第5部分房屋面積
第38條、建築面積:
(1)、文字定義:商品房銷售的建築面積為套內建築面積與分攤的公用面積之和。
(2)、總建築面積為:平方米,套內建築面積為:平方米,陽台建築面積:平方米,另室內牆體面積為:平方米……
第39條、建築面積變化:
(1)、面積範圍:買受人所購商品房約定建築面積為平方米,如果經過實際測量後,面積在至平方米之間的,則雙方據實結算,多退少補。
(2)、面積超出:買受人所購商品房建築面積經過實際測量後,大於平方米的,出賣人無權要求買受人支付多餘價款,並且應當據實辦理產權登記。
(3)、面積不足:買受人所購商品房建築面積經過實際測量後,小於平方米的,出賣人應當根據與約定建築面積的差值,雙倍向買受人支付多收價款,並且應當據實辦理產權登記,當此面積小於,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要求退房,暫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的視為未交房,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4)、面積費用:鑑於目前買受人所購商品房面積所適用的契税為2%,如果因為出賣人的原因使面積擴大,導致買受人不得不支付比原來税率更高的税費,因此而多支付的税費,由出賣人承擔;買受人同時有權不支付由於面積擴大所引起的各種費用(物業管理費、取暖費用等)的增加,必須支付的由出賣人承擔,買受人保留退房的權利。
第40條、分攤的公用面積:
(1)、文字定義:可分攤的公用面積是指與商品房在同一幢樓內且為本樓提供公共服務的建築面積。
(2)、基本原則:此部分僅存在於與本樓內部並與本樓建築結構中存有相連結的部分並且僅向本樓居住者提供非營利性服務,不符合此條件的建築不得計入公攤面積。
(3)、分攤構成:公共門廳、電(樓)梯前廳、電梯井、電梯間、電梯機房、管道井、消防控制室、水泵房及僅為本樓服務的其他設備間;套與公用建築空間之間的分隔牆及外牆(包括山牆)牆體面積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
(4)、面積核實:因分攤的公用面積涉及範圍大、操作過程複雜,使買受人無法核對及查實,可能給合同一方提供欺詐機會;為保證交易的公平性,出賣人根據《房產測量規範》和《房產圖圖式》提供公攤面積的構成與尺寸,以使買受人可以根據自有的條件對面積進行核對。
第41條、套內建築面積:
(1)、文字定義:套內建築面積為套內使用面積、套內牆體面積和陽台建築面積三者之和。
(2)、面積範圍:買受人所購商品房約定套內建築面積為平方米,如果經過實際測量後,面積在至平方米之間的,則雙方據實結算,多退少補。
(3)、面積超出:買受人所購商品房套內建築面積經過實際測量後,大於平方米的,出賣人無權要求買受人支付多餘價款,並且應當據實測面積辦理產權登記。
(4)、面積不足:買受人所購商品房套內建築面積經過實際測量後,小於平方米的,出賣人應當根據與約定套內建築面積的差值,雙倍向買受人支付多收價款,並且應當據實測面積辦理產權登記。
(5)、比例增加:交房後,套內建築面積、建築面積與合同約定相比都發生增加的,應當按相同比例增加,建築面積增加的比例大於套內建築面積增加比例的,買受人無須為任何增加的面積支付費用。
(6)、比例減小:交房後,建築面積、套內建築面積與合同約定相比都減少的,應當按相同比例減少;建築面積減少的比例小於套內建築面積減少
的比例的,出賣人應當按照最有益於買受人的原則退款,包括要求出賣人退還全部房款或面積變化應退的房款,買受人有權選擇諸多退款方案中的一個。
第42條、套內使用面積:
(1)、文字定義:套內使用面積是指各功能使用空間(如卧室、起居室等)牆體內表面所圍合的水平投影面積之和。
(2)、面積構成:卧室面積:平方米、書房面積平方米,客廳面積:平方米、衞生間面積各為:平方米;面積的數字以出賣人現有的平面圖紙為標準。
第43條、使用面積變化:
(1)、面積範圍:買受人所購商品房約定使用面積為平方米,如果經過實際測量後,面積在至平方米之間的,則雙方據實結算,多退少補。
(2)、面積超出:買受人所購商品房使用面積經過實際測量後,大於平方米的,出賣人無權要求買受人支付多餘價款,並且應當據實測結果辦理產權登記。
(3)、面積不足:買受人所購商品房使用面積經過實際測量後,小於平方米的,出賣人應當根據與約定使用面積的差值,雙倍向買受人支付多收價款,並且應當據實測結果辦理產權登記。
第44條、露台面積:鑑於露台面積並不計算在買受人購買面積之中,出賣人將面積為:平方米的露台之使用權交付給買受人,買受人在使用過程中無須支付物業管理費;如出賣人或者第三人或者行政機構阻礙買受人使用此部分面積,則出賣人應當根據平均房價的三倍與按露台總使用面積計算應當退還給買受人的費用。
第45條、面積測量:房屋分攤的公用部分、面積及全部長度尺寸應當註明,經過測量的應當提供符合《房產測量規範》和《房產圖圖式》的測量報告,使買受人有權可以獲得精確的詳細內容。
第46條、測量機構:測量機構應當是取得中央政府機構測繪專業管理機構頒發的測量資格的機構,測量義務不得委託給他人;沒有專業資格的機構測量的數據無效,買受人有權拒絕支付房款。
第47條、面積核實:買受人有權根據測量報告對任何一個尺寸進行核實,此等核實無需複雜的測量工具,僅憑於任意一個市場上購買的米尺等測量工具即可進行測量;買受人有權在入住前或入住後對室內全部長度、寬度、高度尺寸進行測量;如果需要對全樓進行測量的,出賣人有義務向買受人提供與本樓相關的圖紙,買受人也可以召集樓內其他業主共同進行測量。
第48條、測量爭議:買受人入住前有權聘請有資質的機構入户進行測量,如果測量結果與出賣人提供的測量結果有差異,則雙方有權提請法院或者有關機構進行最終決定,在此以前買受人有權先行入住,並且根據最有益於買受人測量的結果支付相關費用。
第49條、通知到場:當買受人對公共面積進行測量時,如果發現出賣人提供的尺寸與事實不符,則可以通知出賣人到場進行共同測量,此等通知可以通過電話、普通信函或掛號信函或特快專遞或者傳真,出賣人得知通知後應當到場;拒不到場的,買受人即可自行進行測量。
第50條、違約條件:買受人以約定方法得到的任一個尺寸結果,與出賣人提供的圖紙不符,則視為出賣人提供的公攤面積不合法,買受人有權拒絕支付公攤面積的費用;出賣人不得以此為理由拒絕交付房屋,並仍應及時為買受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證》。
第51條、違約責任:當出現上述違約條件後,出賣人應當在3日內雙倍退還公攤面積的價款作為違約金,不能退回的,逾期則每天應當支付總房價百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6部分建築設備
第52條、用水供應:出賣人在買受人入住時提供24小時供水,水源由市政機構提供,壓力為.出賣人在買受人入住時提供24小時熱水,温度為;價格.如不能達到此標準,則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買受人暫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於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53條、排水設施:出賣人在入住時保證買受人室內的排水設施可以使用。室內排水共有地漏個,分佈在衞生間、廚房等。如不能達到此標準,則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買受人暫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則出賣人應向買受人按日到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標準為總房價的千分之一。
第54條、管道密封:出賣人應當在買受人入住時提供管道壓力測試數據,並保證管道不會出現任何泄露;如果室內發生液體或氣體泄露,導致買受人的裝飾裝修傢俱損壞的,如果買受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責任,則出賣人應當以5倍裝修傢俱款額或者每人每日500元作為賠償,以補償買受人在選擇裝修企業、設計施工所支付的費用與耗費的時間。如液體或氣體的泄露給買受人或其親屬或其他人員造成傷害,則出賣人應當同時承擔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
第55條、管線安裝:出賣人承諾不在商品房內通行任何公用管線。所謂公用管線是指管線內的物、氣體不直接從此管內進入到買受人室內且供買受人單獨使用;如有通過,則視為合同的變更,買受人有權拒絕支付任何費用,並有權要求出賣人進行修改;在修改完成以前,視為商品房仍末交付;不能修改的,則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買受人暫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於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56條、電梯使用:本單元共有電梯部且不得少於兩部,型號為,額定載重量不得低於1000公斤,每部電梯服務住户數量不得超過50户,電梯終生保修,買受人可以24小時使用電梯,並可以到達商品房所處層樓,等待時間不得超過3(或18)分鐘。如不能達到此標準,則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買受人暫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於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57條、電梯安全:電梯安全的責任由出賣人承擔,當因買受人或其親屬或其他人員因乘坐電梯受到傷害,受害人及相關權利人有權要求出賣人同時承擔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
第58條、消防設施:出賣人提供的消防設施為:;並在交房時取得消防機構的認可;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買受人暫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於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7部分電氣部分
第59條、電力供應:出賣人承諾以符合市政要求的民用電標準提供電力供應,並承諾絕對不以施工用電向買受人提供電力供應;所提供的電力負荷kva,計費設備為,插座位置,數量,供電平面圖,可使用時間:年月日。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買受人暫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於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60條、通訊設施:線路數量條,出口位置:見圖紙,使用時間為:年月日,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買受人暫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於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61條、其他線路:有線電視數據線至少一條,出口位置在:,使用時間:年月日。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買受人暫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於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8部分供暖與燃氣
第62條、供暖設備:供暖設備名稱型號為:生產企業::適用標準:.安全使用時間20年,出賣人保證燃氣設備的安全性,並承擔由此產生的產品質量責任;在產品質量爭議時由出賣人承擔質量無瑕疵的證明責任。
第63條、技術指標:在封閉狀態下的室温不低於20度時每個月用氣量不高於300立方米,温度:濕度:暖氣片數量.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買受人暫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於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64條、暖氣計費:暖氣價格不高於政府規定的標準,計費方式及價格每月每平方米。
第65條、使用時間:出賣人承諾應當於年月日開通暖氣供應。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買受人暫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則出賣人向買受人按日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標準為總房價的千分之一第66條、燃氣品質:燃氣設備:計量設備:計費方式及價格:;燃氣安全裝置為.第67條、使用時間:燃氣交付使用時間為年月日,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買受人暫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則出賣人按日支付相當於總房價千分之一的千分之一。
第9部分裝修標準
第68條、室內裝修標準:室內經過裝修不得低於或者超過下述標準《人造板及其製品中甲醛釋放限量》、《溶劑型木器塗料中有害物質限量》、《膠粘劑中有害物質限量》、《木傢俱中有害物質限量》、《壁紙中有害物質限量》、《聚氨乙烯卷材地中有害物質限量》、《地毯、地毯襯墊及地毯用膠粘劑中有害物質釋放限量》、《混凝土外加劑釋放限量》、《建築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及其他安全標準。
第69條、施工標準與做法:
(1)、廳:地面_____,牆面_____,天棚_____,門窗_____,其他_____;
(2)、房:地面_____,牆面_____,天棚_____,門窗_____,其他_____;
(3)、廚:地面_____,牆面_____,天棚_____,門窗_____,其他_____;
(4)、衞:地面_____,牆面_____,天棚_____,門窗_____,其他_____;
(5)、其他:地面_____,牆面_____,天棚_____,門窗_____,其他_____;
(6)、前款沒有説明的,由作為本合同附件的《裝修施工圖》確定。
第70條、裝修材料:出賣人提供的材料和設備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有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和有中文標識的產品名稱、規格、型號、生產廠廠名、廠址等,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建築裝飾裝修材料和設備。出賣人提供的材料和設備必須符合國家環保標準,包括但不限於完工後的室內空氣質量,輻射、照明和噪音強度等指標,使買受人達到安全居住、生活的目的。出賣人違反前兩款規定的,應當立即更換和重做,更換後的材料和設備不再收費,原工期不變。
第71條、材料價格:施工使用的材料和設備見作為本合同附件的《主要材料
報價單》、作為本合同附件的《輔助材料報價單》,出賣人的人工費見作為本合同附件的《人工費報價單》;出賣人應在《主要材料報價單》和《輔助材料報價單》中註明材料和設備的名稱、生產廠廠名、廠址、品牌、型號、規格、等級、價格和數量……
第72條、裝修價款:該房屋工程總價款為_____元,其中材料費_____元、人工費_____元、管理費_____元、設計費_____元、垃圾清運費_____元、税金_____元、其他費用_____元。工程總價款是各分項價款的總和。前款所述的總價款和分項價款是出賣人的預算價格。結算價格超出預算價格的,買受人按預算價格支付工程總價款;結算價格低於預算價格的,買受人按結算價格支付工程總價款。出賣人對材料費、人工費、管理費、設計費、垃圾清運費的報價,不得超過本合同簽訂時該費用的市場平均價格;出賣人在本合同中的報價超過市場平均價格的,按市場平均價格結算;雙方對前款所述的市場平均價格有異議的,可以委託價格評估部門評估,價格評估部門的評估結論,雙方應當接受。
第73條、瑕疵補救:出賣人提供並已經使用的材料和設備與《主要材料報價單》和《輔助材料報價單》的規定不符的,買受人有權選擇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出賣人應當接受:
(1)、買受人同意繼續使用的,出賣人免收該材料和設備的費用;
(2)、買受人不同意繼續使用的,出賣人應當根據《主要材料報價單》和《輔助材料報價單》的規定更換和重做,更換後的材料和設備費減半收取,原工期不變。
(3)、玻璃幕牆:考慮到玻璃幕牆可能對室內外環境產生不良影響,出賣人承諾未經過買受人同意,不使用玻璃幕牆,否則買受人有權解除買賣合同,買受人暫不解除合同的,則出賣人按總房價的千分之一每日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第74條、品質保證:出賣人承諾裝修時將向買受人提供材料表與設計圖,如果沒有材料的詳細規格,則雙方認為由買受人將有權選擇最高品質的產品,而計價則由最低計價,例如:雙方如果沒有就門進行約定,則由買受人選擇價值5000元的門,則在最終結算時只能按1000元計價,由出賣人做為對買受人的賠償。
第75條、裝修變更:買受人變更施工內容的,出賣人應當同意。工期、總價款、《主要材料報價單》和《輔助材料報價單》的內容相應變化的,經買受人書面確認後生效。
第76條、違約責任:裝修交付使用時間為年月日,如不能達到此交付時間要求並符合前述質量標準,則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買受人暫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則出賣人向買受人按日支付相當於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10部分室內環境
第77條、健康保證:考慮到房屋室內外的各項設備及設施將對買受人的健康產生長久的影響,因此出賣人承諾與本房屋的全部設計條件均依據政府的要求進行設計;如果存有可能導致疾病傳播的設計缺陷;如不能達到此標準,則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買受人暫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於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78條、日照時間:考慮到採光系決定房屋價格的重要構成內容,出賣人承諾房屋全年在日照時間最短的一天(冬至日),其窗户能夠接受的滿窗日照時間為6小時,由出賣人提供具體數據;如不能達到此標準,則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買受人暫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於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79條、自然通風:考慮到室內通風涉及買受人的安全,系決定房屋價格的重要構成內容,出賣人承諾其自然通風性能不低於政府商品房設計標準的最高要求,具體內容由出賣人提供數據;如不能達到此標準,則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買受人暫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於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80條、室內保温:考慮到房屋保温情況將對買受人的生活質量有重要影響,出賣人承諾室內保温不低於政府商品房設計標準的最高要求,具體內容由出賣人提供數據;如不能達到此標準,則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買受人暫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於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81條、房屋隔熱:考慮到房屋隔熱情況將對買受人的生活質量有重要影響,出賣人承諾外牆隔熱不低於政府設計標準的最高要求,具體內容由出賣人提供數據;如不能達到此標準,則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買受人暫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於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82條、噪聲隔音:考慮到室內噪聲隔音將對買受人的身心健康有重要影響,出賣人承諾牆體隔聲情況不低於政府設計標準的最高要求,具體內容由出賣人提供數據;如不能達到此標準,則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買受人暫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於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83條、電磁輻射:考慮到室內外電磁輻射可能嚴重影響買受人的身體健康,出賣人承諾不低於政府設計標準的最高要求,具體內容由出賣人提供數據;如不能達到此標準,則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買受人暫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於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11部分室外環境與綠化
第84條、周邊建築:本商品房周圍米外無其他建築物,從本商品房各窗户、門及門外50米內沒有公共垃圾處理場所、污水處理站、供變電站、公共停車場、有軌交通工具等其他設施。出賣人與本商品房相連的建築物中沒有任何飯店餐飲設施、洗浴場所等其他可能聲生油污、躁音等污染的設施,以免使買受人的居住環境受到不良影響。
第85條、採光保障:出賣人應當知道在本樓房與其南側的建築物之間的距離,並承諾此距離絕對不會影響買受人所購房屋的採光;其間距係數不得小於1.8,以保證買受人所購商品房之室內的能夠直接被陽光所照射。
第86條、環境綠化:本商品房米範圍內不可能再建設任何非綠化設施,如不能達到此標準,則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買受人暫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於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87條、綠地定義:所謂綠地是處於房屋以外,種植於地面的自然植物,指高度不低於50釐米,可以包括楊樹、柳樹、槐樹、梧桐,其目的在於給買受人以心理上的舒適感覺,並且能夠產生隔音、清潔空氣的作用,綠化植物壽命不應低於XX年。
第88條、綠地面積:考慮到綠地面積將對買受人生活有重要影響,出賣人承諾本社區綠地面積為:平方米,綠化率不應低於北京市標準,交付時綠化率的計算方法為地面綠地面積與總建築面積之比,房屋交付時本社區的綠化率不低於30%,交付使用時間:年月日;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買受人暫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則出賣人向買受人按日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標準為總房價的千分之一。
第89條、氣味條款:本商品房敞開門窗後,不會聞到任何異味;室內在任何條件下均不會出現異味。雙方對是否是異味有爭議的,可以隨機選擇3人進行評價,以多數人的意見作為最終結果;此三人的決定如果未被執行,其決定應當在訴訟中作為決定性證據。
第90條、環保噪聲:本商品房敞開門窗後,白天來自室外的聲音不高於60分貝,夜晚不高於50分貝,室內原有設備不會產生任何聲音。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買受人暫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則出賣人向買受人按日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標準為總房價的千分之一。
第91條、電磁輻射:出賣人承諾不在房屋室外500米內及本商品房樓上建造或允許他人建造任何電磁發射裝置,包括尋呼台發射台、移動電話發射台、廣播電視轉發台或其他有輻射的裝置;如果有此設施,無論是否影響人體健康,買受人均有權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出賣人將承擔違約責任。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買受人暫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則出賣人向買受人按日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標準為總房價的千分之一。
第12部分社區及設施
第92條、社區名稱:本商品房所屬社區經政府地名管理機構確定為:,本小區屬於政府管理機構認可的合法社區。考慮到社區名稱的穩定性有利於買受人購買房屋的增值,因此出賣人承諾將在未來時間內始終使用的名稱為;如此名稱發生變化,出賣人承諾將賠償給買受人總房價百分之三,作為因名稱變更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賠償。
第93條、自用車位:出賣人向買受人提供安全停車的車位壹處,具體位置為:,買受人無須為此車位支付任何費用;如果需要支付費用則每月不超過元,且在買受人於年月日時即開始使用。
第94條、建設概況:本社區總用地面積為:,總建築面積為:平方米,其中商品房面積為平方米,公用建築面積為平方米,重要指標容積率為:;出賣人承諾在合同或廣告中所説明的公共設施均可在買受人入住時投入使用,如果本社區可能進行分期建設,則前述設備及設施均與後期工程無關。
第95條、施工進程:社區共有樓房幢,其中一期工程幢,二期工程幢,各期工程的開工時間與竣工時間分別為:年月日和年月日。
第96條、設施使用:社區所屬的共用設施係為社區居民生活、工作方便而建設,不應向買受人及其家庭成員收取費用,其功能不得侵害買受人利益,設計及建築標準均不低建設部相關技術標準。
第97條、參考標準:本社區的公用設施的具體質量、數量由出賣人提供數據標準,其標準不低於《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建設指標》的規定,不能提供的應當按照出賣人的各種廣告資料作為標準,最終是否達到標準則出賣人自己證明,否則推定出賣人有違約責任,其違約責任為每平方米1000元。
第98條、公共設施:幼兒園個,面積為平方米,交付使用時間:年月日;學校個,其中國小個,中學個,面積為平方米,交付使用時間:年月日;醫院(級等)個,面積為平方米,交付使用時間:年月日;停車場個,面積為平方米,交付使用時間:年月日;郵局個,交付使用時間:年月日;娛樂設施:交付使用時間:年月日;郵政交付使用時間:年月日;電話接通時間:年
月日。
第99條、道路交通:交通公路等級為:公路寬度:道路質量:;所述公路或者道路應當可通過車輛,否則不視為交付,交付使用時間年月日;本商品房可使用道路為寬度不低於6米,社區內應當有人車分行的道路,以保證買受人與家庭成員安全交通,道路標識應當符合國家或北京市最高標準。
第100條、居住安全:交付時社區內不應當有正在建設的建築物,在買受人可能經過的道路絕對不允許有任何可以產生墜落的物品;道路平面絕對不得有可能阻礙行人或者車輛的坑、溝、井或者其他產生危險的建築物或者構築物。
第101條、商品房標識:社區內的所有建築物應當有明確的標識,以利於買受人的特殊家庭成員能夠順利找到買受人所購商品房。
第102條、建設標準:出買人承諾本社區的設計與施工標準不低於《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中的最高標準,如果北京市有更為有利的設計規範,買受人有權適用此規範,雙方對標準的選擇有爭議時,買受人有權從不同的標準選擇較為有利的條款適用。
第103條、違約確定:對出賣人提供的各種設施是否合乎約定,應當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由買受人與出賣人共同隨機選擇三人,選擇方法見本合同爭議解決中的約定,由其對此爭議做出仲裁裁定。
第104條、違約責任:出賣人違反上述約定的,應當繼續履行合同,交房時間從承諾全部履行完畢之日開始計算,詳細條款見本合同的違約責任;出賣人不能在寬限期(日)內完成交付的,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買受人暫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於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13部分價格付款
第105條、公平價格:
(1)、買受人所購房屋價格為(大寫:元);
(2)、出賣人不得將同幢的其他房屋以明顯優於買受人的價格出售給其他買受人(差額應在合理範圍內),否則將認為是對買受人的岐視或價格欺詐,出賣人承諾並承認買受人有要求同等優待的權利。
(3)、均價:出賣人承諾此樓的平均價格為(大寫:元),所謂平均價格是指全樓成交款與全樓套內使用面積之比,如果在買受人發現自己所購房屋的均價並非此數額,則有權要求出賣人每平方米支付(大寫:元)的違約金。
第106條、分期付款:如房屋目前尚不能交付使用,而買受人一次將全部房款交付給出賣人顯然存有巨大風險,為此雙方商定以如下方式向出賣人支付房款:
(1)、第一次付款:相當於總房價的20%,由買受人自行於簽訂合同時支付;
(2)、第二次付款:相當於總房價的20%,由買受人通過貸款銀行於房屋主體竣工後支付。
(3)、第三次付款:相當於總房價的20%,由買受人通過貸款銀行於全部內部設備安裝完畢後支付。
(4)、第四次付款:相當於總房價的20%,由買受人通過貸款銀行於房屋全部裝修工程竣工後支付。
(5)、第四次付款:相當於總房價的20%,由買受人通過銀行於房屋交付使用且入住後支付。
第107條、工期證明:上述施工進度應當與實際情況相符,而且出賣人應當提交設計企業、施工企業和監理企業出具的證明,此證明除證明工期已經達到付款期限外,還應當由簽字證明人承諾如果不能證明工期進度的,則簽字企業及簽字人承擔連帶欺詐賠償責任。
第108條、房款障礙:如因出賣人原因致使買受人無法取得銀行貸款或公積金貸款,則出賣人在10日內比照退房條款歸還買受人已經支付的全部房款;如出賣人證明系買受人原因致使買受人無法取得銀行貸款,考慮到買受人可能受到的損失,則出賣人在10日內比照退房條款歸還買受人已經支付的全部房款。
第14部分房屋交付
第109條、交付含義:本合同所稱交付是指佔有及使用的交付,以保證買受人可以正常使用,以實現居住目的,並不代表所有權的轉移。
第110條、交付時間:商品房交付時間為年月日,社區設施環境交付時間為年月日。
第111條、交付程序:
(1)、入住通知:出賣人向買受人發出入住通知書;
(2)、書面簽收:買受人書面簽收“收到入住通知書”;
(3)、鑰匙收條:買受人書面簽收“商品房鑰匙收到條”;
(4)、隨附資料:出賣人提供商品房質量備案表、商品房長度高度細節尺寸及面積測量結果;
(5)、其他條件:其他合同中約定的條件也應當具備,房屋交付時出賣人及其他任何第三方不應再收取任何費用作為買受人入住的先決條件,否則買受人有權依此每天獲得總房價百分之一的賠償金。
(6)、不視為交房:上述條件缺少任何一條,均不構成商品房的交付。
第112條、入住繳費:出賣人不得要求買受人入住前支付以下費用:物業管理費、產權證費用、車位費用及其他由買受人享受服務的代辦費用,除此外無須支付任何費用;買受人有權拒絕支付任何本合同沒有明確説明的費用。
第113條、買受人入住:考慮到買受人在入住前已經支付了大量房款,因此出賣人在交付房屋時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礙買受人入住,出賣人同時應當保證所聘請的先期物業管理公司或者其他相關機構和人員也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礙買受人入住;當此等阻礙情況發生後,買受人有權不經過任何機構或人員的許可入住,此時任何人的阻擋行為均視為違法。
第114條、交付驗收:買受人在出賣人所建房屋完工後,可以進入室內進行觀察,並可以聘請相關專家對其進行評價,出賣人及其聘請的機構或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買受人及有關人員進入。買受人可以進行如下項目的評價與驗收:建築質量、室內設施、室內外環境、社區質量及其他驗收。
第115條、延遲交付:當出賣人無法按期交付時,則買受人有權通知出賣人解除合同,或者以予出賣人日的寬限期,在寬限期內出賣人仍然不能交付的,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
第116條、交付效力:出賣人將房屋交付給買受人後,買受人即享有房屋的使用權、佔有權、出租權、收益權,並有權對房屋進行裝修;如果房屋已經辦理完畢竣工備案,則買受人有權進入,並對房屋進行管理與控制。
第117條、文件內容:商品房質量保證書及商品房使用説明書,其內容不得低於政府最高標準。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買受人暫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於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15部分初步驗收與保修
第118條、初步驗收:鑑於商品房質量無法立即做出判斷,買受人無法在交付使用後立即對質量做出判斷,因此雙方共同認為質量的評價與驗收是一個較長的過程,買受人僅能對外觀部分進行初步使用性評價。
第119條、保修內容:主體結構、公用部分、環境設施、建築外表部分、裝修部分、室內電氣部分、室內暖通部分及其他由出賣人提供的內容;出賣人將提供全部施工圖、設計圖、各種管線圖等技術資料,以保證買受人或者買受人的集體組織或者小區業主委員會或者小區居委會能夠根據此技術資料對房屋進行全面的修繕與養護;並承諾20年之內買受人所支付的維修成本不可能高於房屋價格的20%.第120條、責任承擔:如果入住後發生漏水、裂縫等質量瑕疵,應當由出賣人承擔責任,並立即進行修復,出賣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將此責任轉移至第三方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買受人暫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於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121條、保修期間:年,從年月日到年月日共計五年;不低於建設部《房屋建築工程質量維修辦法》的規定,當開始日期與交房日期不一樣的,則從交房日期開始,按最益於買受人的時間進行計算。
第122條、故障排除:自買受人電話通知後4小時內維修人員應當到達現場,8小時內將故障排除。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買受人暫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於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16部分所有權證
第123條、房屋所有權:
(1)、取得標誌:房屋所有權的取得以北京市政府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為標誌。
(2)、取得時間: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最後期限為年月日,如出賣人不能在此最後期限前使買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則確認為無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
(3)、違約責任:一旦無法取得產權證後,出賣人應當30日內立即退還買受人已經支付的房屋款,並且賠償買受人因此而產生的一切損失。
(4)、選擇權利:當無法取得所有權證後,買受人有權選擇是否解除合同並且退房,如買受人同意延長等待時間,則可向出賣人發出同意延長辦證期的書面證明。
(5)、所有權保證:出賣人保證出賣人目前的身份系合法的出賣人,出賣人經過審查後認為買受人目前的身份可以成為合法的購買人,因此出賣人保證買受人憑藉出賣人提供的文件能夠在北京市房屋所有權登記機構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及他項權利證書,如買受人無法取得上述證明,則出賣人應當在10日內立即退還買受人已經支付的房屋款,並且賠償買受人因此而產生的一切損失:包括銀行的貸款利息、銀行罰息、訴訟費用、律師費用、裝修費用、誤工費用、無法居住而租賃房屋的租賃費用、交通費用、因重新購買房屋而產生價格上漲的損失及其他損失。
(6)、費用分擔: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時,雙方平均承擔税款費用。
第124條、所有權證的辦理:
(1)、出賣人有義務為買受人辦理所有權證書,在買受人入住前30天通知買受人支付辦理產權證所需要的全部材料,買受人提供全部材料後60日內出賣人將辦房屋所有權證的全部資料(包括出賣人的全部資料)交付給北京市房屋所有權證登記機構,並且出賣人承諾在年月日前為買受人辦理完畢房屋所有權證;如買受人在此日期前不能取得所有權證的,則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買受人暫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於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2)、買受人有權選擇是否自己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出賣人承諾出賣人提供的資料足以使買受人通過個人行為取得房屋所有權證;買受人自己辦理所有權證的,則自入住後60天內,最遲日期為年月日,出賣人將全部相關手續交付北京市區房屋土地管理局
進行備案,並將備案情況書面通知買受人,以保證買受人憑此備案可以獨立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買受人暫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於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3)、如果北京市區房屋土地管理局在為買受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時,認為出賣人提供的材料不足以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儘管買受人可能無法就此取得證據,但仍視為出賣人違約;出賣人只有通過取得權屬機構出具的證明出賣人手續完備的證明後才能免除自己的違約責任。此時出賣人應當根據北京市區房屋土地管理局或者買受人的要求提供全部資料,如果自前述要求發出之日起60天內出賣人無法提供所需文件,則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買受人暫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於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125條、轉移效力:買受人取得所有權證書後,即取得與房屋相關的全部權利,涉及房屋的風險同時發生轉移,出賣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買受人行使對房屋的所有權。
第126條、土地使用權:考慮到我國目前實行的土地使用權制度,出賣人還應當向買受人提交《國有土地使用證》,並保證上面載有買受人的姓名與權利,此項證明應當在年月日前為買受人辦理完畢。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買受人暫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於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17部分前期物業管理
第127條、物管公司:
(1)、考慮到前期物業公司由出賣人選擇,出賣人應當保證物業管理公司有較好的聲譽,有相應的資格與能力來維護買受人的各項權利;
(2)、如出賣人希望買受人選擇物業公司,則應當將物業管理公司的情況通知買受人,以使買受人正確選擇,在買受人眾多的情況下,可以在某個約定的時間內,根據多數人的選擇進行決定。
第128條、服務期限:首期物業管理公司的服務期限不超過1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限屆滿後,由小區或者本樓業主委員會另行決定;如果屆時業主委員會尚未成立,則出賣人承諾在期限屆滿後3日內組織全體業主對物業管理公司的選擇進行無記名直接投票,以決定是否繼續聘請出賣人指定的物業管理公司。
第129條、物管費用:物業公司的收費範圍與標準不得超過北京市政府的相關規定,其中保潔費:元/每月每平方米;治安費元/每月每平方米;水費:元/每噸;電費:元/每度;燃氣費:元/每平方米;其他費用:元。
第130條、管理責任:樓內外清潔,出賣人應當在買受人樓層設立可以方便使用的垃圾收集處,至少每小時清理一次;出賣人選擇的物業公司應當保證買受人及親屬和相關人員的人身安全、財產安全及汽車安全。出賣人應當承諾室外持續躁聲不高於60分貝,每小時持續時間不超過5分鐘,每月僅能有1天可產生噪聲,以保證買受人生活舒適不受影響。如果出賣人將此義務轉讓給首期物業管理公司,則應當保證其履行義務。
第131條、維修基金:如果買受人支付的維修基金由出賣人所聘請的物業公司收取,則出賣人將保證此部分維修基金不會被濫用;出賣人同時保證買受人有權隨時知道維修基金的存放地、保管人及用途;出賣人保證當買受人認為維修基金未被正確使用時,無須出示任何證據,即有權要求將維修基金存放於公證機構;如出賣人不能履行上述承諾,則買受人有權要求出賣人按總房價10%支付違約金。
第132條、服務時間:物業管理的時間至少在年月日以前開始,以保證買受人能夠及時享受到相應的物業管理服務;為保護買受人的尊嚴及權利,出賣人承諾買受人生活所有的水、電、煤氣、天然氣等費用均在公共銀行支付即可,其購買數量不受任何限制,物業公司不得控制此等費用的收取,無論如何不得限制上述資源的使用;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買受人暫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則出賣人向買受人按日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標準為總房價的千分之一。
第133條、證明責任:物業公司負責證明向買受人提供安全及時達標的物業服務,如不能證明則視為出賣人不能提供相應水平的物業服務。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買受人暫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則出賣人向買受人按日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標準為總房價的千分之一。
第18部分業主委員會
第134條、姓名知情:為方便買受人組織小區委員會或其他業主維權組織,當本樓居住者達到30%時,出賣人應當將其他業主的姓名及聯繫方法以信函形式告之買受人,以利於買受人與其他業主進行溝通;但考慮到不影響其他業主的權利,他們書面拒絕的除外。
第135條、知情權利:出賣人提供的各項證據和資料,如有相反證據足以説明與事實不符,則向買受人支付總房價百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136條、業委會登記:出賣人在入住後三個月內,出賣人承諾物業公司將召開第一次產權人會議或者產權人代表大會,六個月內將全部業主委員會的登記材料報到有關機構;每延遲一天將向買受人支付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137條、組織權利:在社區業主委員會沒有成立以前,買受人有權自己組織臨時性業主組織(如業主聯誼會),其作出的決定代表多數業主的選擇,應當視為有效的選擇。買受人有權在支付首付價款後即開始組織業主委員會或類似組織,買受人可以選擇社區公告、網絡公告、報紙公告等方式召集其他買受人蔘與,出賣人應當積極配合,為組織業主委員會提供買受人要求的證明文件,使其可以及時在相關管理機構處獲得批准或登記。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買受人暫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於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138條、通知權利:買受人有權向其他業主發佈信息或者通告,並就質量或者物業管理問題與其他業主進行協商,出賣人不得阻礙買受人行使此權利;鑑於買受人的弱勢地位,出賣人對於買受人在業主委員會籌建或運行中的言行,不應向買受人提出任何侵權責任要求。
第139條、財物交付:出賣人應當將相關財產,在業主委員會成立後3日內開始辦理交接手續,每天工作時間不低於8小時,並且在30日將全部財產交付完畢,對於其中有損壞的財產應當修復或者以市場價格進行賠償;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買受人暫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於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19部分消費者權利保護
第140條、身份權利:買受人作為商品房的消費者,其知情權利及其他權利應當得到尊重和保護。買受人有權就組織業主維權機構在所居住區內或者新聞媒介發佈維權信息,出賣人及聘請的前期物業管理公司不應阻礙買受人行使上述權利。
第141條、知情內容:買受人有權獲知與房屋相關的施工進度、設計、施工、監理、測量、物業管理機構的資格等信息,有權取得與本商品房相關的設計文件、與本商品房所有權相關的法律文件複印件,並有權獲得與房屋相關的訴訟信息;出賣人承諾在房屋交付前將此等全部資料保存於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使買受人隨時可依據有關規定進行查驗閲讀;如果買受人無法在此等機構查閲房屋相關資料,則推定出賣人建築工程質量存有瑕疵,出賣人將一次性補償買受人5萬元。
第142條、施工進度:出賣人將根據向有關機構提供的工期進行施工,現有的工期計劃基礎部分(地基土石方、結構、正負零)將於年月日完成;主體結構完工時間:年月日;樓外屋面裝修完成時間年月日;室內裝修和設施安裝:年月日;交付使用年月日。
第143條、工程監督:鑑於建築工程完工後,房屋質量的瑕疵可能在短時間內無法發現,為保護買受人的合法權利,買受人有權對施工工期和工程質量進行監督;當出賣人未按照合同約定由完成建築工程時,或者承建人沒有按照政府的強制性規定進行施工時,或者監理人不能履行質量監督義務時,除非出賣人提出相應的擔保,買受人有權提出解除合同,無須等待最後交房日期;買受人暫時不退房的,則出賣人向買受人按日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標準為總房價的千分之一。
第144條、參與爭議:如出賣人可能與房屋相關的權利與其他第三方進入訴訟或者仲裁,例如設計施工監理擔保抵押等爭議,應當及時就法律文件、開庭等事項通知買受人,以使買受人對於此事情對未來權利的影響做出正確的判斷,保護買受人的合法權利。
第145條、房屋驗收:買受人有權就商品房質量、商品房面積、環境質量、環境面積、水、電、暖、燃氣等可能影響商品房質量及居住質量的全部方面進行單項或者綜合驗收。
第146條、驗收方式:買受人有權查閲相關文件原件,並有權複印;買受人有權聘請相關專家進入商品房內部進行鑑定;買受人進入前提前一天通知出賣人,出賣人應當安排人員協助鑑定,如出賣人或現場管理人員拒絕買受人進行鑑定,則視為出賣人違約。
第147條、驗收文件:出賣人應在商品房項目竣工後90天內,提交市建築質量管理機構出具的質量檢測報告。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買受人暫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於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148條、欺詐責任:出賣人不能證明自己向買受人提供的許可文件複印件與真實的許可文件系相同內容的,視為對買受人的欺詐;出賣人應當向買受人支付總房價款10%的違約金。
第149條、撤銷權:鑑於買受人的弱勢地位及房屋質量瑕疵顯示的滯後性與長期性,同時考慮到買受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權過程中,可能將遭受來自各方的脅迫,因此雙方均認為構成買受人行使撤銷權的事由可能在本合同簽字或房屋所有權證取得3年後出現,買受人有權在取得相關機構提供的評估、評價或監測報告後1年內(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就合同條款依法行使撤銷請求權,出賣人承諾不以時效作為責任免除的理由。
第150條、消費者組織:買受人在簽訂本合同後,即有權組織其他消費者對出賣人的施工或者管理進行監督,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規定的各項權利,買受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買受人行使此
項權利;買受人有權委託消費者權利保護機構就有關事項與出賣人進行談判,以獲得更多的權利保護,但放棄權利的事務必須取得買受人的書面同意。
第151條、權利行使:買受人有權查看原件,並有權保留複印件,出賣人應當書面回答買受人提出的各項質詢;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買受人暫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於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20部分抵押擔保
第152條、抵押登記:鑑於買受人在簽訂合同後即將支付大部分款項,而房屋在短期內尚不能交付,此等情況可能使買受人在未來面臨巨大風險;為此出賣人承諾將與買受人所購房屋相關的土地使用證及在建工程抵押給買受人,並在合同簽訂之日起3天到不動產抵押登記機構辦理抵押手續,並且應當在30天內將此程序辦理完畢,以使買受人在出賣人面臨破產風險時能夠優先得到受償,從而減小買受人可能產生的損失;如不能按時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則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買受人暫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於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153條、定金情況:本合同簽訂之前,買受人已經於年月日向出賣人支付定金元,如出賣人不能按時交房,則除承擔向買受人支付延期交付違約金的責任外,還承擔不能交付的雙倍返還定金的責任;如無法同時取得定金與違約金,則買受人有權從中選擇。
第154條、土地抵押:出賣人保證在買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前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押土地使用權。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買受人暫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於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155條、抵押知情:買受人有權在任何時候,要求出賣人提供《國有土地使用證》,出賣人在買受人發出通知之日起三天內不能提供的,則視為出賣人違約。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買受人暫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於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156條、禁止抵押:出賣人保證此商品房在轉移所有權以前未經過任何抵押,出賣人保證此商品房在向買受人轉移所有權過程中不會進行任何形式抵押;同時保證房屋竣工前的在建工程、施工原材料等未經過任何方式的抵押;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買受人暫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於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157條、權利擔保:出賣人保證在商品房所有權轉移過程中,其他任何第三方不會對買受人所購的房屋提出任何權利(包括但不限於抵押權、留置權等)要求,不會要求買受人支付任何價款以達到取得所有權的目的。如發生此等情況,則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買受人暫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於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158條、無效擔保:出賣人保證本合同的有效性,如本合同無效則由出賣人承擔全部責任,由出賣人賠償本合同所列的買受人之各項損失。
第21部分合同變更
第159條、基礎變更:當出現買受人婚姻變化、買受人生理變化、買受人行為能力變化、買受人支付能力變化、買受人經營情況變化時,雙方應對合同進行變更。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買受人暫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於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160條、買受人變更:如果買受人在本合同執行期間,家庭成員發生變化,出賣人應當根據買受人的要求,對本合同進行相應的修改;當離婚時,出賣人應當根據買受人的離婚協議或者判決或者調解書,將合同的買受人變更為買受人指定的人。
第161條、設計變更:考慮到本合同簽訂後,商品房尚未竣工,期間出賣人可能會對房屋的户型(包括門窗的位置與大小尺寸)、面積、質量、社區設施等進行變動性修改,為此出賣人承諾此等修改在設計完畢後首先應當徵得買受人的書面同意及簽字,未經過此等認可程序,即使變更設計經過行政管理機構的許可,仍然視為違約;此時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買受人暫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於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162條、義務轉讓:未經買受人書面認可,出賣人不得隨意轉讓本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未經買受人許可而轉讓的,買受人有權繼續向出賣人主張合同約定的權利。
第163條、權利義務轉讓:買受人有權將自己的全部權利和義務轉讓給自己的家庭成員,轉讓時出賣人應當簽字認可,並與新的買受人簽訂合同,現有的合同條款無條件適用於新的買受人,如需要增加新的條款,則另行協商;買受人將自己的權利和義務轉讓給家庭成員以外的其他人的,應當符合合同法的規定。
第22部分合同終止與解除
第164條、合同終止:當出現以下情況時,本合同終止:
(1)、出賣人按時按質交付商品房,買受人對商品房質量、環境質量、物業管理服務沒有提出任何異議時,並且依約取得了房屋所有權證書;
(2)、出現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且買受人書面認可的其他情形時。
第165條、解除條件:出賣人沒有按時交付商品房、或出賣人沒有按約定提供商品房質量或者環境質量、或出賣人不能交付商品房、或出賣人不能履行本合同約定的其他責任時均可構成買受人解除合同退房的正當事由;買受人可以通過信函的形式向出賣人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第166條、解除後果:合同解除後出賣人返還買受人已經支付的全部項款(包括銀行貸款及公積金貸款),並且賠償買受人的全部損失;對於延遲交付的應當支付延遲違約金,對於不能交付的還應當支付兩倍定金。
第23部分退房程序
第167條、基本原則:雙方通過協議或者判決或者仲裁解除合同、撤銷合同或者宣佈合同無效並退房的,應當按照本部分規定的程序進行;雙方在計算本合同中任何一項費用或者金額時需要涉及比例計算的,均以總房價為依據。
第168條、退房通知: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的,可以通過掛號信或者傳真或者電話的形式向出賣人提出;有壹名證人(與買受人的身份關係不受限制)證明的,也應當認為買受人通過口頭提出過退房要求。
第169條、退房程序: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後15日內,出賣人應當退還買受人已經支付的全部房款,並且負責辦理買受人與貸款銀行解除或者終止合同的全部手續,在所述手續或者文件尚未簽訂前,出賣人應當代替買受人向貸款銀行支付每月支付的本金與利息。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後,出賣人除承擔前述條款的義務外,還應當賠償買受人因請求損害賠償所支付的其他相關費用。
第170條、退還房款:出賣人應當在買受人發出退房通知後將全部購房款返還給買受人,並且辦理完畢向公積金管理機構或者貸款銀行還款手續。如果無法辦理完成前述內容,則自買受人發出退房通知後第16日至買受人取得全部房款之日,出賣人應當每天向買受人支付總房款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171條、個人房款:出賣人在解除合同前先向買受人退還個人支付的購房款;不能支付的,則出賣人向買受人按日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標準為總房價的千分之一第172條、銀行借款:自買受人發出要求退還房款的通知後,出賣人應當承擔買受人向銀行歸還貸款的義務,並且向買受人出示已經向銀行還清全部貸款及利息的協議或合同;對於公積金貸款的比照此條進行。
第173條、借款合同:出賣人應當承擔要求銀行與買受人解除合同的義務,如不能解除,則由出賣人承擔向銀行歸還借款的義務;同時出賣人向買受人按日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標準為總房價的千分之一。
第174條、退房賠償:出賣人還應當向買受人支付雙倍定金,並不影響買受人基於出賣人延遲履行合同義務而取得相應的違約金。其他費用:出賣人支付上述錢款後,買受人有權依法或依約要求支付其他費用。出賣人還應當根據本合同的約定和事實情況賠償損失,此種損失包括但不限於各種直接損失。
第175條、退房責任:如果在年月日無法退還房款,應雙倍返還定金;上述項目的最終還款期限為年月日,每延遲一日,出賣人向買受人支付總房款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176條、禁止行為:在出賣人沒有向買受人還清上述款項前,出賣人不得將買受人已購房屋出售、轉讓、抵押給其他任何人;如有前述行為的,則視為無效;買受人依然享有本合同規定的各項權利,直至出賣人清償完畢對買受人負有的全部債務。
第177條、精神損害:考慮到購房所花費的種種精力與退房時產生的不良心理影響,如果雙方協商退房的,且出賣人能夠在15天內辦理完畢全部退房手續,買受人並不要求沒有獲得精神損害賠償,否則出賣人將按則每天500元的標準向買受人支付精神賠償金。
第178條、責任擔保:無論是否經過訴訟或仲裁,如出賣人無法歸還房款,或無法賠償買受人的其他損失時,則應將尚未售出的房屋或在建工程或其他財產為作擔保提供給買受人。
第24部分違約責任
第179條、責任前提:本合同所述內容為對雙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權利和義務的確認,考慮到買受人在購買房屋時可能承擔的巨大風險,如出賣人不能滿足合同中某條款中規定的義務,出賣人除承擔某條款中規定的違約責任外,還應承擔本部分條款中規定的其他責任,以使買受人的權利得到充分的尊重與保護。
第180條、責任種類:買受人有權選擇適用下列一種或幾種責任,向出賣人主張權利:
(1)、全部房款:返還買受人已經支付的全部款項(包括銀行貸款及公積金貸款)。
(2)、全部損失:出賣人應當根據本合同列明的內容,賠償買受人的全部損失。
(3)、日違約金:出賣人向買受人按日支付相當於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4)、雙倍定金:出賣人向買受人支付相當於雙倍定金的價款。
(5)、權利選擇:當出賣人發生違約時,在確定責任時如果發生違約金與返還定金同時適用時,出賣人應當一併給付,第181條、雙倍賠償:考慮到買受人為購買房屋所承擔的巨大風險,如果出賣人不能如實履行義務,將給買受人造成無法彌補之損失,為此出賣人承諾,當出現如下情況時將除退還全部房款外,另外按日向出賣人支付相當於總房價的千分之一損失;如果買受人要求退房,出賣人將向買受人支付兩倍的房款以示對欺詐的處罰;如果買受人不退房,則有權要求出賣人就部分欺詐內容進行兩倍的賠償:
(1)、土地權利瑕疵:指出賣人未根據土地出讓合同付清土地出讓金或其他相關價款,致使買受人在合同簽訂後二年之內無法取得《土地使用權證》的;
(2)、房屋權利瑕疵:指出賣人在交付房屋後一年之內不能根據國內現行法律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合法證明;或者出賣人未經買受人書面同意,就房屋與其他買受人簽訂合同致使買受人;
(3)、房屋質量瑕疵:指房屋不
能獲得有關機構做出的質量優良的等級評價;
(4)、影響採光瑕疵:指房屋在採光方面不能保證全部南向窗户(接受陽光一方)每日6小時的滿窗日照;
(5)、社區施設瑕疵:是指出賣人提供的社區施設不能符合普通消費者根據發佈的廣告所產生的預期設想;
(6)、擔保欺詐:是指出賣人不經買受人書面同意,將房屋抵押給其他權利主體;
第182條、部分賠償:考慮到房屋的構成因素較為複雜,可能會出現重要部件或者條款出現欺詐,雖然未必導致買受人退房,但仍然會對買受人的生活造成影響,因此出賣人承諾,當出現以下情況時,將根據不能實現部分的價格向買受人支付至少雙倍的賠償金:
(1)、建築施工:指建築材料、施工企業、設計內容未經買受人書面同意的變更;
(2)、裝修品質:指裝修材料、施工企業、設計內容未經買受人書面同意的變更;
(3)、設備品牌:指室內外設備未經買受人書面同意的變更;
第183條、選擇權利:買受人有權就上述違約責任的一部分先行主張權利,一部分權利的實現並不表明買受人放棄其他權利,除非買受人書面同意不適用選擇條款。
第25部分買受人損失
第184條、現實損失:買受人的損失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項現實損失:支付的房款、買受人貸款利息、買受人已支付房款利息、購買商品房所產生的交通費用、保險費用、查閲資料的費用、公證費用、誤工費用。
第185條、預期損失:買受人的損失還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項可以預見的費用:租賃其他居住地產生的租賃費用、因外界影響無法正常居住而外出租房的費用、商品房設備質量造成的損失、因此可能的其他獲利機會、因房價上漲產生的價格損失,重新購買商品房時用於洽談合同的支出。
第186條、損害賠償:如因為出賣人提供的設備導致買受人或其親友產生人身傷害時,出賣人除了應當向受害人支付醫療費用、誤工損失等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必要損失以外,還應當支付至少10萬元至50萬元賠償金給受害人,導致死亡的應支付300萬元賠償金給受害人的繼承人。
第187條、救濟費用:買受人因為商品房質量、商品房面積、商品房交付時間、商品房環境向出賣人提起訴訟或者仲裁申請,出賣人應當承擔買受人的訴訟費用、仲裁費用、律師費用、鑑定費用、測量費用、評估費用。
第188條、合同無效:出賣人已經對買受人的資格進行了審查,認為買受人目前不可能出現合同無效的後果,因此如果本合同無效,買受人有權推定全部無效的責任由出賣人承擔;無論何等原因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出賣人除退還全部房款(包括但不限商業銀行貸款或者公積金貸款),還應當支付本合同所述的買受人的現實損失、預期損失及救濟費用。
第26部分爭議與其他
第189條、救濟方式:當本合同產生爭議時,買受人有權選擇仲裁或訴訟;如果選擇仲裁,則仲裁管轄機構為:北京仲裁委員會;如果選擇訴訟,則訴訟管轄地為房地產所在地法院。
第190條、訴訟仲裁:由於買受人在購買房屋中處於弱勢地位,而且訴訟成本相對較大,因此買受人如果就退房提出訴訟或仲裁,可以先就定金或違約金或全部房款或部分房款或其他損失提出,如果法院判決出賣人應當退還上述訴訟請求的任何部分,則出賣人在收到此判決書後不但應當退還定金,而且還應當退還全部房款。
第191條、通知方式:買受人的關於主體資格、房屋設計、重大質量事件、室內任何長度或高度尺寸的任何變化均為合同的變更;此等變更應當以書面形式在事件或者行為發生之日3日內以掛號郵件送達或者親自送達;出賣人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任何變動情況,沒有買受人的書面簽字認同,此變動不對買受人產生任何效力;如由此變動給買受人造成損失,則出賣人應當承擔全部責任。如果買受人不同意上述變化,則有權解除本合同,出賣人應當於3日內退還全部已經支付的房款;買受人也可暫不解除本合同,要求出賣人按原合同交付房屋,出賣人不能按照原合同交付的,則每天向買受人支付相當總房價千分之一違約金直到合同解除。
第192條、證明原則:鑑於出賣人在購買過程中處於優勢地位,而且由於出賣人保存有房屋建築所需要的全部設計施工等文件,而買受人無法取得此類文件,故則雙方發生爭議時,應當由出賣人負責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或者沒有違約,不能證明的則視為買受人有過錯或者有違約行為。
第193條、證明責任:買受人在向出賣人主張權利時,出賣人有證明買受人已經放棄權利要求的義務,如果出賣人無法證明買受人曾經書面放棄過權利,則認為買受人主張過此等權利;買受人有權先就證明責任向出賣人提起訴訟,出賣人應當根據買受人的要求提供證據、文件或其他信息。
第194條、民間仲裁:考慮到正式訴訟及仲裁可能會產生較大的費用,而某些問題可能無須複雜的法律知識僅憑常識即可做出判斷,出賣人與買受人在產生爭議時可以先就某些問題自願選擇民間人士進行仲裁,選擇的方式為雙方共同於某時某地隨機邀請三位人士,在雙方陳述各自觀點後由此三人迅速做出書面裁決;雙方應當尊重此裁決的效力,並且自願予以履行;考慮到此裁決可能不具備強制執行效力,但可作為有效證據在未來的訴訟或仲裁中加以使用。
第195條、適用法律:如果中央政府或者北京地方政府具有立法資格的機構頒佈新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標準,買受人有權進行選擇,如果出賣人需要適用或者必須適用的,應當將法律文本提供給買受人,並將複印件交付買受人。本合同在適用標準時,使用最優、最高或者最嚴等含義,均是指最有利於買受人的標準,如雙方發生爭議,則由買受人確定適用標準。
第196條、法律衝突: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如各種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標準之間有衝突之處,買受人有權選擇適用條款;如果新法律規章中規定過去的法律或者法規失效,而買受人認為應當選擇過去的法律或者法規時,則應當適用於過去的法律或者法規。
第197條、合同解釋:本合同與《商品房買賣合同》有同等效力,如條款之間有不同含義,則由買受人決定適用何種條款;如本合同條款中存有缺、錯字,則由買受人進行更正解釋。本合同及其他相關文件均使用漢語,文字為中央政府頒佈使用的現行簡化漢字;其他語言的文本僅作為參考,如需變更語言,需經當事人雙方書面同意。
第198條、合同數量:考慮到本合同在未來數十年內將作為買受人獲得房屋所有權的合法證明,因此合同數量將不同於一般情況,共計壹式9份,雙方各執3份,買受人貸款銀行1份(如有多家貸款銀行則每個銀行1份),保險公司1份,權屬登記機構1份;
第199條、合同生效:買受人與出賣人或出賣人的代理人共同簽字後生效;考慮到合同將首先由買受人簽字,而後由出賣人最後蓋章,此前全部合同均由出賣人保存,因此合同簽訂後出賣人應當向買受人提供一份由代理人簽字的複印件,待全部合同原件簽字或蓋章後,出賣人應當承諾負有將合同原件交付給買受人的義務;如果出賣人最終提供的合同原件與簽字複印件不一致,除非得到買受人的重新認可,否則將全部合同無效,且造成合同無效的責任由出賣人承擔。
第27部分合同附件
第200條、雙方信息:
(1)、出賣人資料:出賣人營業執照、出賣人資質證、出賣人代理人身份證;
(2)、買受人資料:買受人身份證複印件,其他代理人身份證複印件。
(3)、許可文件:市政府立項證明、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包括附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房屋銷售許可證、開工證。入住時交付:房屋竣工驗收報告、商品房使用説明書、商品房質量保證書;
(4)、技術文件:商品房平面圖、電氣平面圖、供水平面圖、供暖平面圖、其他線路平面圖、裝修平面圖、細部施工圖。
第201條、上述及其他文件,如果需要確定買受人是否收到,則以買受人提供的收據為依據;對於買受人提交的文件,如果在買受人發出通知後10天內,出賣人沒有向買受人發出沒有收到文件的聲明,則視為出賣人已經收到。
第28部分法律法規及標準
第202條、基本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及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北京市實施《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權屬登記管理辦法、房地產經營管理條例、商品房銷售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規劃法、北京城市規劃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北京市建築市場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北京市內銷商品房管理暫行規定(95-4-18)、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北京市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
第203條、質量面積: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築質量管理條例、北京市建築質量管理條例、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建設部《房產測量規範》(gb/t179861-XX)、建設部《房產圖圖式》(gb179862-XX)、《北京市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築面積分攤暫行規定》、《北京房地產測繪細則》。
第204條、相關技術規範:
(1)、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gb50180);
(2)、住宅設計規範(gb50096-1999);
(3)、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j16);
(4)、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45);
(5)、民用建築設計通則(jgj37);
(6)、民用建築隔聲設計規範(gbj118);
(7)、民用建築照明設計規範(gbj133);
(8)、民用建築節能設計標準(採暖居住建築部分)(jgj26);
(9)、建築給排水設計規範(gbj15);
(10)、採暖通風和空氣調節設計規範(gbj19);
(11)、城鎮燃氣設計規範(gb50028);
(12)、方便殘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築物設計規範(jgj50);
(13)、民用建築熱工設計規範(bg50176);
(14)、汽車庫建築設計規範(jgj100);
(15)、建設部等機構頒發的其他建築裝修類規範及驗收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