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概念範文網>合同>投資合同>

投資合股協議書(精選3篇)

投資合同 閲讀(1.87W)

投資合股協議書 篇1

姓名________

投資合股協議書(精選3篇)

性別________

年齡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他合夥人按上列項目順序填寫)

第一條合夥宗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合夥名稱、主要經營地: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合夥經營項目和範圍: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合夥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________年。

第五條出資金額、方式、期限。

(一)合夥人___(姓名)以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元。(其他合夥人同上順序列出)

(二)各合夥人的出資,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交齊。

(三)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___元。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六條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合夥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一)盈餘分配:以______________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二)債務承擔:合夥債務先以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以_____________為依據,按比例承擔。(特別提示: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可以約定按各合夥人各自投資或者平均分配。未約定分擔比例的,由各合夥人按投資分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後,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____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應負擔的部分。)

第七條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一)入夥。1.新合夥人入夥,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2.承認並簽署本合夥協議;3.除入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夥的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夥。

1.自願退夥。合夥的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

①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③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____日通知其他合夥人。合夥人擅自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當然退夥。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③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強執行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以上情形的退夥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夥生效日。

3.除名退夥。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③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④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____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合夥人退夥後,其他合夥人與該退夥人按退夥時的合夥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出資的轉讓。允許合夥人轉讓其在合夥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入夥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夥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

第八條合夥負責人及合夥事務執行。

(一)全體合夥人共同執行合夥企業事務。(適用於規模小的合夥企業。)

(二)合夥協議約定或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_______為合夥負責人,其權限為: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2.對合夥事業進行日常管理;3.出售合夥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4.支付合夥債務;5.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夥人的權利:1.合夥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2.合夥人享有合夥利益的分配權;3.合夥人分配合夥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約定進行,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4.合夥人有退夥的權利。

(二)合夥人的義務:1.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維護合夥財產的統一;2.分擔合夥的經營損失的債務;3.為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條禁止行為。

(一)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夥,造成的損失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二)禁止合夥人參與經營與本合夥競爭的業務;

(三)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進行交易。(四)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十一條合夥營業的繼續。

(一)在退夥的情況下,其餘合夥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夥人入夥經營。

(二)在合夥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夥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接納繼承人為新的合夥人繼續經營。

第十二條合夥的終止和清算。

(一)合夥因下列情形解散:1.合夥期限屆滿;2.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3.已不具備法定合夥人數;4.合夥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5.被依法撤銷;6.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夥的清算:1.合夥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債權人。2.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或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自合夥企業解散後____日內指定______合夥人或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____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3.合夥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合夥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夥所欠税款;合夥的債務;返還合夥人的出資。4.清償後如有剩餘,則按本協議第六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5.清算時合夥有虧損,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六條第二款的辦法辦理。各合夥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夥人由於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第十三條違約責任。

(一)合夥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________年仍未繳足出資,按退夥處理。

(二)合夥人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他合夥人不願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夥人,可按退夥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夥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三)合夥人私自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夥處理;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四)合夥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合夥企業法》而導致合夥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夥人承擔賠償責任。(五)合夥人違反第九條規定,應按合夥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夥人決定除名。

第十四條合同爭議解決方式。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夥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蘇州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五條其他。

(一)經協商一致,合夥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後的內容為準。

(二)入夥合同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___份,合夥人各執一份,送登記機關存檔一份。(四)本合同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

時間:

地點:

投資合股協議書 篇2

姓名,性別, 年齒,住址:

姓名,性別, 年齒,住址:

姓名,性別, 年齒,住址:

第一條 合股 稱號:

第二條 次要 運營 所在:

第三條 合股 運營 名目及 範疇:

第四條 合股 限期:

第五條出資金額、 限期、 方法

(一) 合股人以現金 方法出資,計 羣眾幣_____元;

合股人以現金 方法出資,計 羣眾幣_____元;

合股人以現金 方法出資,計 羣眾幣_____元

(二)本 合股的各 合股人的出資 金錢應於 年代日,交到本 合股在銀行開立的 配合賬户中,賬號:,此為各 合股人 志願 參加 合股的 意義 暗示,此款為各 合股人的首期出資,若在 合股 事件投入 過程當中 需求 持續追加出資的,各方 合股人 仍然 根據以上出資比例追加出資額。

(三)本 合股 約莫需出資 羣眾幣元。

合股 時期各 合股人的出資為共有 財富,不得 隨便 朋分。

合股 停止後,各 合股人 財富仍為 小我私家 財富,屆時予以返還。

第六條 合股 賣力人及 合股 事件 施行

(一) 部分 合股人 配合 施行 合股 事件。

(二) 合股 和談 商定或 部分 合股人 決議 選舉為 合股 賣力人,其權限為;

一、對外 展開 營業,訂立 條約;

二、對 合股 事件 停止 一樣平常 辦理;

三、 運營 辦理 合股 事件,購進 經常使用 貨色, 保護 辦理 合股的 財富物品;

四、 付出 合股 債權;

第七條 紅利 分派與 債權 負擔

合股各方 配合 運營,共擔 危險,共負盈虧。

(一) 紅利 分派,以本 合股的各 合股人的出資比例為 根據,對本 合股 發生的利潤及 紅利依此比例 停止 分派。

(二) 債權 負擔: 合股 債權先以 合股 財富 歸還, 合股 財富 不敷以 了債時, 按照我國 無關 法令的 劃定,各 合股人以各自的 財富按出資比例 負擔 債權。

第八條入夥、退夥、出資的 讓渡

(一)入夥。

一、新 合股人入夥, 必需經 部分 合股人 贊成;

二、 認可並 簽訂本 合股 和談,同時依本 合股的出資比例 交納出資 金錢;

三、除 合股 和談 還有 商定 之外,新 合股人與原 合股人有 劃一 權利, 負擔 劃一 義務。

入夥的新 合股人對入夥前的 債權 負擔連帶 義務。

(二)退夥。

一、 志願退夥。

合股的 運營 限期內有 以下 情況之 臨時, 合股人 能夠退夥;

(1) 和談 商定的退夥事由 呈現;

(2)經 部分 合股人 贊成退夥(3) 發作難以 持續 參與 合股的事由( 需求有證據 證實), 合股 和談未 商定 運營 限期的, 合股人在不影響 合股 事件 施行的 狀況下, 能夠退夥,但 該當30日 告訴 其餘 合股人。

合股人 私自退夥的, 該當 補償 喪失。

二、 固然退夥, 合股人有 以下 情況之一的, 固然退夥;

(1) 滅亡 大概被依法 宣佈 滅亡;

(2)被依法 宣佈為無民事 舉動 才能的;

(3) 小我私家 損失 了債 才能,被 羣眾法院 強迫 施行在本 合股的 局部 財富份額。

以 下情形的退夥以 實踐 發作之日為退夥 見效日。

三、 革職退夥。

合股人有 以下 情況之一的,經 其餘 合股人 分歧 贊成, 能夠 決定將其 革職;

(1)未 實行出資 任務;

(2)因 成心或 嚴重 不對給 合股 事件 形成 喪失;

(3) 施行 合股 事件有不 合理 舉動;

(4) 和談 商定的 其餘事由。

對 合股人的 革職 決定 該當書面 告訴被 革職人,被 革職人接到 告訴之日 見效 革職人有 貳言的, 能夠接到 告訴之日起30內 告狀, 合股人退火後, 其餘 合股人與該 合股人按退夥時的 合股 財富 情況 停止 預算。

(三)出資的 讓渡。

許可 合股人 讓渡其在 合股中 局部或 部門 財富份額。

在 劃一 前提下, 合股人有優先受償權如向 合股人 之外的第三人 讓渡,第三人應按入夥 看待, 不然以退夥 看待 讓渡人,第三人受讓 合股 財富份額的,經 修正 合股 和談即成為 合股人。

第九條 合股人的 權益和 任務

(一) 合股人的 權益:

一、 合股 事件的 運營權、決議權、監視權,合股 運營 舉動由 合股人 配合 決議, 不管出資 幾, 每一個人都有表決權;

二、 合股人享有 合股 長處的 分派權;

三、 合股人 分派 長處應以出資額比例 大概 條約的 商定 停止, 合股 運營 積聚 財富歸 合股人共有;

四、 合股人有退夥的 權益。

(二) 合股人的 任務:

一、 根據 合股 和談的 商定 保護 合股 財富;

二、 分管 合股的 運營 喪失的 債權;

三、為 合股 債權 負擔連帶 義務。

第十條 制止 舉動

(一)未經 部分 合股人 贊成, 制止任何 合股人 擅自以 合股名義 停止 營業 舉動;

如其 營業 得到 長處歸 合股, 釀成的 喪失按 實踐 喪失 停止 補償。

(二) 制止 合股人 到場 運營與本 合股 合作的 營業;

(三)除 合股 和談 還有 商定 大概 部分 合股人 贊成外, 合股人不得同本 合股 停止 買賣。

(四) 合股人不得 處置 損傷本 合股 長處的 舉動。

第十一條 合股 停業的 持續

(一)在退夥的 狀況下, 其他 合股人有權 持續以原 合股 稱號 持續 運營原 合股 債權, 也能夠 挑選 吸取新的 合股人入夥;

(二)在 合股人 滅亡或被 宣佈 滅亡 狀況下,依 滅亡 合股人的 擔當人的 挑選,既 能夠退 擔當人應 擔當的 財富份額, 也能夠 按照 合股 和談的 商定 大概經 部分 合股人 贊成為新的 合股人。

第十二條 合股的 停止和 清理

(一) 合股因 以下 情況 閉幕

一、 合股 限期屆滿;

二、 部分 合股人 贊成 停止 合股 干係;

三、不 具有法定 合股人數;

四、 合股 事件 實現或 不克不及 實現;

五、被依法 打消;

六、 其餘法定 緣故原由;

(二) 合股的 清理

一、 合股 閉幕後 該當 清理,並 告訴 債務人;

二、 清理人由 部分 合股人 擔當或經 部分 合股人過 對摺 贊成。

自 合股 構造 閉幕後15內指定 合股人或 拜託第三人, 擔當 清理人。

15日內未 肯定 清理人的 合股人或 短長 干係人可 請求法院指定;

三、 合股 財富在 付出 清理 用度後,按 以下 次第 了債: 合股所欠招用職工 人為和社保 用度;

税款;

合股人的出資;

四、 了債後 若有 盈餘,按本 和談第七條第一款 法子 停止 分派;

五、 清理時 若有 吃虧, 合股 財富 不敷 了債的 部門,按第七條第二款 法子 打點,各 合股人 負擔 有限連帶 義務, 合股人 因為 負擔連帶 義務, 了債數額 超越其 該當 負擔的數額時,有權向 其餘 合股人追償。

第十三條 守約 義務

(一) 合股人未 定期 交納或未交足出資的, 該當 補償由此給 其餘 合股 天然成的 喪失;

假如 過期三個月仍未 交納出資,按退夥 處置;

(二) 合股人未經 其餘 合股人 贊成而 讓渡其 財富份額的, 其餘 合股人 不肯意 採取受讓 報酬新的 合股人的,可按退夥 處置, 讓渡人應 補償 其餘 合股人由此 釀成的 喪失;

(三) 合股人 擅自以其在 合股 構造中的 財富份額出質,其 舉動 有效,由此給 其餘 合股 天然成 喪失, 負擔 補償 義務;

(四) 合股人 嚴峻 違背本 和談或 嚴重 不對 招致 合股 構造 閉幕的, 該當對 其餘 合股人 負擔 補償 義務。

第十四條 和談爭議 處理 方法

凡因本 和談或與本 和談 無關的 統統爭議, 合股人之間應 配合的 充實 停止 商議,如 商議 不可,提交 條約 簽署地法院 處理。

第十五條 別的

(一)經 商議 分歧, 合股人 能夠 修正本 和談或對本 和談未盡 事件 停止 彌補, 彌補、 修正內容與本 和談相 牴觸的,以 彌補、 修正的內容為準。

(二)各 合股人的出資 憑據是本 和談的 構成 部門。

(三)本 和談一式份各 合股人各執一份。

(四)本 條約經 部分 合股人 署名或 蓋印後即 發作 法令 見效。

合股人( 具名 蓋印):

年代日

投資合股協議書 篇3

合股合作協議書範本一

甲方代表:

身份證號:

住所:

姓名:

身份證號:

住所:

姓名:

身份證號:

住所:

乙方(法人):

地址:

以上各方共同投資人(以下簡稱“共同投資人”)經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各方共同出資合股,並由乙方作為發起人參與(暫定名,以下簡稱“股份公司”)的發起設立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合作項目

見附件一:(暫定名)商業計劃書。

第二條共同投資人的投資額和投資方式

共同出資人的出資總額(以下簡稱“出資總額”)為人民幣_萬元人民幣(大寫:元人民幣),其中,各方出資分別:甲方出資元人民幣(大寫:元人民幣),佔出資總額的%;甲方出資元人民幣(大寫:元人民幣),佔出資總額的%;甲方出資元人民幣(大寫:元人民幣),佔出資總額的%;乙方出資元人民幣

(大寫:元人民幣),佔出資總額的%;

各方一致同意甲方用出資額參與購買股權,其中持有%股權,持有%股權,持有%股權,甲方以該股權作為出資,參與股份公司的發起設立,乙方將持有股份公司股本總額的%。

各共同投資人應於年月日前將上述出資額解入指定的銀行:;用以設立(暫定名)。雙方應在本協議生效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股份有限公司的工商註冊工作。

第三條利潤分享和虧損分擔

共同投資人按其出資額佔出資總額的比例(或按其股權佔股份公司總股本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資的利潤,分擔共同投資的虧損。

共同投資人各自以其所佔股份公司股權比例為限對共同投資承擔責任,共同投資人以其出資總額為限對股份有限公司承擔責任。

共同投資人的出資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為共同投資人的共有財產,由共同投資人按其股權比例共有。

共同投資於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轉讓後,各共同投資人有權按其股權比例取得財產。

第四條事務執行

1.共同投資人委託乙方代表全體共同投資人執行共同投資的日常事務,包括但不限於:

(1)在股份公司發起設立階段,行使及履行作為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權利和義務;

(2)在股份公司成立後,行使其作為股份公司股東的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3)收集共同投資所產生的孳息,並按照本協議有關規定處置;2.、協助完成公司的日常事務;

3.股份公司董事長及財務負責人員由乙方委派,公司管理由乙方擔任,其他投資者根據其能力分配擔任公司適合的工作崗位,管理或者工作不力者或調換崗位、或辭退;

4.乙方有權檢查日常事務的執行情況,甲方有義務向其他投資人報告共同投資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5.乙方執行共同投資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共同投資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共同投資人承擔;

6.乙方在執行事務時如因其過失或不遵守本協議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資人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

7.共同投資人可以對乙方執行共同投資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由全體共同投資人共同決定;

8.共同投資的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共同投資人同意:

(1)轉讓共同投資於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2)以上述股份對外出資;

(3)更換事務執行人。

第五條投資的轉讓

1.共同投資人向共同投資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共同投資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權時,須經全部共同投資人同意,直系親屬可以直接轉讓;

2.共同投資人之間轉讓在共同投資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權時,應當通知其他共同出資人;

3.共同投資人依法轉讓其股權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共同投資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第六條其他權利和義務

1.乙方及其他共同投資人不得私自轉讓或者處分共同投資的股份;

2.共同投資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之日起一年內,不得退讓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資額,若要退股則視為自動放棄股權和股金,一年後若退股,則按公司現價值根據股權比例分配或轉讓;

3.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任一共同投資人不得從共同投資中抽回出資額;

4.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按各共同投資人的出資比例分擔;

5.如股份有限公司運作資金不足,需向所有出資人追加款項,追加金額按照其參股比例追加,若不追加者視作自動放棄所有股權;若股東一致認為需放棄追加,則所有股東另行商議處理;若因虧損嚴重,一致商議放棄經營,即清算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資金,按各出資者的參股比例分配。

第七條違約責任

1.本合同的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中所規定的任何責任或義務,而使對方造成損失的,須賠償對方因此造成的相應損失。

2.本協議生效後,甲乙雙方均有義務配合完成“(暫定名)”工商註冊,如因一方原因導致股份有限公司無法在本協議約定時間內註冊完成,那麼違約方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元人民幣(大寫:元人民幣)。

3.因一方未遵守合同中的任何條款,或未履行本合同中的任何責任或義務,違約方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元人民幣(大寫:元人民幣),並且違約方應承擔守約方的損失。守約方在提前7個工作日書面通知違約方後,守約方有權提前終止本合同的履行。

4.所有股東嚴禁利用公司平台或其他方式進行炒單。如有以上行為,不管以任何理由、方式,情況屬實者第一次罰款所成交金額的十倍進行充公處理,第二次則按其參股的一半作為罰款直接減股金;如所發生的成交額大於股金,即當事人的全額股金充公,並罰款成交額的10倍以上,且即時終止合同。

5.合同有效期間,因不可抗力(如洪水、地震、火災等自然災害及戰爭等人力無法抗拒、不能預料又不可避免的事件;無支付能力、破產等不視為不可抗力)而導致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在取得有關部門的不可抗力的認定後不視為違約。

第八條爭議的解決方式

凡因執行本合同產生的一切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商議不成時,應向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訴訟。本合同適用中國法律,以法院最終判決為終局,對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

第九條日常工作

1.協議簽訂後各方一同商議制定各項銷售計劃(日計劃、月計劃、季度計劃、年計劃等)、財務制度、倉庫管理制度以及業務開展工作計劃。

2.協議簽訂後,乙方統一管理實施各項公司制度,其他合股人有義務配合乙方完成公司各項制度實施。

第十條其他

1.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後始生效。

2.本協議一式肆份,甲、乙各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協議未盡事宜由共同投資人協商一致後,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3.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由共同投資人協商確定或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的規定如有不同,以補充協議為準。

甲方代表(簽字):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合股合作協議書範本二

訂立合同各合夥人:

甲方:

姓名,性別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姓名,性別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

姓名__________,性別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甲、乙、丙三方本着互惠互利、互諒互讓的原則,經過三方友好協商,通過投資合股的方式在,並在將來成立連鎖會館,為了長期友好合作和經濟合作,三方達成合作協議如下:

第一條合股經營宗旨

精誠團結,共同發展。

第二條合股經營項目和範圍

工商營業執照登記的項目和範圍;共同經營品牌,法人代表:

第三條合股經營期限

合股經營期限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條出資額、方式、期限

1、總股本:萬。合股經營期間各合股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同終止時,各合股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至時予以返還。

2.股權分配:經協商,決定甲方,乙方為控股方,股權各佔總股份的40%,投資金額為元;丙方為參股方,股權佔總股本的20%,投資金額為萬元。利潤分配及後續投入均以此為依據。

3.入股形式:甲乙丙三方以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形式和現金形式注入;該店的所有權歸三方共同擁有。

第五條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

總則:一切的盈利,虧損,賠償按股份比例來分配與承擔。

1.盈餘分配:每半年進行一次核算,按比例以現金方式分配;三方可協商留盈利的20%備用資金用於發展瑜伽事業;當備用資金超過2萬元時,則將超出部分按股份比例分配。

2.債務承擔:合股債務先由合股財產償還,合股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股人的合股協議為據,按比例承擔。

第六條合股、退股

1.合股:①需承認本協議;②需經全體合股人同意;③執行協議規定的權利義務;④隨着靜禪瑜伽館的成長和壯大,靜禪瑜伽館股東的股份不發生變化。

2.退股:

①在合作期間雙方在兩年之內不得撤股或轉讓,一年內撤股,淨身出户;轉讓不予承認;一年後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股;經營狀況良好的前提下,合股期足一年後退股,在退股時按原始入股股份的70%實施,兩年則80%,三年則90%,四年則100%。靜禪瑜伽館經營有困難時任意一方不得提出退股。

②如有一方強行對方撤股,結算之日必須返還對方投資本金及股份該得利潤;

③退股需提前三個月告知其他合股人並經全體合股人同意;

④退股後以退股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⑤未經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股給合股人造成損失的,在視為無效的同時還要給予賠償;⑥如股東沒有違反合作規則,任何一方沒有權力要求另一方退股。

第七條合股負責人及其他合股人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為合股負責人。其權限是:①提出和制定合股事業的發展方向和實施策略;②提名、任務日常經營管理的幹部人選;③制定和提出主要的管理制度;④制定和提出各項主要經濟政策;⑤定期或不定期召集合股人會議;⑥對合股事業進行日常管理。(主外)

2.乙方的權利:①參予合股事業的管理;②聽取合股負責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③檢查合股帳冊及經營情況;④共同決定合股重大事項(重大投資決策,重大政策調整,發展方向的確立,重大人事的表決)。(主內)

3.丙方的權利:①參予合股事業的管理;②聽取合股負責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③檢查合股帳冊及經營情況;④共同決定合股重大事項(重大投資決策,重大政策調整,發展方向的確立,重大人事的表決)。(主內)

4.合股人的義務:①維護共同的利益,宣傳合股事業;②努力奮鬥,全力以赴,共創合股財富;③服從各項決議,帶頭執行各項規章制度,起表率作用;④以誠相待,求大同存小異。

第八條財務管理

1.在靜禪瑜伽館當職的股東或股東代表實行工資制,股東在上班期間給予統一制定的工資標準統一支付工資:

甲方:

乙方:

丙方:

2.統一財務支出,一方因公事支出必須經另一方股東或股東代表簽字確認方可憑票實報實銷;私事費用、私人開支、其它股東或股東代表不知情的公事相關費用一律不予報銷;公事報銷、進、銷、存、所有相關業務收入、支出費用做帳必須憑原始單據、憑證方可報銷做帳,帳目必須做到日帳日清,以備股東隨時查閲;股東一日對帳目一小查,一週一盤帳,一月一結算、分紅。

3.有關靜禪瑜伽館發展性決策、大的財務動用,必須經三方最高直接股東協商決定同意並簽字認可方可有效執行;在分紅之前如一方股東私人有急事要借用帳上的錢款,必須經另一位直接股東同意簽字認可,方可有效借用帳上的錢款;但總借款額度不得超過總餘額的5%,否則不允許借用帳上的錢款;以免瑜伽館發生資金週轉不開的事情,(如果三方股東都要急用錢經商議三方股東同意並不影響瑜伽館正常營運也可以適當分紅);

經營盈利則按股東實際持有股份來分紅;

經營虧損則按股東實際持有股份來承擔虧損金額及相應責任;全體股東每個月16號對館內財務狀況及帳上現金、現金流、備用金進行一次盤點,如有誤差管理相關事務的股東或股東代表全全承單誤差部分;

5.如發展需要、或融資新增股東必須經原創三方股東協商簽字方可執行,有關發展性決策、大的財務動用必須經過股東大會通過,股東大會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來通過決議,方可執行,否則視為無效處理;

在管理方面大家齊心協力,每位股東都有這個責任和義務,對於經濟方面經三方股東商議,由的名義對相關證件及硬件註冊、銀行帳號開户,管理所有現金、備用金及銀行開户帳號密碼。負責做好現金流水帳,並負責財務、採購事宜,及管理瑜伽館的全面運作及銷售工作;負責保管瑜伽館所有財務進出單據、報銷單據、員工工資等帳務必須經三位原始股東進行審核簽字方可有效做帳。所有賬單須經其餘兩方股東認可,並給其複印件。

第九條禁止行為

1.未經全體合股人同意,禁止任何合股人私自以合股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股人,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

2.禁止合股人在本地區經營與合股競爭的業務。

3.針對個人言行違背合股事業,干擾合股經營的正常秩序。

4.合股人禁止在合同期內私自開別的店面,如果獨立經營開店需撤股,且不得在本店附近區域開店,不得帶走本店的客人。

5.股東無責任感,帶頭違反公司規章制度。

5.如合股人違反上述各條,應按合股實際損失賠償。

第十條合股的終止及終止後的事項

1.合股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①合夥期屆滿;②全體合股人同意終止合股關係;③合股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④合股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⑤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2.合股終止後的事項:①即行推舉清算人,進行清算;②清算後如有盈餘,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餘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股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③清算後如有虧損,不論合股人出資多少,先以合股共同財產償還,合股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股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十一條糾紛的解決

合股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着有利於合股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第十二條本協議由全體合股人簽約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條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合股人集體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條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

合股人:__________(按手印)

合股人:____________(按手印)

合股人:____________(按手印)

簽約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