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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合同簽訂之日後0天內預付合同金額(精選3篇)

合同樣本 閲讀(2.4W)

翻譯合同簽訂之日後0天內預付合同金額 篇1

委託方: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住所地: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受託方: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住所地: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翻譯合同簽訂之日後0天內預付合同金額(精選3篇)

茲經甲乙雙方協商確定,乙方從甲方處承接開發工作,為明確雙方之間的權利及義務,保證雙方的利益,雙方達成如下合同條款:

一、項目內容

1、開發的內容_______________

2、乙方在充分了解甲方待開發的模塊基本要求並簽訂本合同之後,由甲方向乙方提供該模塊的《詳細開發説明書》及其他相關文件、資料。

3.乙方收到合同規定預付款項後__________日內開始開發,預計__________個工作日內完成開發,預計完成時間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二、開發費用及付款方式

1、甲乙雙方認定本合同開發費用總金額為人民幣__________元(大寫)。

2、甲方應按如下方式將開發費用支付到乙方指定賬號:______________;

委託方:_____________

受託反: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翻譯合同簽訂之日後0天內預付合同金額 篇2

網上申請預付費電話業務服務協議

為維護我公司與客户的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等相關規定,現就網上申請預付費電話業務的相關事宜,制定並確認本協議,以供共同遵照執行。

1、預付費電話業務具備來電顯示功能、國際國內長途直撥功能、ip主叫功能和adsl計時上網功能。客户保證所填寫登記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客户有權對我公司提供的服務進行監督和申訴。客户按其享有的服務項目的資費標準和雙方認可的繳費方式按時向我公司繳納相關費用。

2、客户應以裝通電話後通知的號碼為準,並以此號碼做為客户對外宣傳的依據。

3、客户應保證使用的終端設備具有入網許可證,且由客户自行管理終端設備及密碼等,若非我公司管理原因造成的損失,我公司不承擔責任。

4、客户通過購買“固定電話充值卡”為使用的預付費電話的帳號充值,充值電話____;客户辦理撤機後,我公司將剩餘的預付費金額以等值電話卡退還客户,小於最低面值卡部分退還現金。

5、我公司有權對碼號等電信資源及相關服務功能作出調整,但應事前告知客户;我公司有權按國家有關規定對收回的碼號等電信資源進行再配置;在國家規定的資費政策範圍內,我公司有權調整資費。

6、我公司按國家有關規定公佈提供服務的種類、範圍、資費標準及服務標準,並提供預付費電話業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

7、為改善網絡通信質量,我公司在技術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對網絡擴容、調整、軟件升級時維持正常通信服務,並以電話語音、信函、廣播、電視、公開張貼、報紙或互聯網等形式予以通告;由於技術條件不可克服原因所致客户通信中斷、號碼更改等而造成的損失,我公司不承擔違約責任;我公司通告後,客户繼續使用變更後業務的,視為客户同意變更。

8、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公司可終止提供服務,解除本協議,並保留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客户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或允許他人在已裝的電話線路上裝各種終端設備及複用設備的;利用其享有的服務進行非法電信業務經營活動的;未經我公司同意,客户轉讓電話使用權或擅自改變預付費電話使用性質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出現的。客户提出終止全部服務的,應辦理相應的手續後,本協議終止。

9、本協議如有變更,我公司將以業務公告的形式通知客户;若客户對新協議有異議,須在業務公告發出後一個月內與我公司協商,否則將視為客户已知悉並同意本協議的變更。

10、客户申請裝電話,我公司裝機員裝機竣工後,並按規定向裝機員繳納裝機一次性費用之日起,因我公司原因,未在公佈的時限內裝機開通的,每逾期一日,我公司按照收取的一次性費用數額的百分之一的比例,向客户支付違約金。

11、因我公司原因,本協議其他項下的服務未能按規定時限實現或發生通信阻斷,按國家、行業、我公司有關規定對客户補償或賠償,但不賠償客户因此而導致的其它損失(包括但不限於由此引起的任何間接性、精神性損失)。國家、行業、我公司的有關規定不一致的,按有利於客户的規定補償或賠償。

12、客户帳户餘額為零時,除110、112、119、120、122、10060、_________、_________外,將被限制呼出,限制呼出期間基本日租費仍按日累計,待充值後一次扣清累計欠費;逾期90日仍未充值,我公司有權終止服務,且不退還客户已支付的一次性費用。

13、因不可抗力、政府因素導致通信質量下降或通信阻斷造成客户損失的;因第三方原因導致通信質量下降或通信阻斷造成客户損失的,我公司不承擔法律責任。

14、未經我公司同意並辦理相應手續,客户與第三方簽訂的涉及本協議部分或全部權利、義務轉讓、贈與的協議無效。

15、確認本協議後,雙方經協商簽訂或確認的變更協議或者其它補充協議,均為本協議的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翻譯合同簽訂之日後0天內預付合同金額 篇3

第一條 為規範消費類預付費服務交易合同的訂立、履行行為,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關於規範商業預付卡管理的意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適用於在我市行政區域內,休閒健身娛樂、理髮及美容保健、汽車清洗及保養、洗染、洗浴行業經營者在預收費用後分次向消費者提供服務的交易行為。

第三條 有關行業協會應當建立必要的行業內預付費經營模式自律約束機制,並對經營者的預付費經營行為進行引導、規範。

第四條 消費者和經營者均應當在合同訂立前充分考慮自身的持續履約能力以及預付費交易可能面臨的經濟、法律風險。

第五條 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明示經營場所的使用期限,並提請消費者注意。經營者經特許使用他人註冊商標或企業標誌的,還應當明示特許憑證、特許期限及特許人聯繫方式。

第六條 經營者應當在收取預付費用前,根據交易的特點,以書面形式與消費者約定或向消費者告知以下內容:服務地點、服務時間、服務方式、使用權限、價格標準、優惠條件、服務標準、使用商品品牌、有效期限或次數、遺失補辦、退費轉讓及違約責任等事項。

經營者不得做出語義含混的終身服務承諾。經營者與消費者約定的合同有效期限應當與預付費用金額、經營場所的使用期限相適應。

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將口頭承諾寫入書面約定,並保存所有書面憑證以維護自身權益。

第七條 經營者對免除或限制自身責任的格式條款,應當在合同訂立時採用足以引起消費者注意的文字、符號、字體等特別標識,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對相應內容予以説明。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店堂告示、聲明、須知等形式做出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或排除消費者主要權利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

第八條 消費者和經營者對經營者提供的合同、協議、登記表、店堂告示、聲明、須知內容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相應內容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做出不利於經營者的解釋。

第九條 經營者在收取費用或提供服務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或交易習慣向消費者出具收費憑證或服務單據。

經營者應當保存提供服務的明細記錄至交易關係終止後至少滿兩年。儲值性或計次性預付費服務的明細記錄,應當由消費者簽字確認。

消費者要求經營者提供服務記錄的,經營者應當提供。

第十條 消費者在交付預付費用後7日內,尚未使用預付費用接受服務的,有權無條件解除合同;經營者應當一次性返還全部預付費用。

消費者在交付預付費用後7日內接受經營者提供的免費體驗或試用服務的,不影響消費者行使無條件解約權。

第十一條 經營者和消費者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全面、適當履行約定的各項義務。

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服務以及使用商品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做出真實、明確的答覆。

第十二條 在預付費服務期限內,經營者不得擅自提高承諾的商品、服務價格或增加服務限制條件。

第十三條 消費者或經營者要求解除合同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的規定或雙方的約定。

第十四條 經營者變更服務地點、調整主要經營項目、擅自提高價格或增加服務限制條件嚴重影響消費者利益的,雙方應當協商解決辦法;協商不成的,消費者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經營者參照以下標準在扣除已消費金額後,一次性返還預付費用餘額:

(一)雙方約定消費者享受單次服務價格優惠的,已消費金額應當按照約定的優惠價格計算;

(二)雙方約定消費者享受明確的贈送金額或服務項目的,單次服務價格的優惠折扣率為預付費用總額÷(贈送金額或贈送服務的折算金額+預付費用總額)×100%;

(三)雙方約定消費者在有效期限內不限次享受服務的,已消費金額計算方式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天數÷有效期限內天數×100%×預付費用總額。

第十五條 經營者暫停營業的,應當提前以店堂告示及雙方約定的其他形式告知消費者。

經營者需暫停營業超過30日以上的,應當在暫停營業15日前以店堂告示及雙方約定的其他形式告知消費者。消費者要求解除合同的,經營者應當按照第十四條的標準扣除已消費金額後,一次性返還預付費用餘額;消費者不要求解除合同的,有效期限相應順延或由雙方另行協商解決辦法。

第十六條 經營者因停業或註銷需解除合同的,應當提前30日以店堂告示及雙方約定的其他形式告知消費者,並按照第十四條的標準扣除已消費金額後,一次性返還預付費用餘額。

第十七條 合同生效後,經營者不得僅因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從業人員的變動而不履行約定義務。

第十八條 經營者不得為記名儲值性或計次性預付費服務設定有效期限。不記名儲值性或計次性預付費服務的有效期限不得少於三年;有效期限屆滿後消費者仍有未消費的剩餘金額或次數的,經營者應當提供激活、換卡等配套措施。

第十九條 除明確約定為不可轉讓外,記名預付費服務的消費者有權轉讓合同權益,但應當通知經營者;經營者應當為其辦理轉讓手續。不記名預付費服務的消費者有權自行轉讓合同權益。

第二十條 經營者未履行本指引第五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告知義務,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 執行本指引的規定,不影響雙方依據有關法律提出保障其他權益的請求。

第二十二條 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爭議時,應當協商解決或向消費者協會或有關行業協會申請調解解決,或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向約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