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境內旅遊合同 篇1
甲方(旅遊者或旅遊團體):
乙方(旅行社):
經營許可證編號:
經營範圍:
為保證旅遊服務質量,明確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旅行社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經過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合同標的
旅遊產品名稱 。
團 號 。
組團方式(三選一)
□ 自行組團
□ 委託組團(委託社全稱 )。
□ 拼 團(其他社全稱 )。
出發日期 ,出發地點 。
途經地點(經停地點) 。
目的地 。
結束日期 ,返回地點 。
第二條 行程與標準(乙方提供旅遊行程單,須含下列要素)
景點名稱和遊覽時間
。
往返交通 ,標準 。
遊覽交通 ,標準 。
旅遊者自由活動時間 ,次數 。
住宿安排(名稱)及標準和住宿天數
。
用餐次數 ,標準 。
地接社名稱 ,地址 ,
地接社聯繫人 ,聯繫電話 。
導遊服務(□全陪;□地陪)。
第三條 旅遊者保險
乙方提示甲方購買旅遊意外險。經乙方推薦,甲方 (應填同意或不同意,打勾無效)委託乙方辦理個人投保的旅遊意外保險。
保險公司及產品名稱: 。
保險金額: 元,保險費: 元。
第四條 旅遊費用及其支付
甲方應交納旅遊費用 元,大寫 元。(含導遊服務費用 元/人,合計 元)。
旅遊費用交納期限 。
旅遊費用交納方式 □現金;□支票;□信用卡;
□其他 。
第五條 雙方的權利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應自覺遵守旅遊文明行為規範,尊重旅遊目的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禁忌,愛護旅遊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甲方在旅遊活動中應遵守《中國公民國內旅遊文明行為公約》和安全警示規定,遵守團隊紀律,配合乙方完成合同約定的旅遊行程。
2.甲方有權知悉其購買的旅遊產品和服務的真實情況,有權要求乙方按照約定提供產品和服務,拒絕乙方未經協商一致指定具體購物場所,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行為。
3.甲方有權拒絕乙方未經事先協商一致的轉團、拼團行為。
4.在旅遊過程中,甲方應自行保管好隨身攜帶的財物。
5.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甲方應在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範圍內活動,選擇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活動項目,並對自己的安全負責。
6.行程中發生糾紛,甲方應與乙方平等協商解決,不得損害乙方的合法權益,不得以拒絕上、下機(車、船)等行為拖延行程或者脱團,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7.甲方在簽訂合同或者填寫各種材料時,應當使用有效身份證件,並對填寫信息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單獨出行的,須由監護人書面同意。
8.甲方購買旅遊產品、接受旅遊服務時,應當如實告知與旅遊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參加適合自身條件的旅遊活動,遵守旅遊活動中的安全警示要求,配合有關部門、機構或乙方採取的安全防範和應急處理措施。
9.甲方不能成行的,可以讓具備參加本次旅遊條件的第三人代為履行合同,並及時通知乙方。因代為履行合同增加或減少的費用,雙方應按實結算。
(二)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乙方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誘騙旅遊者,並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2.乙方提供旅遊行程單應與本合同團號一致,經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確認後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3.乙方應在出團前,如實告知相關旅遊服務項目和標準,提醒甲方遵守旅遊文明行為規範,尊重旅遊目的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宗教禁忌。在合同訂立時及履行中,乙方應對旅遊中可能危及甲方人身、財產安全的情況,作出真實説明和明確警示,並採取防止危害發生的適當措施(可另附安全告知書,由甲方確認簽字)。
4.甲方屬老年人等特殊羣體憑有效證件可享受旅遊景點門票優惠的,雙方對該旅遊景點門票價格可在補充條款中另行約定。
5.因航空、輪船、鐵路運輸等費用遇政策性調價導致合同總價發生變更的,雙方應按實結算。
6.乙方按照合同約定,為旅遊團隊委派的導遊人員,應持有國家規定的導遊證。
7.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患有傳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遊者健康和安全的;
(2)攜帶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關部門處理的;
(3)從事違法或者違反社會公德的活動的;
(4)從事嚴重影響其他旅遊者權益的活動,且不聽勸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情形解除合同的,乙方應當按本合同第六條扣除必要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甲方;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8.成團人數與不成團的約定(二選一)
□ 最低成團人數 人;低於此人數不能成團時,乙方應當提前7日通知甲方,本合同解除,向甲方退還已收取的全部費用。
□ 本團成團不受最低人數限制。
第六條 甲方解除合同及承擔必要費用
因甲方自身原因導致合同解除,乙方按下列標準扣除必要費用後,將餘款退還甲方(二選一)
□(一)雙方可以進行約定並從其約定:
1.在行程前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費用扣除標準為:
(1)行程前 日至 日,旅遊費用 %;
(2)行程前 日至 日,旅遊費用 %;
(3)行程開始當日,旅遊費用 %。
甲方行程前逾期支付旅遊費用超過 日的,或者甲方未按約定時間到達約定集合出發地點,也未能在中途加入旅遊團隊的,乙方可以視為甲方解除合同,乙方可以按本款約定扣除必要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甲方。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費用扣除標準為:
旅遊費用-( )-( )-( )-( )
□(二)雙方沒有約定的,按照下列標準扣除必要的費用。
1.在行程前解除合同的,機(車、船)票費用按實結算後,其餘必要的費用扣除標準為:
(1)行程前7日至4日,旅遊費用10%;
(2)行程前3日至1日,旅遊費用20%;
(3)行程開始當日,旅遊費用30%。
甲方行程前逾期支付旅遊費用超過 日的,或者甲方未按約定時間到達約定集合出發地點,也未能在中途加入旅遊團隊的,乙方可以視為甲方解除合同,乙方可以按本款規定扣除必要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甲方。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費用扣除標準為:
(旅遊費用-旅遊費用×行程開始當日扣除比例)÷旅遊天數×已經出遊的天數+旅遊費用×行程開始當日扣除比例。
如按上述1、2方式支付的必要的費用低於實際發生的費用,按照實際發生的費用扣除,但最高額不應超過旅遊費用總額。
行程前解除合同的,乙方扣除必要的費用後,應當在合同解除之日起 個工作日內向甲方退還剩餘旅遊費用;
行程中解除合同的,乙方扣除必要的費用後,應當在協助甲方返回出發地或者到達甲方指定的合理地點後 個工作日內向甲方退還剩餘旅遊費用。
第七條 違約責任
(一)乙方在行程前7日以內(不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向甲方退還全額旅遊費用,並按下列標準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二選一)
□ 1.雙方可以進行約定並從其約定。
(1)行程前 日至 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 %的違約金;
(2)行程前 日至 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 %的違約金;
(3)行程開始當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 %的違約金。
□ 2.雙方沒有約定的,按照下列標準承擔違約責任。
(1)行程前7日至4日,支付旅遊費用10%的違約金;
(2)行程前3日至1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15%的違約金;
(3)行程開始當日,支付旅遊費用20%的違約金。
如上述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甲方的實際損失,乙方應當按實際損失對甲方予以賠償。
乙方應當在取消出團通知到達日起 個工作日內,向甲方退還全額旅遊費用並支付違約金。
(二)甲方逾期支付旅遊費用的,應當每日按照逾期支付部分旅遊費用的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三)甲方提供的個人信息及相關材料不真實而造成損失,由其自行承擔;如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四)甲方因不聽從乙方的勸告、提示而影響團隊行程,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五)乙方未按合同約定標準提供交通、住宿、餐飲等服務,或者未經甲方同意調整旅遊行程,給甲方造成損失的,責任由乙方承擔。
(六)乙方未經甲方同意,擅自將旅遊者轉團、拼團的,甲方在行程前(不含當日)得知的,有權解除合同,乙方全額退還已交旅遊費用,並按旅遊費用的15%支付違約金;甲方在行程開始當日或者行程開始後得知的,乙方應當按旅遊費用的25%支付違約金。如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甲方的實際損失,乙方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旅遊者予以賠償。
(七)乙方未經與甲方協商一致或者未經甲方要求,指定具體購物場所或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甲方有權在旅遊行程結束後三十日內,要求乙方為其辦理退貨並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者退還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費用。
(八)乙方具備履行條件,經甲方要求仍拒絕履行合同,造成甲方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後果的,甲方除要求乙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外,還可以要求乙方支付旅遊費用 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賠償金。
(九)其他違約責任:
。
第八條 爭議解決方式
雙方發生爭議的,可協商解決,也可在旅遊合同結束之日起90天內向旅遊質監機構申請調解,也可向消費者協會等有關部門或者機構申請調解,或提請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不願意仲裁而選擇向法院提起訴訟的,請雙方在簽署合同時將此仲裁條款劃去)。
第九條 附則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附有行程單、安全告知書和補充條款均為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補 充 條 款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住 所: 營業場所: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經辦人):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郵 編: 郵 編:
日 期: 日 期:
上海市境內旅遊合同 篇2
編號:________________
雲南省旅遊發展委員會
制定
雲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__年8月
第一部分 通用條款
第一條 合同使用説明
1.本合同供雲南省的組團旅行社(以下簡稱“組團社”)與旅遊者簽訂省外包價旅遊合同時使用。
2.組團社應是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注冊登記的旅行社,以及經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旅行社分社;經備案旅行社的服務網點只能以旅行社名義與旅遊者簽訂旅遊合同。
3.凡旅遊者不在旅行社營業場所簽訂合同,應注意核實旅行社業務代表的身份、授權委託書,以及營業執照、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副本或旅行社蓋章的副本複印件。
4.組團社簽訂合同所加蓋的印章,應為旅行社印章或合同專用章。
5.雙方當事人應當自願選擇本合同條款所提供的選擇項,或是自願在空格處填寫完整內容。
6.組團社和旅遊者可以書面形式對合同內容進行變更或者補充,但不得減輕或者免除應當由旅行社承擔的責任。
第二條 旅遊報名須知
1.旅遊者報名應提供有效身份證件,提交的材料應真實、有效。
2.旅遊者購買、接受旅遊服務時,有向旅行社如實告知與旅遊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的義務;鑑於旅遊者的健康狀況,旅行社有收客與否的權利。
3.未成年人以及六十週歲以上老年人單獨參團,其監護人或家屬應向旅行社提供書面同意證明。
4.簽訂合同時須付清全額旅遊費用,合同方可生效。
5.機票的籤轉、退票、更改,按航空公司規定執行;如因客人的原因造成的機票損失,由旅遊者自行承擔。
6.旅行社通常無法控制火車、飛機等交通工具的鋪位、座位和乘坐時間,請遊客予以理解;對具體出發集合時間、航班信息、住宿設施等不能確定要素的信息,出發前組團社通知旅遊者。
7.旅遊者應保存好本合同及相關的證明材料,以便發生爭議時主張自己的權利。
第三條 旅遊安全注意事項
1.乘車(機、船)
(1)遊客應按安全管理規則乘車(機、船);就座時禮讓殘疾人、老年人和未成年人。
(2)乘坐交通工具時,應帶好有效身份證件,認真核對票面信息;如因遊客原因不能按時乘坐交通工具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
(3)遊客在乘車途中,切勿與司機閒談,切勿催促司機開快車及違章行駛;不要將頭、手伸出窗外,繫好安全帶,以免發生意外。
(4)在交通工具臨時停靠期間,應服從工作人員安排,請勿遠離。
(5)遊客下車遊覽、就餐、購物或自由活動時,應關好車窗,貴重物品隨身攜帶,避免遺失、被盜。
2.住宿
(1)遊客入住酒店後,應瞭解酒店安全須知,熟悉酒店的安全出口、安全通道及安全轉移的路線。
(2)注意檢查酒店所配備的用品是否齊全,有無破損;如有不全或破損,請立即向酒店服務員報告;如因酒店條件所限未能配備,請遊客小心謹慎,防止發生意外。
(3)沐浴、洗漱時小心地滑,以免發生意外。
(4)貴重物品應寄存酒店總枱或自行妥善保管。
(5)不要將自己住宿的酒店、房號告訴陌生人;出門或睡覺前要鎖好門、窗。
(6)發生火災或地震等緊急情形時,應科學自救,不要搭乘電梯或隨意跳樓。
3.飲食
(1)在行程中購買、食用食物需注意食品衞生安全。
(2)不要接受和食用陌生人贈送的香煙、食物、飲品、藥品。
(3)旅遊期間要合理飲食;用餐時應注意地滑。
(4)旅行社不應安排飲用烈性酒;對因遊客自行飲酒發生的意外,旅行社不承擔責任。
4.遊覽
(1)團隊旅行時遊客不得擅自離團、脱團;如果特殊原因離團,應徵得導遊人員同意。
(2)聽從導遊的安排,記住集合的時間和地點,認清所乘坐的車型、車牌號;不要遲到,因遲到造成的後果由個人負責。
(3)經過危險地段不可擁擠;前往險峻處觀光時應充分考慮自身的條件是否可行,不要強求和存僥倖心理。
(4)遊客登山或參與活動時應根據自身身體狀況進行,避免過度激烈運動以及自身身體無法適應的活動,同時做好防護工作。
(5)在水上(江河、湖海、水庫)遊覽或活動時,應聽從工作人員安排,注意乘船安全,穿戴救生衣。
(6)乘坐纜車或其他載人觀光運載工具時,應服從工作人員安排;遇超載、超員或其他異常時,千萬不要乘坐,以防發生危險。
(7)自由活動時間自行外出,請告知全陪或其他遊客,並注意人身及財產安全;不要乘坐無營業資質的交通工具。
(8)遊覽期間遊客應結伴而行;帶未成年人的遊客,請認真履行監護責任,不能讓未成年人單獨行動,並注意安全。
(9)旅行社應告知、提醒遊客謹慎購物和消費、妥善保管好個人物品,謹慎參加騎馬、攀巖、滑翔、漂流、潛水、游泳、跳傘、熱氣球、蹦極等高風險活動;除特殊團隊外,旅行社不安排上述活動,若遊客堅持參與,風險自擔。
(10)前往少數民族地區旅遊,務必尊重當地風俗習慣,以免發生衝突。
(11)遊客在旅途中發生人身或財產意外事故時,按相關規定或保險合同處理,或公安部門查處,旅行社盡力提供必要的協助。
5.購物娛樂
(1)不要購買流動推銷人員的商品;無意購買時,不要向推銷人員問價或還價。
(2)購物時要細心鑑別商品真偽,並向經營者索取發票。
(3)不要隨商品推銷人員到偏僻地方購物或取物。
(4)購買需託運的物品,請確認託運方式可行後再購買,以免造成損失。
(5)在擁擠的場所購物或娛樂時,注意保管好錢物及證件。
(6)不要單獨行動,不要前往管理混亂的娛樂場所;應防止詐騙、盜竊或搶劫事故發生。
第四條 報名與成團
1.本次旅遊活動如人數未達到約定人數,乙方可提前7天通知甲方解除合同,並向甲方退還已收取的全部費用。
2.如甲方報名後要求退團,乙方可按本合同《第一部分 通用條款 》第十一條處理。
第五條 【旅遊業務委託】
1.乙方根據甲方報名的旅遊行程,確定需要將旅遊業務委託其他旅行社接待的,應徵得甲方書面同意。
2.乙方將旅遊業務委託給其他旅行社的,受委託旅行社必須具備相應的經營資質,並與受委託旅行社簽訂委託合同,約定接待遊客的各項服務安排及標準;受委託旅行社違約、造成甲方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受委託旅行社故意或者過失造成甲方合法權益損害的,應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條 服務質量標準
組團社組織旅遊活動,應向具有相應資質的合法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
第七條 旅遊費用
1.旅遊費用包括:(1)交通費;(2)住宿費;(3)餐費(不含酒水費);(4)旅遊景區的第一道門票費;(5)旅行社服務費;(6)導遊服務費;(7)其他旅遊項目費用。
2.旅遊費用不包括:(1)旅遊者投保的個人旅遊保險費用;(2)合同未約定由旅行社支付的費用;(3)行程中發生的旅遊者個人費用。
第八條 付款方式
1.簽訂合同時,甲方應向乙方支付全額旅遊費用。
2.支付旅遊費用時,乙方應向甲方出具發票。
第九條 旅遊安全保障
1.乙方必須購買雲南旅遊組合保險,並保證所提供的接待服務達到相關旅遊安全標準要求。
2.乙方應當提示旅遊者購買旅遊人身意外保險及相關保險;旅遊者在旅遊期間因自身身體狀況或者其他意外因素髮生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按照已購買保險的相關條款處理。
第十條 合同變更
1.旅遊行程開始前,甲方可將合同中自身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乙方非因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因此增加的費用由甲方和第三人承擔。
2.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書面形式變更合同約定的內容,並由雙方簽字、蓋章確認,或由甲方與乙方委派的導遊或經理、計調人員簽字確認;由此增加的旅遊費用及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由變更提出方承擔;減少的旅遊費用,乙方應當退還甲方。
3.在出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指因自然原因和社會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災害、戰爭、恐怖活動、動亂、騷亂、罷工、突發公共事件、政府行為等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或者意外事件的,雙方經協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乙方向甲方退還旅遊費用;乙方能夠證明已發生的、用於準備旅遊活動的必須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4.在行程中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導致無法履行或者繼續履行合同的,乙方可以在徵得甲方50%以上成員同意後,對相應內容予以變更;因情況緊急無法徵求意見時,乙方可以決定內容的變更,但應當就作出的決定承擔舉證責任。
5.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需更換導遊人員的,需及時告知旅遊者。
第十一條 合同解除
1.甲方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上解除合同的,乙方應當向甲方退還全部旅遊費用。
(1)行程開始前7日內和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標準扣除必要的費用:
行程開始前6日至4日,按旅遊費用總額的20%;
行程開始前3日至1日,按旅遊費用總額的40%;
行程開始當日,按旅遊費用總額的60%。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費用扣除標準為:
旅遊費用×60%+(旅遊費用-旅遊費用×60%)÷旅遊天數×已經出遊的天數。
(3)如按上述第(1)款或者第(2)款約定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費用低於實際發生的費用,旅遊者按照實際發生的費用支付,但最高額不應當超過旅遊費用總額。
(4)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扣除必要的費用後,應當在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為旅遊者辦結退款手續。
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患有傳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遊者健康和安全的;
(2)攜帶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關部門處理的;
(3)從事違法或者違反社會公德的活動的;
(4)從事嚴重影響其他旅遊者權益的活動,且不聽勸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情形解除合同的,乙方應在扣除必要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甲方;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因乙方原因在出發前7日以內(含7日)提出解除合同的,應向甲方退還全額旅遊費用,並按下列標準向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1)出發前6日(含6日)至4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的10% 違約金;
(2)出發前3日至1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的15%違約金;
(3)出發當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甲方的實際損失,乙方應當按實際損失對甲方予以賠償。
4.因不可抗力或者乙方、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遊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處理:
(1)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甲乙雙方均可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乙方向甲方作出説明,甲方同意變更的,可以在合理範圍內變更合同;甲方不同意變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2)合同解除的,乙方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甲方;合同變更的,因此增加的費用由甲方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甲方。
(3)危及甲方人身、財產安全的,乙方應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費用,由甲乙雙方分擔。
(4)造成甲方滯留的,乙方應當採取相應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費用,由甲方承擔;增加的返程費用,由甲乙雙方分擔。
5.旅遊行程中解除合同的,乙方應當協助甲方返回出發地或者甲方指定的合理地點,費用由甲方承擔。由於乙方或者履行輔助人的原因導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1.乙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依法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造成甲方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乙方具備履行條件,經甲方要求仍拒絕履行合同,造成甲方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後果的,甲方還可以要求乙方支付旅遊費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賠償金。
3.由於甲方自身原因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造成甲方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乙方不承擔責任。
4.在甲方自行安排活動期間,乙方未盡到安全提示、救助義務的,應當對甲方的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承擔相應責任。
5.乙方根據甲方的具體要求安排旅遊行程,與甲方訂立旅遊合同的,甲方請求變更旅遊行程安排,因此增加的費用由甲方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甲方。
6.未經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將甲方轉團、拼團、轉委託的,應向甲方支付旅遊費用總額25%的違約金;甲方因前款原因解除合同的,乙方還應向未隨團出行的旅遊者退還全部旅遊費用,向已隨團出行的旅遊者退還尚未發生的旅遊費用。
7.在同一旅遊行程中,乙方提供相同服務,因甲方的年齡、職業等差異增收費用的,乙方應返還增收的費用。
8.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未能乘坐預定的公共交通工具的,乙方應賠償甲方的直接經濟損失,並支付直接經濟損失20%的違約金。
9.乙方安排的旅遊項目低於合同約定標準的,乙方應退還甲方合同金額與實際花費的差額,並支付與退還費用同額的違約金。
10.因乙方選擇的接待旅行社、旅遊景區、酒店、餐館、旅遊汽車、娛樂活動經營單位等旅遊輔助服務者的原因,造成安排的旅遊項目與合同不符,乙方應退還甲方合同金額與實際花費的差額,並支付與退還費用同額的違約金。
11.乙方委派的導遊人員未按照國家、旅遊行業標準提供導遊服務,乙方應向甲方支付旅遊費用總額3%的違約金;非因不可抗力及特殊原因更換導遊人員不通知旅遊者的,乙方應向甲方支付旅遊費用總額2%的違約金。
12.乙方及其委派的導遊人員違反合同約定,乙方應按下述標準承擔責任:
(1)擅自增加旅遊消費項目,費用由乙方承擔。
(2)擅自縮短遊覽時間、遺漏旅遊景點、減少旅遊服務項目的,乙方應退還未完成約定旅遊服務項目的費用,並支付與退還費用同額的違約金;遺漏無門票景點的,每遺漏一處乙方向甲方支付旅遊費用總額5%的違約金。
(3)擅自中止對甲方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遊服務的,應當負擔甲方在被中止旅遊服務期間所訂的同等級別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費用,並向甲方支付旅遊費用總額30%的違約金。
13.在旅遊期間甲方擅自脱團,乙方與其合同關係自動終止,未發生的費用不退;甲方擅自參加本合同約定以外的旅遊活動的,責任自負。
第十三條 減輕或免除責任
1.乙方能夠證明在旅遊質量問題發生之前已採取以下措施的,應減輕或免除責任:
(1)旅遊質量和安全狀況已給予充分説明、提醒、勸誡、警告或事先説明;
(2)所發生的違約問題非乙方責任或無法預知或已採取了預防性措施;
(3)質量問題的發生全部或部分是由於甲方自身的過錯;
(4)質量問題發生後,乙方及時採取了妥善處理措施。
2.乙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時,甲方應配合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甲方未配合採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乙方不應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十四條 自願購物與自費項目特別約定
1.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約定的購物場所應為依法設立的營業場所。
2.未經甲方簽字確認同意,或者乙方違反約定增加購物次數、延長購物時間、強迫或者變相強迫甲方購物和參加自費項目的,甲方可在旅遊行程結束後三十日內,要求乙方為其辦理退貨並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退還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費用,並每次向甲方支付旅遊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
第十五條 解決爭議的方法
1.在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時,雙方可協商解決,或向旅遊合同簽訂地或乙方所在地的旅遊質檢執法機構投訴;需要立即制止、糾正旅行社的損害行為的,可向損害行為發生地的旅遊質檢執法機構投訴。
2.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能達成一致,以及旅遊投訴處理機構調解不成的,可以向乙方所在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 補充協議
本合同生效後,雙方未約定的事宜,可以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條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全額支付旅遊費用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部分 專用條款
甲方(旅遊者)
旅遊者或旅遊團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參團名單表如下)
身份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參團名單表
乙方(組團社)
組團社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等級:________________業務經營許可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本着平等協商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旅行社條例》、《雲南省旅遊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標準》等法律法規規章,現就甲方參加乙方組織的境內旅遊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通用條款效力
甲乙雙方在簽訂本合同前,乙方已向甲方介紹《第一部分 通用條款》的內容,雙方同意將其列為合同組成部分。
第二條 成團人數
本次旅遊活動約定人數為__________。
第三條 旅遊費用
1.旅遊費用總額:__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中:(1)成年人:____元/人,共______人_,合計:_________元
(2)未成年人:____元/人,共______人_,合計:_________元
(3)導遊服務費:________元/人,共______人_,合計:_____元
2.付款方式為________。
(1)現金支付;
(2)轉帳。
組團社户名:_________________開户銀行:____________帳號:_________
第四條 業務委託
1.對甲方的委託,按第________項處理:____
(1)乙方需要將本合同旅遊業務委託其他旅行社,甲方是否同意:_____ (同意或者不同意)委託。
委託接待旅行社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級:_________
(2)本合同約定的旅遊業務,由乙方獨立完成,乙方不得再委託其他旅行社。
第五條 合同解除
1.乙方解除合同時,甲方同意乙方在保證所約定的旅遊服務內容和標準不變的前提下,按下列第________項處理:
(1)另行簽訂合同改期出團;
(4)由甲方自願與乙方推薦的其他旅行社另行簽訂合同。
2.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一部分 通用條款_》第十一條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條 自願購物與自費項目特別約定
1.自願購物約定事項(購物場所名稱、星級、購物次數、購物時間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自費項目及價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甲方同意參加上述購物場所的自願購物或自費項目活動。
第七條 旅遊行程及服務標準
甲方(旅遊者或旅遊團代表)簽字:____________身份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
其他旅遊者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組團社)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上海市境內旅遊合同 篇3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組團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業務經營許可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營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辦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郵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接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業務經營許可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營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辦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郵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組團社將其組織的旅遊者交由地接社接待,地接社按照雙方確認的標準和要求,為組團社組織的旅遊者提供接待服務。組團社與地接社雙方經平等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合同構成
下列內容作為本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接待計劃書》;
2.雙方業務往來確認;
3.雙方就未盡事宜達成的補充協議;
4.財務確認及結算單據;
5.其他約定: 。
第二條 合同當事人
組團社和地接社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設立的旅行社或者分社,依法取得旅行社業務資質,且在合同有效期內雙方資質有效存續。
雙方均應於簽訂合同前向對方提供營業執照、業務經營許可證(分社備案登記證明)、旅行社責任保險單、安全管理制度、突發事件處理預案等文書複印件並加蓋印章。如上述信息發生變更,變更一方應於變更之日起 日內書面通知對方並提供更新後的材料。
第三條 《接待計劃書》訂立
組團社可以通過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通訊方式與地接社洽談接待相關事宜,在此過程中雙方最終達成一致的事項,應形成《接待計劃書》,並由雙方簽字蓋章確認。
《接待計劃書》應明確以下內容:
1.旅遊者人數及名單;
2.接待費用;其中地接導遊費用為 ;
3.抵離時間、航班、車次;
4.交通、住宿、餐飲服務安排及標準;
5.遊覽行程安排、遊覽內容及時間;
6.自由活動次數及時間;
7.對導遊的要求;
8.其他: 。
第四條 《接待計劃書》變更
《接待計劃書》一經確認,單方不得擅自變更。
出團前如遇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確需變更的,經協商一致,就變更後的內容由雙方簽字蓋章確認。緊急情況下,雙方可通過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通訊方式進行協商,但應在緊急情況消失之日起 日內由雙方簽字蓋章確認。
除法律、法規規定外,出團後《接待計劃書》不得變更。
第五條 接待服務要求
地接社接待服務應符合:
1.《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以下簡稱《旅遊法》)、《旅行社條例》、《導遊人員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
2.雙方約定的接待服務標準;
3.相關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第六條 接待費用結算
結算方式及期限: 。
地接社應配合組團社關於接待費用結算的要求及時填寫結算單,並加蓋地接社財務專用章,送達組團社財務部門。組團社應在收到地接社結算單據後 日內核對,並按約定按時足額支付接待費用。
第七條 合同義務
(一)組團社義務
1.組團社應按約定的時限、數額支付接待費用;
2.組團社應真實、明確説明接待要求和標準,將與旅遊者達成的合同、單團《旅遊行程單》的副本提供給地接社;
3.組團社應對地接社完成接待服務予以必要協助。
(二)地接社義務
1.地接社應嚴格按照雙方約定安排旅遊行程、旅遊景點、服務項目等,不得因與組團社團款等糾紛擅自中止旅遊服務;
2.未經組團社書面同意,地接社不得以任何方式將組團社組織的旅遊者與其他旅遊者合併接待,或者轉交任何第三方接待;
3.地接社應選擇合格且具有相應接待能力的供應商;
4.地接社應積極配合組團社做好接待服務質量測評工作,按約定通報團隊動態和反饋接待服務質量信息,服務質量測評方式及達標標準雙方約定為: ;
5.要求導遊引導旅遊者健康、文明旅遊,勸阻旅遊者違法和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
(三)雙方共同義務
1.雙方約定的接待費用不應低於接待和服務成本;
2.雙方的約定應遵守《旅遊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不應損害旅遊者的合法權益;
3.一方違約後,對方應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
4.雙方均應保守經營活動中獲取的商業祕密;
5.旅遊行程中旅遊者主張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應當協助旅遊者返回出發地或者旅遊者指定的合理地點。
第八條 風險防範
1.組團社和地接社均應按法律、法規規定足額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
2.組團社應提示其組織的旅遊者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3.地接社為組團社組織的旅遊者安排的車輛及司機必須具備合法有效資質,地接社選擇的客運經營者應已購買承運人責任保險,且保險金額不低於 萬元;
4. 組團社和地接社均應保證旅遊者的安全,對於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及財產安全的事項,應做出真實的説明和明確的警示,並採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發生和擴大;
5.地接社接待過程中,旅遊者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地接社應採取救助措施並先行墊付必要費用,及時向組團社反饋信息,收集和保存相關證據,組團社和地接社在責任劃分明確後
日內根據各自承擔的責任進行結算,屬於第三方責任的,地接社應協助旅遊者索賠。
第九條 旅遊糾紛處理
1.旅遊者在地接社接待過程中提出投訴的,地接社應盡力在當地及時解決,並將處理情況書面通知組團社,未能在當地解決的,應及時書面通知組團社。地接社應積極配合組團社處理旅遊者投訴、仲裁、訴訟等服務質量糾紛,及時提供所需證據材料。
2.組團社和地接社應根據調查情況,劃分各自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並於責任劃分明確後 日內進行結算。因組團社原因導致行程延誤、更改、取消等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組團社承擔,因地接社接待服務質量問題造成的經濟損失由地接社承擔。
3.因地接社接待服務質量問題所產生的經濟賠償,組團社依照或者參照如下標準做出賠償後,地接社應在組團社提出追索請求並提供相關證明後 日內對組團社予以全額賠償:
(1)依照組團社和旅遊者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