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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裝卸運輸合同(精選3篇)

運輸合同 閲讀(2.04W)

公司裝卸運輸合同 篇1

甲方:

公司裝卸運輸合同(精選3篇)

乙方:

甲方施工工程項目產生的建築垃圾(材料)需要外運處置,特將本工程項目建築垃圾(渣土)外運(場內轉運)承包給乙方。

為確保本工程項目順利進行,運輸符合都江堰市相關規定,根據《民法典》及相關法律、法規,明確甲、乙雙方職責,在平等自願、公平公正、誠實守信的基礎上,經雙方友好協商,達成一致,簽訂如下合同:

第一條工程項目地址:第二條工期

本工程項目建築垃圾(渣土)運輸部分預計天,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條單價、總方量

參照  文件關於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標準的批覆,本工程項目建築垃圾(材料)運輸按車廂計方量。

建築垃圾(材料)小於或等於 公里之內運費單價定為 ,每增加1公里運費單價遞增元  ;本工程項目運輸價格按 以下的車廂單價定為 /車, 的車廂單價定為 元/車。

合同簽署前,由甲、乙雙方代表對本工程做估算,本工程建築垃圾(材料)土方總量約為  。

第四條結算及付款方式

1、每車運輸均應填寫結算票(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存一份,存根一份),結算票上必須完整填寫運輸日期、工程項目名稱、運輸公司名稱、運輸車輛車牌號、核載方量(單位:)、運輸距離。

並由工程工地負責人、運輸車輛司機、負責人簽名。

結算票必須字跡清晰,如無法識別、塗改、偽造,則票據無效。

雙方以建築垃圾(材料)運輸結算票(以下簡稱結算票)作為結算憑證,本工程項目建築垃圾(渣土)運輸部分結束後,實際方量按實際結算票數據進行結算,如結算票與估計方量不一致,則以結算票為準。

本工程項目建築垃圾(渣土)運輸完工後,由乙方根據結算票作出工程決算書交由甲方進行核對、結算,甲方應在七個工作日內完成,若甲方逾期不完成的,則視為對決算書沒有異議,該決算書作為最後決算依據。

2、竣工時間以甲方提供開工時間和竣工時間為準,該工程自進場運輸日期起(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共計天)時間期滿後無能該工地是否竣工都視為乙方的運輸任務竣工,並一次性支付完所有款項。

3、簽訂合同之時,甲方需按本合同第三條所定價格和土方總量向乙方支付總價款的 %計(人民幣):元,大寫(人民幣): 作為預付款。

乙方收到預付款後,根據甲方提供施工進度計劃安排車輛進場作業。

4、決算後三日內,甲方應付清所有款項,逾期支付的每日按所欠款項總額的 收取違約金,直到甲方付清為止。

5、為保證合同的順利履行,合同簽訂之時,甲方須向乙方支付履約保證金大寫(人民幣)    。

6、甲方未能按上述約定支付預付款、履約保證金及進度款的,乙方有權暫停運輸,並向甲方收取違約金(每日按未付款項的3‰計收),直到甲方付清預付款、履約保證金、進度款,乙方不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7、甲方不得擅自安排乙方之外的車輛到甲方施工地進行運輸(建築垃圾(材料)),如乙方發現甲方有乙方之外的車輛到施工地運輸(建築垃圾(材料)),視為甲方根本違約,乙方有權對該工地停工並要求甲方全額支付該工程已完成或未完的運輸費用,並承擔違約責任,違約金按合同總價3%計收),因此給乙方造成的一切損失由甲方承擔。

8、乙方辦理的建築垃圾運輸通行證線路,甲方必須遵照乙方通行線路運輸,甲方不得私自更改乙方指定的線路運輸,否則將全額扣除履約保證金。

第五條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

1、甲方需提前七天向乙方提供施工進度計劃和有關施工圖紙,並且甲方在運輸前做好地下管線、管網、地溝等所有設施設備的防護措施,否則在乙方運輸過程中造成損壞,且全部由甲方負責;雙方並在現場確認對現場標高交接,乙方必須按照甲方的施工進度計劃,安排建築垃圾(材料)運輸等事宜,確保工程運輸的順利運行。

2、甲方負責施工作業場地打圍,基坑按設計標準規範支護,並在乙方進場施工前清理場內障礙物、場內施工便道,場內排水、地下室降水,提供夜間施工的照明設備及運輸車輛出場時所需的沖洗設施和車輛沖洗,道路硬化、進出口棕墊鋪設等,解決工地周邊有關事宜。

必須做到作業面內工完場清,保持施工現場與作業面的整潔,文明運輸。

3、甲方必須提供相應設施和人員確保乙方一切人員、車輛在施工現場內的安全,安排專職的工程現場負責人協調工地相關事宜,配合乙方運輸並確認結算單、決算書。

4、甲方工程進度將出現較大幅度調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誤,可相應順延。

如因一方的原因導致延期造成損失的,責任方需賠償受損方相應損失(原因為不可抗力的除外)。

(1)甲方工程項目設計更改導致停工。

(2)甲方工程項目進展造成乙方車輛無法運輸或施工。

(3)連續下雨超過4小時等惡劣氣候或其它不可抗力因素。

5、甲方在乙方協助下於施工前7日辦理《建築垃圾處置合同》,並將這兩證提供給乙方辦理用於安排運行路線、時段的《 》及通行證。

6、乙方負責辦理有關建築垃圾(渣土)外運的一切相關手續,費用由乙方承擔。

7、乙方必須自帶運輸所需的設備車輛並配備相應人員,按照都江堰市城鄉建設局及相關管理部門對該工程項目建築垃圾(材料)運輸所規定的時間、行駛路線以及運輸建築垃圾(材料)到指定場所。

8、乙方應做到參運車輛車況良好,密閉裝置完好,建築垃圾裝載適度,保持車輛能夠密閉完好,淨車出場,隨車攜帶《建築垃圾運輸材料通行證》,並需確保車輛在運輸過程中無“滴、撒、漏”等問題。

如因車輛“滴、撒、漏”而影響環境衞生、車輛無證參運、私自不按指定路線或車輛資質不合格等,被相關管理部門停運或被執法部門扣車、罰款等處罰,由乙方負責處理,其損失由乙方承擔,與甲方無關。

9、甲方不可將生活垃圾、工業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直接或間接混入建築垃圾,一經發現造成的後果均由甲方負責。

10、乙方參運人員應遵守交通規則,發生交通違章和事故等一切費用由乙方負責承擔,由此引起的債權、債務亦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

11、乙方必須配合甲方現場施工人員的合理安排。

12、雙方各自負責己方生產經營的一切責任及相關費用,各自負責己方生產安全,如在本合同涉及的生產過程中發生安全事故,則由當事方承擔責任及損失並負責解決,非責任方予以配合協調。

13、雙方各自在辦理履行本合同所需的相關證照手續時,如需其他方協助的,則相關方需積極配合協助。

第六條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造成違約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應及時向他方通報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並在隨後取得有關主管機關證明後的15日內向其對方提供不可抗力發生以及持續期間的充分證據。

基於以上行為,允許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並根據情況可全部免於承擔違約責任。

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包括但不限於:自然災害如地震、颱風、洪水、火災;政府行為、法律法定或其適用的變化或者其他任何無法預見、避免或者控制的事件。

第七條本合同未盡事項,可由雙方協商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存在分歧,則以補充協議內容為準。

第八條本工程項目建築垃圾(渣土)運輸處置部分完工,全部款項結清,履約保證金全額返還後自行終止。

第九條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雙方各持貳份,自簽字蓋章生效。

第十條備註: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公司裝卸運輸合同 篇2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為確保萬水泉電氣化鐵路線路區段內捆綁、加固作業安全及人身安全,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權利和義務,經雙方共同協商,特制定如下補充協議:

第一條 甲乙雙方基本情況

第二條 甲方人員及勞動防護用品設置

1.駐站聯絡員:3名,三班作業,每班1名。

2.安全防護員:6名,三班作業,每班2名。

3.安全管理員(由作業隊隊長兼任):3名,三班作業,每班1名。

4.對講機:15台,駐站聯絡員、安全防護員、安全管理員各1台,並每班備用1台。

5.絕緣用品:參與作業人員必須配備絕緣靴、絕緣服及絕緣帽。

第三條 甲方安全責任

1.甲方管理人員根據發運貨物的需要,有權向乙方下達捆綁加固服務任務,並進行監督。

2.甲方駐站聯絡員要嚴格執行《呼和浩特鐵路局電氣化鐵路區段貨裝作業安全辦法(試行)》有關規定,與車站聯繫確認作業時間、股道後,方可開始作業。

3.甲方管理人員必須在距車列兩端20米處設置符合規定標準的安全警示標誌,必須執行先防護、後作業的要求,裝卸作業必須在安全警示標誌之間的區段內進行。

4.乙方作業人員到達作業場地,開始作業前,甲方駐站聯絡人員和安全防護員員必須確認作業股道正確、作業車輛在安全作業標誌內側,方可開始作業。作業結束,必須確認所有人員、工具及裝卸設備均已離開危險區域後,防護信號已撤除後,方可通知車站作業完畢。

5.甲方管理人員如遇雨、雪、霧天氣必須進行接觸網停電裝卸作業,發現接觸網設備異常,應立即停止裝卸作業,並及時上報。

6.甲方有對乙方進行鐵路安全常識宣傳的義務。

7.對乙方現場作業中涉及安全、服務質量、裝卸管理的各類違反規章、規定的問題,有制止、指揮的權利。

第四條 乙方安全責任

1.乙方作業人員要嚴格按照《鐵路裝卸作業安全技術管理規則》、《鐵路裝卸作業標準》等鐵路規章制度和本協議確定的作業地點、範圍進行捆綁、加固作業,確保鐵路行車安全和作業安全。

2.乙方作業人員嚴禁未經電氣化安全培訓或考試不合格人員進入電氣化站場作業。

3.乙方作業人員嚴禁作業人員未得到通知,擅自進入站場。

4. 乙方作業人員嚴禁私自帶長大工具進入站場,捆綁加固、調整車門等作業工具,必須經裝卸負責人審核後方可使用。

5.嚴禁乙方作業人員越區作業,必須在指定區域內作業,不得在站場內隨意走動。

6.嚴禁乙方作業人員在車列兩端未採取安全防護措施而進行作業。

7.乙方作業人員在帶電的接觸網下,嚴禁爬上車輛頂部作業,嚴禁向上投拋篷布繩索、繩網,嚴禁用竹杆等物測量貨物裝載高度、寬度,嚴禁用水流沖刷車輛。

8.乙方裝卸工組在通過電氣化鐵路道口或進入帶電接觸網區域時,所攜帶的長型工具(如鐵鍬、撬棍、推拉桿等)一律保持水平狀態;起重機臂杆、裝載機剷鬥、叉車門架等距接觸網均不得小於2m,駕駛室外禁止坐人或站人。

9.在接觸網不停電的條件下進行裝卸作業時,乙方作業人員、工具及裝卸設備與接觸網的帶電部分需保持2m以上的距離,並派人監護,必要時應在車上安裝安全防護網。

第五條 事故應急處置措施

1.一旦發生人身傷亡事故,現場作業人員應立即報告現場負責人,現場負責人必須立即判斷事故情況,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遇有人員傷亡時,以及時救治為原則,實施對受傷人員的應急救治,立即通知120急救中心救護。同時,向公司安監部門和公司領導彙報。

2.人員發生觸電立即將觸電者脱離電源。

(1)關閉電源開關。一是立即通知車站斷電;二是帶上絕緣手套,穿上絕緣鞋,用相應電壓等級的絕緣工具按順序拉開開關;三是拋擲裸金屬線使線路短路接地,迫使保護裝置動作,斷開電源。

(2)低壓觸電時,可採取切斷電線、挑開電源線、拉開觸電者等方法,使觸電者脱離電源。

(3)對觸電者現場進行緊急心肺復甦救治並及時送至醫院進行搶救。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由於乙方責任造成鐵路行車或貨運事故、路風事件等有損鐵路和甲方聲譽問題以及有違反法律法規行為時,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並扣除向乙方支付的捆綁、加固作業費,情節嚴重的,移交鐵路公安部門進行處理。

2.捆綁、加固作業中途乙方有故意搗亂和違反本協議規定事項的,甲方有權扣除乙方勞動產生裝卸費總額的50%;有中途棄崗的人員,甲方有權扣除該人員本次作業所得勞動報酬。

3.在現場酒後作業,甲方有權終止乙方作業。

4.因乙方違章作業、不按規定操作等原因造成人員受傷,甲方不予支付其受傷產生的任何費用。

第七條 本協議執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協調解決;若經協商、調解不能解決爭議的,任何一方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條 本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第九條 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

甲方(簽字或蓋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公司裝卸運輸合同 篇3

買賣合同

買賣合同

甲方:

通訊地址:

聯繫電話:

乙方:

通訊地址:

聯繫電話:

根據《民法典》及相關法律規定,甲、乙雙方經過平等協商,現就甲方向乙方購買有關事宜,達成如下一致條款,以茲雙方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產品名稱、單價、數量:

品牌名稱

規格型號

產品類別

單價

數量/噸

備註

合同價款:,此價為固定含税單價,含運費、裝卸費等全部費用。

第二條產品質量標準:

乙方供應產品質量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國標及相關行業標準並滿足需要。

第三條交貨方式:

甲方指定人員提前天將所需貨物規格及數量告知乙方指定人員。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後天內將貨物送至,延期每天按該批貨物價款10%標準支付違約金。

第四條產品驗收方法:

1、數量驗收:乙方交付貨物數量以甲方指定人員簽字認可的數量為準。

2、質量驗收:甲方對貨物質量有異議,在收貨後個月內提出。若甲方未在個月內提出質量異議,則視為乙方所提供的產品質量及數量符合本合同要求之標準,但本條約定並不免除乙方所供應貨物在質保期內應承擔的質量責任和法律責任。

第五條貨款結算及付款方式:

1、結算方式:每月日前,由甲、乙雙方對乙方上月供應貨物的數量和金額進行對賬及結算,結算單經甲方指定人員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生效結算單作為結算及付款依據。

2、付款方式:雙方辦理對賬結算手續後個工作日內,由甲方按照乙方上月供貨金額的%向乙方支付貨款,其餘貨款。

3、甲方付款以乙方開具正規税務發票為前提,未收到對應税務發票甲方有權拒絕付款。

第六條違約責任:

若乙方所提供任一批次貨物存在質量問題,甲方有權拒付全部剩餘貨款,乙方應退還甲方已付全部貨款並支付甲方已供貨物總價款30%違約金,並賠償因此給甲方所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若甲方延遲付款按照銀行存款利息支付乙方違約金。

第七條爭議解決辦法:

若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經協商調解不成,同意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八條其它:

1、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解決並簽訂補充協議。本合同自雙方蓋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方各壹份。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簽訂日期:年月日

注:合同主體為自然人的,必須提供身份證複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