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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協議書範文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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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XX) 第四章 離 婚

法律協議書範文4篇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第三十三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條 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法律仲裁協議書法律協議書範文(2) | 返回目錄

説明:

仲裁是指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協議將其經濟合同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居中依法評斷是非,並一次性作出對各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的裁決的一種解決特定爭議的方法或者制度。我國《仲裁法》第16條第:款規定:“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後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仲裁協議書。是各方當事人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後達成的以書面方式請求仲裁的協議,即當事人各方之間經過相互協商

一致達成的將其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居中依法評斷是非,並一次性作出對各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的裁決的一種書面的協議。

格式:

[格式一]

仲裁協議書

當事人:

當事人:

當事人雙方願意提請仲裁委員會按照其《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規定,仲裁如下爭議:

(爭議的事項)

(1)……

(2)……

(3)……

當事人名稱: 當事人名稱:

地址: 地址:

籤(蓋章): 籤(蓋章):

(注意:仲裁機構的名稱一定要準確。)

[格式二]

仲裁《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我們經過協商,願就年月日簽定的合同第條約定的仲裁事項,達成如下補充協議:

凡因執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申請仲裁委員會仲裁,並適用《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當事人: 當事人:

簽名(蓋章): 簽名(蓋章):

日期: 日期:

非訴訟法律事務委託代理協議書法律協議書範文(3) | 返回目錄

委託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託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

乙方指派____________律師擔任甲方的委託代理人,辦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權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律師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律師費付看款辦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特別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協議自雙方簽訂之日生效,至該委託事項辦妥、費用結清時終止。

委託方: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託方:_______律師事務所

主任籤: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就業協議書有沒有法律效力法律協議書範文(4) | 返回目錄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在大學生畢業分配政策方面作了重大調整,即由原來的國家計劃分配轉變為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雙向選擇”機制,這是高等教育走向市場,服務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的需要。同時,為了維護國家就業計劃的嚴肅性和規範性,充分尊重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的意願,保護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的合法權益,根據《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畢業生、用人單位和高等學校應當簽訂畢業生就業協議書”。

筆者認為《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後簡稱《協議》)其法律性質是一種民事合同。具體理由如下:

(一)《協議》是畢業生、用人單位雙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進行的民事法律行為。在畢業生的就業選擇中,畢業生可以自由地選擇用人單位,到工作條件好,待遇好,適合自身發展的用人單位去工作,用人單位也可以根據本單位的實際需要選擇優秀的畢業生到本單位工作,從而為單位謀求更大的利益和發展。其他的任何人或單位、組織非依法定理由不得對於畢業生與用人單位達成的《協議》加以干涉。

(二)《協議》是畢業生、用人單位雙方的民事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才能成立《協議》,否則《協議》就不能成立。在簽訂《協議》的過程中,畢業生要有到用人單位工作的真實意思表示,用人單位要有接收安排畢業生工作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只有雙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該協議才能成立。

(三)《協議》是用人單位和畢業生雙方當事人設立各自權利義務的民事法律行為。由於全國各地的實際情況的不同,各地制訂的《協議》的格式文本中規定的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各有不同。以《上海市畢業生、研究生就業協議書》為例,它包括以下條款:工作期限、崗位、工資報酬、勞動待遇、就業協議終止的條件、違反就業協議的責任等內容,依此協議畢業生享有到用人單位工作勞動的權利,而用人單位則享有對畢業生的人事管理權。綜上所述,《協議》是一種合同。根據其特殊性,它是一種雙方諾成的書面要式民事合同。同時,值得注意的是,這種合同並非是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協議》只是預約合同,其效力並不是確立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關係,而是約定雙方當事人嗣後締結本約(即勞動合同)。綜上所述,違反《協議》是一種違約行為,應當承當民事違約法律責任,當合同某一方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也應當享有訴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