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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教代會實施細則(通用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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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教代會實施細則 篇1

第一章? 總則

幼兒園教代會實施細則(通用16篇)

? 第一條? 為加強學校民主政治建設,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民主決策、民主監督權利,更好地落實全心全意依靠教職工辦學的指導方針,完善現代學校制度,促進依法治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職工代表大會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區教育系統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所轄各級各類公辦、民辦學校和幼兒園(以下統稱學校)。區域性教職工代表大會、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各級各類教育培訓機構和教育事業單位職工代表大會可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基本形式,是學校貫徹落實黨的“全心全意依靠教職工辦學”指導方針,確保教職工主人翁地位,發揮教職工主力軍作用的重要平台。

學校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以教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支持教職工代表大會依法開展工作;組織實施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出的有關決議和決定,接受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監督。應當根據相關規定,制定本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實施細則。

第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應當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全面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教育方針,認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本校規章制度,正確處理國家、學校、集體和教職工個人的利益關係。

?第六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在中國共產黨學校基層組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職權

第七條? 公辦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職權:

(一)審議建議權。聽取和審議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校務公開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通過權。審議通過與教職工切身利益相關的教職工聘用聘任、考核、獎懲辦法,績效工資分配辦法及其他校內分配方案,學校上一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與教職工權益有關的重要規章制度,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三)審議決定權。審議決定福利費管理使用、教職工生活福利和教職工住房分配、管理與使用辦法,困難教職工補助辦法以及其他相關事項。

(四)評議監督權。按照相關規定和安排,對學校領導幹部進行民主評議,提出獎懲建議。根據主管機關的部署,參與民主推薦領導人選。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五)其他職權。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或經學校黨政工協商確定,需由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的其他職權。

第八條? 民辦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可結合自身實際,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學校關於學校發展、建設、運行情況工作報告、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實行校務公開、履行集體合同、勞動合同情況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通過學校集體合同、勞動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獎金分配方案、教職工考核獎懲辦法、涉及教職工利益的重要規章制度、醫療制度、社會保險費繳納、教職工福利基金和公益金使用方案及勞動安全衞生方案等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安全的事項,學校上一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三)協商議定校務公開具體內容、工資集體協議、裁員方案、女教職工特殊保護措施、教職工培訓計劃、與教職工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

(四)監督學校落實相關法律、法規,實行校務公開,簽訂和履行集體合同、勞動合同,繳納教職工各項社會保險費用情況;

(五)民主評議管理人員,並提出獎懲建議;選舉、罷免教職工董事、監事及教職工參加平等協商代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代表。

(六)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或經學校與學校工會協商確定,需要由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的其他職權。

?第九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溝通機制,全面聽取教職工代表大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併合理吸收採納;不能吸收採納的,應當做出説明。

第十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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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代表

第十一條 依法享有政治權利並與學校簽訂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和勞動關係的教職工,均可當選為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

第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以學院、系(部、所、年級)、室(組)為單位直接選舉產生。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可以按照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組),並推選出團(組)長。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實行任期制,任期與教職工代表大會屆期相同,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在全體教職工總數中所佔比例,可結合本校實際,在本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制度中規定。一般情況下的比例為:

(一) 教職工人數在80人以上,代表人數應占教職工總數的50%;

(二) 教職工人數在200人以上,代表人數應占教職工總數的30%;

(三)教職工人數500人以上,代表人數應占教職工總數的20%;

(四)教職工人數1000人以上,代表人數應占教職工總數的15%,原則上不超過400人;

(五)教職工人數5000人以上,代表人數應占教職工總數的8%,原則上不超過500人;

(六)教職工人數10000人以上,代表人數應占教職工總數的5%,原則上不超過600人。

第十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要體現代表性和羣眾性。一線教職工代表人數,不得低於代表總數的60%;中層以上領導幹部人數不得超過代表總數的20%;其他人員不超過20%;少數民族教職工代表應當不低於其在本校教職工中所佔比例,青年教職工、女教職工和民主黨派教職工應占一定比例。

第十五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向選舉單位教職工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選舉單位教職工的監督。選舉單位教職工全體會議有權更換或者撤換其所選舉的教職工代表。選舉、更換和撤換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程序,由學校根據相關規定,並結合本校實際予以明確規定。

第十六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權利:

(一)對本校涉及教職工權益的事項有知情權、建議權、監督權,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有充分發表意見建議和就學校工作向學校領導、有關機構反映教職工意見、訴求的權利;

(三)對本校執行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決定、辦法、方案和落實提案的情況進行監督;對本校領導幹部進行評議監督;

(四)在教職工代表大會召開前,向教職工羣眾徵集大會提案,並對提案辦理情況進行質詢和監督;

(五)在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有權參加學習考察、調查研究、巡察巡視、質詢等代表團(組)活動和專門工作委員會活動;

(六)因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或經本單位同意,參加工會組織的行使教職工代表職權的其他活動而佔用工作時間的,其工資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受影響。因履行職責受到壓制、阻撓或者打擊報復時,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和控告。

第十七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努力學習並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的法律法規和關於教育教學改革發展的方針政策,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參與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積極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活動,認真宣傳、貫徹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交給的任務;

(三)辦事公道,為人正派,密切聯繫教職工羣眾,如實反映教職工羣眾的意見和要求;

(四)及時向本選舉單位教職工通報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活動和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受教職工羣眾的評議和監督;

(五)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學校的規章制度、職業道德,提高業務水平,做好本職工作。

第十八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教職工代表選舉,按照差額選舉的原則,候選人一般應多於正式代表名額的20%,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選舉應有本選區三分之二以上教職工參加方為有效,當選的代表應當獲得選舉單位全體教職工半數以上贊成票方可當選。

第十九條? 教職工代表的管理:

教職工代表在任期內退休、調離本校或離崗6個月以上,其代表資格終止。在本校內部調動工作,其代表資格予以保留,參加調入部門代表團 (組)活動。代表連續一年以上不能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活動的,其代表資格不予保留。代表出現缺額,應及時補選。

教職工代表因違法違紀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或被學校開除、無故不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活動而嚴重失職、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教職工代表的義務而失去選舉單位教職工信任的,原選舉單位教職工有權要求撤換。

第二十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列席代表與特邀代表:

(一)教職工代表大會根據需要可設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一般為未被選為正式代表的領導幹部、工會幹部或其他管理人員;特邀代表一般為有影響、有聲望的專家、學者、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離退休老領導、獲得較高榮譽稱號的教職工或其他具有相當代表性的人士。

(二)列席或特邀代表由工會提名,經學校黨政工聯席會議協商確定。列席和特邀代表人數不宜超過正式代表總數的20%。

(三)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有發言權,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不能當選為主席團成員。

第四章? 組織規則

第二十一條? 教職工80人以上的學校,應當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不足80人的學校,建立由全體教職工參加的教職工大會制度。

學校根據實際情況,可在其內部單位建立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或者教職工大會制度,在該範圍內行使相應的職權。

教職工大會制度的性質、領導關係、組織制度、運行規則等,與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相同。

?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當定期組織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支持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活動。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每次會議須有正式代表總數的2/3以上代表出席方可召開。

遇有重大事項,經學校、工會或1/3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

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決定、辦法、方案和教職工代表提案的落實辦理情況,應當向下一次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第二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3年或5年為一屆,屆滿應當及時進行換屆選舉。

第二十四條? 依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應當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決定的事項而未提交的,學校就此事項作出的決定無效。

第二十五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除本細則規定確需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決定的事項外,其他急需解決的重要問題,由工會委員會召集由教職工代表團(組)長和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或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負責人組成的聯席會議協商處理,其結果向下一次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教職工代表大會對聯席會議通過的事項具有最終審定權。

第二十六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在其職權範圍內依法決定的事項,對學校及全體教職工都具有約束力,應當共同遵照執行。

第二十七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選舉和表決,須經應到會正式代表半數以上同意和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八條? 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及教職工代表大會日常工作所需經費,由學校在管理費用中列支。

第五章? 工作機構

第二十九條? 學校工會委員會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在學校黨組織的領導下,承擔以下與教職工代表大會相關的工作職責:

(一)根據相關規定,向同級黨組織、上級工會提交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請示報告,報告內容為擬召開教代會次數、上次換屆時間、本次召開日期、主要議題議程、選舉方案和大會籌備委員會建議機構及名單。

屆中會議,報上級工會備案。

(二)制定選舉方案,組織各選舉單位教職工選舉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

(三)提出教職工代表大會議題建議,承擔教職工代表大會籌備和會務工作。

(四)提出教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的設立方案及建議人選;提名教職工董事、教職工監事和學校勞動人事關係爭議調解委員會成員候選人。

(五)組織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進行民主管理、參政議政程序方法的培訓和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管理知識的培訓,提高教職工代表的素質。

(六)組織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進行調查研究,徵集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監督、檢查有關部門辦理、落實提案的情況。

(七)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組織傳達貫徹教職工代表大會精神,督促檢查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落實,組織各代表團(組)及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的活動,主持召開教職工代表團(組)長、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負責人聯席會議;組織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教職工代表巡視、監督和調查研究。

(八)建立教職工代表聯繫與管理制度,受理教職工代表的申訴和建議。

(九)就學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學校黨組織彙報,與學校溝通。總結交流民主管理經驗,探索民主管理新途徑,開展民主管理理論研究,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十)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委託的其他任務。

第三十條? 學校應當為學校工會承擔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的職責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經費保障。

第三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設立若干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有關任務。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對教職工代表大會負責。

(一)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一般由3-7人組成,其成員在教職工代表大會正式代表中選舉產生。

(二)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根據學校實際需要設定,

一般可設提案工作、民主評議、教育教學、規章制度和生活福利等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其任期與教職工代表大會相同。

(三)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主要職責:

1、對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決定的相關專門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

2、收集整理、討論研究相關意見、建議,制定方案草案;

3、檢查、督促有關部門落實教職工代表大會相關專門工作的決議或決定情況。

第三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接受大會主席團的領導。大會主席團成員在正式代表中推選,應當由學校各方面人員組成,其中包括學校黨政工主要領導,一線教職工代表應當超過半數。

教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一般設常務主席1人和執行主席若干人,由大會籌備委員會或本屆工會委員會提名,在第一次主席團會議上舉手表決通過。

常務主席的職責,主要是研究處理大會的有關重大問題和主持召開主席團會議。大會執行主席的職責,是在大會主席團領導下,按照大會日程和議程,主持全體代表大會。

大會主席團可視實際情況設祕書長一人、副祕書長若干人。

大會主席團的主要職責:主持召開大會,領導組織大會期間的各項活動;研究需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的事項;聽取和彙總各代表團(組)對各項會議議題的討論意見和建議;研究需要提交大會討論、通過和決定的事項;組織大會審議文件的修改、起草大會決議;主持大會期間選舉、表決等事項;處理與大會有關的其他重要問題。

第六章 工作制度

第三十三條? 學校應根據實際和工作需要,制定完善落實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任務的各項相關制度。一般包括基本工作制度、有關會議制度、教職工代表活動制度、專項工作制度等。

(一)基本工作制度。學校應按照本細則研究制定本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是學校落實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的工作依據和操作規程,力求明確具體,切實可行。要根據學校的發展和教職工隊伍變化及時進行修訂。

(二)有關會議制度。學校應根據工作需要建立健全教職工代表大會有關會議制度,確保教職工代表大會職權的落實。會議制度一般有聯席會議制度、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會議制度、代表團(組)會議制度、代表質詢會議制度等。

(三)教職工代表活動制度。教職工代表活動制度是教職工代表行使職權的重要形式,一般有:教職工代表調查研究制度、教職工代表巡視督查制度等。

(四)專項工作制度。教職工代表大會專項工作制度一般包括民主評議領導幹部制度、代表選舉及管理辦法、提案徵集處理辦法、教職工代表大會檔案管理制度、優秀提案評選表彰制度、代表培訓制度、代表述職制度、教代會評估辦法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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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大會召開

第三十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分為籌備階段、預備會議、正式會議和閉會期間四個階段。

(一)籌備階段主要任務:

1、成立教職工代表大會籌備委員會。籌備委員會由學校黨、政、工負責人組成,黨組織主要負責人任主任,工會主席為副主任之一。籌備委員會通常設祕書組、組織組、宣傳組、提案組、會務組等若干臨時工作小組。

2、工作小組分工:

——祕書組主要負責起草領導講話、上報文件、大會報告、大會總結及其他大會文件、函件;負責大會記錄,收集和整理代表討論情況及意見、要求;按主席團會議指示,修改報告、決議(草案)等。

——組織組主要負責提出教職工代表大會專門工作委員會組成方案、大會主席團建議名單,制定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名額分配,制定代表選舉條件、選舉辦法,代表團(組)劃分方案。組織代表選舉,審查代表資格,公佈代表名單。組織代表資格審查、大會選舉專門工作委員會、集體協商代表和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代表;制定民主評議領導幹部方案及程序,編印民主評議表、民主測評表,組織領導幹部民主評議與測評工作。

——宣傳組主要負責會前、會中、會後宣傳教育、大會新聞報道,重點代表、英模人物專訪、大會精神宣傳解讀;編寫會議簡報、新聞通稿;媒體聯繫與接待、收集媒體評論、友鄰學校函電、賀信;會議宣傳專版專欄製作、評比與表彰;會議期間的文化藝術活動安排與組織。

——提案組主要負責提案徵集與審議工作。起草印發提案徵集通知;指導各代表團提案初審工作;負責提案專業會審;起草提案工作報告;收集大會分組審議立案提案情況、起草大會審議通過提案工作報告的決議(草案)。

——會務組主要負責大會會務保障工作。負責擬定會議議程、日程、編制會議經費預算。設計和佈置會場,安排主席台座次;組織代表簽到、分發大會文件和資料、安排代表食宿、保健醫療及交通工具;按照大會日程安排組織大會,承擔大會的各項聯繫、聯絡與通知、統計工作;處理會議期間的會務保障事項;負責大會會場和代表駐地的安全保衞工作等。

(二)預備會議階段主要任務:

教職工代表大會預備會議由工會主席主持,全體代表參加。預備會議通過各項議題可以採取舉手表決方式進行表決。

預備會議主要議程:

(1)聽取本次教職工代表大會籌備情況報告;

(2)通過代表資格審查報告或代表增補情況的説明;

(3)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議程;

(4)選舉大會主席團和祕書長;

(5)通過民主評議領導幹部方案;

(6)教代會換屆時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組成方案;

(7)通過、決定大會其他事項。

(三)正式會議階段主要任務:

1、大會開幕式主要議程:

(1)學校行政負責人作學校工作報告。

(2)有關負責人作學校財務工作報告。

(3)提案委員會(小組)負責人作提案工作報告。

(4)有關負責人作校務公開工作報告或其他專題報告。

(5)工會負責人就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召開聯席會議所決定的教職工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問題,向大會做出説明,提請大會確認。

(6)教代會和工代會合開的,應當增加以下內容:學校工會主席作工會工作報告;學校工會財務負責人作工會經費收支情況報告;學校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主任作經費審查情況工作報告。

原則上學校應分別召開教代會和工代會。

2、召開代表團(組)會議:

以代表團(組)為單位,就會議報告、文件、方案、各項決議決定草案進行討論、審議,提出修改意見或建議,歸納整理後向主席團報告。

3、大會選舉與表決:

(1)教代會換屆時組織選舉新一屆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

(2)教代會和工代會合開的,如遇工會換屆,應組織選舉新一屆工會委員會、女職工委員會、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

(3)對大會決議、決定、方案進行表決;

(4)宣佈選舉或表決結果。

4、按民主評議方案組織民主評議領導幹部。

(四)閉會期間主要任務:

1、學校向各部門和教職工提出貫徹落實教職工代表大會精神的計劃、要求;各代表團(組)和代表,向各自的選區傳達大會精神,組織和帶領全體教職工落實大會提出的各項任務。

2、各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按照教職工代表大會賦予的職能要求開展工作。

3、組織代表團(組)活動、代表調查研究活動、監督檢查活動、巡視諮詢活動等。

4、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臨時會議或代表團(組)長聯席會議、專門工作委員會會議,研究解決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急需解決的問題。

第八章? 提案工作

第三十五條? 提案是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民主決策和民主監督的有效形式,是充分反映民意、集中教職工智慧、表達教職工訴求的重要渠道。

提案工作委員會(小組)在教代會召開前至少15天,將提案徵集表發給代表,在教職工羣眾中廣泛徵集提案。

(一)提案內容。主要為本校改革發展、學科建設、校風學風教風、師德師風建設、建功立業、創先爭優競賽、教職工隊伍建設、內部管理、工資獎金分配、生活福利待遇以及牽涉到本校內涵建設、長遠發展、教職工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

(二)提案原則。一要符合法律法規的原則。即所提提案應當在法律法規和相關規章制度允許的範圍以內。二要符合學校職權範圍的原則。即所提提案必須是學校權限所能解決、安排、處理的提案。三要符合議大事的原則。即提案人所提提案必須是關注學校整體建設、學科建設、質量建設和教職工羣體利益和全面發展等重大問題的提案,個人意見、個人建議不宜提交大會審議。四要符合規範填制的原則。即提案人必須遵守提案格式,工整填寫,一事一案,提案由一名或多名正式代表提出,兩名(含)以上正式代表附議;一案多事或沒有附議人的提案為廢案,不得提交大會審議。

(三)提案處理。提案工作委員會(小組)將立案提案,以書面形式轉交學校主要行政領導,由行政領導召開提案處理專題會議,對提案進行逐條研究,提出處理意見,並在提案處理單上籤署意見,明確處理部門與落實時限。對於條件不具備或近期不能辦理的提案,要做出解釋。

立案提案的處理意見和落實情況要向提案人進行反饋,徵求提案人對提案落實情況的意見。

(四)提案檢查。提案委員會(小組)對提案的辦理情況要隨時檢查和督促。

(五)提案獎勵。學校應對優秀提案、落實提案先進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第九章? 民主評議

第三十六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民主評議學校領導幹部,是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評議監督權的重要形式,是教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重要內容,也是教職工羣眾主人翁地位的重要體現。

第三十七條? 民主評議領導幹部工作在本校黨組織的領導下,由民主評議工作委員會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實施民主評議工作。

教職工代表大會民主評議領導幹部每年進行一次,可以和各級黨組織考核領導幹部工作、年終考核等工作結合進行。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教育工會負責對轄區內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進行檢查、指導和考核,並將建立健全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作為學校和主要領導評選表彰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九條? 各地(州、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和教育工會可根據本細則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或操作規程。

第四十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教育科技系統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規程(試行)》同時廢止。

第四十一條? 本細則由自治區教育工委、自治區教育廳和自治區教育工會負責解釋。?

幼兒園教代會實施細則 篇2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學校教職工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建立實行教代會制度,是貫徹落實黨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段指導方針的需要,是保障教職工依法行使民主權利的需要,是加強和推進學校民主建設的需要,是進一步完善學校管理體制改革的需要。根據《工會法》、《教育法》和《教師法》,為切實做好教代會工作,發揮學校教代會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健全教代會制度

學校實施教代會制度。

二、教職工代表大會開展工作的民主程序

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在學校黨組織領導下開展工作,按照規定程序行使職權,教代會必須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建立和健全必要的民主程序,使之制度化、規範化。

(一)選舉教職工代表的程序

1.教代會每年一次,教職工代表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2.凡學校中享有政治權利的在職教職工,均可當選為教代會代表。

3.學校黨政工主要負責人應選為代表,但必須履行民主選舉程序。

4.學校建立教代會制度。教代會代表佔學校教職工的比例,一般在30%左右。

5.教職工代表要體現代表性和羣眾性。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代表總數的60%,中層以上領導不得超過代表總數的25%,女教職工和青年教工應占適當比例。

6.教職工代表的產生

(1)由學校工會制定選舉代表方案。根據學校年級組或教研組和各類人員構成狀況,確定選區、代表名額、代表條件、各類代表所佔的比例、選舉步驟、方法和具體要求。

(2)工會要向教職工做好宣傳教育工作,動員大家選好代表,開好教代會。

(3)年級組或教研組工會小組召開會議,按照代表名額和條件,商定代表侯選人名單,並由教職工直接選舉,過半數票才能當選。

(4)各小組將選舉結果報工會,由工會或教代會代表資格審查小組進行資格審查後張榜公佈。

7.教職工代表的權利和義務

代表權利:

(1)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有權自主地、充分地發表自己的意見,參加學校重大決策的審議、討論;

(3)有權向學校領導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有權對學校領導人提出建議、批評;

(4)有對教代會決議、提案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和督促的權利;

(5)因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受到壓制、打擊報復時,有提出申訴和控告的權利。

代表義務:

(1)學習、執行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提高政治覺悟和民主管理的素質與能力;

(2)積極參加教代會活動,宣傳、貫徹大會決議,完成大會交給的各項任務;

(3)聯繫教職羣眾,維護羣眾合法權益,如實反映羣眾的意見和(4)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提高業務水平,做好本職工作。

8.代表的培訓

學校工會應在黨組織的領導下,有計劃地對代表進行培訓,着重學習現代科學管理知識和民主管理的理論和方法等。

9.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

教代會根據需要,可設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但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教代會提案的徵集和處理程序

1.教代會要建立健全提案徵集、處理制度。

2.由工會或教代會提案小組印發提案表,在教代會籌備工作開始時發給教職工代表。徵集提案的起訖時間要告示全體代表。

3.提案內容應圍繞教代會中心議題及教職工最關心的問題。

4.每個提案應包括案由、處理辦法和解決措施等內容。

5.提案處理和落實。

(1)提案審議。由工會或教代會提案小組對提案進行認真的審議。符合立案條件的提案都應立案。

(2)提案登記。立案的提案應分類登記,由工會或提案小組交校長簽署意見後交承辦部門及時處理。

(3)承辦部門接到提案後,應儘快做出解答或提出處理意見。

(4)提案小組或工會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檢查承辦部門對提案落實的情況。

(5)提案處理完畢後,有關資料要交工會存檔備查。

(6)提案小組應在下次教代會上,對立案提案的處理情況進行全面彙報。

(7)對未立案的提案(稱建議),應向提案人説明不立案的理由。

(8)要做到條條有答覆,件件有着落,以提高代表對提案的積極性。

幼兒園教代會實施細則 篇3

為了進一步加強園風建設,穩定教學秩序,加強制度建設,使教職工有章可循,特制定如下考勤制度:

一、總則:

1、病假、事假天數按實際工作日計算。

2、婚假、喪假、放環假天數連續計算。

二、細則:

(一)病假:

1、教職工因病請假,須憑醫療單位證明,並經園領導批准,如果急症當天之內應電話聯繫並補交病假條。

2、病假,一天扣發40元,如用調休單替代,不扣工資並視作全勤。

3、教師病假滿7天,扣發半個月班主任費;病假滿半個月以上,扣發全月班主任費。

4、超過6個月,按上級有關文件執行。

(二)事假:

1、教職工因事請假,須本人提出書面申請,並經園領導批准。

2、事假天數按實際工作日計算,一天扣發工資60元。

3、一學期中事假超過5天者,從第6天起扣發工資120元/天。

(三)曠工:

1、教職工未經准假擅自不上班,或對安排的正常工作不接受,做曠工處理。

2、曠工一天扣工資200元,當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四)其他假

1、公假:因公外出,視作全勤。

2、婚假3天,必須在婚期前後三個月內連續使用。視作全勤。

3、晚婚假10天,獎勵7天不扣(開具調休單),視作全勤。

4、喪假3天,視作全勤。

5、晚育:獎勵30天晚育假。

6、產假:按上級規定發放。

7、哺乳假及取、放環假:按本園《計劃生育條例》執行。

(五)遲到、早退、中出

1、學期中2次遲到或早退在5分鐘以上應主動向園領導説明情況取得諒解。第三次起視作事假處理。

2、上班發現擅自外出作事假處理,第一次進行批評教育,第二次起視情節輕重扣獎50—100元。

(六)看病:

教職工看病不佔用上班時間,特殊情況需經園領導同意酌情處理。

(七)照顧假:

1、根據教職工工作年限將適當照顧,每學期照顧假為:對工齡在5年以下的照顧1天;6~20xx年的照顧2天;11~20xx年的照顧2.5天;16~20xx年的照顧3天;21~20xx年的照顧3.5天;20xx年以上的照顧4天。

2、懷孕滿7個月及以上並能堅持上班的女教工,每天減少1小時工作時間,直至生產。

(八)調休:

1、調休應提前半天向園領導提出申請,在不影響幼兒園及班級工作的前提下,徵得同意且在完成本人當天工作量的情況下利用空班時間調休。

2、連續利用空班時間調休最多不超過兩天。特殊情況需經園領導同意後酌情處理。

(九)代班:

1、教職工因病、因事、因公外出造成缺課,由園領導或各條線負責人安排。

2、教師代班半天發代班費30元,中午休息代班作調休。後勤代班1天發代班費30元,半天15元。

三、附則:本細則於20xx年4月23日由幼兒園第四屆第六次教代會討論通過,並於20xx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

幼兒園教代會實施細則 篇4

一、活動主題

本次安全警示教育的主題是:“汲取教訓、警鐘長鳴、促礦井安全、保平安奧運。”

二、指導思想

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認真吸取往年的經驗教訓,做到警鐘長鳴。教育活動面向基層、企業和職工,重點警示我市煤礦近年來發生的傷亡事故,剖析案例,汲取教訓,宣傳安全生產方針,學習安全生產知識,增強幹部職工的安全生產責任意識,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確保奧運會、殘奧會期間全市煤礦安全穩定。

三、組織領導

為開展好安全警示教育活動,市煤炭局成員由陳增科局長任組長,馬兆騰副局長、張學斌主任、徐德威大隊長為副組長,安全、生產、辦公室、

工會、培訓中心等科室負責人為成員的活動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安全科。各煤礦(公司)也要成立相應的機構,制定具體活動方案並認真組織實施。確保教育活動順利開展。

四、活動時間

本次教育活動時間為8月1日至9月20日,共分三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8月1日至15日為宣傳發動階段,主要是制定方案,收集事故資料,製作警示教育宣傳材料局召開安全警示教育動員會議等。

第二階段:8月16日至9月10日為集中宣傳教育階段,主要是由市煤炭局和各煤礦(公司)分別召開安全警示教育會,組織警示教育報告團,巡迴各企業和培訓中心,進行報告演講,同時配合漫畫展覽、安全警示口號發放、安全知識學習等活動。

第三階段:9月10日至9月20日為抽查、驗收、總結階段,主要是各企業對各自活動進行自查總結,然後由市煤炭局進行評比檢查,同時做好迎接棗莊市煤炭局抽查準備工作。

五、活動形式

活動形式主要是召開安全警示教育會議,包括警示教育演講,組織漫畫、黑板報、事故剖析牌版展覽,製作發放安全警示宣傳材料,放映事故警示教育幻燈片,播放安全教育警示教育影視片等。

六、活動內容

1、開展安全生產方針宣傳活動。活動期間各企業要在開展二月份“安全警示教育”和六月份“安全生產月”活動的基礎上,進一步利用標語、

廣告等宣傳載體,緊緊圍繞活動主題宣傳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宣傳各級對安全生產的關心,要利用櫥窗、宣傳欄、畫廊開展安全生產常識、安全漫畫等宣傳活動,營造濃厚的安全警示教育活動氛圍。

2、搞好形式多樣的安全生產知識學習活動。各煤礦(公司)要在開展安全警示教育活動基礎上,開展不同形式的安全生產知識競賽、安全技術培訓,區隊班組安全學習、崗位練兵、安全知識演講,舉辦安全講座等豐富多彩的安全生產知識學習活動,使廣大幹部職工增強安全意識,提高自主保安、業務保安能力。

3、組織安全生產事故宣傳牌板展示教育活動。各企業要把自XX年以來發生的具有典型教育意義的一般事故及較大以上事故發生經過、搶救過程、事故現場示意圖、有關責任人的處理、採取的整改措施等,製成圖片、幻燈片、書面宣傳材料、宣傳牌版(長1.4米,寬1米)等,由局統一組織送棗莊市局按照統一部署,巡迴各煤礦企業展覽,使職工受教育。

4、組織警示教育報告團進行巡迴演講教育,局在各煤礦公司搞好自身演講的基礎上,由演講人員組成報告團,在舉行首場報告會的基礎上,同時各煤礦(公司)要組織好局警示教育巡迴報告團的演講時間安排。通過活動開展要在全系統範圍內形成關注礦工、愛護礦工、關心安全生產的氛圍。

5、搞好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活動。各單位要認真組織好煤礦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活動,搞好安全自查,查處違章違法行為,對不安全的做法迅速整改。

七、活動要求

1、各煤礦(公司)要切實加強領導,明確專人負責,制定活動方案,認真組織協調,周密安排實施,確保活動開展既轟轟烈烈,又紮實有效。

2、各煤礦(公司)要在8月中旬將安全警示教育活動實施方案、製作的宣傳牌版等宣傳資料報局安全科以便上報棗莊市煤炭局。各單位在活動期間要以簡報的形式,及時上報活動信息,並在活動結束後認真進行總結,各企業總結報告於9月上旬前報局,以便作好棗莊市煤炭局檢查準備。

幼兒園教代會實施細則 篇5

為促進茶產業健康發展,促進茶農持續增收,根據《區政府工作報告》發展現代農業相關精神及《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特制定全區茶葉質量安全綜合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及xx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為指導,按照政府主導、部門聯動、教育為主、嚴格執法的要求,圍繞茶葉種植、加工、營銷各個環節,開展茶葉質量安全綜合整治。

二、工作目標

通過綜合整治,嚴厲打擊使用禁用農藥、摻雜使假、假冒偽劣等各種違法違規行為,進一步提升我區茶葉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能力和水平,進一步提高茶葉的知名度和美譽度。

三、整治重點

(一)整治對象:全區所有從事茶葉農資經銷、茶葉生產種植、茶葉加工及銷售的單位和個人。

(二)整治內容:

1.經營主體。對各類茶葉經營主體開展清理檢查,審核主體資格,堅決取締無證無照經營的。對不具備法定條件的經營主體,限期辦理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對違法經營的,堅決吊銷其營業執照。

2.加工環節。對全區茶葉加工企業開展定期和不定期執法檢查,嚴厲打擊摻雜使假、衞生條件不達標等行為。對於摻雜使假的企業,除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外,區經信、電力部門對茶葉加工企業依規按程序進行停電處理,企業不得享受各級扶持政策。

3.營銷環節。重點查處新茶舊茶混合包裝、假冒商標、虛假宣傳、儲存假冒偽劣茶葉產品等行為。引導各類市場主體明碼標價、誠信經營。建立茶葉市場日常巡查、舉報投訴、抽樣監測、定期通報等制度。

4.種植環節。加強農藥銷售市場監管,禁止農資經銷商銷售禁用限用農藥。加強宣傳教育,禁止茶農購買和使用甲胺磷等禁限用農藥進入茶園。

四、工作步驟

全區茶葉質量安全綜合整治工作從20xx年3月1日起至10月初結束,分三個階段進行。

1.宣傳發動階段(3月1日-4月30日)。區政府制定綜合整治工作方案,召開全區茶葉質量安全綜合整治工作動員會議。各產茶鄉鎮召開會議安排部署,與各茶葉加工廠簽訂質量安全承諾書。各產茶鄉鎮為所有茶業從業人員發放公開信,並在重點區域張貼宣傳標語。2.綜合整治階段(5月1日-9月30日)。各產茶鄉鎮及區直有關部門組織專班,到茶園、進廠房、入市場,依法從重查處違法違規行為,並在媒體網絡上公開曝光。區政府根據情況,組織力量集中開展聯合執法行動。

自20xx年3月開始,全區設立茶葉摻雜使假舉報獎勵制度,對於查證屬實的,一次性給予1000元的現金獎勵,併為舉報人保密,由區食藥監管局負責制定兑現辦法。

3.鞏固總結階段(10月初)。總結經驗,建立長效監督執法機制。

五、保障措施

1.加強領導。全區成立以常務副區長劉傳鋼為組長,副區長饒玉梅、黃光學為副組長,區政府辦、區公安分局、區農業局、區食藥局、區質監局、區工商局、區經信局、區財政局、區廣電局、區供電公司以及產茶鄉鎮政府等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綜合整治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地點設區農業局(聯繫方式:0717-7821345),負責茶葉質量安全綜合整治的日常工作。各產茶鄉鎮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次綜合整治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要履行屬地責任,對轄區內綜合整治工作負總責。

2.明確職責。按照部門負責、協調聯動、屬地為主的要求,區、鄉(鎮)、村三級動員,按照要求開展綜合整治工作。

區政府辦公室:負責綜合整治工作的組織協調。

各產茶鄉鎮政府:負責轄區內茶葉質量安全綜合整治工作的綜合協調;負責組織村組幹部、黨員、中心户、網格員等力量開展宣傳教育,確保公開信的發放率達到100%,羣眾知曉率達到100%;負責配合區直有關執法部門開展執法行為;負責組織專門力量開展監督檢查。區公安分局:負責維持綜合整治活動秩序,嚴厲打擊阻礙執法行為。負責對製茶企業發生的治安案件做到100%查處。

區食藥監管局:負責牽頭開展執法檢查。負責對茶葉變質、食品添加等違規行為的查處。負責與法定食品檢測機構研究確定茶葉非法加糖的檢測和判定標準,加大產品抽檢頻次,提高檢測效率。負責指導茶葉生產單位改進生產條件、優化衞生防護、做好產銷記錄,保障產品質量;負責督促茶葉經銷單位嚴格進貨查驗,強化對加糖茶葉的篩查,做好經營台賬,實現產品可追溯。負責受理摻雜使假的舉報投訴,核實兑現相關獎勵。

區農業局:負責茶葉投入品(特別是國家禁用農藥)及重金屬的監測監管;負責指導抓好茶葉標準化基地建設。負責編印《茶葉質量安全綜合整治工作簡報》。

區工商局:負責對商標使用、假冒偽劣、銷售欺詐、虛假宣傳及主體資格等行為的查處;負責組織開展守合同重信用、文明誠信企業、文明誠信市場評選等活動;負責組織開展茶葉質量專項監測行動。

區質監局:負責對茶葉標準、茶葉包裝等方面問題的查處;負責指導茶葉加工企業嚴格按標準明確的栽培技術、採摘技術、加工要求、成品茶質量、包裝檢驗要求組織生產,嚴格質量等級,以標準佔領市場,確保各項標準有效實施;負責查驗茶葉生產單位產品包裝物進貨來源,從源頭把關茶葉包裝物質量。

區經信局:負責協調電力部門對摻雜使假等違法違規企業進行停電處理。

區供電公司:負責對摻雜使假等違法違規企業進行停電。

區廣電局:負責加強對綜合整治活動的宣傳報道,加大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並對違法違規行為堅決進行曝光。

3.嚴格要求。〖HT〗各成員單位在綜合整治過程中,要安排專人配合區食藥監管局組織開展的聯合執法行動。對執法檢查和羣眾舉報的案件線索,做到有舉必究、有案必查、有查必果。各執法主體要認真執行案件移交的有關規定,不得越權執法。要嚴肅工作紀律,對工作中優親厚友、通風報信,影響整治工作成效的,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幼兒園教代會實施細則 篇6

為激發和培養學生學習興趣,養成良好的學習習慣和行為習慣。大幅提高孩子學習成績,我們數學輔導班特擬訂本制度。

一、師資隊伍

我們幾位教師均為國家“211工程”教育部直屬全國重點大學的研究生。

二、數學輔導班目的

1、輔導學生首先完成教師整理的試題,教師批改並講解

2、輔導家庭作業,讓孩子牢固掌握當天所學課堂內容,避免出現課本知識的漏洞。

3、提高學習成績,在完成作業基礎之上,結合學生特點查漏補缺,進行鞏固深化提高。

4、培養良好學習習慣,通過互動和訓練逐步糾正孩子不良學習習慣,培養孩子學習興趣,增強交往能力、情緒調節能力、挫折應對力等。

三、學生守則

1、嚴格遵守作息時間,不遲到,不早退,不曠課。有事需家長提前請假。

2、尊敬老師,團結同學。

3、明確學習目的,端正學習態度。

4、學生到班後必須按照老師的要求寫作業,不得隨意走動或外出,不準隨意吃東西或做其它與學習無關的事情;更不得在班大聲喧譁、追逐打鬧。老師輔導家庭作業及其他額外課程時,要集中注意力,認真聽講,不得東張西望及做其他影響學習的動作。

5、作業寫完後交由輔導老師檢查,並聽從老師安排進行相應的預習和複習,達到相應的考核標準後方可離校。

本制度,所有學員必須嚴格遵守,若違紀三次以上,並與其家長溝通過仍不改正者,取消其輔導資格。

家長簽字:

學生簽字:

幼兒園教代會實施細則 篇7

第一條 公務接待,主要指上級部門、上級領導、校外有關單位到學校(含學院、機關部處及業務實體等,下同)視察工作、檢查指導、考察調研、出席會議、合作交流等公務接待活動。

第二條 國內公務接待應當堅持有利公務、務實節儉、嚴格標準、簡化禮儀、高效透明、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原則。

第三條 根據賓客的職級、來校的目的等情況,本着“誰接待、誰負責”的要求,按照嚴格標準、對口接待、分工負責的原則,做好公務接待工作。

第四條 接待規格。根據公務接待對象及活動內容,本着對等節儉的原則做好接待工作。

(一)省(部)級領導因公來校,由學校主要領導及有關校領導接待,兩辦負責安排。

(二)廳(局)級領導因公來校,一般由對口校領導負責接待,牽頭部門負責安排。確需學校主要領導出面的,由兩辦負責協調。

(三)其他因公來校,校領導原則不參加接待,按來訪要求由對口單位負責接待。如確需學校有關領導會見的,須事先報兩辦,由兩辦進行協調安排,但校領導原則上不陪同,不陪餐。

第五條 嚴格控制接待範圍。

(一) 學校各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國內公務接待範圍,不得用公款報銷或者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不得將休假、探親、旅遊等活動納入國內公務接待範圍。

(二) 接待單位應當根據規定的接待範圍,嚴格接待審批控制,對能夠合併的公務接待統籌安排。無公函的公務活動和來訪人員一律不予接待。

第六條 按規定安排住宿。

(一) 接待住宿應當嚴格執行差旅、會議管理的有關規定,優先安排在在學校內部接待場所,按標準結算;確需在校外安排住宿的,要在定點飯店安排,執行協議價格。住宿費由接待對象自理,與會人員住宿費按會議費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二) 住宿用房以標準間為主,接待省部級幹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間。不得超標準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不得在房間內擺放花籃和果籃。

第七條 嚴格控制用餐標準。

(一)接待對象應當按照規定標準自行用餐。確因工作需要,接待單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原則上安排在校內賓館、學術交流中心(招待所),餐廳;如遇特殊情況需在外接待,須經主管校領導審批。並嚴格控制陪餐人數,接待對象在10人以內的,陪餐人數不得超過3人;超過10人的,不得超過接待對象人數的三分之一。由科研經費或其他專項經費支持的學術交流等活動,如確因工作交流需要,陪餐人數可本着從簡的原則,根據實際需要合理安排。嚴格控制工作餐標準,其標準不得超過成都市規定的開支標準。

(二) 工作餐應當供應家常菜,不得提供魚翅、燕窩等高檔菜餚和用野生保護動物製作的菜餚,不得提供香煙和高檔酒水,不得到私人會所、高消費餐飲場所消費。

第八條 嚴格控制接待形式及活動範圍。

(一) 公務接待不得在機場、車站組織歡迎活動,不得跨地區迎送,不得張貼懸掛標語橫幅、不得組織師生歡迎、不得鋪設迎賓地毯,不得有意造勢或搞誇張性宣傳。

(二) 接待單位嚴格控制陪同人數,不得層層多人陪同。安排的活動場所、活動項目和活動方式,應當有利於公務活動開展。安排外出考察調研的,不得偏離工作主題。

(三) 國內公務接待的出行活動原則上安排集中乘車,合理使用車型,嚴格控制隨行車輛。校內出行活動儘量步行。

(四) 接待單位不得超標準接待,不得組織旅遊和與公務活動無關的參觀,不得組織到營業性娛樂、健身場所活動,不得舉辦師生專場文藝演出,不得以任何名義贈送禮金、有價證券、紀念品和土特產品等。若因公務接待確需委託旅行社安排車輛、食宿的,必須提供合同(明確説明事由)、參加人員名單,並經分管校領導審批。“旅遊費”、“旅遊團費”等名目均不能報銷。

第九條 嚴格執行接待清單制度。公務活動結束後,接待單位須如實、完整填寫接待清單(接待清單包括接待對象的單位、姓名、職務和公務活動項目、時間、場所、費用等內容),由相關負責人審籤。

《四川大學國內公務接待清單》在學校財務處網頁“資料下載”下載。

第十條 嚴格執行公務接待費報銷規定及審批程序。

(一)公務接待費報銷應及時,票據必須規範,並限由接待單位主要負責人籤批。各單位接待費需在發票開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報銷,原則上逾期將不予報銷。

接待費報銷憑證應當包括財務票據、派出單位公函和接待清單。接待清單作為財務報銷的憑證之一併接受審計。憑證不全或不符合規定的,不得報銷。

(二) 接待費資金支付應當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務卡管理有關規定執行。具備條件的地方應當採用銀行轉賬或者公務卡方式結算,不得以現金方式支付。

(四) 學校及校內各二級單位須將公務接待費納入預算管理,實行總額控制,單獨列示。

禁止在接待費中列支應當由接待對象承擔的差旅、會議、培訓等費用,禁止以舉辦會議、培訓為名列支、轉移、隱匿接待費開支;禁止向下級單位及其他單位、個人轉嫁接待費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費用;禁止借公務接待名義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一條 涉外公務接待,遵循服務外交、友好對等、務實節儉的原則。外賓邀請單位應該嚴格按照國家外交禮儀規定及外事紀律,負責組織接待工作,並從嚴從緊控制外賓團組和接待費用。各單位涉外公務接待,由國際合作與交流處審核同意後方能報銷。

第十二條 各單位公務接待情況應當按年度予以公示,公示內容包括公務接待制度規定、標準、經費支出、接待場所、接待項目等,接受教職工監督。

公務接待堅持誰接待、誰負責,實行責任追究制,對國內公務接待違規違紀行為,嚴肅追究接待單位相關負責人、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三條 未盡事宜,由學校根據國家和省主管部門有關文件規定辦理。

幼兒園教代會實施細則 篇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健全完善我縣社會救助體系,發揮社會救助兜底線、救急難作用,根據《國務院關於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國發〔20xx〕47號)《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臨時救助工作的意見》(黔府發〔20xx〕37號)《黔西南州臨時救助實施辦法》(州府辦發〔20xx〕55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臨時救助是指國家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以及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後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的應急性、過渡性救助。

第三條臨時救助的基本原則。

(一)堅持應救盡救、及時救助的原則;

(二)堅持制度銜接、資源統籌的原則;

(三)堅持規範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二章救助對象和救助標準

第四條 臨時救助對象及救助標準。

(一)家庭救助對象及救助標準。

1.因火災等突發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財產重大損失,在領取各種保險、救助補助資金後,基本生活仍然存在嚴重困難的家庭,按共同生活人口數,參照當年我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人均給予3個月的基本生活救助,有兩棟或兩棟以上房屋的除外。有國家工作人員的家庭因火災等突發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財產重大損失,在領取各種保險、救助補助資金後,仍然難以維持基本生活的(即家庭當月人均收入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按共同生活人口數(國家工作人員除外),參照當年我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人均給予1個月的基本生活救助。

2.家庭成員遭遇車禍、溺水、礦難等人身意外傷害,在領取各種賠償、保險、救助補助資金後,基本生活仍然存在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家庭成員遭遇車禍、溺水、礦難等人身意外傷害,責任主體不明確、責任主體無賠償能力且家庭自身難以承擔相關費用,導致基本生活存在嚴重困難的家庭,其臨時救助標準應綜合考慮人身意外傷害情形、救助家庭對象困難程度、處理善後事宜費用等因素合理確定,一次性給予3000-10000元救助。有國家工作人員的家庭成員遭遇車禍、溺水、礦難等人身意外傷害,在領取各種賠償、保險、救助補助資金後,仍然難以維持基本生活的;或家庭成員遭遇車禍、溺水、礦難等人身意外傷害,責任主體不明確、責任主體無賠償能力且家庭自身難以承擔相關費用,導致基本生活存在嚴重困難的,其臨時救助標準應綜合考慮人身意外傷害情形、救助家庭對象困難程度、處理善後事宜費用等因素合理確定,一次性給予3000-5000元救助。

3.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在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等各種醫療保險報銷及醫療救助補助後,基本生活仍然存在嚴重困難的家庭, 其臨時救助標準應綜合考慮救助對象病情、家庭困難程度、個人自付醫療費用、當地醫療救助最高救助限額等因素合理確定,一次性給予1000-10000元救助。有國家工作人員的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在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等各種醫療保險報銷及醫療救助補助後,自付部分超過50000元(含50000元),基本生活依舊存在嚴重困難的,其臨時救助標準應綜合考慮救助對象病情、家庭困難程度、個人自付醫療費用、當地醫療救助最高限額等因素合理確定,一次性給予1000-10000元救助。

4.因支付子女或支付法定撫養人、扶養人非義務教育階段(高中階段或被國家國民教育高校正式錄取)合理的境內教育費用,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其臨時救助標準應綜合考慮學生到學校報到的基本交通費用、學費、短期生活費用等因素合理確定,一次性給予1000-5000元救助。

5.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低收入家庭,其臨時救助應綜合考慮家庭人口、生活必需支出費用、基本生活困難期限等因素合理確定,一次性給予500-3000元救助。

6.因其他臨時性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經其他救助措施幫扶後,基本生活仍然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其臨時救助應綜合考慮家庭人口、基本生活困難期限等因素合理確定,一次性給予500-3000元救助。

(二)個人救助對象及救助標準。

1.因遭遇火災、交通事故、突發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難,暫時無法得到家庭支持,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個人,其臨時救助應綜合考慮災禍情形、個人困難程度、緊急處置費用、救助對象病情、醫治費用等因素合理確定,一次性給予500-3000元救助。

2.符合生活無着落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條件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按有關規定提供臨時食宿、急病救治、協助返回等救助。

第五條 臨時救助原則上保障救助家庭對象1-6個月的基本生活,保障個人對象從發生特殊困難至獲得家庭支持前過渡期間的基本生活。

第六條臨時救助屬於一次性救助,申請人以同一事由重複申請的,無正當理由不予救助。同一申請中申請事由疊加的,可視家庭生活困難程度,在相關申請事由疊加項救助限額之和的範圍內,一次性給予適當救助。對困難程度特別大,面臨生存危機、心理危機,急需政府救助的急難家庭或個人,救助標準可酌情提高,最高救助限額不超過50000元。

第七條不屬於臨時救助範圍的對象:

(一)因賭博、吸毒或拒絕就業等造成生活困難的。

(二)因酗酒、打架鬥毆、服毒、自殺等傷害事故的。

(三)參與非法組織和活動導致家庭困難的。

(四)拒絕管理機關調查,隱瞞或不提供家庭真實收入、出具虛假證明的。

(五)法律、法規以及民政部門認定不應給予救助的人員。

第三章申請及審批程序

第八條臨時救助申請受理方式。

(一)依申請受理。對於具有當地户籍、持有當地居住證的家庭或個人,以及在當地有相對固定工作或有相對固定住所半年以上的流動人口申請臨時救助,由當地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受理。申請人需提出書面申請,填寫《望謨縣臨時救助申請審批表》,並出具以下證明材料:

1.本縣户籍的需提供居民户口簿、申請人身份證(或複印件);

2.非本地户籍的需提供身份證及居住證(或複印件);

3.收入證明、致貧原因及經濟支出證明材料;

4.保險、理賠、受助情況等證明材料;

5.單位和社會救助幫困情況證明等必須材料;

6.民政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對於上述情形以外的,當地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應當協助其向縣級人民政府設立的救助管理機構(即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等)或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救助。

(二)主動發現受理。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要及時核實轄區居民遭遇突發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況,幫助有困難的家庭或個人提出救助申請。

公安、城管等部門在執法中發現身處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動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應主動採取必要措施,幫助其脱離困境。新聞媒體應發揮信息來源廣泛、信息傳遞快捷的優勢,及時將獲悉的救助線索通報救助管理機構。

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或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救助管理機構在發現或接到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公民個人報告救助線索後,應主動核查情況,對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應協助其申請救助並受理。

第九條 審核審批程序。

(一)一般審核審批程序。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應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組織人員採取入户調查、走訪等方式,對臨時救助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家庭成員情況、遭遇困難類型等逐一調查核實。入户調查至少保證有1名鄉鎮幹部和1名村(居)幹部參加。縣級民政部門直接受理的臨時救助申請,視情況可委託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組織入户調查,也可由本部門組織入户調查。

入户調查結束後,視情況組織民主評議,提出審核意見並在申請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員會張榜公示後,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非本地户籍居民申請臨時救助的,户籍所在地縣級民政部門應配合做好有關審核工作。

救助金額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縣級民政部門可以委託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審批,但應報縣級民政部門備案。救助金額在1000元(不含1000元)以上的,經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調查審核後,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縣級民政部門應對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臨時救助審核審批情況適時進行入户抽查,抽查比例不低於10%。對符合條件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審批手續;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准,並應在5個工作日書面向申請人説明理由。

對無當地居住證或未達到在當地有相對固定工作和相對固定住所條件的非本地户籍人員,縣級民政部門、救助管理機構可以按生活無着人員救助管理有關規定審核審批,提供救助。

(二)緊急審核審批程序。對於情況緊急、需立即採取措施以防止造成無法挽回損失或無法改變嚴重後果的,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縣級民政部門應先行救助,緊急情況解除之後再按規定補齊審核審批手續。

第十條 對本行政區域內農民工等流動人口中的生活困難羣眾、艾滋病、麻風病、患病棄嬰、無主精神病人等實施的臨時救助,在認定事實清楚的情況下,可適當簡化審核審批手續程序。

第十一條 各級臨時救助的審核審批情況必須張榜公佈,接收社會和羣眾監督。

第四章救助方式

第十二條 實施臨時救助方式。

(一)發放臨時救助金。全面推行臨時救助金社會化發放,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將臨時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對象個人賬户,確保救助金足額、及時發放到位。情況特殊的,可直接發放現金。

(二)發放實物。根據救助對象基本生活需要,可採取發放實物的方式予以救助。採取實物發放的,除緊急情況外,要嚴格按照政府採購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提供轉介服務。對給予臨時救助金、實物救助後,仍不能解決臨時救助對象困難的,可分情況提供轉介服務。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等專項救助條件的,要及時轉介到相關職能部門並協助其申請;對需要公益慈善組織和社會工作服務機構通過慈善項目、發動社會募捐、提供專業服務、志願服務等形式給予幫扶的,要及時轉介到有救助意願的相關社會團體、社會組織和社會工作服務機構。

第五章工作機制

第十三條健全“救急難”工作機制。各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要建立以發現、認定、快速響應、社會力量參與和監督檢查為主要內容的“救急難”工作機制,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生活陷入困境,面臨生存危機、心理危機且無力自救的家庭和個人給予急難救助,有效防止衝擊社會道德和心理底線的事件發生。

第十四條完善“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機制。各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要建立“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機制,依託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政務大廳、辦事大廳或社會救助經辦機構,設立統一的社會救助申請受理窗口,確保困難羣眾“求助有門、受助及時”。同時,建立“首問負責制”和“轉介”工作制度,明確各相關部門的具體職責,明確分辦、轉辦流程及辦理時限和要求,跟蹤辦理結果,將有關情況及時告知求助對象。縣級民政部門、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要公佈社會救助熱線,暢通求助、報告渠道。

第十五條建全社會救助信息共享機制。各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縣級民政部門要建立社會救助管理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機制,加快建設社會救助管理信息系統,實現民政與衞計、教育、住建、人社等部門的信息共享。要抓緊完善跨部門、多層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全面開展核對工作,切實提高對象甄別能力。

第十六條 健全個案會商機制。依託社會救助聯席會議制度,建立健全“政府領導、民政牽頭、有關部門參與”的個案會商機制,對單個救助管理部門難以解決的急難問題,及時開展會商,研究實施綜合救助措施。

第十七條 健全社會力量參與機制。

(一)支持、鼓勵和引導公益慈善組織、企業、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捐贈、設立幫扶項目、提供志願服務等多種方式參與臨時救助。要鼓勵企業、個人及其他組織成立以“救急難”為宗旨,包括基金會在內的公益慈善類社會組織,鼓勵已成立的公益慈善組織設立“救急難”專項基金,在縣級民政部門的統籌協調下,有效幫助解決現有社會救助政策全面實施後仍無法徹底解決的急難問題。

(二)縣級人民政府通過政府購買服務、開發社會工作崗位等方式,發揮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和社會工作者作用,為社會救助對象提供社會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導等專業服務。縣級民政部門要建立社會救助需求與社會救助供給信息平台,暢通公益慈善組織、企業、個人等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的渠道,引導社會力量有序參與社會救助。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的,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財政補貼、税收優惠、費用減免等政策。

第六章資金籌集管理

第十八條臨時救助資金來源。

(一)中央及省級補助;

(二)州、縣級財政預算安排;

(三)福彩公益金投入;

(四)社會捐助;

(五)其他。

第十九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加大臨時救助資金的投入力度,積極拓寬籌資渠道,建立資金管理制度。縣級財政按轄區常住人口每人每年不低於1元的標準安排臨時救助資金。縣級每年應從福彩公益金和社會捐助資金中安排一定比例資金用於臨時救助;在保證足額發放城鄉低保金的前提下,城鄉低保資金有結餘的地方,可安排部分資金用於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臨時救助支出。

第二十條臨時救助資金實行專户儲存、專帳管理、專款專用,年度結餘資金轉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臨時救助資金的使用情況要定期向社會公眾,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章責任與監督

第二十一條 縣級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臨時救助的實施和日常管理,履行主管部門職責,統籌協調好本行政區域內臨時救助工作;財政部門負責籌集落實臨時救助所需資金,加強資金保障,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衞計、教育、住建、人社等部門主動配合、密切協作,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監察、審計部門分別負責監督、審計臨時救助資金的管理和使用發放。

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負責臨時救助的受理、申請對象的審核、規定數額內臨時救助的審批和資金髮放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受縣級民政部門以及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的委託,協助承擔臨時救助的日常管理和服務等工作。

第二十二條 救助對象不如實申報家庭收入狀況,提供虛假證明、採取欺瞞等手段騙取臨時救助資金的,依法追回冒領資金,並按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在社會信用體系中予以記錄。

第二十三條 對因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違規辦理臨時救助或貪污、挪用、扣壓、拖欠臨時救助金的經辦機構和人員,嚴格追究有關機構和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四條 縣級民政部門和各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要設立臨時救助舉報箱和監督電話,受理羣眾舉報、投訴和諮詢。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要加強對臨時救助資金籌集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防止違紀違法現象發生。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 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衞生、社會安全等突發公共事件需要開展緊急轉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屬於疾病應急救助範圍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不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二十六條本實施細則由縣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佈之日起施行,《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望謨縣臨時救助制度暫行辦法的通知》(望府辦發〔20xx〕247號)同時廢止。

幼兒園教代會實施細則 篇9

一、懲處的種類:

院內通報批評、系統通報批評、取消當年評優資格、經濟處罰、暫停執業活動、吊銷執業證書。

二、懲罰的內容:

(一)無故脱崗,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院內通報批評,取消當年評優資格,扣除當月獎金。

(二)集體觀念不強,以個人利益為重,與同事鬧不團結,不能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工作任務的,給予院內通報批評,取消當年評優資格,扣除當月獎金。

(三)服務態度差,對服務對象有“生、冷、硬、頂、推”以及“吃、拿、卡、要”等現象的,給予院內通報批評,取消當年評優資格,扣除全年獎金,對情節較嚴重的給予系統通報批評。

(四)不尊重患者就醫權力引發醫療糾紛的,給予院內通報批評,取消當年評優資格。

(五)利用工作之便,向服務對象兜售衞生材料、藥品、器械、保健食品、美容化粧品等謀取私利的,給予院內通報批評,取消當年評優資格,扣除全年獎金。

(六)違反醫療規範,私自轉診服務對象或以介紹服務對象就診為由,收取“好處費”、“介紹費”的,給予院內通報批評,取消當年評優資格,扣除全年獎金。

(七)不遵守醫療原則,開不合理處方,做不合理檢查,給服務對象造成不必要負擔或造成醫療衞生資源浪費的,給予院內通報批評,取消當年評優資格,扣除全年獎金。

(八)徇私舞弊,給他人出具假醫療證明或假查體報告的,給予停止執業活動吊銷執業證書的處理,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九)利用工作之便,假借服務對象名義為自己或他人開藥、作檢查的,給予院內通報批

幼兒園教代會實施細則 篇10

為迎接第22個“6.25”全國土地日,進一步提高全局幹部職工學習掌握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基礎知識的水平和業務能力,經局黨委研究決定,於“6。25”土地日前夕,在全局開展一次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知識競賽活動,特制訂方案如下:

一、活動主題

以學政策、比業務、促服務為主題,進一步促使幹部職工將有關當前形勢和政治理論學習內容及實際工作有機結合起來,不斷提高各部門的服務水平和整體素質,為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的良好實施打下堅實基礎。

二、競賽時間安排

1、20xx年6月1日前請各參賽隊將參賽名單報到辦公室。

2、比賽時間為20xx年6月20日。

三、競賽地點

局六樓會議室

四、競賽內容

國土資源相關業務知識、法律法規、政策。

五、參加競賽範圍

局機關18人組成6支代表隊,通過抽籤方式產生以下分組。

1、袁曉琳張建勝張曉磊

2、侯娜秦曉亮孫玉輝

3、戈麗王庚禹劉文濤

4、於曉明王立明徐飛

5、任曉偉張曉鵬王偉

6、周曄克嘉琦張揚

六、競賽形式

本次知識競賽設個人必答題、搶答題、小組必答題、風險題、加賽題、觀眾互動題六種題型。每個參賽隊基礎分為200分。答題要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答題內容不完整、答錯題或不能回答的,將不得分或扣分。

(一)個人必答題

由各參賽隊員按座次順序,每人依次回答,每題分值為10分,答題時間為20秒,答對加10分,在規定時間內答題內容不完整、答錯題或不能回答的不得分,答題過程中其他隊員不得提示或暗示,否則視為違規,違規不得分,此題作廢。

(二)搶答題

每題分值為10分,答題時間為20秒,答對加10分,各參賽隊在主持人宣佈“開始”後方可搶答,可由隊中任意一名隊員做答,在規定時間內答題內容不完整、答錯題、不能回答或提前搶答均視為違規,違規則扣10分。

(三)小組必答題

每題分值為20分,答題時間為40秒,答對加20分,可由參賽隊任意一名隊員回答,其他隊員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予以補充。在規定時間內答題內容不完整、答錯題或不能回答的不得分。

(四)風險題

本次比賽風險題按抽提號決定所答題目,設20分、30分、50分三個分數段,答題時間為60秒。各參賽隊自願選擇不同分值的題目,可由任意一名隊員回答,其他隊員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予以補充,答對加相應的分數。在規定時間內答錯題或不能回答倒扣相應的分數,有爭議的答題最終由評委會給出分數。

(五)加賽題

加賽題是在參賽隊發生積分相同情況下使用的題型,以搶答的方式進行,加賽題每題分值為10分,答題時間為20秒,答對加10分,參賽隊在主持人宣佈“開始”後方可搶答,可由隊中任意一名隊員做答,在規定時間內答題內容不完整、答錯題、不能回答或提前搶答均視為違規,違規則扣10分。

(六)觀眾互動題

觀眾互動題是主持人對現場觀眾進行的問答題,每個環節結束主持人對現場觀眾進行提問,第一個舉手回答的觀眾進行答題,答題正確發放紀念品一份。

競賽中發生名次並列情況,將用加賽題通過搶答方式決出名次。加賽採用突然死亡法,先搶到答題權並答題正確的參賽隊勝出。

競賽期間,答題正誤及搶答是否規範由主持人裁定,主持人不能判定時,由主持人請求評委會裁定。競賽期間發生爭議,由評委會裁決。

七、競賽要求

1、各參賽隊不得帶任何相關資料上台比賽,應在競賽開始前15分鐘到賽場檢錄,沒有檢錄將被取消參賽資格,比賽開始後不得更換隊員。

2、各參賽隊員及觀眾要做到講文明,守紀律,聽從指揮,不準喧譁,手機等通訊工具要關閉。

3、參賽隊員回答問題時要使用普通話,聲音洪亮,答題完畢要説“回答完畢”,回答不出要説“不能回答”。

4、當某隊在答題時,觀眾、評委、主持人等一切非參賽隊員不得提示參賽隊員不得干擾其回答,否則將取消該隊此題答題資格。

5、場上參賽隊員必須服從主持人的裁決,如有爭議問題由參賽隊的領隊提交競賽評委會,競賽評委會享有最終裁決權。

八、獎項設置

本次競賽設團體一等獎1個;團體二等獎2個;團體三等獎3個。

九、組織領導

為確保本次競賽活動順利進行,成立競賽活動領導小組,同時負責評委會工作,其成員如下:

組長:楊洪志

副組長:王勝

成員:張金貴、齊秀芹、崔長杉、王忠勝、王嗣龍

辦公室負責競賽的日常工作。

十、活動要求

一、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廣大幹部職工要充分認識這項活動的重要意義,認真準備,積極參與,確保此次活動收到良好效果。

二、認真準備,積極參與。各股室要以這次知識競賽為契機,認真準備,以飽滿的熱情積極參與其中,努力加強業務知識學習,從服務羣眾、提高素質着眼,通過學習不斷提高自身業務能力,努力做國土工作的行家裏手。

三、各參賽股室要安排專人負責抓好落實,將本次活動做為一次業務學習的方式,要求全員按時到場參與競賽活動,不準請假。

幼兒園教代會實施細則 篇11

為進一步加快全區農村醫療衞生事業的發展,提高對農村廣大居民的公共衞生服務和基本醫療服務水平,優化村醫隊伍結構,徹底打通醫療衞生服務最後一公里,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基層醫療衞生體制綜合改革的實施意見》《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決定公開聘用52名醫學類高校畢業生,充實農村醫療衞生隊伍。

一、聘用範圍及條件

1、醫學類專業專科畢業及以上學歷。

2、年齡在35週歲以下(1981年1月1日以後出生),朔州市户籍。

3、擁護黨的方針政策,模範遵守公民道德規範和醫師職業道德規範;熱愛農村醫療衞生事業,自覺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規定的義務;無違紀違法行為。

4、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二、聘用程序

1、發佈聘用公告,公佈報名條件、組織報名、資格審查、組織考試、確定聘用、公示,簽訂聘用協議。

2、招聘工作在區衞計局統一領導下,由聘用領導組具體組織實施。

3、招聘工作委託第三方負責組織報名、資格審查和考試等工作。

三、聘用辦法

1、發佈聘用公告

在朔城區人事人才網及相關媒體公佈。

2,、公開報名

⑴採取現場報名的方式。報名時提交身份證、户口簿、畢業證的原件、複印件及《教育部學歷證書電子註冊備案表》;

取得執業醫師資格證者提交原件、複印件;

近期免冠2寸白底照片4張,報名費60元。

⑵報名時間、地點以公告為準。

3、資格審查

在聘用領導組統一領導下,按照本方案規定的報名條件進行資格審查。

4、組織考試

試題總分為100分。試題內容為醫學公共基礎知識和衞生法律法規、公共衞生管理等。考試方式為閉卷考試,考試時長為120分鐘。

整個考試過程嚴格按照事業單位新進人員考試程序組織進行。

考試命題、制卷、閲卷、登分工作全部聘請有資質的機構進行。涉考保密管理參照人事考試相關要求。

考試時間、地點另行通知。

四、確定聘用

1、擬定聘用

依據本人考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選定擬聘人員。末位出現並列名次,先以學歷比較,高者優先。學歷相同則以執業醫師資格比較,高者優先,取得者優先。成績不及格者不得聘用,缺額不再遞補。

2、考核考察

按照相關規定執行。考核、考察不合格不予聘用。

3、公示

擬聘用村醫名單在朔城區人事人才網、朔城區衞生局公示欄公示七個工作日,無異議後,確定正式聘用。

4、崗位確定

由本人從高分到低分自主選擇。如出現並列名次,按照本項第一款中的優先辦法確定自主選擇順序。

5、崗前培訓

正式聘用的村醫在上崗前由區衞生局組織進行崗前培訓。

五、管理辦法

1、實行村醫鄉管原則,即由鄉鎮衞生院與村醫簽訂協議,區衞計局註冊備案,納入村醫管理。日常管理工作由所聘鄉鎮衞生院負責。

2、聘期五年,每年考核,合格繼續留用,不合格解聘。

六、福利待遇

享受國家規定的村醫待遇,外加完成公共衞生服務項目的工作補貼。

七、組織領導

為了切實加強領導,嚴密組織,確保聘用工作公開、公平、公正,成立聘用領導組,領導組組成人員如下:

組 長:魏立山(區衞生和計生局局長)

副組長:賈小軍(區衞生和計生局副局長)

成 員:劉金蘭 譚志茹 劉 樑 張 財 李曉虹

領導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衞計局,辦公室主任由賈小軍兼任。

八、此方案僅限於本次村醫聘用。

幼兒園教代會實施細則 篇12

為充分發揮績效評估的導向和激勵約束作用,建立科學合理的績效評估體系,根據《州政府工作部門績效評估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延州政辦發(20xx)16號),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評估範圍

州政府工作部門、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

二、評估標準的確定

按照《實施方案》規定,結合州政府各部門(單位)職能和承擔的具體工作任務,堅持績效評估內容和標準貼近實際的原則,將評估內容賦分標準分為四級指標。

(一)重點工作評估。評估內容賦分標準分為三級指標:一級指標內容為重點工作,二級指標內容為《20xx年州政府重點工作目標責任制》(延州政辦發(20xx)10號)確定的91項工作目標,三級指標內容由承擔重點工作的部門(單位)自行細化。

(二)履職盡責評估。評估內容賦分標準分為三級指標:一級指標內容為圍繞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履職盡責情況;二、三級指標內容由被評估的部門(單位)根據“三定方案”確定的職能和本部門(單位)年度重點工作以及與州政府分管領導簽定的目標責任狀的具體內容進行歸納和細化。

(三)機關自身建設評估。評估內容賦分標準分為四級指標:一級指標內容為服務型政府機關建設情況;二、三級指標內容由州政府辦公室、州監察局、州政府法制辦公室提出;四級指標內容由被評估部門(單位)根據三級指標內容自行細化。

(四)專項資金使用情況評估。評估內容賦分標準分為三級指標:一級指標內容為專項資金使用情況;二級指標內容由州財政局確定;三級指標內容由州審計局確定。

以上績效評估內容細化標準,均需經州政府分管領導審定後,報州政府績效評估委員會辦公室備案,作為對被評估部門(單位)進行評估的依據。三、工作分工

績效評估工作在州政府績效評估委員會辦公室的統一組織下進行。州政府辦公室、州發展改革委、州監察局、州商務局、州財政局、州審計局、州統計局、州政府法制辦、州信訪局、州安全生產監管局參與績效評估工作。其中,州發展改革委負責提供經濟社會發展計劃任務、投資和重點項目情況;州商務局負責提供招商引資情況;州監察局負責提供年度部門領導班子成員違法犯罪或嚴重違紀案件情況、行政投訴情況、拒不接受監督或受到批評沒有及時整改的情況;州政府辦公室負責提供服務型政府機關建設情況;州審計局負責提供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州政府法制辦負責提供行政複議和行政執法工作情況;州統計局負責提供有關統計數據;州信訪局負責提供矛盾糾紛排查等相關情況;州安全生產監管局負責提供安全生產方面情況。

四、評估方法

(一)領導評估(佔績效評估總分10%)

州長、分管副州長、祕書長分別對分管的工作部門(單位)年度工作完成情況進行評估,按照優秀90分、良好80分、一般70分、較差60分四個等次,賦予固定的分值,並在評估表上提出相應等次的評價意見。其中,州長評估佔領導評估的50%。

(二)社會評價(佔績效評估總分20%)

社會評價分為四個方面:第一,按比例聘請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對州政府各部門(單位)工作情況進行評價。第二,由各縣市政府對州政府各部門(單位)工作情況進行評價。第三,州政府各部門(單位)對本部門(單位)以外的部門(單位)工作情況進行評價。第四,由州糾風辦結合政行風建設對各部門(單位)工作情況進行評價。上述四個方面分別佔25%。社會評價以發放徵求意見表的方式進行,按照優秀90分、良好80分、一般70分、較差60分四個等次,賦予固定的分值。

(三)半年評估(佔績效評估總分10%)

上半年工作結束後,州政府績效評估委員會辦公室對各部門(單位)工作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跟蹤評價,按照優秀90分、良好80分、一般70分、較差60分四個等次,賦予固定的分值,並將結果進行通報。

(四)年度績效評估計劃完成情況評估(佔績效評估總分60%)

由州政府績效評估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專門人員,按照被評估部門(單位)提交的年度績效評估計劃,對完成工作的數量、質量和效益等進行逐項評估。

(五)年終評估

全年工作結束後,對各部門(單位)工作任務完成情況進行全面評估。將領導評估、社會評價、半年評估和年度評估得分累加,再加上或減去加減分值,即為年終評估總分。

(六)結果反饋

州政府績效評估委員會辦公室及時向被評估部門(單位)反饋年終評估結果,指出不足,提出建議。

五、評估分值的確定

(一)基礎分值

基礎分總分為100分,根據承擔重點工作任務情況,增加基礎分分值。不承擔或只承擔一項重點工作任務的部門,基礎分總分值不變。承擔兩項或兩項以上重點工作任務的部門,以其中一項牽頭的重點工作為基礎,每增加一項牽頭的重點工作基礎分增加2分。每增加一項配合的重點工作基礎分增加1分。

(二)加減分

對工作有創新、超額完成指標任務和做出突出貢獻的部門,在年終評估總分中加分。工作成績突出,超額完成任務指標5倍以上,或在某項工作中做出重大貢獻,獲得國家表彰獎勵的加5分。工作成績突出,超額完成任務指標3倍以上,或在某項工作中做出重大貢獻,獲得國家部委表彰獎勵的加3分。工作成績突出,超額完成任務指標2倍以上,或在某項工作中做出重大貢獻,獲得省委、省政府表彰獎勵的加2分。在以上加分項目中,同一事項獲得不同級別獎勵的,取最高分值,不重複加分。

不能按規定時限完成工作任務的,在年終評估總分中減分。每項工作每拖延10至15天的在總分中減1分,拖延時間15天以上的減2分。

六、評估時間及等次確定

績效評估工作從7月下旬開始,分三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半年評估與年度評估。半年評估一般在7月份進行,年度評估從11月下旬開始到12月中旬結束。

第二階段:領導評估與社會評價。次年1月份進行。

第三階段:年終評估。從次年2月初開始到3月中旬結束。

績效評估結果分為優秀、良好、一般、較差四個等次。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降低評估等次:本年度部門發生行政投訴經查屬實的,沒有按規定時限完成績效計劃的,拒不接受監督或受到批評沒有及時整改的。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直接確定為較差等次:本年度部門領導班子成員出現違法犯罪或嚴重違紀案件的,部門領導失職、瀆職造成工作重大失誤的,發生重大責任事故的。

評估工作結束後,州政府績效評估委員會辦公室將評估情況提交州政府績效評估委員會審議和州政府研究同意後向社會公佈。

七、評估結果的兑現

根據年度績效評估結果,對被評估部門(單位)進行表彰獎勵和行政問責。

(一)作為公務員年度考核優秀比例的依據。績效評估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部門(單位),公務員年度考核優秀比例確定為20%;績效評估被確定為良好等次的部門(單位),公務員年度考核優秀比例確定為18%;績效評估被確定為一般等次的部門(單位),公務員年度考核優秀比例確定為17%;績效評估被確定為較差等次的部門(單位),公務員年度考核優秀比例確定為15%。

(二)作為行政獎勵的依據。根據年度績效評估結果,對績效評估獲得優秀等次的部門(單位)進行表彰獎勵。

(三)作為行政問責的依據。對績效評估被確定為較差等次的部門(單位)予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部門主要領導在一定範圍內報告產生問題的原因以及整改的措施和時限。對重大責任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依據有關規定追究主要領導的責任。

幼兒園教代會實施細則 篇1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大力實施質量強縣戰略,不斷提高全社會質量意識,引導和激勵全縣各行各業加強質量管理,提高質量總體水平,促進產業振興,進一步增強我縣經濟綜合競爭力,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修訂印發河南省省長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豫政辦〔20xx〕5號)、《鶴壁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鶴壁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鶴政〔20xx〕28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浚縣縣長質量獎(以下簡稱縣長質量獎)是縣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榮譽獎,主要授予在浚縣登記註冊、有廣泛的社會知名度與影響力、實施卓越績效管理模式、質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創新能力在全市同行業處於領先地位、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單位。

第三條 縣長質量獎的評審堅持科學、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在單位自願申請的基礎上,經相關部門推薦,嚴格按照程序和標準開展評審工作。

第四條 縣長質量獎為年度獎,原則上獲獎單位每年度不超過3個。當年申報單位都達不到獎勵條件的,獎項可以空缺。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為加強對縣長質量獎評審工作的組織領導,設立浚縣縣長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評委會委員由具有廣泛代表性和權威性的知名學者、質量專家、企業管理專家、行業人士和政府有關部門人員組成,評委會主任由分管質量工作的副縣長擔任。評委會主要職責是組織、推動、指導縣長質量獎評審活動,審定縣長質量獎評審標準、實施指南和評審工作程序,研究決定縣長質量獎評審過程中的重大事項和提出擬獎名單。

第六條 評委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質監局,負責起草縣長質量獎評審實施細則、實施指南,受理申報單位材料,建立評審員專家庫,組織材料評審、現場評審及日常監督管理。每年度根據申報行業的實際情況,隨機從專家庫中抽取有關行業專家,組成相關專項評審組。

第七條 各評審組必須由3—5名評審員組成,評審組實行組長負責制。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八條 申報縣長質量獎的單位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依法在浚縣行政區域內登記註冊,具有法人資格,從事合法生產經營3年以上。

(二)積極推廣先進的質量管理辦法,質量管理體系健全,實施卓越績效模式管理1年以上並提供包含2年數據和信息的自評報告。

(三)具有傑出的經營業績或社會貢獻。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其質量水平、經營收入、利税總額或總資產貢獻率等指標在上年度位居縣內或市內同行業前列,最近2年未發生虧損;從事非盈利性業務的,其社會貢獻位於行業前列。

(四)品牌優勢突出,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中國名牌產品、河南省名牌產品生產企業、馳名商標和優秀服務品牌企業可優先推薦申報。

(五)獲得縣有關主管部門推薦。

第九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申報縣長質量獎:

(一)不符合國家產業、環保、質量等政策。

(二)法律、法規規定應取得相關證照而未取得。

(三)近2年內有質量、安全、環保等責任事故(按行業規定)。

(四)本年度國家、省、市監督抽查產品不合格,或存在嚴重服務質量問題。

(五)近2年內參加縣長質量獎評定活動存在弄虛作假等違規行為。

(六)近2年內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四章 評審標準

第十條 縣長質量獎的評審標準主要依據國家標準《卓越績效評價準則(GB/T19580)》。評審標準內容包括領導,戰略,顧客與市場,資源,過程管理,測量、分析與改進,經營結果等。

第十一條 為保證縣長質量獎評審標準的有效實施和在不同行業評審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標準要求下,可按行業類別分別制訂評審標準實施細則。實施細則將根據本行業的特點,重點在經營規模、質量管理、科技進步、市場佔有率、誠信記錄和社會貢獻等方面擬定推薦標準,以保證縣長質量獎的代表性和權威性。

第十二條 縣長質量獎的評審主要包括申報單位資格審核、材料評審、現場評審和專家評委會審議,材料評審和現場評審均須依據評審標準逐條評分後進行綜合評價。

第五章 評審程序

第十三條 每年度縣長質量獎評審前,由評委會辦公室在我縣主要媒體、網站上發佈本年度縣長質量獎的評審公告。

第十四條 符合申報規定的單位,應根據本年度縣長質量獎的申報條件,在規定時限內提交申報材料。

第十五條 評委會辦公室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初審符合申報條件的分別提交相關專項評審組。各專項評審組根據材料評審、現場評審等情況,綜合排序,提出縣長質量獎獲獎候選名單,提交評委會全體會議審議並研究確定擬獎單位。

第十六條 評委會辦公室對初選通過的擬獎單位在我縣主要媒體、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一週。公示沒有異議的擬獎單位,經分管質量工作的副縣長審核,報經縣長審定簽署後,由縣政府發文公告,並向獲獎單位頒發縣長質量獎獎牌(獎盃)、證書和獎金。

第六章 獎勵及經費

第十七條 縣政府對獲得縣長質量獎榮譽稱號的單位給予10萬元的獎勵。

第十八條 縣長質量獎的獎金和評審經費列入縣財政預算,實行專款專用。

第十九條 縣長質量獎獎金主要用於獲獎單位的質量持續改進、質量攻關和人員培訓、質量檢驗機構和實驗室建設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對弄虛作假,採取不正當手段騙取縣長質量獎榮譽的單位,評委會辦公室可提請縣政府批准撤銷其縣長質量獎稱號,收回獎牌(獎盃)、證書,追繳獎金,並予以曝光。

第二十一條 建立獲獎單位定期巡訪及動態管理制度。有關部門應及時瞭解獲獎單位的生產經營和質量管理等情況,督促其保持榮譽,不斷提升績效。

第二十二條 獲獎單位自獲獎之日起4年內不得再次申報該獎項;4年後可自願提出申請,重新申報。

第二十三條 獲獎單位有義務宣傳、交流其質量工作先進經驗和成果。獲獎單位可以在有關活動中宣傳獲得縣長質量獎的榮譽,但必須標明獲獎時間。

第二十四條 承擔縣長質量獎評審工作的有關機構和人員要依法保守申報單位的商業或技術祕密。

第二十五條 評委會辦公室要切實加強對評審工作的監督,對在評審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後果的人員,取消其評審資格,並提請其主管部門或所在工作單位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浚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縣長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浚政〔20xx〕47號)同時廢止。

幼兒園教代會實施細則 篇14

1982年4月國務院發佈施行的公證暫行條例將公證處定性為國家公證機關。在公證法草案徵求意見過程中,一些地方政府提出,“公證處是國家公證機關”的提法已不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對公證事業提出的新要求,也沒有必要由國家對民事法律行為承擔證明責任。因此,公證法規定:“公證機構是依法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依法獨立行使公證職能、承擔民事責任的證明機構。”

這是從功能方面對公證機構的性質作出的規定。意味着,第一,公證機構要依法設立;第二,不以營利為目的,公證機構要收費,但不等同於企業,不能追求利益;第三,要獨立行使公證職能,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獨立證明並承擔民事責任。這樣規定,同律師法關於“律師事務所是律師的執業機構”的規定,以及註冊會計師法關於“會計師事務所是依法設立並承辦註冊會計師業務的機構”的規定,是類似的。也同20xx年國務院批准的《關於深化公證工作改革的方案》確定的公證機構的性質,是一致的。

公證機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為改變現行的公證機構按層級設置的做法,以避免引發不正當競爭,本法規定:公證機構按照統籌規劃、合理佈局的原則,可以在縣、不設區的市、設區的市、直轄市或者市轄區設立;在設區的市、直轄市可以設立一個或者若干個公證機構。公證機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公證員非因法定事由不被免職

公證法將公證員定義為:“公證員是符合本法規定的條件,在公證機構從事公證業務的執業人員。”為強調公證員依法履行職責,並確保其享有相應的工作職權、工作條件和應有的待遇,本法規定:“公證員應當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依法履行公證職責,保守執業祕密。”“公證員有權獲得勞動報酬,享受保險和福利待遇;有權提出辭職、申訴或者控告;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經法定程序,不被免職或者處罰。”

公證員由司法部任命

本法還對公證員的任命規定了嚴格的程序:擔任公證員,應當由符合公證員條件的人員本人提出申請,經公證機構推薦,由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門報省一級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請司法部任命,並由省一級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門頒發公證員執業證書。

為吸收有較高法學造詣和豐富法律工作經歷的高層次人員進入公證員隊伍,公證法規定:“從事法學教學、研究工作,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從事審判、檢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務滿20xx年的公務員、律師,已經離開原工作崗位,經考核合格的,可以擔任公證員。”

公證的債權文書可申請法院執行

公證書一般應當具有證據效力、強制執行效力和民事法律行為、事實和文書成立要件的效力。據此,本法規定:“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對經公證的以給付為內容並載明債務人願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債務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適當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公證機構因過錯造成損失的要賠償

為了保證公證的客觀、真實,防止公證工作中發生違法行為,本法規定:公證機構及其公證員因過錯給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造成損失的,由公證機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公證機構賠償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公證員追償。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與公證機構因賠償發生爭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幼兒園教代會實施細則 篇15

為進一步加強河道採砂管理工作,整頓規範河道採砂秩序,確保河道行洪安全,有效保護生態環境。根據《省水利廳關於開展全省河道採砂管理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和市水利水電局《關於印發<全市河道採砂管理專項清理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工作目標

堅持政府主導、水利局牽頭、相關部門聯動,以南陽河、高嵐河、古夫河、涼台河、平水河、孔子河河道採砂為重點,集中時間、集中力量、整合資源,有計劃、有步驟、分階段開展清理整治工作,通過清理整治活動的開展,大力宣傳河道採砂管理法規政策,強化源頭管控措施,嚴厲打擊非法採砂行為,確保全縣河道採砂管理秩序穩定、局勢可控。

二、整治內容

(一)規範行政許可,嚴打非法採砂。按照“長江河道全線禁採,中小河流核減採量”的要求,嚴格河道採砂審批許可,嚴管嚴打非法採砂。一是嚴格執行《縣中小河流採砂規劃》,進一步規範河道採砂權拍賣的准入與許可機制。二是嚴格公益性、工程性採砂許可,吹填造地、公路修建、河道整治或航道疏通等工程性、公益性採砂要嚴格按程序履行報批手續,加強現場監管,嚴防假借工程性、公益性採砂實施經營性活動。三是嚴密關注河道採砂動態,及時加強中小河流採砂規劃修編,逐步減少中小河流採區和採量,推動中小河流休養生息,逐步恢復河道生態環境。加強可採區現場監管,嚴防超許可範圍和許可採量採砂。四是嚴打非法採砂活動。對凡未經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或未按審批的要求從事採砂作業的非法採砂行為堅決予以取締並嚴厲打擊。對在專項整治期間頂風作案業主的非法採(運)船隻、挖掘機、運輸車等機具實施先行登記保存,依法從重處罰,情節十分嚴重的要依法追究當事人的行政或刑事責任。

(二)清理違規砂場,規範採砂管理。對全縣河流及三峽庫區採砂場(點)進行拉網式清查,全面登記,摸清底數,嚴格落實管控措施,加強管理。對手續不完備、未取得合法經營資格和違規佔用河道灘地、影響行洪安全的砂場,應堅決予以取締。對已辦理行政許可的採砂企業加密開展現場巡查,查是否按照行政許可的採砂範圍和採砂規劃進行作業、降噪除塵和廢水處理措施是否完善並運行正常、生產場地及砂石料堆放是否佔用行洪河道或影響交通等,對檢查出問題的採砂企業責令關閉停產並限期整改,整改到位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恢復生產。通過砂場清理整治,為強化河道採砂管理奠定堅實基礎。

三、實施步驟

這次專項清理整治行動分三個階段進行。

(一)宣傳發動、排查摸底階段(20xx年2月1日—3月10日)。成立全縣河道採砂專項清理整治工作領導小組,組建部門聯合工作專班,制定河道採砂專項清理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由縣人民政府發佈《縣人民政府關於河道採砂專項整治的通告》,在全縣範圍內採用張貼通告、宣傳標語、宣傳橫幅、廣播電視滾動播出專項清理整治通告等形式廣泛宣傳發動。及時向採砂業主宣傳國家、省、市關於河道採砂的相關政策法規和縣政府召開的河道採砂專項整治工作會議精神,召集採砂業主進行集中約談教育,並對全縣河道管理範圍內河道採砂的採砂船、機具,及砂石堆放、運輸等情況進行摸底調查並登記造冊,下達執法文書責令立即停止一切非法河道採砂活動,限期關閉砂場,恢復河道,自行拆(撤)出所有采砂設備和砂石料。

(二)集中整治階段(20xx年3月11日—5月31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省河道採砂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以及省、市、縣關於河道採砂管理的相關規定,對全縣境內河道採砂進行全面清理整頓,嚴厲打擊各類非法採砂行為,依法取締非法採砂場,暫扣、封存或拆除非法採砂機具,沒收非法所得,並按照法律法規上限進行處罰。對拒不執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申請縣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對在專項清理整治活動中頂風作案造成國家砂石資源損失和暴力抗法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三)總結鞏固階段(20xx年6月1日—6月10日)。總結專項清理整治工作成果和經驗,將專項清理整治工作總結上報縣“兩辦”和市水利水電局,由聯合執法工作專班對專項清理整治中發現的問題進行整改,組織“回頭看”活動,查遺補漏,鞏固成果。並按照《省河道採砂管理辦法》、《縣中小河流採砂規劃》建立健全長效機制,轉入日常規範管理。

四、組織領導及職責分工

為切實抓好河道採砂專項清理整治活動,縣政府決定成立縣河道採砂專項清理整治領導小組,由縣政府主要領導任組長,分管領導為副組長,縣直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人為成員的縣河道採砂專項整治行動領導小組。具體職責如下:

縣水利局:牽頭組織河道採砂專項清理整治工作,具體負責開展河道採砂的監督檢查和行政執法工作,負責非法採砂案件的查處。

縣法院、檢察院:配合河道採砂專項清理整治活動,依法開展強制執行,對於涉嫌犯罪的非法採砂活動及時依法批准立案偵辦。

縣公安局:負責維護河道採砂治安秩序,配合水利部門開展河道非法採砂專項清理整治行動,嚴厲打擊非法採砂活動中的涉黑、涉惡勢力,並依法對非法採砂活動中涉嫌犯罪的開展偵查,對非法採(運)砂石的挖掘機、運輸車等作業設備依法進行處理。

縣安監局:負責配合河道採砂專項清理整治活動進行安全檢查,嚴厲打擊非法、違法河道採砂等危害安全行為。

縣工商局:負責對砂場進行清理整頓,依法取締無證經營的砂場,禁止非法交易活動。配合水利部門對砂場的砂石料來源進行調查,禁止非法採挖的砂石料流入市場。

縣交通局:負責加強水路航運、公路的管理,查封、驅逐滯留我縣水域的各類採砂船舶;依法封堵非法採砂點接線或進場公路,依法查處隨意在國道、省道、縣鄉公路上開口接線等違法行為。

縣地税局:負責對河道採砂企業主開展税務稽查,依法打擊、查處採砂場偷、漏、逃税案件。

縣監察局:負責檢查縣直有關部門及有關鄉鎮落實省紀委、省監察廳《關於違反長江河道採砂管理法律法規行為的紀律責任追究暫行規定》的情況,對不認真履行職責,造成我縣河道採砂管理秩序混亂、偷採活動猖獗的有關負責人,嚴肅追究其責任。對縱容非法採砂活動,為非法採砂者通風報信,提供保護,給工作造成損失或在社會上造成極壞影響的,依法依規進行嚴肅處理。

縣環保局、縣國土資源局:配合縣水利局依法開展行政執法,對非法佔地、污水直排等行為予以查處。

縣天星供電公司:負責配合河道採砂專項清理整治,對非法採砂場實施停電,並拆除一切供電設施。

鄉鎮人民政府:大力宣傳河道採砂法律法規,強化區域內河道管理監督工作,配合水利等部門對本行政區域河道採砂進行專項清理整治,加強河道非法採砂的監督檢查和舉報,搞好執法活動中的有關協調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統一認識。縣河道採砂專項清理整治行動領導小組要切實加強對本次專項清理整治行動的組織領導,鄉鎮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要緊密配合,各負其責,確保河道採砂專項清理整治行動達到目的,收到實效,各鄉鎮和縣直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本次專項清理整治行動的重要性,切實增強做好河道採砂管理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把河道採砂專項整治行動各項工作抓緊、抓好、抓落實。

(二)突出重點,強化監管。南陽河、高嵐河、古夫河、涼台河、平水河、孔子河及古洞口水庫庫區的非法採(運)砂行為為本次專項清理整治行動的重點,依法打擊頂風作案非法採砂行為,在全縣行成震懾效應,確保全縣河道採砂專項清理整治活動取得實效。專項整治和日常監管相結合,依法查處和教育引導相結合,建立健全打擊非法採運砂的協調聯動機制,始終保持對非法採砂行為的高壓嚴打態勢。

(三)廣泛宣傳,文明執法。各級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宣傳教育工作,充分利用廣播電視、標語、通告等形式加大對河道採砂專項整治行動的宣傳力度,為加強河道管理營造良好輿論氛圍,提高廣大羣眾的守法意識

幼兒園教代會實施細則 篇16

為適合社區建設發展的需要,進一步加強我社區民主政治建設,實現以黨務公開帶動居務政務公開,以黨內民主促進人民民主的目標要求,根據上級精神,結合社區實際情況,現就社區全面開展黨務公開工作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黨務公開的意義

實行黨務公開,是堅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原則的有效途徑,是加強黨內民主建設的重要內容,有利於增強黨組織工作的透明度,有利於黨員更好地瞭解和參與黨內事務,有利於帶動和促進居務、政務公開,意義重大。

實行黨務公開,將進一步擴大黨員和羣眾的知情權,激發他們的政治熱情和聰明才智,促進社區黨組織的領導水平和提高。

實行黨務公開,將進一步擴大黨員羣眾的參與權,進而提高決策的公正性和有效性,促進社區黨組織的領導方式和工作方法的創新。

實行黨務公開,將進一步擴大黨員羣眾的選擇權,提高社區黨組織在羣眾中的信任度,增強基層組織的凝聚力和戰鬥力。

實行黨務公開,將進一步擴大黨員羣眾的監督權,促進社區幹部轉變作風和清正廉明,密切黨羣幹羣關係。

二、黨務公開的內容

社區黨委黨務公開內容主要包括:

1、組織設置和黨委及支部成員分工情況

2、黨員參加組織活動及社區黨員目標管理情況

3、黨委工作目標任務及完成情況、社區黨建聯度會工作情況

4、社區黨員幫扶、幫教情況和先進黨員事蹟

5、黨員發展、評先評優及黨費收繳情況

6、羣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

7、為羣眾辦實事、辦好事的情況

8、社區各項經費管理使用情況

9、其他需要公開的工作內容

公開內容要基本涵蓋社區澡組織的主要工作,做到黨員羣眾想知道什麼,我們就公開什麼。

三、實現黨務與居務、政務公開相銜接,推進社區黨務公開和居務公開協調發展

一是公開欄設置要與居務、政務公開欄相配套。依託現有據務、政務公開欄,配套設置黨務、居務、政務三個公開欄目,統一欄目的基本模式,做到黨務公開欄與居務、政務公開欄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維護。二是制度建設要與居務、政務公開相配套。建立健全黨務公開報告、審查、督查、信息反饋、資料保管等一整套規範性制度,提高黨務公開工作的可操作性。

四、加強對黨務公開工作的領導

1、組織領導到位。社區要成立黨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建立健全黨務公開例會制度、目標管理制度,責任追究制度等,形成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格局。

2、督查指導到位。結合居務、政務公開的督查指導,成立社區黨務公開監督小組,建立黨務公開定期督查制度,每季度組織一次督查觀摩,對發現的問題限期整改。同時不定期進行抽查,並對抽查情況進行通報,初步形成常抓不懈的工作機制。

3、監督考評到位。社區要設立舉報電話和意見箱,廣泛收集黨員、羣眾的意見和建議,及時研究處理,認真反饋落實。加大對黨務公開工作的考評力度,把黨務公開與居務公開一併作為基層組織建設的重要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