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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起訴狀(精選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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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起訴狀 篇1

原告:王,男,x年8月15日生,漢族,咸陽市xx縣人,現系xx縣潤鎮西坡村村民,住本村。電話:。

行政起訴狀(精選11篇)

被告:xx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高交大隊。

負責人:

住所地:xx市漢濱區。

訴訟請求:①判決被告拒發事故責任認定書,拒絕返還車輛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②判決被告返還車輛並賠償經濟損失(每天260元,從5月8日起算止返還之日止);③判決被告賠償其行政侵權造成的經濟損失:支付路產賠償費11190元;車輛損壞維修費 6萬餘元;其他費用5000元。

事實與理由:今年4月28日,我的陝小轎車在安川段下行K1077+100m處發生交通事故,撞壞陝西省交建集團安川分公司管理所的路產。當日,被告按規定扣押了肇事車輛並進行了勘查現場,本應在10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然後再根據責任認定進行調解。但是,被告卻要我先賠償被損壞的路產。根據陝西省公路局路政執法支隊安川路政大隊五里坡路政中隊所提供的路政路產損壞賠償清單,我作為當事人於5月8日向受害單位五理管理所支付了11190元片收款。此後,被告本應返還解除車輛扣押並向我送達交通事故認定書,但卻拒辦理,反讓我找肇事司機到案。我經過一翻努力,但卻無法找到肇事司機。故只有向被告處負責該案的石警官説明情況,並要求儘快依法辦理,但石警官堅持要我找人。這顯然是將查獲肇事逃逸人的責任強加於我。6月下旬,我找了律師與石警官溝通。石警官讓我找他們領導。我要領導電話,石警官不給。6月30日,我又電話催問,石警官又短信告知我找他們領導和法制員。我發短信要聯繫電話,石警官一直沒有回覆。由於被告違法行政,導致我的路產賠償費、車輛維修費不能在保險公司報銷。我出於無奈,只有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綜上所述,原告認為:本次事故屬於單方事故,我作為車主,已如數賠償了路產損失,被告以肇事司機未到案拒放車輛,拒發事故責任認定書明顯違法。其工作人員讓我找肇事司機到案顯然是強迫我履行警察職責,這顯然與法不容!與理不通!故請人民法院根據原告訴

訟請求依法審判,以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原告合法權益。

此致

xx市漢濱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行政起訴狀 篇2

原告人:王______、男,______歲,漢族,______省______市人,工人,住______市______區______路___號。

被告人:______市公安局。地址:______市______區______路______號。

請求事項:

原告人不服______市公安局於___年___月___日裁決構留15天及對幸事者孫______賠償醫療費。請求依法審理。

事實和理由:

原告人於___年___月___日下午___時___分,下班回家途中,見不少人圍觀税務工作人員李___等人收税時,一個小女孩(1x歲左右)認為交税10元過多而哭,圍觀羣眾一致認為小孩手裏的塑料筷籠總共不值10元錢。原告人當時問税務幹部李___:“記得收税,國家不是規定2%嗎? 李___答:“我們按x%收的。”原告説:“該收多少,就收多少,還吵吵啥。” 這時李___便把摩托車發動,將原告人撞個趔趄。當時原告人拉住車把質問為何用車撞人。這時另一名税務幹部孫______扯住我的衣領,將我左胸打了一拳,我為自衞還手打了他胸部一拳。與此同時,四五名税務幹部動手對我拳打腳踢。我遂與孫______廝打在一起,後被圍觀羣眾拉開。______市公安局工作人員不尊重原始事實真相,兩次裁決拘留我15天我認為這違背了我國適用法律以事實為根據的總原則,強行以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九條裁定拘留我,毫無道理,適用法律不當。致於税務幹部孫______因傷治療,完全咎由自取,原告人理應不負擔賠償醫療費。特請人民法院予以審理,公正判決。

此致

______市______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王______

____年___月___日

附:1.本狀副本___份;

2.證物___件;

3.收證___件。

行政起訴狀 篇3

原告:,女,漢族,生於x年xx月xx日,四川省武勝縣人,現住四川省,身份證號:。

被告:武勝縣房管所。

法定代表人:,系該所所長。

住址:武勝縣沿口鎮小河街。

訴訟請求:

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撤銷武房權字第212號房屋所有權證書。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及理由:

原告之母原系武勝縣沿口鎮人,後於1xx2年搬遷至山西大同與原告一起居住生活,在遷至山西大同之前,將位於武勝縣沿口鎮建設巷號的房屋交由居住使用,於1xx2年3月x日向原告之母出具了書面材料,該書面材料中明確了由於無居住地方,將其所有的位於武勝縣沿口鎮建設巷號的房屋借給居住使用,同時該書面材料加蓋了當時居委會的印章和簽章。後於1x年1x月6日在山西大同病逝,1x年1x月14日向被告武勝縣房管所提交資料,要求按照繼承確權辦理房產登記。由於向原告之母出具了書面材料,對房子使用等情況做出了承諾,原告在其母親去世後考慮到當時家庭經濟狀況就未要求向原告交付該房屋,也未進行繼承登記。x年x月22日,原告因處理父親墳墓被毀一事回武勝,後發現已去世多年,位於武勝縣鎮沿口建設巷號的房屋已經登記在名下。

根據1x年4月21日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關於印發《城鎮房屋所有權登記暫行辦法》的統治〉第七條:申請房屋所有權登記,除需依照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規定格式填寫申請外,並須按規定出示個人身份證件、法人資格證明、交驗取得房屋所有權的證件;第八條:登記機關依照申請人的申請進行產權審查,凡房屋所有權清楚,沒有爭議,符合有關法律和政策,證件齊全,手續齊備的,應發給房屋所有權政見。根據建設部1x年12月31日頒佈的《城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城市房屋產權的取得、轉讓、變更和他項權利的設定,均應當依照《城鎮房屋所有權登記暫行辦法》的規定,向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登記,經審查確認產權後,發給房屋產權證。據此,申請人在進行房屋產權登記時應當出具取得房屋產權的證件,且被告在進行房屋確權時具有審查義務,被告應當對提交的申請及證明資料進行審查,確定其資料內容的真實性。按照向被告提交的申請書中的説法來看,還有一個女兒(本案原告)生活在山西,此時被告應該根據《繼承法》的規定來審查確認本案原告是否明確放棄繼承,此外也並未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其妻就是女兒。於1x年1x月14日向被告申請房屋確權,於1xx1年4月24日在被告處領取房屋產權證書,在此期間被告應當嚴格按照《城鎮房屋所有權登記暫行辦法》、《城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等有關規定進行審查,由於被告武勝縣房管所未盡審查義務,向案外人頒發了房產證書,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財產權益,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2條之規定,特向你院起訴,請依法裁決。

此致

武勝縣人民法院

具狀人:

x年九月六日

行政起訴狀 篇4

原告:,女,漢族,生於x年xx月xx日,xx省xx縣人,現住xx省,身份證號:。

被告:xx縣房管所。

法定代表人:,系該所所長。

住址:xx縣沿口鎮小河街。

訴訟請求:

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撤銷武房權字第212號房屋所有權證書。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及理由:

原告之母原系xx縣沿口鎮人,後於1xx2年搬遷至山西大同與原告一起居住生活,在遷至山西大同之前,將位於xx縣沿口鎮建設巷號的房屋交由居住使用,於1xx2年3月x日向原告之母出具了書面材料,該書面材料中明確了由於無居住地方,將其所有的位於xx縣沿口鎮建設巷號的房屋借給居住使用,同時該書面材料加蓋了當時居委會的印章和簽章。後於1x年10月x日在山西大同病逝,1xx0年10月14日向被告xx縣房管所提交資料,要求按照繼承確權辦理房產登記。由於向原告之母出具了書面材料,對房子使用等情況做出了承諾,原告在其母親去世後考慮到當時家庭經濟狀況就未要求向原告交付該房屋,也未進行繼承登記。x0年x月22日,原告因處理父親墳墓被毀一事回,後發現已去世多年,位於xx縣鎮沿口建設巷號的房屋已經登記在名下。

根據1x年4月21日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關於印發《城鎮房屋所有權登記暫行辦法》的統治〉第七條:申請房屋所有權登記,除需依照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規定格式填寫申請外,並須按規定出示個人身份證件、法人資格證明、交驗取得房屋所有權的證件;第八條:登記機關依照申請人的申請進行產權審查,凡房屋所有權清楚,沒有爭議,符合有關法律和政策,證件齊全,手續齊備的,應發給房屋所有權政見。根據建設部1xx0年12月31日頒佈的《城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城市房屋產權的取得、轉讓、變更和他項權利的設定,均應當依照《城鎮房屋所有權登記暫行辦法》的規定,向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登記,經審查確認產權後,發給房屋產權證。據此,申請人在進行房屋產權登記時應當出具取得房屋產權的證件,且被告在進行房屋確權時具有審查義務,被告應當對提交的申請及證明資料進行審查,確定其資料內容的真實性。按照向被告提交的申請書中的説法來看,還有一個女兒(本案原告)生活在山西,此時被告應該根據《繼承法》的規定來審查確認本案原告是否明確放棄繼承,此外也並未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其妻就是女兒。於1xx0年10月14日向被告申請房屋確權,於1xx1年4月24日在被告處領取房屋產權證書,在此期間被告應當嚴格按照《城鎮房屋所有權登記暫行辦法》、《城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等有關規定進行審查,由於被告xx縣房管所未盡審查義務,向案外人頒發了房產證書,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財產權益,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2條之規定,特向你院起訴,請依法裁決。

此致

xx縣人民法院

具狀人:

x年九月六日

行政起訴狀 篇5

原告方,男,漢族,1x55年1x月1x日出生,住上海市xx區xx鎮 村x家哈x號。

被告上海市xx區規劃和土地管理局,x區榮x路號x大廈x樓。

法定代表人:範,職務:局長。

第三人上海市xx區xx鎮人民政府,地址:x市x鎮x街x號。

法定代表人:周,職務:鎮長。

訴訟請求

1、判令撤銷被告作出的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編號:滬鬆規地(x3)x3號)的具體行政行為。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x年6月22日原告得知被告作出了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編號:滬鬆規地(x3)x3號)的具體行政行為。被告作出的該具體行政行為準予第三人將包含原告房屋宅基地在內的土地辦理徵用劃撥手續,與原告具有直接的利害關係。

原告認為被告作出的該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程序違法,依法應予撤銷,具體理由如下:

一、用地單位主體錯誤,該《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所涉及的建設項目中心村的真正投資和經營單位為上海新鵬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卻以自己的名義申請辦理,這明顯是屬於主體錯誤,騙取辦理規劃手續,被告對此未加審核便做出該具體行政行為,這明顯的錯誤。

二、欠缺建設項目批准文件等法定要件,根據證據顯示,中心村建設項目是在x5年6月x日可行性研究報告獲得批准,但被告卻在x3年5月22日為第三人辦理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顯然第三人向被告申請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沒有建設項目批准文件,但被告卻為其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這明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三十一條以及其他相關規定。

綜上,被告作出的該具體行政行為錯誤、違法,致使原告的合法權益受到嚴重侵犯,原告為維護合法權益,故向人民法院起訴,望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上海市xx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 月 日

行政起訴狀 篇6

原告:,男,漢族,身份證號:,現住*市。

被告:公安局*派出所 地址:南道。

被告:公安局 地址:

第三人:

第三人:

訴訟請求:

請求人民法院判令撤銷任丘市公安局*派出所201*年7月*日作出的任公(永)行罰決字【】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並由派出所重新對做出相應處罰。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本案中,毆打原告致原告受傷,原告是該事件的受害人。而公安局*派出所未對作出處罰,號處罰決定書陳述事實與實際情況不符,違背法律規定。

x年5月*日16時許,與申請人的朋友因交通糾紛產生間隙。申請人上前勸説、理論。不想二人不但不講道理,甚至口出狂言挑釁,幾句未和其心意。便上前共同抓撓毆打申請人,致申請人受傷,經鑑定為輕微傷。

x年8月*日,原告不服任公(永)行罰決字【】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向任丘市公安局申請行政複議,公安局做出任公複決字(201*)*號行政複議決定書維持原處罰決定書。

綜上,原告作為本案受害者,對派出所做出的任公(永)行罰決字【】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及其上級單位的複議結果不服,認為其認定有違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則。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提起訴訟,望判如所請。

此致

**市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 月 日

行政起訴狀 篇7

原告:付,女,55歲,鐵路第一中學老師(今年退休),系死者周之妻,住xx市xx區x村x棟x户。聯繫電話:(宅),手機:

被告:xx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法定代表人:張,廳長

第三人:鐵路局

訴訟請求:

1、 撤銷xx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贛勞社傷認字[]第A007號工傷認定通知書和xx省人民政府贛府復字[]11號行政複議決定書。

2、 判令被告對南鐵車輛段廣告公司已故經理周是否屬於工傷死亡重新認定。

3、 判令被告承擔本案一審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一、 xx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贛勞社傷認字[]第A007號工傷認定通知書認定事實錯誤。

1、 被告認定周不屬於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這一認定與事實不符。

(1) 周死亡原因,根據xx市第九醫院死亡醫學證明及鐵路局公安處調查後出具的證明,已經確認周死亡證明書第一份作廢,以第二份為準。第二份死亡證明書證明周死亡的直接原因是顱內出血,而不是第一份死亡證明原因為“病毒性肝炎”。該份死亡證明書證實周死亡的直接原因是顱內出血,而不是病毒性肝炎。

(2) 周所在的鐵路局車輛段廣告公司是個自負盈虧的企業,其工作性質決定其不可能按照一般工作固定8小時工作制,不可能只在單位辦公室辦公,市場經濟,人走到哪裏,隨時都有工作找上門來,這是其工作職責所決定的。

(3) 周x年11月20日至12月10日患病住院期間,始終帶病在堅持工作,單位也始終沒有明確宣佈停止周經理職務,也沒有派人接替其工作,他一直在履行工作,x年11月29日催回外地客户的廣告費165500元。多經廣告公司財務也送若干單據到醫院由周簽字,還有業務主辦方錫平開公司小車從醫院接他回單位處理公事。

(4) 與鐵路局車輛段廣告公司有業務聯繫的客户北京輻輪廣告公司崔端平總經理的證言、同病房病友繆朝華的證言,均可證實周在住院期間一直在堅持工作。

(5) 周x年12月10日上午9—11點多在醫院和業務主辦方錫平商談工作兩個多小時,商議07年的工作計劃和06年底工作小結。當天晚上週突發“顱內出血”死亡,搶救時間未超過15小時,工傷認定第15條第1款: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經搶救無效48小時之內死亡的可視同工傷。

上述事實可以證實,周是在工作和工作崗位,因履行工作職責勞累過度直接導致“顱內出血”死亡,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第1款的情形,應當視同為工傷。

2、 被告認定周不屬於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這一認定缺乏證據支持。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當事人家屬和親屬認為是工傷,而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但本案中鐵路局車輛段並未提出足夠充分證據證實周死亡不屬於工傷。

(1) 鐵路局車輛段x年6月12日對省工傷認定舉證通知書的答覆以及x年8月16日對省工傷認定舉證通知書再次取證的答覆,均以xx市第九醫院第一份死亡醫學證明書關於死亡診斷系病性肝炎為證據來認定死亡原因。而實際上這兩份答覆所依據的xx市第九醫院的第一份死亡證明書是作廢的,並作出了新的居民醫學生亡證明書,直接死亡原因是“顱內出血”。因此,車輛段以已經作廢的死亡證明書舉證不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第一份證明是x年12月26日交給車輛段人事科的,第二份死亡證明是x年3月之前交給人事科的)。x年9月10日前原告付和親屬到車輛段黨委書記王保根的辦公室,問王保根:你不到第九醫院去調查,你兩次舉證給省醫保的答覆完全是與事實不符,就死亡證明一事,鐵路局公安分處去第九醫院調查,原件在公安分處,複印件是鐵路車輛段領導在x年11月1日聽證會上交給了主持會議的龔河興處長。

(2) 車輛段沒有證據證實周患病住院治療期間沒有帶病堅持工作,也沒有證據證明已經安排他人接替其工作,相反原告方提交的多份證據可以證實周是在帶病在病房一直履行法人和經理的職責,因工作勞累而導致顱內出血死亡,平時和業務主辦談工作在50分鐘之內,而在x年12月10日周和方錫平談工作有兩個多小時,用腦過度勞累後導致“顱內出血”死亡。

(3) 車輛段沒有證據證實周死亡系由原來的慢性乙型肝病導致死亡而與工作勞累無關,更不能證明“顱內出血”與慢性乙型肝病之間有必然的因果關係。

綜上所述,車輛段沒有足夠充分證據證實周不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因突發“顱內出血”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且其提供的重要證據死亡證明書已經被xx市第九醫院作廢,故其證據不充分,也不合法。

二、 xx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贛勞社傷認字[]第A007號工傷認定通知書適用法律錯誤。

1、 根據被告x年9月20日致xx省人民政府行政複議中心的答覆書第二點“申請人無法提供周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的有效證據”,與《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不符。工傷認定爭議,應當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因此這一認定違反了法律規定的工傷認定舉證規則,因此是無效的。

2、 被告認為周在住院期間死亡因此不屬於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死亡缺乏法律依據。

首先,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宗旨,是為了職工因工作原因出現的意外傷害事故而予以救助的制度,因此判定是否屬於工傷關鍵是看與工作職責是否有聯繫,而不能機械地固定在上班時間、上班地點,所以在上下班途中出現交通事故,也屬於工傷,就是這個道理。

其次,周在住院治療期間,一直在堅持工作,完成自己的職責,完全屬於工作時間、工作崗位,認定其不屬於工作時間、工作崗位於法無據,與事實不符。

三、xx省人民政府贛府復字[]11號行政複議決定書自相矛盾,依法予以撤銷。

本案在行政複議期間,經多次聽證,調查、詢問有關人員,充分聽取原告、被告、第三人對本案事實的描述,已經查清了本案的事實,與被告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事實基礎――車輛段出具的書面證明材料,完全不符。根據《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複議機關應當撤銷原具體行政行為,責令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重新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xx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曾在x年5月12日下發《關於進一步完善贛勞社傷認字[]第A007號工傷認定決定書的建議函》,雖然下達該建議函違反行政複議的法定程序(xx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下發該建議函時,本案處於中止審理期間),建議函的內容有悖《行政複議法》的規定(《行政複議法》沒有規定複議機關可以對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完善),但已經認為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原作出的不予工傷認定決定所依據的主要事實與查明的事實不符,應當重新作出認定。因此xx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該份行政複議書自相矛盾,依法應予撤銷該行政複議書。

綜上所述,被告的工傷認定書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請求貴院依法撤銷。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具狀人:付

x年七月八日

行政起訴狀 篇8

原告:。。。。。性別: 男 出生年月: 。。。。。

住址:。。。。。。。。。。 郵編:。。。。。

被告:上海xx區人民政府,

地址:上海市河路號郵編:

法定代表人:孫, 區長

訴訟請求:

1.請求判令撤銷被告x年9月21日作出的普府信息[]44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覆書》;

2.請求判令被告依法公開“上海市xx區人民政府與上海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x年簽訂的《上海市xx區xx村地塊改造開發合作協議》(以下稱《協議》)或相關的政府信息”;

3.判令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x年9月11日,我們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稱《條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以下稱《規定》),向被告提出要求公開xx區人民政府和上海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x年簽訂的《上海市xx區xx村地塊改造開發合作協議》(以下稱《協議》)。

x年9月21日,被告作出的普府信息[]44號答覆書中以商業祕密為由,拒絕公開該政府信息。

從以下幾點,我們認為被告未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履行其信息公開的職責。

一、商業機密的理由並不充分。

1.從網絡、媒體,我們可以找到許多關於該協議中所謂商業祕密的信息(限於篇幅,僅舉一例)

……依據上海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上海市xx區人民政府簽訂的《上海市xx區xx村地塊改造開發合作協議》,上海xx房地產有限公司需向上海市xx區人民政府支付xx區xx村421.7145畝地塊動拆遷資金(包括居民、企事業單位等的動拆遷積極實施“三通一平”費用),共計127,694.292萬元。根據上述協議,動拆遷費用共分四期支付,第一期於x年8月前支付35,000萬元……

現在明珠城的開發已近尾聲,相關信息原來真正屬於商業祕密的信息已陸續得到公佈或已不再屬於商業機密(如簽定日期、土地批租時間等)。那麼,剩下的部分還有多少“商業祕密”可言。我們不知道被告關於“商業祕密”的審查結果從何而得,又有多少事實依據!

2.我們曾經於x年5月,申請公開《協議》時,被告以“該信息不屬於政府信息” (普府信息[]4號)為由,拒絕公開。x年9月10日,我們收到上海市人民政府的《行政複議決定書》(滬府複決字()第282號)作出予以撤銷的決定後。我們再次向被告提出信息公開申請時,得到不予公開的理由變為商業祕密。可以看出,不予公開《協議》是其最終目的,至於是什麼理由並不重要。

二、要求公開的理由

1.《協議》的合法性

《規定》)第十二條第二款同時有如下描述: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的政府信息,經徵得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予以公開。

我們從以下理由,可以看出不公開該《協議》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的重大的影響。上海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成立於x年5月23日。按時間推算《協議》簽訂的時間應該是在x年6、7月間(而相關其他證據表明其實際接觸時間可能要追溯至x年甚至更早)。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77號《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者管理規定》第五條(四)和第八條,該公司在簽訂《協議》時連取得《暫定資質證書》的條件都沒有達到,卻能取得有《一級資質證書》的開發商才可以承攬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協議》簽訂的時間、涉及的相關內容和簽署過程是説明其合法性的依據。這部分內容當然不應該作為“商業祕密”,而需要進行公開。

2.《協議》涉及的範圍

經查閲普城投(x年)第15號,xx村(二期)約有1971户居民(如果追溯至x年上半年,就會牽涉到xx村(一期)另外約有多户居民)。也就是説《協議》關係到的4~5萬拆遷居民的切身利益。按照滬府發()18號《批轉市建委關於加快本市中心城區危棚簡屋改造的的若干意見的通知》中存在鼓勵居民有償回搬和減免或緩交土地使用費的政策優惠的內容。

開發商在享受相關優惠政策的同時,拆遷居民也享受回搬的權利。這是有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據的。但在xx區建設委員會x年批轉的關於xx村居民安置方案中並沒有“有償回搬”的條款。而上海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各種場合、媒體宣傳的是“明珠城”享受上海市“365工程”優惠政策。開發商無償得到土地的使用權,我們拆遷居民卻沒有一户被允許得到回搬的安置。權利和義務的對等關係在這裏並沒有得到體現。我們希望按照《條例》第九條(一)、第十一條(一)(三)、第十三條規定公開《協議》,至少要公開涉及相關滬府政策和拆遷居民切身利益的《協議》的部分內容,以正視聽。這部分當然也不能視作“商業祕密”。

三、作為權利人的一部分,原告有依法獲取相關政府信息的知情權。

從《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一條“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的表述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明確保障公民依法獲取政府信息的知情權。對於公民享有的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權利內容,《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作了進一步規定。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公開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三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國務院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六條:“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信息。行政機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內發佈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協議》關係到xx區xx村拆遷的性質和適用政策的準確性,關係到xx村4000餘户拆遷居民(數萬人)的切身利益。《協議》本身的相關內容也是解釋該基地動拆遷疑問的事實依據之一。

作為被拆遷人,我們也是當事人和權利人,我們有權知道真相。即使不是拆遷當事人,《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頒佈,也是從法律層面保障了人民羣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在涉及數萬甚至更多羣眾的根本利益受到侵犯的事實面前,任何拒絕公開相關政府信息的理由(涉及國家機密除外)都是微不足道的;在涉及數萬甚至更多羣眾的根本利益受到侵犯的事實面前,任何對相關政府信息(涉及國家機密除外)拒絕公開的作法都是不負責任的。

四、權力在陽光下運行,就是指政府要在廣大人民羣眾的監督下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時刻保持人民羣眾對政府的依法監督是最重要、最根本的一步。任何得不到公眾監督的權力必然是貪污、腐敗的根源。

通過xx區人民政府作出的普府複決()第23號的複議決定書,我們可以看到,我們要求公開的《協議》是“上海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享受xx區政府舊城改造專項資金補貼”的政策依據。而自20xx年至今,每年xx區財政局撥出的補貼金額,少則上千萬元,多則四、五千萬元。公眾對如此鉅額資金使用和投向的依據及其法律基礎存在疑問,按照《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對此相關的信息我們認為政府應該透明、不加隱蔽地公開,讓人們羣眾知道政府依法行政的基礎,以消除公眾的疑慮。《條例》的立法宗旨之一就是為了“促進依法行政”。

國家和政府機關認真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公開信息並不是目的,通過信息公開,增加公眾的參與程度,增強對行政權力的監督力度,防止腐敗滋生,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保障人民當家作主的地位,維護人民羣眾的自身合法權益,才是信息公開的意義所在。

綜上所述,《協議》不僅是被告和上海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雙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係,而且涉及到廣大被拆遷居民的切身利益,更加關係到被告是否依法行政的法律基礎。因此上海市xx區人民政府作出的《答覆》在邏輯上是荒謬的、措辭是粗糙的,其在實際處理上也是錯誤的,應當予以撤銷。並應該按照《條例》和《規定》的相關規定,依法公開《協議》;至少應該部分公開《協議》中不再是商業祕密的,與政策、法律法規、公民切身利益等相關的所有內容(包括《協議》簽署時間、簽署過程等等)。

依法獲得準確、完整的答覆是原告所應當享有的權利。針對原告提出的信息公開的申請,xx區人民政府有義務依法進行完整和正確的答覆。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原告依照上述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被告x年9月21日作出的普府信息[]44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覆書》,判令被告依法對相關政府信息作出準確地公開。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此致

某某法院

原告:

行政起訴狀 篇9

原告:文,男,漢族,系第三人王辯護律師,通訊地址:xx市中路二段號xx大廈十五樓x座湖南律師事務所。

被告:xx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以下簡稱河西分局),住所xx市河西區路x號。

法定代表人:趙 局長

被告:xx市河西區政府(以下簡稱河西政府),住所xx市河西區x道x號。

法定代表人:苑 區長

第三人:王,女,漢族,現因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被被申請人xx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指定監視居住。

訴訟請求

1、判令撤銷被告河西政府津西政行復決字【】第41號行政複議決定書。

2、判令確認被告河西分局《政府信息公開答覆書》違法,責令其糾正該違法行為,依法公開其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

事實和理由

被告河西分局在辦理第三人王被指控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一案中,原告作為第三人的辯護律師和另一位辯護律師李昱函曾多次要求會見,要求瞭解王案相關情況,同時對第三人所涉犯罪及被羈押的必要性提出了質疑,但被告河西分局均答覆不能透露、不能會見。

x年8月12日,塘沽地區發生了舉世震驚的大爆炸事件,原告因擔心第三人王安全,於x年8月16日向被告河西分局郵寄提交了信息公開申請。x年9月7日,原告收到被告河西分局的《政府信息公開答覆書》,該文對原告提出要求公開的信息通篇以不存在、不屬於搪塞拒絕公開,但並沒有説明不存在、不屬於的理由和依據,且該回復明顯違背常識,該局既然承認是第三人王偵查辦案機關,王人身安全及相關信息則不可能不存在,除非該局不是王偵查辦案機關,但即使如此,該局也應該回復不掌握、不瞭解、不知情,而不應該是不存在。

x年9月15日,原告不服被告河西分局的《政府信息公開答覆書》依法向被告河西政府提起行政複議,要求被告河西政府依法糾正被告河西分局的違法行為,並公開其依法應當公開的信息。被告河西政府於x年11月12日作出津西政行復決字【】第41號行政複議決定書,以第三人王已經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為由,認為原告所要求公開的信息是被告河西分局履行刑事司法職能期間所製作、獲取的信息,因而不屬於政府信息公開的範圍,並據此駁回原告的行政複議申請。原告於11月13日收到該決定文書。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可知:刑事司法行為必須是刑事訴訟法明確授權的行為,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的行為如果是屬於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授權的行為,則應當是行政行為。《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如何界定公安機關的行為是刑事偵查行為還是具體行政行為請示的答覆意見》:一、在起訴受理階段,受訴法院在公安機關被訴行為性質尚不能確定的情況下,作為行政案件受理並無不當;二、在一審期間,公安機關不舉證或所舉的證據不能證明其實施的行為系刑事訴訟法明確授權的行為,法院不宜認定其是刑事司法行為;三、對於被告在一審期間不舉證而在二審期間向法庭提供了證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不能作為二審法院撤銷或者變更一審裁判的根據。最高法院的以上答覆意見至少有以下幾點是明確的:1、起訴受理階段並不涉及對公安機關行為是否是刑事司法行為的實體判斷;2、對於是否是刑事司法行為,並不是以是否採取刑事強制措施來界定的,而是應當有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即使在刑事案件偵查階段,如果公安機關實施了沒有刑事訴訟法明確授權的行為,該行為也不是刑事司法行為,而可能是行政行為;3、對於是否屬於刑事司法行為,偵查辦案部門有舉證證明的義務和責任,這個責任不能夠轉嫁到受害人身上,如果公安機關不及時履行證明義務,則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原告認為,被告河西分局作為第三人王偵查辦案機關,必定掌握第三人王被羈押地點,及是否在大爆炸事件中受到影響,也必定知道王是否安全,及該局是否採取了必要的保護措施和預警措施,但該局統統以不存在、不屬於作答,明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及第十條第(十)項: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應當重點公開之規定。嚴重侵犯了申請人作為第三人的辯護人的知情權,其實質是對申請人作為律師的辯護權的嚴重踐踏,依法應予糾正。

另一方面,原告申請公開的信息是屬於被告河西分局在處置緊急事態中所製作和獲取的信息,並不屬於刑事訴訟法明確授權的行為,因為,無論第三人王涉嫌何種犯罪,她都有權利在緊急狀態下獲得被告河西分局保護其人身安全的權利,而被告河西分局為保護王xx人身安全所採取的措施實質是河西分局在緊急狀態下所採取的一種行政管理措施,原告要求被告河西分局公開其所採取的管理措施及相關信息完全屬於政府信息公開的範圍。

即使是被告河西政府在其複議決定書中也承認,被告河西分局具有刑事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的雙重職能,被告河西分局完全有可能在刑事司法過程中採取一定的行政管理措施以保證這種刑事司法活動的正常進行,但不能夠想當然地認為其所採取的這種行政管理措施便是刑事司法活動本身,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授權,被告河西分局在偵查階段的刑事司法職能便是偵查權利,但原告要求公開的信息顯然和被告河西分局的偵查職能無關。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第(十二)項及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九條和第十條之規定,原告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你院依法查明事實,公正裁判!

此致

xx市河西區法院

附以下證據:

1、《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複印件

2、xx市公安局河西分局的《政府信息公開答覆書》複印件

3、《行政複議申請書》複印件

4、xx市河西區政府津西政行復決字【】第41號行政複議決定書

5、xx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不準予會見犯罪嫌疑人決定書》複印件兩份

原告:文

x年11月19日

行政起訴狀 篇10

原 告:

姓名:

性別:男

出生年月:1xx5年x月14日

民族:漢

籍貫:

職業:公務員

工作單位: 區工商局

住址: 區東門路1-2-1-

電話:

被 告:

名稱: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二大隊

電話:

訴訟請求:

1、撤銷被告作出的 號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理決定書;

2、責令被告就其工作人員的行為向原告道歉;

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x年元月23日,原告駕兩輪摩托車到區國税局( 區長安大道)接妻子。其時幾名着公安制式服裝但未配帶警徽、警號及肩章等警察標誌的男子在國税局門前“執法”。原告返回時因天氣寒冷,將頭盔取下交由妻子配戴,自己則戴着羽絨服帽子。可剛上路時就被“曹某”(未表明身份,文書上署名姓曹)攔下。在查看了原告的摩托車手續後,“曹某”抬手就去撕扯原告的帽子,説不喜歡別人戴着帽子與之説話。原告就其無禮行為提出質疑,雙方發生口角。僵持一段時間後,“曹某”拿出一本簡易告知書説,只要原告“留下大名”就可以“放一馬”。原告為了儘快脱身,迫於無奈,草草瀏覽文書見並無罰款,以為只是警告了事就簽了名。 “曹某”扯下第二聯塞給原告後隨即離去。在整個過程中,“曹某”一直未表明身份且態度惡劣,動作粗暴無禮,更未出示執法證件,其行為完全偏離了一個執法人員所應該具備的基本行為準則。原告回家之後發現告知書上陳述其在淦河大道實施違法行為,並且用黑色鋼筆虛填罰款50元。

x年3月11日,原告以情節輕微、事實不清、程序不合法為由向 市交警支隊申請行政複議, 市交警支隊程序科工作人員先是不肯受理,表示從未受理過這類複議,接着勸原告算了,免得以後交警“盯着搞”,説曹某當時未出示執法證原因在於原告未要求其亮證,並説程序不合法是交警的事,不影響對原告的罰款。在原告的一再要求下, 交警支隊受理了複議。x年4月下旬,原告接到支隊通知説複議結果已出來,要原告去拿。原告於x年4月25日到支隊時又被告知,因程序科陳科長出差,公章不在,到“五·一”後再説。x年5月13日,原告終於收到 交警支隊複議決定書,複議決定書中避重就輕地表述原告的複議理由是“認為情節輕微”,並認定該案事實清楚,程序合法,作出維持原處罰的複議決定。

在整個事件過程中,被告倚仗其強勢地位,賤踏人權,蔑視法律,其工作人員所表現出來的極端不負責任的官僚作風令原告深感不解和震驚。原告認為,被告所作出的0115120號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理決定極其不當,理由有三: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九條也規定“交通警察實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應當依據法定的職權和程序”進行。被告工作人員“曹某”在整個執法過程中既沒有出示執法證件,也沒有表明身份。本案中執法實施者與署名是否是同一人、其有無執法資格到現在尚是疑問。同時,“曹某” 嚴重違反行政處罰告知程序,不但剝奪了原告的陳述、申辯權利,更是虛填處罰金額,騙取原告的簽字,其行為令人不齒。《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條第二款明確規定,“沒有法定依據或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第四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據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由此可見,被告嚴重違反法定程序作出的行政處罰是無效的,應予撤銷。

二、x年3月23日,原告一直未離開過 城區,更未到過淦河大道。0115120號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理決定書中陳述原告在“淦河大道實施違法行為”完全是無中生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條規定,“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被告以虛構的違法事實對原告進行處罰,理應撤銷。

三、原告到 區國税局接妻子時,“曹某”等人在 區國税局門前“執法”, “曹某”看着原告駕摩托車駛上公路,之間行駛距離不過十餘米。遭到“曹某”非法檢查後原告立即戴回了頭盔,不説“曹某”沒有及時指正原告的行為有養貓放鼠嫌疑,論事實情節實在輕微,而原告的行為也未造成任何危害後果,完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條“對於情節輕微,未影響道路通行的,指出違法行為,給予口頭警告後放行”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

綜上所述,原告認為被告作出的行政處罰在程序實施上嚴重違法,在事實調查中無中生有,在情節認定上處理過當,完全背離了行政處罰所應遵循的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則,必須予以撤銷。

望法院公正判決!

此 致

xx區人民法院

原告人:_______(蓋章)

x年5月15日

附:

1、本訴狀副本1份。

2、行政處理決定書1份。

3、其它材料3份。

行政起訴狀 篇11

原告:珠海市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 ,聯繫電話: 。

法定代表人:。

被告:珠海市xx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住所地為xx區教育路24號。

原告不服珠海市xx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人社工決字工傷認定決定書,提起訴訟。

訴訟請求:

一、撤銷被告珠海市xx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社工決字號工傷認定決定書;

二、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原告不服珠海市xx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人社工決字[]1112號工傷認定決定書。原告認為,原告從未與建立任何形式的勞動合同關係,因此該工傷認定決定以及行政複議決定的作出均屬違法,特此提起行政訴訟。

此致

珠海市xx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珠海市工程有限公司

X年XX月XX日

相關知識

工傷認定標準

一、認定工傷的七種法定情形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法定情形有七種: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視同工傷的情形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視同工傷的情形有三種: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認定工傷的四種情形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規定,以下四種情形可認定為工傷:

(一)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的;

(二)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內,職工來往於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因工受到傷害的;

(四)其他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關,在工作時間及合理區域內受到傷害的。

四、國務院法制辦有關答覆中認為可認定為工傷的三種情形

(一)國務院法制辦對《關於職工違反企業內部規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的請示》的覆函(國法祕函[20xx]315號)中認為,職工所受傷害只要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規定,就應當認定為工傷。

(二)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安徽省政府法制辦公室《關於〈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適用問題的請示》的覆函(國法祕覆函[20xx]375號)認為:職工李某從單位宿舍至其父母家的情形,屬於《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在上下班途中”,認定為工傷。

(三)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關於職工參加單位組織的體育活動受到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的請示》的覆函(國法祕函[20xx]311號)認為,作為單位的工作安排,職工參加體育訓練活動而受到傷害的,應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中關於“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的規定,認定為工傷。

五、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相關答覆中認為認定工傷的七種情形

(一)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退休人員與現工作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係以及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問題的答覆([20xx]行他字第6號)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條、第61條等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受聘於現工作單位,現工作單位已經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費,其在受聘期間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職工外出學習休息期間受到他人傷害應否認定為工傷問題的答覆([20xx]行他字第9號)認為,職工受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期間,在學習單位安排的休息場所休息時受到他人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三)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車輛掛靠其他單位經營車輛實際所有人聘用的司機工作中傷亡能否認定為工傷問題的答覆 ([20xx]行他字第17號)認為,個人購買的車輛掛靠其他單位且以掛靠單位的名義對外經營的,其聘用的司機與掛靠單位之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係,在車輛運營中傷亡的,應當適用《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認定是否構成工傷。(注:依據最高法院民一庭20xx年的答覆意見,個人購買的車輛掛靠其他單位且以掛靠單位的名義對外經營的,其聘用的司機與掛靠單位之間不具備勞動關係的基本特徵,不宜認定其形成了事實勞動關係。)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與低温雨雪冰凍災害有關的行政案件若干問題座談會紀要(法[20xx]139號)認為,低温雨雪冰凍災害期間,用人單位為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恢復交通、通信、供電、供水、排水、供氣、道路搶修、保障食品、飲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晶的供應、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等過程中,臨時僱用員工受到傷害的,可視為工傷,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理。

(五)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國家機關聘用人員工作期間死亡如何適用法律請示的答覆([20xx]行他字第2號)認為,鶴崗市公安局東山分局東方紅派出所臨時聘用、未參加工傷保險、不是正式幹警的司機王奎在單位突發疾病死亡,應由鶴崗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參照《工傷保險條例》認定是否屬於工傷、確定工傷待遇的標準。有關工傷待遇費用由聘用機關支付。

(六)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覆([20xx]行他字第10號)認為,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七)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職工因公外出期間死因不明應否認定工傷的答覆([20xx]行他字第236號)認為,職工因公外出期間死因不明,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障部門提供的證據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導致死亡的,應當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和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認定為工傷。

六、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情形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