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制
合同雙方:
出讓方:
法定地址:
通信地址: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受讓方:
法定地址(或户口所在地):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姓名):
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以下簡稱《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行條例>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以及國家和本市 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本着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簽訂本合同。
2. 本合同有償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地塊,其土地所有權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和政府對其擁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和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下資源、埋藏物、隱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範圍內。
3. 出讓方式:協議
4. 出讓方以現狀出讓給受讓方的宗地位於_______________- 。具體位置見附圖。
5.出讓的建築面積為_________平方米。
6.土地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起始計算,至____年__月__日終止。
8.地價款在本合同中只包括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受讓方以人民幣(大寫)____仟____佰____拾 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小寫) ¥______元,在簽訂土地出讓合同時,一次性向出讓方交納土地出讓金。
9.在受讓方付清全部土地出讓金後,出讓方向受讓方核發《房屋所有權證》,並註明分攤土地使用權面積和已辦理土地使用權手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不頒發。
10.受讓方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後,其土地使用權在出讓年限內按照《房地產管理法》、《條例》和《辦法》的規定,可依法附隨房屋所有權一同轉讓(包括出售、交換、贈與)、出租、抵押或者用於其他經濟活動,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對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個人,其土地使用權可以附隨房屋一同繼承。
11.受讓方須按照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現狀土地利用條件使用土地。必須服從城市規劃和城市建設要求。
12.土地使用權因出讓所限屆滿、提前收回或土地滅失等原因而終止,終止手續按《房地產管理法》、《條例》及《辦法》中有關規定辦理。
13.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受國家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14.雙方應按本合同履行各自義務,自覺遵守國家和北京市有關法律、法規。如發生糾紛,合同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均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15.任何一方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16.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託代理人)簽字蓋章後生效。
17.本合同正本兩份,合同雙方各一份;本合同副本兩份,市、區房屋土地管理部門各一份。
出讓方:
法定代表人: (或委託代理人): (蓋章)
____年__月__日
受讓方: (蓋章)
____年__月__日
房屋產權登記表
收件號: 字第 號
產別: 登記種類: 收件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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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落 │(新)_________區
│地號
│新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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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號樓(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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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幢號 │ 方向 │ 間數 │建築面積m2│樓(幢號)│ 部位及房號 │結│ 間數 │ 建築面積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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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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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 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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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 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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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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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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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另有 間建築面積m2與鄰户共有共用,不在 │
├───┴───┴───┼─────┼────┤以上間數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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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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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 驗 │房產所有證 件 年 月 日
繼承證明 件 年 月 日共有執照 件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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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 證 │
委 託 書 件 年 月 日買 契 件 年 月 日
公 證 書 件 年 月 日 │
│
│
建築執照
件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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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產價 │
│產權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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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人│蓋章 │性別 │年齡
│籍貫
│工作單位及職業 │住址及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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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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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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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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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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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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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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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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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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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 丈 情 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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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區 號樓(舊)
│地│新 舊
│
│
│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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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狀況 │
見房屋登記表
│房│住宅(其中集體)工交 商業教衞 文娛辦公 │
├─────┼─┬──┬──┬──────┤屋│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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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動情況 │添│翻 │拆 │
│用│
│
│
│ │建 │除 │
│途│
│
│
│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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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間
│間│間 │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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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丈記事 │
查丈員: 查丈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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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 驗 意 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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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審
│
初審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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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審
│
複審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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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批
│
審批人: 年 月 日│
└──────┴─────────────────────────────────┘
┌───────────────────────────────────────────┐
│
應 收 費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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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款│
登記費
│ 工本費 │
勘測費
│
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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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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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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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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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萬│千│百│十│元│角│十│元│角│萬│千│百│十│元│角│萬│千│百│十│元│角│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額│ │ │ │ │ │ │ │ │ │ │ │ │ │ │ │ │ │ │ │ │ │
├─┼─┼─┼─┼─┼─┼─┼─┼─┼─┼─┼─┼─┼─┼─┼─┼─┼─┼─┼─┼─┼─┤
│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款│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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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計│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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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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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金額(大寫)萬 仟 佰 拾 元 角整
│
├───┬───────────────────────────────────────┤
│附記 │
│
├───┴───────────────────────────────────────┤
│
核算人: 複核人: 核算日期: 年 月 日│
└───────────────────────────────────────────┘
房改房或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土地出讓金繳納通知單
京朝房地出[繳]字( )年第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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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購買方房屋土地基本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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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方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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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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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購買方工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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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坐落(區、│
│房產證號
│
│
│(縣)街道、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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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號、層次、單元│
│
│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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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來源房(房│
│原房屋產權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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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房或經濟適用│
│原房改前或購買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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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
│
│濟適用住房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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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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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土地使用性質│
│土地使用│
│交易建築面積 │
│
│(出讓或劃撥)│
│權出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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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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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立契手續編│
│成交總價│
│交易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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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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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方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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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行政部門審核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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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土地使用性質│
│應交出讓│
│應交出讓金總額│
│
│(出讓或劃撥)│
│金標準(│
│(萬元人民幣)│
│
│
│
│元/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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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出讓│本棟樓房(部分房屋)的用地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時間為 年 月 日, │
│情況
│出讓合同號為京 房地出[ ]字(
│
│
│ )第 號。此次為本棟樓房用地第 次辦理交納土地出讓金手續。購買方在支│
│
│付全部土地出讓金後,即獲得到 年 月止住宅用地 年出讓土地使用權,購買 │
│
│者具有的權利與義務與京
│
│
│ 房地出[ ]字( 年)第 號出讓合同中受讓方具有的權利與義務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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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償科意見: 簽字 年 月 日
│主管領導意見: 簽字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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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讓金支付情況:
│財務經辦人簽字: (蓋財務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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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此次為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手續時交納(補交)出讓金。
│
└──────────────────────────────────────────┘
次通知單一式四聯:第二聯購買方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