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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人在法庭辯論的方法與技巧

辯論賽 閲讀(1.44W)

法庭辯論是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圍繞犯罪事實能否認定、被告人是否實施了犯罪行為、是否應負刑事責任、應負什麼樣的刑事責任等問題,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各自的意見,相互進行辯論。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公訴人在法庭辯論的方法與技巧,希望對你有幫助。

公訴人在法庭辯論的方法與技巧
公訴人在法庭辯論的方法與技巧

一、明確辯論範圍與重點。

法庭辯論範圍是指在法庭辯論中,控辯雙方所必須遵循和掌握的必辯和可辯內容,換句話説,就是哪些問題應該成為或可以拿到法庭辯論中去展開爭辯。它是一種具有訴訟意義的法律行為,而且必須在國家法律規範內進行。它不能允許無視法制原則,隨心所欲,甚至在論辯中侵害或威脅國家和他人的權益。法庭辯論的法律屬性表明,明確法庭辯論的範圍有利於論辯者合法的行使法庭辯論權。

法庭辯論不是瓜棚下的聊大天,也不是一般的爭執,它是一種有目的的訴訟權益的爭辯,在這種論爭中,所爭辯的問題紛紜複雜,有的是主要的爭辯焦點,有的是次要的分歧意見,有的直接關係案件的裁判,有的關係甚微。對此,只有明確法庭辯論的範圍,拋棄細枝末節,才能抓住要害,把握重點,進而集中兵力,畢力辯論,達到最佳效果。

二、在法庭辯論中,公訴人要充分做好辯論準備工作

實事求是、合法、合理、合情的提出自己的訴訟主張。

訴訟總是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以符合社會公眾權益情感為目的。因此只有從案件事實、證據的真相,按照國家法律的規定,從科學的客觀規律出發,實事求是、適時適度準確的提出有利於已方的訴訟主張和觀點,才能使之無懈可擊。

深入細緻、客觀、準確、全面的掌握訴訟證據。

案件事實是訴訟的基礎,而證據又是其核心,法庭辯論往往更多地圍繞證據及適用法律面展開。因此要使自己的訴訟主張牢不可破,就必須牢牢地把握證據關。一方面要仔細分析、審查已掌握的證據材料。另一方面還不應固於已有的證據材料,而應跳出這種證據定勢,努力發現新的證據。審查、收集、運用證據,證明案件事實,要客觀、準確、全面。主觀臆斷、帶着框框掌握的證據是經不起檢驗的。掌握證據還應深入細緻,剖微析疑,在比較分析中發現矛盾,在調查研究中解決疑端。

吃透案情,簡明實用、有的放矢的準備辯論提綱。

有了正確的訴訟主張、有力的訴訟證據及相關的法律知識和較高的辯才素質還不夠,要做到瓦解對手,還應吃透案情,準備一個簡明實用的論辯提綱。要想吃透案情還要全面瞭解整個案情的過程,從宏觀上分析其性質和後果,又要從微觀上研究案件的各個環節,瞭解證據的真偽和意義。只有對訴訟情況全面掌握,才有可能提出正確的觀點,在論辯中取得勝利。另外論辯提綱是庭前準備的發言提綱,它既是論辯發言的主要思路歸所,又是整個論辯謀略,質證觀點等論辯的藍本。作為公訴人必需使辯論提綱做到有備無患、預見深廣、預備充分。

三、在法庭辯論中,公訴人要根據情況隨機而應變。

在法庭辯論中,公訴人要搶佔先勢,把握住法庭辯論的主動權,保持自己在論辯心理、論辯行為和論辯客體上的和諧和與平衡,由自控而控他並控制住法庭辯論的發展局勢。

但是辯論往往具有超出公訴人預見的隨機性、不意性,在意想不到之處節外生枝,因此,應變能力是公訴人不可缺少的一項基本素質。應變能力不是天生的,而是論辯者整個心智能力的綜合噴發,它凝聚着論辯者全部的心理與思維、知識與閲歷。

當辯護人提出的問題或新證據超出了公訴人預測的範圍,又需要公訴人馬上作出解釋或辯論時,公訴人首先應保持冷靜、沉着,心態要平和,不能被辯護人不當甚至錯誤的觀點所激怒,而應冷靜、沉着,以便作出恰當而迅速的反應,也有利於形成富於理性和符合邏輯的答辯思路。其次,公訴人對辯方提出的問題處置要果斷,如果辯方提出的觀點、證據具有合理性,與控方的證據形成矛盾或出現公訴人不掌握的事實,足以影響案件事實、性質的認定,公訴人又不能當庭解決,就應當果斷地使用延期審理的程序,根據刑訴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的規定建議休庭,進一步補充偵查。

在法庭辯論的劇烈爭奪中,雙方優劣和辯論場境的反響,都有可能不斷轉換,從形勢上講,辯論雙方經過一番激戰,已不是同處於同一條起跑線上,優劣態勢日趨明顯。面對這種變化,公訴人應有必要的敏感,審時度勢,把握時機。

在辯論環境上,公訴人應時時留意法官和聽眾的反應,把握他們對訴訟的態度。有時法庭內外也可能被偏見、蠱惑所左右,出現意外的不利局面。面對種種錯誤的同情、偏執的憤怒、迷濛的怨恨、狂躁的鬨鬧,公訴人應以誠感人,以理服人。準確把握羣體心理,有的放矢的澄清視聽,才能獲得支持。

四、在辯論中應在合意與合理的原則下,把握相應的適度與分寸感。

法庭辯論中,一方面必須強烈的表現自已,一方面又必須適應情境,由此,就產生了法庭論辯在對策上主觀的合意性與客觀的合理性相統一的關係。

作為公訴人在法庭辯論上應認識自己把握自己國家公訴人代表國家支持公訴、並擁有法律監督的職責,同樣不可以勢壓人,即使被告人觸犯法律,也不應因其據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視為“態度不好”。

公訴人在法庭論辯應具有獨處能力。從我國司法實踐來看,由於考慮到公訴事業起步較晚,強調如何羣體的決策,一般由檢察長決定顯然是必’d3要的,但隨着主訴檢察員制度的進一步推行實施,公訴人在辯論中可以依據事實和法律,對起訴案件作一定範圍的調整,比如對有關情節的認定,性質的認定等均可進行決定。

法庭辯論要因人而異,還要語隨境遷。法庭辯論是在法庭訴訟這個特定的時空環境中展開的,但仍有庭內氣氛的差異,案件性質決定的是否公開審理等變動因素。因此只有做到這一點,才能扣住人的思想感情。

在法庭辯論中要注意辯論的語言與儀態

嚴謹而充滿活力,莊重而充滿感情,鏗鏘有力而又充滿韻律,雄辯滔滔、瀟灑大方,這是對我們現代公訴人的客觀要求,要做到這一點。在語言中表述不但要做到合乎邏輯、合乎語法、講究修辭,而且還要做到語言生動敏捷。幽默與諷刺同樣可以為法庭辯論增光。但幽默必須高雅,在莊嚴的法庭上是不允許插科打諢,粗俗無禮。而諷刺只應對事而不應對人,不可傷害對方人格,更不應該涉及辱罵與恐嚇。

1、法庭辯論的語言要口齒清晰、宏亮圓潤、富於變化。

只有適當掌握説話聲調,才能吸引觀眾的興致,操縱聽眾的情緒,浸徹聽眾的心意。

2、公訴人出庭公訴是用語言表達真實意思,因而語言要力爭簡練、實用,富有説服力和震撼力。

忌用過多的華麗詞句和過長的語句,以免辯護人提出有感情因素或在長句中發生歧義,給辯護人反駁創造機會。

3、公訴人在法庭上的儀表及其適用的態勢語言構成其視覺形象。

這種形象是公訴人與聽眾的無聲交流,對辯論效果具有不可輕視的影響。

法庭是嚴肅的,公訴人代表國家支持公訴,因此要求公訴人着制服要整潔、儀態大方。

以健美而充滿活力的體態,沉穩而莊重的面容,給人以敬重和信任感。絕不可隨意過分、或蓬頭垢面,或自恃高雅,輕浮無比。

人們常説“眼睛是心靈的窗户,表情是心靈的鏡子”,在論辯中,公訴人的喜、怒、哀、樂等情感總會在眼神和表情上首先呼之欲出,在法庭論辯中,一方面公訴人應具有靈敏豐富的眼神表情,另一方面法庭辯論又不可過分放縱,不能允許在法庭上姿意仰天大笑。手勢是論辯態勢的的主要形式,同樣具有傳情表意的功能,手勢語言並無固定的模式,這就要求公訴人依據情景設計創造。但應防止在法庭辯論中指手劃腳,頤指氣使。

目前,我國在朝着高度的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的方向前進,在當今法律遍及一切生活領域。法庭辯論既是民主的“窗口”與標誌,又是捍衞法律尊嚴,維護人們自身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因此作為公訴人的我們,要充分掌握法庭辯論中的各種技巧和方法,掌握法庭辯論這個武器,充分履行法律賦予我們的職責。

扳倒無罪辯解的法庭辯論技巧

一、利用邏輯矛盾強力發問

有的放矢的訊問,是贏得公訴主動權的前提,公訴人只有始終保持明晰的思維底線,融盤詰辯駁於質證之中,利用證據關聯性與口供矛盾點,適時訊問,借力發力,以“點”上的爭奪,確保全“面”勝訴。

例如,某甲盜竊後即被發現,在拒捕中咬傷民警並欲搶奪槍支,犯罪性質由盜竊轉化為搶劫。庭審中,某甲辯稱自己是在被打掉四顆門牙後,情急之下出於本能咬傷了警察,未首先使用暴力不構成搶劫罪。公訴人當即出示被其咬傷的民警胳膊拍照:“你在被打掉四顆門牙後,怎麼能咬得出兩排完整的齒痕?”某甲無言以對。照片作為一種視覺證據本身是不會説話的,但當把它同被告人辯解相聯繫進行邏輯推理的時候,它就不僅會“説話”,而且成為勝於雄辯的事實。

二、運用二難推理強化質證二難推理是法庭辯論中最為有力的邏輯武器

公訴人應當掌握運用這一武器,利用口供矛盾或供辯矛盾,注意假言判斷前後件聯繫並窮盡選言判斷的選項,巧設二難推理,置詭辯者於進退維谷的尷尬境地。

如某綜合商場“經濟顧問”某乙拍發假電報編造假情況炮製假材料,協助“總經理”某丙利用經濟合同詐騙縣毛紗廠價值32.9萬元的7噸彩色純羊毛線。庭審中,被告人某乙突然節外生枝,提出假電文是“法律顧問”某丁草擬的,自己是在不明真相的情況下謄寫了一遍;辯護人稱對電文草稿及謄寫件進行了認真核對確認內容一致,作無罪辯護。辯方拋出“草稿”的用意明顯,但公訴人當庭無法取得直接證據揭穿這個謊言,公訴人便在質證中追問“草稿”下落,乙答:“我照抄後就撕碎扔掉了。”這一回答使其露出馬腳,公訴人抓住矛盾點:“被告人供述‘草稿’被照抄後撕碎扔掉,辯護人卻聲稱對‘草稿’與‘謄寫件’進行了認真核對。試問辯護人,你拿來核對的那份‘草稿’在什麼地方?你能否將它提交法庭,支持你的無罪辯護?”沒有,當然拿不出來;有,只能是偽造,詭辯最忌二難推理。

三、運用類比推理贏得辯論

法庭辯論有時會陷於枯燥説理和循環論證,公訴人應當另闢蹊徑,用靈動的哲思與鮮活的語言,化艱深為平易,化抽象為具體,增強論辯的趣味性和感染力,提高公訴質量與效率,類比推理,正是一劑打破沉悶走出怪圈的有效“解藥”。

仍以上述合同詐騙案為例,“經濟顧問”某乙辯稱:“老總是至高無上的指揮者,我只是一件不知內情盲目勞動的工具,以服從命令為天職,何罪之有?”對這種似是而非的推理,用常規思維費力無味且事倍功半,公訴人臨機設問:“你是一隻鸚鵡還是一台微機?如果説你是一隻鸚鵡、一台微機,並且被你那位‘至高無上的指揮者’用以實施詐騙犯罪活動的時候,你是工具。然而你的形象、履歷及表現告訴我們:你不是鸚鵡也不是微機,你是一個神志清楚智商過人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一個接受過國家中等教育的知識分子。你有獨立的意志、縝密的思維,有認識和支配自身行為的能力與自由,一句話,你具備詐騙犯罪的主體條件,所以你必須為自己的行為所導致的法律後果負刑事責任!”類比推理輔之以歸謬法,似退實進,戳穿了被告人的詭辯伎倆。

四、運用數理運算駁斥詭辯

辯論常常表現為對事實的蓄意歪曲和對公理的悍然違反,因而必然會暴露出“軟肋”。公訴人在法庭辯論中應運用客觀的事實和科學的依據予以無情駁斥,數理運算法就是直接反駁的有效方法。

例如,某戊超速駕車在行將駛入曲子街道時撞死1名男孩,構成交通肇事罪。庭審中,被告人當庭翻供,稱沒有超速違章;辯護人辯稱原來的有罪供述是公安幹警逼供信的產物,不應採信作無罪辯護。面對翻供,公訴人成竹在胸:“一個人講了什麼並不重要,重要的是他做了什麼。那條29.8米的剎車印痕,早已把被告人超速駕車的事實寫在了馬路上!據交警測定,肇事路段為柏油平直路面,摩擦係數0.7。根據速度公式計算,臨近制動速度為72.8公里/小時,而此類路段規定最高時速70公里,被告人實際超速2.8公里/小時!”正是運用剎車印痕長度與臨近制動速度的邏輯關係推導出的數字化結論,才使我們***了認定超速的公訴難題。

五、運用間接證明鎖定犯罪

間接證明的訴訟價值在於排除合理懷疑,獲得案件法律真實,公訴人運用間接證明時,必須窮盡一切可能避免輕率概括,遵循“判斷在未經證明前不能成立”的邏輯規則,以無罪假定審查證據的真實、合法性,根據邏輯關聯性打造唯一排他的證據鎖鏈證明犯罪。

如某己深夜酒後在巷道內碰見鄰居某庚、某辛,與庚發生口角廝打後,倒地搶救無效死亡,調查中,辛證實從遇見己到其死亡,只有庚與己發生過毆鬥,法醫鑑定某己系乙醇中毒合併顱腦損傷死亡,犯罪嫌疑人某庚拒供。庭審中,公訴人在辯方提出的己有醉死、藥死、猛症、誤撞、自殺等5種可能性的基礎上,又羅列了庚辛外第三人加害、辛加害或庚加害(合併顱腦損傷)致死3種可能,窮盡假定了8種可能,運用逐一舉證法否定了前面7種可能性後,以某辛證詞為支點,證明了庚的行為與己死亡結果之間具有的刑法因果關係。當辯護人提出“對案件事實的認定是一件客觀嚴肅的問題,不應出現可能或許大概之類的詞彙,然而公訴人卻在法庭辯論中多次提到了‘可能’,説明結論是或然性而不是必然性”時,公訴人指出:“當‘可能’被排除到唯一時,可能就成為必然而不再是‘可能’,這就是可能與必然的辯證法!”假言判斷與選言判斷的結合運用,使這場兩次發回三次庭審的艱難訴訟,終以公訴罪名判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