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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

條例 閲讀(2.31W)

1月15日,自治區衞生計生委官網發佈公開徵集我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草案送審稿)》,以下是中國人才網小編整理的修正案的全文內容,歡迎閲讀!

2022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三十二號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已由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於20xx年1月21日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xx年1月21日

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決定對《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三條修改為:“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堅持以人為本、創新發展、法治引領、統籌推進的原則。”

二、將第十六條修改為:“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多生育子女的,屬於超生。”

三、將第十八條改為第十七條,修改為:“夫妻雙方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生育第三個子女:

“(一)原州區、海原縣、西吉縣、隆德縣、涇源縣、彭陽縣、鹽池縣、同心縣(以下統稱山區八縣)的少數民族農村居民;

“(二)育有兩個子女,經鑑定有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殘疾兒,且醫學上認為適宜再生育的。”

四、將第十九條改為第十八條,修改為:“山區八縣少數民族農村居民成建制轉為城鎮居民或者有組織地移民搬遷到自治區區域內的其他縣(市、區)的,自户籍變更之日起三年內執行原户籍地的生育規定。”

五、將第二十條改為第十九條,修改為:“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生育第三個子女:

“(一)再婚前生育子女數合計為一個,再婚後生育一個的;

“(二)再婚前生育子女數合計為兩個的。”

六、將第二十一條改為兩條,分別作為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修改為:“第二十條夫妻一方為本自治區户籍,另一方為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户籍的,雙方户籍所在地關於再生育子女的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於當事人的原則適用。

“第二十一條夫妻一方為外國人或者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台灣同胞、華僑、出國留學人員的,按照國家有關生育規定執行。”

七、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二條:“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生育登記服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八、將第二十二條改為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符合生育第三個子女條件的,夫妻雙方應當持夫妻雙方的身份證、户口簿、結婚證原件;再婚的、收養子女的應當加持離婚證、收養登記證原件到一方户籍地所在的鄉鎮(街道)衞生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提出再生育申請。”

第三款改為第二款,修改為:“鄉鎮(街道)衞生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應當自接到提交的相關材料之日起十日內進行審核,報縣(市、區)衞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批,符合再生育條件的,辦理相關手續;不符合再生育條件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需要依法鑑定的,審核時間從收到鑑定結論之日起計算。婚育信息需跨省核實的,辦理時限不超過二十日。”

第四款改為第三款,修改為:“經批准生育第三個子女的,因户籍或者婚姻狀況等發生變化不再符合再生育條件的,除已經懷孕的以外,批准生育的衞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撤回批准再生育決定,並書面告知理由。”同時,刪去本條第二款。

九、將第三十三條修改為:“育齡夫妻自主選擇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願妊娠。提倡已生育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子女的夫妻選擇長效避孕措施。”

十、將第三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採取永久性節育措施的夫妻,因子女死亡或者殘疾,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再生育條件的,經雙方申請,由縣(市、區)衞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批,可以在指定的醫療機構免費施行輸卵(精)管復通手術。”

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七條:“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產婦,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60天,並給予其配偶25天護理假;產假和護理假視同出勤,工資、獎金照發。”

十二、將第三十九條改為第三十八條,修改為:“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享受以下優待、獎勵:

“(一)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每月獎勵獨生子女保健費,發到子女年滿十四周歲止,發放標準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

“(二)優先提供職業技能培訓、職業技能鑑定;

“(三)就業、住房、扶貧救濟及子女入托、入學、醫療等方面,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照顧。”

十三、將第四十條改為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至第五項修改為:“(一)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只有一個子女或者兩個女孩的農村計劃生育家庭,夫婦年滿六十週歲以後,享受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直至亡故。

“(二)實施‘少生快富’工程,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及其他優待。

“(三)為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家庭、‘少生快富’工程户和計劃生育純女户辦理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高個人補助標準。

“(四)分配集體經濟收益,徵地補償費,發放救濟金,按户分配、發放的,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家庭、計劃生育純女户應當以高出户均標準的百分之二十分配、發放;按人分配、發放的,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家庭和計劃生育純女户增加一個人份。

“(五)審批宅基地、調整土地時,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家庭、計劃生育純女户給予優先照顧。”

十四、將第四十一條改為第四十條,修改為“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家庭,子女死亡或者殘疾(殘疾達到三級以上),不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享受國家和自治區的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金。”

十五、將第四十二條改為第四十一條,修改為:“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家庭,繼續享受獨生子女保健費。獨生子女保健費按照下列規定列支或者開支:

“(一)企業單位從管理費中開支;

“(二)行政、事業單位在職工福利費中列支;

“(三)城鎮無業居民、失業人員、個體經營者或者農村居民,其獨生子女保健費由自治區、設區的市、縣(市、區)財政按比例分擔,分擔比例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負責發放。”

十六、將第四十三條改為第四十二條,修改為:“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家庭,獨生子女父母雙方都是職工的,其獨生子女保健費由父母所在單位各負擔百分之五十;一方為職工,另一方為城鎮無業居民、失業人員、個體經營者或者農村居民的,獨生子女保健費由職工一方所在單位和財政部門各負擔百分之五十。”

十七、將第四十七條改為第四十四條,修改為:“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後再生育的,應當收回並註銷其《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停止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優惠待遇。”

十八、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公民計劃生育情況納入社會信用體系。”

十九、將第五十七條改為第五十五條,修改為:“生育第一個和第二個子女未按規定辦理生育登記手續的夫妻,由鄉鎮(街道)衞生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責令限期補辦手續。

“符合生育第三個子女條件而未辦理再生育申請手續的夫妻,應當在子女出生前補辦申請手續;逾期不辦理的,由鄉鎮(街道)衞生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責令限期補辦手續。”

二十、將第五十八條改為第五十六條,第三項修改為:“進行假醫學鑑定、出具假計劃生育證明的”。

二十一、將第六十五條改為第六十三條,第三項修改為:“未按規定發放計劃生育證明的”。

二十二、刪去第十七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佈。

附:解讀新修改的《寧夏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

問:20xx年12月31日前領了結婚證,但尚未休婚假,今年還可以享受晚婚假待遇嗎?

答:按照新修改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規定,20xx年1月1日以後登記結婚的公民,不再享受晚婚假待遇。

20xx年12月31日之前已經辦理登記結婚手續,但是尚未休晚婚假的公民,仍可以按照《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晚婚假(男性二十五週歲以上、女性二十三週歲以上結婚的為晚婚)待遇。即: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15天,晚育增加產假14天。

問:符合政策生育子女的夫妻,在休假上有什麼規定?

答:20xx年1月1日以後生育子女的公民,不再享受14天晚育假(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後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待遇。按照新修改的《條例》規定,20xx年1月1日以後符合規定生育的夫妻,可以享受延長生育假的待遇,即在原來98天產假的基礎上,再增加60天,合計158天。同時,給予其配偶25天護理假,產假和護理假期間,工資、獎金照發。

問:20xx年沒有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今年還可以領取嗎?

答:20xx年12月31日之前只生育一個子女、尚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自治區户籍公民,在國家出台具體指導意見前,可以在20xx年6月30日前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20xx年1月1日以後只生育一個子女的自治區户籍公民,自治區不再發放《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問:實施全面兩孩政策後,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政策是否會調整?

答: 按照“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原則,明確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按照規定應當享受計劃生育獎勵、優待、扶持、求助政策的家庭,繼續享受。

20xx年12月31日之前,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按規定的條件、標準、年限繼續給予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已經享受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或特別扶助的,按有關規定繼續給予相應的獎勵扶助;已有的獨生子女父母,將來符合條件的,繼續納入相應的獎勵扶助制度。

問:已經申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生育第二個子女有何規定?

答:20xx年1月1日以後生育孩子的夫妻,不再給予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將來也不再納入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和特別扶助制度;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20xx年以後又生育的,停止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20xx年12月31日之前已經享受的獎勵不再退還。

問:實施全面兩孩後,生育還需要審批嗎?

答:規定,一孩、二孩實行服務登記制,不再審批,夫妻在生育前可以到任一方户籍地或現居住地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免費領取生育服務證,自主安排生育,三孩則實行審批制。同時,育齡夫妻可以自主選擇避孕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願妊娠。

問:如何進行生育登記?

答:《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生育登記服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自治區衞計委會在今年對生育服務登記政策進行進一步修改完善。羣眾可到村或社區進行登記,村或社區不具備辦理條件的,可以直接到鄉鎮或街道辦理生育登記。

問:生育服務證有哪些職能?

答: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後,羣眾領取的生育服務證將作為生育信息採集、享受免費孕產期婦幼保健和計劃生育服務等的登記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