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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路水運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實施細則(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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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範公路、水運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制定了浙江省公路水運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實施細則,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浙江省公路水運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實施細則(修正版),歡迎大家閲讀。

浙江省公路水運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實施細則(修正版)

浙江省公路水運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實施細則(修正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公路、水運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交通運輸部《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水運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和《浙江省招標投標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省公路、水運工程建設實際,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上或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以上的公路、水運工程建設項目,均須按本實施細則進行招標。其他項目可參照執行。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將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第三條 公路、水運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公路、水運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依法由招標人負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

第五條 全省公路、水運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管理工作按管理權限分別由省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或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具體如下:

(一)管理權限

1.省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投標行業監管工作,並具體負責高速公路、普通國道公路新(改)建項目的施工招投標監管工作。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投標行業監管工作,並具體負責普通省道公路及其他公路項目的施工招投標監管工作。

2.省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水運工程施工招標投標行業監管工作,並具體負責省立項審批(或核准)且有省補資金的四級以上內河航道、沿海萬噸級以上碼頭及航道工程的施工招投標監管工作。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水運工程施工招標投標行業監管工作,並具體負責省立項審批(或核准)的其他水運工程以及市(區、縣)立項審批(或核准)的水運工程的施工招投標監管工作。市人民政府單獨設立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按行政職能分工負責有關水運工程的施工招投標監管工作。

3.屬於省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的公路、水運工程,其招標投標活動按照《浙江省招標投標條例》的規定,同時接受省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等招標投標綜合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管。屬於國家立項審批(或核准)的公路、水運項目,其招標投標活動接受國家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管。

省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招投標監管的項目,可由省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視項目具體情況,委託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或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實施施工招投標監管。

國家或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管理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施工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制訂、完善轄區內公路水運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實施細則。

2.對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文件、資格預審結果、招標文件、評標結果進行備案。

3.依法對招標項目基本建設程序和招標程序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提高工作的效率和透明度。

4.依法指導、監督施工招標投標活動,並處理由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受理的招標投標活動過程中的投訴案件,總結交流招標投標管理工作經驗。

(三)備案程序

1.由省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監管的工程項目,其資格預審文件、資格預審結果、招標文件、評標結果等由招標人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或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初步審查後,報省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2.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或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負責監管的工程項目,其資格預審文件、資格預審結果、招標文件、評標結果等由招標人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或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3.由國家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監管的公路項目,招標人應將擬招標事項行文至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經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轉報省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項目招標文件經省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初步審查後,由省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以文件形式報國家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由國家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監管的水運項目,其資格預審文件、資格預審結果、招標文件、評標結果等由招標人直接報國家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章 招 標

第六條 公路、水運工程建設項目實行施工招標,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招標人已經確定,並符合招標人資格標準要求;

(二)施工圖設計文件已批覆;

(三)建設資金已落實。

第七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招標人,是依法提出公路、水運招標項目進行施工招標的法人。招標人應當按照項目立項審批部門核准的招標範圍、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組織招標。

第八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招標人,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

(一)具有與招標項目相適應的工程管理、造價管理、財務管理能力;

(二)具有組織編制公路、水運工程施工招標文件的能力;

(三)具有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和組織評標的能力。

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按照本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向有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招標人不具備第八條規定條件的,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代理工程施工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

招標人通過招標競爭方式選擇招標代理機構的,宜以類似項目的招標代理業績、專業人員的類似項目招標代理經驗等為擇優選取條件;不得以超出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範圍或者與項目具體特點不相適應的資質、業績、條件等來限制或排斥潛在招標代理機構。

第十條招標代理機構在其資格許可和招標人委託的範圍內開展招標代理業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標代理事項包括以下內容:

(一)擬訂招標方案,編制和出售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

(二)組織投標人踏勘現場,召開投標預備會;

(三)組織開標、評標,協助招標人定標;

(四)草擬合同;

(五)招標人委託的編制工程量清單預算等其他事項。

招標代理機構不得轉讓招標代理業務。

招標代理機構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標項目中投標或者代理投標,也不得為所代理的招標項目的投標人提供諮詢。

第十一條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與招標人應當簽訂書面委託合同,並按雙方約定的標準收取代理費。

第十二條 公路、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一般應採用公開招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項目立項審批部門批准後,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一)技術複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

(二)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佔項目合同金額比例過大;

(三)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採用公開招標的,招標人應當在浙江交通網(免費)以及國家或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絡上發佈招標公告,邀請具備相應資格的不特定的法人投標。在不同媒介發佈的同一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內容應當一致。

採用邀請招標時,招標人應當向三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施工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第十三條 公路、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項目立項審批部門批准後,可以不進行施工招標:

(一)需要採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

(二)採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三)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標人採購工程、貨物或者服務,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祕密、搶險救災或者屬於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不適宜進行招標;

(六)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十四條 公路、水運工程施工招標,可以對整個項目分標段一次招標,也可以根據不同專業、不同實施階段分別進行招標,但不得將招標工程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第十五條 公路、水運工程施工招標標段,應當按照有利於項目實施管理和規模化施工的原則合理劃分。

公路工程的路基、路面、橋樑、隧道等主體工程,各標段規模宜按以下合同額控制:高速公路4~8億元,一級公路1.5~4億元,二級公路3000萬元~1.5億元,跨海通道等特殊項目除外。公路工程的交通安全設施、機電、綠化、房建等其他附屬工程可分別劃分獨立標段。

港口碼頭的水工工程原則上按一個標段劃分,後方陸域、堆場道路和配套設施等可分別劃分獨立標段。

沿海航道疏浚工程原則上按一個標段劃分;內河航道宜以3000萬元~1億元合同額為一個標段;航運樞紐工程原則上以一座船閘作為一個標段;航標、信息化、綠化、房建等其他附屬工程可分別劃分獨立標段。

第十六條 公路、水運工程的施工工期,應當依據初步設計批覆的建設工期,結合項目實際情況合理確定。

第十七條 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本身的特點和需要,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要求潛在投標人在報名時提供有關資質證明和業績材料,並可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初步審查。法律法規等對投標人的資格條件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八條 資格審查分為資格預審和資格後審。招標人採用資格預審辦法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的,應當發佈資格預審公告、編制資格預審文件。資格預審公告適用本實施細則第十二條有關招標公告發布媒介的規定。

第十九條 資格審查應主要審查潛在投標人或投標人是否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訂立合同的權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專業、技術資格和能力,資金、設備和其他物質設施狀況,管理能力,經驗、信譽和相應的從業人員;

(三)沒有處於被責令停業,被暫停或取消投標資格,被接管或凍結財產等情形;

(四)在最近三年內沒有騙取中標、嚴重違約和重大工程質量問題;

(五)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資格條件。

第二十條 我省公路、水運工程建設項目的施工招標投標活動與投標人(或申請人)的信用情況掛鈎。招標人在編制招標文件時,應當設置一定的信用獎懲措施:

(一)根據省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信用評價結果,對於信用等級為AA級的投標人(或申請人),招標人應允許其同時參加同一項目的2個標段的投標(或資格預審申請),最多能中1個標段。

(二)根據省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信用評價結果,對於信用等級為AA級、A級的投標人,招標人應分別給予不同程度的履約擔保優惠獎勵。

(三)根據省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信用評價結果,對於信用等級為AA級的投標人,招標人應給予提前返還質量保證金的優惠獎勵。

(四)根據省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信用評價結果,招標人應給予信用等級為AA級、A級的投標人(或申請人)一定的加分獎勵。加分幅度按以下情形依次遞減:

1.近三年來投標人(或申請人)連續三年信用等級都為AA級的;

2.未達到上述第1項規定,但近三年來投標人(或申請人)連續三年信用等級都在A級及以上的。

(五)根據省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信用評價結果,對於最新信用等級為D級的投標人(或申請人),招標人應限制其投標;對於最新信用等級為C級的投標人(或申請人),招標人應給予一定的扣分;對於最新信用等級在B級及以上但未達到本條第(四)款第1、2項規定的投標人(或申請人),招標人應不予加(或扣)分。

(六)投標人(或申請人)按《浙江省交通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實施細則》的規定向社會公開信息的,招標人應給予一定的加分獎勵。

上述信用獎懲涉及加分、扣分的具體分值等事宜的,由省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第二十一條 公路、水運工程建設項目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施工招標資格預審文件》、《標準施工招標文件》、交通運輸部《公路工程標準施工招標資格預審文件》、《公路工程標準施工招標文件》、《水運工程標準施工招標文件》等標準文本以及我省公路、水運工程施工招標文件編制辦法,結合項目特點來編制。

第二十二條 應當招標的公路、水運工程,其施工招標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確定招標方式。採用邀請招標的,應依法報項目立項審批部門批准;

(二)編制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按本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報有關招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三)發佈招標公告(或資格預審公告),發售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採用邀請招標的,經批准後招標人可直接發出投標邀請書,發售招標文件;

(四)採用資格預審的,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預審;

(五)對資格預審通過的潛在投標人及其擬委任項目經理向項目所在地檢察機關職務犯罪預防部門查詢有無行賄犯罪行為記錄;

(六)向資格預審通過的潛在投標人發出投標邀請書,發售招標文件;

(七)組織潛在投標人踏勘工程現場,召開投標預備會;

(八)接受投標人的投標文件,公開開標;

(九)組建評標委員會評標,推薦1-3名中標候選人並進行公示(包括投標人的投標不良行為),採用資格後審的,招標人還應向項目所在地檢察機關職務犯罪預防部門查詢中標候選人及其擬委任項目經理有無行賄犯罪行為記錄;

(十)確定中標人,將中標結果、評標報告、中標候選人及其擬委任項目經理的行賄犯罪行為查詢情況、投標人的投標不良行為情況報有關招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備案,發出中標通知書;

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應當按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地點出售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發售期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

招標人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收取的費用應當限於補償印刷、郵寄等成本支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售出後,不予退還。招標人在發佈招標公告、發出投標邀請書後或者售出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後不得擅自終止招標。

第二十四條 招標人應合理確定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和投標文件的時間。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提交時間,自資格預審文件停止發售之日起不得少於5日;投標文件的提交時間,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於20日。高速公路、技術複雜的特大橋樑、長大隧道、大型航運樞紐、大型港口碼頭等宜適當延長時間。

第二十五條 資格預審應當按照資格預審文件載明的標準和方法進行。資格預審結束後,招標人應當及時向資格預審申請人發出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書。未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不具有投標資格。

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少於3人的,應當重新招標。

第二十六條 招標人採用資格後審辦法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的,應當在開標後由評標委員會按照施工招標評標辦法的規定對投標人的資格進行審查。

第二十七條 招標人根據招標項目的具體情況,可以組織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向其介紹工程場地和相關環境的有關情況。投標人依據招標人介紹情況作出的判斷和決策,由投標人自行負責。

招標人不得組織單個或者部分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

第二十八條 招標人可以對已發出的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編制的,招標人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至少3日前,或者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補遺書形式通知所有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標人應當順延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第二十九條 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對資格預審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2日前提出;對招標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覆;作出答覆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第三十條 招標人編制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內容違反法律法規等的強制性規定,違反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影響資格預審結果或者潛在投標人投標的,招標人應當在修改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後重新招標。

第三十一條 招標文件應當規定一個適當的投標有效期,一般為90天,以保證招標人有足夠的時間完成評標,並與中標人簽訂合同。投標有效期從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起計算。

在原投標有效期結束前,出現特殊情況的,招標人可以書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投標人同意延長的,不得修改其投標文件內容,但應當相應延長其投標保證金的有效期;投標人拒絕延長的,其投標失效,但投標人有權收回其投標保證金。

第三十二條 招標人可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項目標段工程量清單預算的2%,且最高不宜超過500萬元。

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

招標人不得挪用投標保證金。

第三十三條 公路、水運工程推行無標底招標,評標辦法一般採用合理低價法;對於技術複雜的特大橋樑、長大隧道、大型航運樞紐、大型港口碼頭、機電工程等,可根據有關規定採用綜合評估法;房建、綠化等技術簡單的附屬工程可採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具體評標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條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最高投標限價或者最高投標限價的計算方法。招標人不得規定最低投標限價。

招標人應根據批准的項目初步設計和投資概算,以施工圖預算為基礎,按標段分別編制工程量清單預算,並以此計算最高投標限價。

第三十五條招標用的標段工程量清單預算由招標人或符合條件的設計單位編制,或由招標人委託招標代理機構或其他有資質的中介機構編制。編制工程量清單預算的單位(機構)不得參加受託項目的施工投標,也不得為該項目的施工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或者提供諮詢。

第三十六條招標人應將招標用的工程量清單預算報送交通運輸造價管理部門審定。工程量清單預算超出概算相應部分的,招標人應同時將超概原因分析書面報送交通運輸造價管理部門。

省、市交通運輸造價管理部門的預算審定職責分工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條招標文件中規定了最高投標限價的計算方法的,招標人應在投標截止期7日前將工程量清單預算書面告知各潛在投標人或投標人。

第三十八條 招標人終止招標的,應當及時發佈公告,或者以書面形式通知被邀請的或者已經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已經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或者已經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招標人應當及時退還所收到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費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第三十九條 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投標人。

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一)就同一招標項目向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

(二)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三)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條件;

(四)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採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標標準;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原產地或者供應商;

(六)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非法限定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組織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第三章 投 標

第四十條 投標人是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

投標人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國家、省和交通運輸部有關規定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投標人應當具備規定的資格條件。

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係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不得參加投標。

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係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

違反前兩款規定的,相關投標均無效。

第四十一條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投標人根據招標文件載明的允許分包的項目實際情況,擬在中標後將中標項目的部分工作進行分包的,應當在投標文件中載明,並且符合國家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及省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有關施工分包管理規定。

第四十二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額,將投標保證金提交給招標人。投標人以現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標保證金應當從其基本賬户轉出。

第四十三條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密封送達投標地點。在開標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啟投標文件。

未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提交的投標文件,以及逾期送達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

投標人不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招標人可在招標文件中規定拒絕接收其投標文件。

第四十四條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並書面通知招標人;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在此期間投標人撤回投標文件的,招標人應當自收到投標人書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內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四十五條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後到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有效期終止之前,投標人不得補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標文件。在此期間,投標人補充、修改、替代投標文件的,招標人不予接受;投標人撤回投標文件的,招標人可在招標文件中規定不予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四十六條在開標前,招標人應妥善保管好已接收的投標文件、修改或撤回通知、備選投標方案等投標資料。

第四十七條招標人在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載明接受聯合體投標的,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聯合體各方的資格條件應符合國家、省以及招標文件的有關規定。

招標人接受聯合體投標並進行資格預審的,聯合體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前組成。資格預審後聯合體增減、更換成員的,其投標無效。

聯合體各方在同一招標項目中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標或者參加其他聯合體投標的,相關投標均無效。

第四十八條聯合體各方必須指定牽頭人,授權其代表所有聯合體成員負責投標和合同實施階段的主辦、協調工作,並應當向招標人提交由所有聯合體成員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書。

第四十九條聯合體投標的,應當以聯合體各成員或者聯合體牽頭人的名義提交投標保證金。以聯合體中牽頭人名義提交的投標保證金,對聯合體各成員具有約束力。

第五十條 投標人發生合併、分立、破產等重大變化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招標人。投標人不再具備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或者其投標影響招標公正性的,其投標無效。

第五十一條 禁止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一)投標人之間協商投標報價等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二)投標人之間約定中標人;

(三)投標人之間約定部分投標人放棄投標或者中標;

(四)屬於同一集團、協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投標人按照該組織要求協同投標;

(五)投標人之間為謀取中標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而採取的其他聯合行動。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一)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

(二)不同投標人委託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

(三)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為同一人;

(四)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律性差異;

(五)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

(六)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户轉出。

第五十三條 禁止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一)招標人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並將有關信息泄露給投標人;

(二)招標人直接或者間接向投標人泄露標底、評標委員會成員等信息;

(三)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壓低或者抬高投標報價;

(四)招標人授意投標人撤換、修改投標文件;

(五)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為特定投標人中標提供方便;

(六)招標人與投標人為謀求特定投標人中標而採取的其他串通行為。

第五十四條 投標人不得以低於成本的報價競標,也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使用通過受讓或者租借等方式獲取的資格、資質證書投標的,屬於以他人名義投標。

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的行為:

(一)使用偽造、變造的許可證件;

(二)提供虛假的財務狀況或者業績;

(三)提供虛假的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人員簡歷、勞動關係證明;

(四)提供虛假的信用狀況;

(五)其他弄虛作假的行為。

第五十五條 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申請人應當遵守本實施細則有關投標人的規定。

第四章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五十六條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文件中確定的地點。

第五十七條 開標由招標人或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主持,邀請招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和所有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蔘加。

第五十八條 開標時,由投標人代表或監標人(監督部門或公證機構)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經確認無誤後,由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報價和投標文件的其他主要內容。招標人應安排其他人員對宣讀內容進行復核並簽字確認。

招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所有投標文件,開標時都應當眾予以拆封、宣讀。

投標人對開標有異議的,應當在開標現場提出,招標人應當當場作出答覆,製作記錄,並雙方簽字。

招標人應當如實記載投標文件的送達時間、密封情況以及整個開標過程,並存檔備查。

第五十九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招標人代表的數量按照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條 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當從依法組建的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其中:國家立項審批(或核准)的公路水運工程建設項目的評標專家應當從國務院有關部門設立的綜合評標專家庫中抽取;其他由省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招投標監管和備案的項目、省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的評標專家應當從省綜合性評標專家庫中抽取。

對於技術複雜、專業性強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的項目,採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的專家難以保證勝任評標工作的,招標人可按一定比例推薦相應數量的評標專家,報招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備案後,隨機抽取確定。

評標專家與投標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主動迴避。

招投標行政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得擔任本部門負責監督項目的評標專家。

評標委員會專家成員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第六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依照法律法規,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客觀、公正地對投標文件提出評審意見。招標文件沒有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

第六十二條評標委員會可以書面方式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對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作必要的書面澄清、説明,但是澄清或者説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範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評標委員會不得暗示或者誘導投標人作出澄清、説明,不得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説明。

第六十三條 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成員有迴避事由、擅離職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繼續評標的,應當及時更換。被更換的評標委員會成員作出的評審結論無效,由更換後的評標委員會成員重新進行評審。

第六十四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投標人給予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得向招標人徵詢確定中標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觀、不公正履行職務的行為。

第六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一)投標文件未經投標單位蓋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託人)簽字;

(二)投標聯合體沒有提交聯合體協議書;

(三)投標人不符合國家或者招標文件等規定的資格條件;

(四)同一投標人提交兩個以上不同的投標文件或者投標報價,但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備選投標的除外;

(五)投標報價低於成本或者高於招標文件設定的最高投標限價;

(六)投標文件沒有對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七)投標人有串通投標、弄虛作假、行賄等違法行為。

第六十六條完成評標後,評標委員會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和中標候選人名單。中標候選人為1-3名,並應標明排序。

評標報告應當按以下格式和要求記錄主要內容:

(一)項目概況(包括招標項目基本情況和數據);

(二)招標過程(包括資格預審和開標記錄);

(三)評標工作(包括評標委員會組成、評標標準與辦法、初步評審、詳細評審以及廢標説明);

(四)評標結果;

(五)評標附表及有關澄清記錄。

評標委員會所有成員應在評標報告(三)(四)(五)項的每一頁上簽字。對評標結果有不同意見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以書面形式説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評標報告應當註明該不同意見。評標委員會成員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又不書面説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標結果。

第六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後,招標人應在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於3日。公示媒介宜與招標公告發布媒介一致。

第六十八條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對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覆;作出答覆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第六十九條 招標人應當向項目所在地檢察機關職務犯罪預防部門查詢中標候選人及其擬委任項目經理有無行賄犯罪行為記錄。經查詢中標候選人或其擬委任項目經理有行賄犯罪行為記錄的,取消其中標候選人資格。

第七十條 招標人應當如實記錄投標人的投標不良行為。投標人有下列(一)至(八)款不良行為的,招標人應將其與評標結果一併公示。投標人對投標不良行為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內向招標人提出異議事項。招標人應當及時做好投標不良行為的異議處理工作,並將處理結果報有關招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投標人的以下行為屬於投標不良行為:

(一)同一次招標中,同一投標人(或申請人)多次購買同一標段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

(二)無故不參加現場踏勘和投標預備會;

(三)同一投標人(或申請人)同時提交了兩個以上不同的投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

(四)不按時反饋補遺書確認函;

(五)無故未在開標記錄上簽字確認;

(六)無故放棄投標;

(七)因虛報、瞞報、提供虛假資料被評標委員會認定為廢標;

(八)招標人認定的其他不良行為。

(九)虛假舉報投訴,經查不實;

(十)無正當理由拖延合同簽訂時間;

(十一)經投訴舉報等被查實投標文件中虛報、瞞報、提供虛假資料,或存在串通投標等不良行為;

第七十一條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等情形,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招標人可以按照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直接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並重新公示,也可以重新招標。

第七十二條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將招投標情況和中標結果以決標報告形式報有關招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備案,決標內容包括:決標報告單、評標報告、中標候選人及其擬委任項目經理的行賄犯罪行為查詢記錄、投標人的投標不良行為記錄等。

第七十三條 中標人確定後,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並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第七十四條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後,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七十五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包括施工合同、廉政合同、工程質量責任合同和安全生產合同等)。合同的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一致。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招標人最遲應當在書面合同簽訂後5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招標人應當在簽訂合同之日起15日內將所有合同報有關招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或其委託的交通運輸質量監督部門備案。

第七十六條 招標文件中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10%。

第七十七條 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分別向他人轉讓。

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將中標項目的部分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的,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及省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關於施工分包管理的規定。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分包人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第七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細則重新招標:

(一)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一個標段)少於3個的;

(二)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一個標段)少於3個的;

(三)經評標委員會評審,所有投標均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

(四)經評標委員會評審,有效投標少於3個,使得投標明顯缺乏競爭的;

(五)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均未與招標人簽訂工程施工合同的;

(六)由於招標人、招標代理人或投標人等的違法行為,導致中標無效的。

重新招標的,招標人應當將重新招標方案報有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招標文件有修改的,應當將修改後的招標文件一併備案。

第七十九條 招標人依法重新招標後投標人仍少於3個的,報經項目立項審批部門批准後可以不再進行招標。

第五章 投訴與處理

第八十條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內向有關招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投訴。投訴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

投訴人就本實施細則中第二十九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八條規定事項投訴的,應當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異議答覆期間不計算在本條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八十一條 省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投訴處理,按《浙江省招標投標實施條例》及省重點工程招標投標有關規定辦理;其他公路、水運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投訴處理,按項目的行政監督管理權限,由相應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受理並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第八十二條 負責受理投訴的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並自受理投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處理決定;需要檢驗、檢測、鑑定、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七部委《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的規定開展投訴處理工作。

第八十三條 投訴人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負責受理投訴的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駁回,並對惡意投訴人進行通報。

第六章 附則

第八十四條本細則由浙江省交通運輸廳負責解釋。

第八十五條 本細則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20xx年5月12日發佈的《浙江省公路水運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實施細則》(浙交〔20xx〕137號)同時廢止。浙江省交通運輸廳發佈的其他文件規定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以本實施細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