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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旅遊重點建設項目貸款貼息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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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湖南省旅遊重點建設項目貸款貼息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發展旅遊產業的決定》(湘發 [XX] 13號)和《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旅遊項目建設培育旅遊市場主體的意見》(湘政發[XX] 29號),加強對重點旅遊建設項目的扶持和管理,充分發揮財政資金引導作用,帶動金融資本支持旅遊項目建設,拓寬旅遊建設項目投融資渠道,根據財政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財政廳、省旅遊局根據省旅遊發展專項資金年度預算規模,確定省旅遊重點建設項目貸款貼息補助資金總量。省旅遊局負責貼息補助資金的初審,省財政廳核定並撥付資金。

第三條 省旅遊重點建設項目貸款貼息補助資金只能用於旅遊建設項目的貸款貼息。

第二章 使用原則和範圍

第四條 省旅遊重點建設項目貸款貼息補助資金的使用原則:公開公正、突出重點、專款專用、擇優扶持。

第五條 省旅遊重點建設項目貸款貼息補助資金用於支持符合《湖南省旅遊業發展總體規劃(XX-2020)》的旅遊建設項目,包括旅遊景區基礎設施、旅遊接待設施及配套設施的建設。

第三章 申報條件、內容和審查程序

第六條 省旅遊重點建設項目貸款貼息補助資金申報條件:

1、項目業主單位必須具備獨立的企業法人資格或實行企業化管理、獨立核算的事業法人資格。

2、項目建設審批文件齊全,項目銀行貸款和其他資金已落實到位。

第七條 申請省旅遊重點建設項目貸款貼息補助資金,應提供以下材料:

1、使用省旅遊重點建設項目貸款貼息補助資金的書面報告;

2、湖南省旅遊重點建設項目貸款貼息補助資金申請書(格式文本);

3、依法提供以下許可手續和批件:

(1)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規劃選址意見書;

(2)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或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3)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意見;

(4)銀行貸款合同和抵押擔保合同以及相關審貸法律文件,銀行貸款實際發生利息的計息單;

(5)項目所在旅遊景區的旅遊總體規劃或修建性詳細規劃的批覆文件;

(6)項目設計單位出具的證明和項目建設投資預算文本。

第八條 項目申報和審查

(一)申報:

1、項目業主單位向項目所在地的市州旅遊局或省直管縣市旅遊局申請,提交本辦法第三章第七條規定的文件和材料;

2、各市州、省直管縣市旅遊局會同同級財政局對項目業主單位所報文本材料進行審核簽章後,在每年3月底以前聯合行文向省旅遊局、省財政廳申報上一年度的貼息資金,逾期不予受理。省直管縣市旅遊局、財政局聯合提交的資金申請報告應同時抄報上一級旅遊局、財政局備案。

(二)審查:

省旅遊局會同省財政廳按照旅遊重點建設項目貸款貼息補助資金使用原則、範圍、條件等對項目進行審查。對於補助數額較大的重點項目及申報材料需要進一步核實的項目,省旅遊局、省財政廳應組織對項目進行實地考察論證。

第四章 貼息標準及期限

第九條 貼息利率不超過貸款合同中規定的貸款利率。

第十條 單個貸款貼息項目的貼息時限不超過3年(含3年),每年貼息補助金額一般不超過100萬元,重大旅遊建設項目貼息補助金額另行研究。

第五章 撥付及使用

第十一條 省財政廳自批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旅遊重點建設項目貸款貼息補助資金下撥到各市州、省直管縣市財政局;各市州、省直管縣市財政局應當自收到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省財政廳撥付的資金全額下撥到資金申請單位。

享受省旅遊重點建設項目貸款貼息補助資金的單位收到貼息款時,應按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衝減財務費用,或追加項目投資。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省財政廳會同省旅遊局對旅遊重點建設項目貸款貼息補助資金的使用實施監督、檢查,評估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不得虛報、冒領、截留、挪用、侵佔省旅遊重點建設項目貸款貼息補助資金,或者擅自改變資金適用範圍。如發生上述違法行為,省財政全額收回補助資金,並取消單位今後三年的資金申請資格,財政部門依照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四條 省旅遊重點項目貸款貼息資金使用單位拒不接受監督檢查的,應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暫停或停止撥付資金;已經撥付的,責令其停止使用,並收回資金,同時取消其今後三年的申請資格。

第十五條 項目單位如有違反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行為,其違規情況將抄送湖南信用網。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六條 申報國家旅遊發展基金地方項目貼息補助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