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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學院學術委員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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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則

教育學院學術委員會章程

第一條 為營造本院良好的學術氛圍,提高教師的學術水平,保證本院各專業高層次專門人才的培養質量,設立院學術委員會

第二條 院學術委員會是本院推動學術研究與應用的學術評議和決策機構,在院黨委和院長領導下開展工作

組 織

第三條 院學術委員會實行委員制,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1人,委員若干人。

第四條 主任委員由院長兼任,副主任委員與委員從學術造詣較高的教師中選任。由院長提名,經院黨委會研究確定,由院長聘任,任期四年。

職 責

第五條 參與討論研究全院的學科建設、專業建設方案

第六條 參與研究本院的科研規劃、科研方向、科研重點和科研政策,對本院科研項目的科學性與可行性進行審議。

第七條 參與討論決定本院的縱向、橫向和自選科研與對外社會服務課題的立項。

第八條 負責審查、鑑定本院科學研究成果和學術論文。向各級推薦參評科研成果。

第九條 主持本院舉行的學術討論會,開展院際學術交流活動。

第十條 參與晉升教師職務科研情況的審議工作。

第十一條 參與其它有關本院學科、專業發展和科學研究的重大事項。

工作程序

第十二條 學術委員會的工作列入本院的工作計劃。

第十三條 學術委員會的會議由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召集,議事實行民主集中制。

第十四條 委員會實行工作寫實制度,其成員視工作量發給一定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