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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管理制度(精選6篇)

規章制度 閲讀(3.01W)

合夥管理制度 篇1

圍繞阿里上市而吵得沸沸揚揚的“阿里合夥人制度”,在今天淘寶 14 週年的時候終於得到馬雲的確認。馬雲表示,其實從 20__ 年開始,(更多請關注)集團開始在管理團隊內部試運行“合夥人”制度,每一年選拔新合夥人加入。對於合夥人的選拔標準,馬雲表示,合夥人必須“在阿里巴巴工作五年以上,具備優秀的領導能力,高度認同公司文化,並且對公司發展有積極性貢獻,願意為公司文化和使命傳承竭盡全力”。

合夥管理制度(精選6篇)

此前有消息稱,目前包括馬雲在內的管理層,僅持有阿里巴巴的約 10% 股權,而軟銀和雅虎分別持有 36% 和 24% 的股權。而馬雲為了確保自己上市後的控股權,向港交所提出了“雙軌制及合夥人方案”。不過香港證監會似乎並不願意為阿里的“合夥人制度”開綠燈,這也就意味着如果阿里登陸港交所,那麼馬雲將有可能喪失對公司的控制權。

不過在郵件中,馬雲表示“不一定會關心誰去控制這家公司,但我們關心控制這家公司的人”,並希望掌控阿里的人“必須是堅守和傳承阿里巴巴使命文化的合夥人”。同樣馬雲表示“不在乎在哪裏上市,但我們在乎我們上市的地方”,而上市的地方必須支持阿里開放,創新,承擔責任和推崇長期發展的文化。 以下為馬雲郵件全文

各位阿里人:

最近大家一定從媒體那裏,聽了不少關於阿里巴巴合夥人制度以及公司上市後控制權的報道。今天是阿里巴巴的 14 年週年慶,正好在這個有意義的日子,向大家彙報一下阿里巴巴合夥人制度的情況。

14 年前的今天,阿里巴巴 18 名創始人正式走上了創業之路。4 年前,也就是阿里巴巴十週年慶的時候,我們宣佈 18 名集團的創始人辭去“創始人”身份,從零開始,面向未來。

人總有生老病死的那一天。阿里巴巴的創始人有各種原因會離開這家公司。我們非常明白公司能走到今天,不是 18 個創始人的功勞,而是他們創建的文化讓這家公司與眾不同。大部分公司在失去創始人文化以後,會迅速衰落蜕變成一家平庸的商業公司。我們希望阿里巴巴能走更遠。

如果不出大的意外,我們公司將有機會參與並見證中國電子商務零售過十萬億那一天。但我們不希望成為一家只是能賣幾萬億貨的公司,我們希望自己能在未來的發展中,不斷培養出無數的如同淘寶,支付寶,餘額寶。。。那樣的創新性服務和產品,更希望我們的生態文化能造就更多未來的牛 企業。這才是我們真正想要的!

怎樣的制度創新才能實現我們的夢想呢?從 20__ 年開始,集團開始在管理團隊內部試運行“合夥人”制度, 每一年選拔新合夥人加入。合夥人,作為公司的運

營者,業務的建設者,文化的傳承者,同時又是股東,最有可能堅持公司的使命和長期利益,為客户,員工和股東創造長期價值。在過去的三年,我們認真研討合夥人章程,在前三批 28 位合夥人選舉的過程中,對每一個候選人激烈地爭論,對公司重要的決策深入討論,積累了很多經驗。在 3 年試運行基礎上,我們相信阿里巴巴合夥人制度可以正式宣佈了!

阿里巴巴合夥人的產生必須基於——“在阿里巴巴工作五年以上,具備優秀的領導能力,高度認同公司文化,並且對公司發展有積極性貢獻,願意為公司文化和使命傳承竭盡全力”。我們相信只有一個熱愛公司、使命驅動、堅持捍衞阿里文化的羣體,才能夠抗拒外部各種競爭和追求短期利益的壓力。

有別於絕大部分現行的合夥人制度,我們建立的不是一個利益集團,更不是為了更好控制這家公司的權力機構,而是企業內在動力機制。這個機制將傳承我們的使命、願景和價值觀,確保阿里創新不斷,組織更加完善,在未來的市場中更加靈活,更有競爭力。這個機制能讓我們更有能力和信心去創建我們理想中的未來。同時,我們也希望阿里巴巴合夥人制度能在公開透明的基礎上,彌補目前資本市場短期逐利趨勢對企業長遠發展的干擾,給所有股東更好的長期回報。

正如我們過去一直強調的那樣,阿里巴巴並非是某一個或者某一羣人的,它是一個生態化的社會企業。運營一個生態化的社會企業,不能簡單依靠管理和流程,而越來越多的需要企業的共同文化和創新機制,以制度創新來推動組織升級。我們出台合夥人制度,正是希望通過公司運營實現使命傳承,使阿里巴巴從一個有組織的商業公司,變成一個有生態思想的社會企業。為此,集團希望更多的阿里人湧現出來加入合夥人團隊,使我們的生態化組織擁有多樣性和可傳承性,保持源源不竭的發展動力。

各位阿里人,我們不一定會關心誰去控制這家公司,但我們關心控制這家公司的人,必須是堅守和傳承阿里巴巴使命文化的合夥人。我們不在乎在哪裏上市,但我們在乎我們上市的地方,必須支持這種開放,創新,承擔責任和推崇長期發展的文化。

阿里人,在路上!

阿里巴巴集團董事局主席 馬雲

20__ 年 9 月 10 日

合夥管理制度 篇2

(1)“永輝合夥人”並不享有公司股權、股票,而只有分紅權,相當於總部與小團隊的利益再分配,屬於虛擬股的激勵模式。

(2)“永輝合夥人”有別於常規的績效考核制度,藉助阿米巴經營思維“人人都是經營者”,重在激勵,相當於總部與小團隊的業績對賭。

(3)“合夥人”制度核心就是:總部與經營單位(合夥人代表)根據歷史數據和銷售預測制定一個業績標準,如果實際經營業績超過了設立的標準,增量部分的利潤按照比例在總部和合夥人之間進行分配。

2

定人

參與永輝超市歌門店合夥人制度的人員:

(1)1店長、店助

(2)四大營運部門人員

(3)後勤部門人員

(4)固定小時工(工作時間≥192小時/月)

不能參與永輝超市歌門店合夥人制度的人員:

(1)微店課、詠悦匯、新肌薈、茅台等課組人員

(2)培訓生、實習生、寒暑假工、學習幹部

(3)小時工(工作時間<192小時/月)

3

定量

(1)定總量

門店獎金包=門店利潤總額超額/減虧部分×30%

門店利潤總額超額/減虧部分 = 實際值 - 目標值

門店獎金包上限:門店獎金包≥30萬時,獎金包按30萬元發放

其次確定門店分紅的份數

總份數=∑各部門同職級人員人數×部門毛利額達成率排名對應分配係數

最後計算合夥人應該得到的分紅金額

4

定價

參與人員按照工作績效和結果,獲得分紅,不需要出資。

5

定條件

(1)門店銷售達成率≥100%

(2)利潤總額達成率≥100%

永輝超市門店當中的部門,課組若想參與分紅,需要達到如下條件:

6

定來源

永輝超市門店合夥人的分紅,是屬於在增量市場裏面切出一塊分給大家,不涉及到實股。

遵從工資—獎金—合夥人分紅—總部股東分紅的順序。

7

永輝超市合夥人效果

通過經營數據對比,你會發現:

(1)隨着永輝超市門店數量的增加,但是員工數量在減少,證明人均效率、人均產出是在增加;

(2)永輝超市單店平均員工數從221人下降至145人,優化了人員結構;

(3)職工的平均薪酬增加,但是公司整體的人工費用率並沒有增加多少。

另外,通過和永輝高層的溝通,永輝超市的離職率約從8%降至4%,商品損耗率約從6%降至4%,上貨率、更新率大為增加,商品質量、服務質量均有提升。

注:股權激勵是一個系統的工程,涉及到戰略、績效管理、財務管理、人性把握等各個方面,每個企業的行業不同,創始人的風格不同,所處的企業發展階段也不一樣,要想把股權激勵踏踏實實的導入下去,還是需要下一番功夫的。

合夥管理制度 篇3

1合夥人制度的目的實現本公司的管理突破,通過共同經營、共同創業,共擔風險,共負盈虧,凝聚志同道合的長期合作伙伴,形成高效的資金、團隊、運營模式。

2合夥人制度的原則遁序漸進原則;

收益與風險共擔,收益延期支付原則;

能力配比,增量激勵的原則;

3未來公司三年事業計劃公司發展策略:地域、產品覆蓋、市場保有率等;

公司產品定位:產品特點、差異、核心競爭力等;

公司經營目標:銷售額、佔有率、分子機構數量等;

公司團隊建設:合夥人數量、合夥人分級等;

注:只有確認了事業計劃,合夥人機制才能有的放矢

4成為內部合夥人條件在公司工作三年以上;

職級級以上,並符合崗位任職資格條件;

業務能力強,考核優秀;

有成為合夥人的意願,按協議商定的出資比例;

5內部合夥人吸納程序符合條件員工向人力資源部進行申請;

由公司董事會進行審核確認;

由財務等部門核算當期內部股價、額度及認購係數;

合夥資格及持股方式審核,經董事會複審後予以確認;

合夥人簽訂內部合夥協議,到財務部確認持股額並繳款;

公司發放員工持股股權證書,每年按實際出資比例進行工商變更。

成為內部合夥人,行使合夥人權利,享受分紅。

7購股額度配比職位可購股權限額 = 公司資產總額 × 職位分配比例

合夥人升職後,根據增加職位分配比例算出其增加股份,新增股份認購價格按本年新股價進行計算;

合夥人降職後,根據減少職位分配比例算出所減少股份比例,減少股份由公司負責回購,回購價格亦按本年新股價進行計算。

購股轉讓後,公司可協商委託某一合夥人受讓其他合夥人股權,購股權額度可短期高於職位分配比例,可受讓限額由合夥人會議決定。合夥人購股權限額 = 職位可購股權限額 + 可受讓限額

8股權認購係數股權認購係數 = Z×25%十R×25%十K×40%+K×10%

有形資產:財務報告顯示為準;

無形資產:品牌、知識產權、團隊、業績及獲利能力等,其評估由內部價值鏈記分板來衡量,實行動態管理等;

核定股價 = 公司資產價值 ÷ 股份數

實際購買股價 = 核定股價 ÷ 股權認購係數

實際認購出資額 = 合夥人購股權額度 × 實際購買股價

10認購權行使及個人獎勵股份轉換購股權的實施時間為半年度業績考核評定後一個月內,根據認購係數確定實際認購出資額,股權認購以實際到帳金額為準,到期未到帳則視為放棄本期購股權。

股價每半年重新核定,新加入激勵計劃、放棄或曾失去購股權的合夥申請人應以當期新核定股價購股。

公司當期未有足夠股權出讓合夥申請人的,下年度可按本期價格購持續認購,內部股價下降時有權按新股價購買股權。

合夥申請人因年度業績優秀獲得公司股權激勵的,該激勵股權可轉入合夥人名下,參與下年度分紅。

11內部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公司有關重大投資、業務戰略的調整等重大決定的股權表決

公司發展規劃及年度經營計劃、分紅與配股計劃等的股權表決

公司組織變革及核心制度表決

就公司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

查閲公司經營業績財務報表及有關會議決議

合夥人會議擬定的其他權力

12內部合夥人退出機制當事人提前一個月書面提出離職和退夥

所有合夥人簽字同意

辦好必要的股權轉讓或退出手續

合夥人持有的股份,在持有人脱離本公司 (包括自動離職、被解聘、被開除或死亡等)等情況下,不再參與內部持股,其已持有的股份由公司回購。

合夥人自願離職,提出申請後,不能行使股份購股權。

自離職之日起不享受股東權利及分紅權,已定分紅由財務結算後,按勞動合同約定延期支付。

13回購方式及回購價格確定自動離職退夥:一年後自動回購,按實際離開公司當天所在月份上一個月公司賬面每股淨資產值。

解聘退夥:延期三個月回購,按工作交接日當天所在月份上一個月公司賬面每股淨資產值。

喪失行為能力:可延期回購,當期核定股價。

14評價合夥人制度是一個非常系統的工程,需要考慮的問題不僅要涉及到人力資源,更要涉及到財務、公司運營、法務等方方面面。

合夥管理制度 篇4

總 則

第一條 內部合夥人制度是指由公司內部員工認購本公司的股份,參與經營、按股份享受紅利分配的新型股權形式。推行內部合夥人制度目的在於:

1) 實現本士諮詢公司的管理突破,通過共同經營、共同創業,共擔風險,共負盈虧,凝聚志同道合的長期合作伙伴,形成高效的資金、團隊、運營模式。

2) 規範和完善公司內部的治理機制,規範合夥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協調合夥人的責任、利益和風險平衡關係

3) 確保公司的順利運作,形成互補能力結構,提升公司的總體競爭力,實現公司永續經營

1.2 內部合夥人制度的實施原則

第二條 合夥人制度實施遵循以下原則:

1) 遁序漸進原則;

2) 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3) 收益與風險共擔,收益延期支付原則;

4) 能力配比,增量激勵的原則;

第三條 本制度實施意在逐步構建合夥經營模式和團隊習慣,不改變公司性質

第四條 xx集團以為推進中國連鎖企業發展已任,力圖成為中國最具實力的連鎖經營研究、培訓、諮詢顧問集團,為各參見《xx集團發展戰略及五年規劃》。

第五條 深圳諮詢公司是xx集團總部核心業務單元,獨立核算,自負營虧;圍繞集團三年規劃目標,通過機制創新實現快速發展,內部合夥人計劃是與諮詢事業計劃匹配的長期激勵方式,為達成目標將過渡跨行業、跨專業矩陣式組織形式並形成長期合夥人制度,參見《諮詢公司發展規劃和未來組織結構過渡方案》。

2.2 員工職業發展規劃

第六條 諮詢業是一個智力密集、人才密集的行業,優秀員工是實現規劃的保障,公司對鼓勵員工向與公司需要相符的方向發展,並輔以技術指導和知識管理支持,員工可從業務、諮詢、研究員等途徑向合夥人生涯發展,如下表,詳規參見《xx員工培養及職業生涯規劃管理辦法》。

第七條 針對諮詢業難做大、人才培養成本大、流動率高狀況,公司將不懈培養和打造志同道合的合夥人團隊,通過集合優秀人才共同去爭取未來,讓有志員工在“飛速發展、暢享成長,共創未來”。

2.3 內部合夥人股權基本結構與配比

第八條 為確保合理的治理結構和競爭力能力組合,未來三年顧問內部合夥人股權基本結構與配比方式如下表:

2.4 創始合夥人

第九條 接受本合夥人制度,維補足《創始合夥人協議書》,20xx年9月前出資併成為註冊的股東,稱之為創始合夥人,創始合夥人承擔以下義務

1) 按協議出資;

2) 參與運作,除特殊原因三年內不得離職和退股;

3) 按本制度第八條出讓預留股份;

4) 公司虧損或業務需要時優先同比注資,補足運營所需資金;

2.5 內部合夥人

第十條 內部合夥人指認同文化,具備公司所需能力、獲得股權的員工,內部合夥人對公司負共同經營、共同創業,共擔風險,共負盈虧之責任,公司不接受純投資者為合夥人。

第3章

3.1 內部合夥人的資格條件 內部合夥人吸納與股權激勵

第十一條 內部合夥人的基本資格條件如下:

1) 在公司工作半年以上

2) 職級T3級以上,並符合崗位任職資格條件

3) 業務能力強,考核優秀

4) 有成為合夥人的意願,按協議商定的出資比例

第十二條 合夥人品質要求:合夥人需要共同的價值取向,具備長遠眼光和較強的創業慾望、富有犧牲精神和承受力等企業家精神,經合夥人協商一致同意的。

第十三條 具有較好發展潛力和能力互補,但尚未完全滿足基本條件的員工,可由合夥人申請,給合夥人會議破格吸納;

3.2 內部合夥人的吸納程序

第十四條 內部合夥人的吸納程序如下,具體操作參見《內部合夥人吸納與股權配比流程》如下表:

1) 符合條件員工向總辦提出合夥申請或合夥人推薦,填寫員工合夥申請及認購表;

2) 合夥資格由總辦進行初審,並由相關部門核算當期內部股價、額度及認購係數;

3) 合夥資格及持股方式審核,並經合夥人會議複審後予以確認;

4) 合夥人簽訂內部合夥協議,到財務部確認持股額並繳款;

5) 公司發放員工持股股權證書,每年按實際出資比例進行工商變更。

6) 成為內部合夥人,行使合夥人權利,享受分紅。

3.3 購股權額度確定

第十五條 合夥人購股權額度主要由擔任的職位職級決定,參見本制度第六條、第八條,具體職位可購股權限額如下:

職位可購股權限額 = 公司資產總額 × 職位分配比例

第十六條 公司員工因職務調整,其持股額度按調職後的職務比例變動,根據新變動比例進行認購或回購,其中:

1) 合夥人升職後,根據增加職位分配比例算出其增加股份,新增股份認購價格按本年新股價進行計算;

2) 合夥人降職後,根據減少職位分配比例算出期減少股份比例,減少股份由公司負責回購,回購價格亦按本年新股價進行計算。

第十七條 根據公司實際運營需求,公司可協商委託某一合夥人受讓其他合夥人股權,購股權額度可短期高於職位分配比例,可受讓限額由合夥人會議決定。

合夥人購股權限額 = 職位可購股權限額 + 可受讓限額

3.4 公司資產價值及股價核算

第十八條 公司資產價值包括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有形資產以半年度財務報告顯示,無形資產包括,品牌、知識產權、團隊、業績及獲利能力等,其評估由內部價值鏈記分板來衡量,實行動態管理,參見《公司資產價值及股價核算辦法》,經合夥人會議同意每半年予以公佈。

第十九條 公司資產實行存量不動,增量激勵原則,當公司資產價值低於原存量值時,合夥人應同比注資補足,當公司資產價值持續增長時,原合夥人可享受轉讓分紅和股權轉讓所帶來溢價激勵。

第二十條 股價根據當期公司資產價值及股份數決定,每年中、年未各公佈一次,為內部合夥人購股標準。

核定股價 = 公司資產價值 ÷ 股份數

3.5 股權認購係數確定

第二十一條 合夥人按職務級別、個人資歷、能力不同認購係數,股權認購係數越高則代表相對重要性越高,實際出資越少,計算公式如下表:

股權認購係數 = A×K×K1十B×K2十C×K3

第二十二條 股權認購係數的評分項目、權重和分值可根據公司發展階段及需求調整,每年由合夥人會議確定。

第二十三條 公司股權由合夥申請人有償購買,合夥申請人實際購買價格和實際出資金額計算如下:

實際購買股價 = 核定股價 ÷ 股權認購係數

實際認購出資額 = 合夥人購股權額度 × 實際購買股價

3.6 認購權行使及個人獎勵股份轉換

第二十四條 購股權的實施時間為半年度業績考核評定後一個月內,根據認購係數確定實際認購出資額,股權認購以實際到帳金額為準,到期未到帳則視為放棄本期購股權。

第二十五條 股價每半年重新核定,新加入激勵計劃、放棄或曾失去購股權的合夥申請人應以當期新核定股價購股。

第二十六條 公司當期未有足夠股權出讓合夥申請人的,下年度可按本期價格購持續認購,內部股價下降時有權按新股價購買股權。

第二十七條 合夥申請人因年度業績優秀獲得公司股權激勵的,該激勵股權可轉入合夥人名下,參與下年度分紅,參見《績效考核與激勵制度》;如合夥申請人已達到購股權最高限額,激勵股權超出部分將轉為現金激勵;

3.7 超限額回購和內部轉讓

第二十八條 公司每年提取利潤5%為內部股權回購準備金,從創始合夥人及超出職位可購股權限額合夥人回購股權,以激勵新合夥人,回購價為當期核定股價。

第二十九條 股權回購順序依次為創始合夥人、降職合夥人、超額合夥人,合夥人應以公司長遠利益出發不得反對股權回購。

第三十條 股權可在合夥人間協議轉讓,轉讓股權應符合配比比例並經全部合夥人會議同意。

3.8 利潤分紅

第三十一條 為保證公司事業計劃達成,合夥人在三年內分紅不超過淨利潤的30%,每年實際利潤分紅比率依據年初合夥人共同確定的《年度目標及分紅方案》考核提取,按股權比例分配,三年後視企業規模再行調整。

第三十二條 對未加入公司合夥人計劃的專家、優秀員工,經合夥人會議同意的可採用分紅權進行長期激勵,該員工離職則分紅權自動失效,《內部員工分紅權配發通知書》。

第4章

4.1 經營權利與義務 內部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三條 內部合夥人不僅是公司股東,而且是共同創業的夥伴,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行使合夥人權利;

1) 公司有關重大投資、業務戰略的調整等重大決定的股權表決

2) 公司發展規劃及年度經營計劃、分紅與配股計劃等的股權表決

3) 公司組織變革及核心制度表決

4) 就公司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

5) 查閲公司經營業績財務報表及有關會議決議

6) 合夥人會議擬定的其他權力

第三十四條 為提高公司決策效率,合夥人可選舉管委會代行合夥人會議權利,管委會成員由合夥人擔任,任期一年。

第三十五條 經授權內部合夥人可代表公司拓展業務,組織談判,具體規定參見《公司業務運作流程及職權劃分明細表》。

第三十六條 內部合夥人在公司日常運營中承擔以下義務;

1) 遵守公司章程

2) 履行合夥人分管職能,完成合夥人會議決議分管的工作任務或業績指標

3) 按時出席合夥人會議,就公司經營發展出謀劃策

4) 接受制度約束,根據個人績效和公司需要的職務調整

5) 保守公司商業機密

4.2 股份權利與義務

第三十七條 內部合夥人持有公司股份,享有以下股份權利;

1) 參與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2) 對吸納新合夥人行使表決權(一人一票);

3) 監督公司內部及各分支機構經營活動;

4) 按照股權比例分配紅利,優先享有合夥人分紅或股利等優惠政策

5) 依法分配公司破產、解散和清算後的剩餘資產;

第三十八條 內部合夥人根據持有股權承擔以下義務:

1) 按本制度及合夥協議完成股權認購、轉讓

2) 退出經營時出讓持有股權

3) 公司增發,存量不足或虧損時同比注資

4) 以自己的出資承擔風險

4.3 其他合夥人共同決議事項

第三十九條 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1) 改變公司的名稱;

2) 改變公司的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3) 處分公司的不動產;

4) 轉讓或者處分公司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5) 以公司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6) 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本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第5章

5.1 合夥人內部創業 合夥人發展計劃

第四十條 內部合夥人可依據公司業務規劃積極籌備、拓展諮詢業務,承擔業務單元的目標和激勵,詳細規定參見《公司發展規劃及內部創業計劃》。

5.2 獨立合夥人

第四十一條 獨立合夥人指的以個人身份與顧問有限公司建立長期緊密合作關係,對雙方合作所操作的項目實行公司化的操作,雙方對項目收入採取按比例分成的方式,參見《獨立合夥人協議》。

第四十二條 內部合夥人有個人發展意向的,雙方簽定獨立合夥人協議後,成為諮詢公司的獨立合夥人,自負盈虧、直接對公司總裁負責。雙方在工作中採取平等協商的機制。

5.3 分公司合夥人

第四十三條 內部合夥人可隨公司發展轉做連鎖分公司合夥人,分公司合夥人可持有分公司60%股權,負責區域範圍內的經營業務,參見《分公司合夥人協議》。

5.4 二、三級合夥人發展

第四十四條 公司合夥人負責獨立核算的業務團隊的,經合夥人會議批准可在自己股權範圍內發展

二、三級合夥人,具體參見公司相關規範。

第6章

6.1 內部合夥人退出 內部合夥人退出機制

第四十五條 合夥人正常退出程序

1) 當事人提前一個月書面提出離職和退夥

2) 所有合夥人簽字同意

3) 辦好必要的股權轉讓或退出手續

第四十六條 合夥人持有的股份,在持有人脱離本公司 (包括自動離職、被解聘、被開除或死亡等)等情況下,不再參與內部持股,其已持有的股份由公司回購。

1) 合夥人自願離職,提出申請後,不能行使股份購股權。

2) 自離職之日起不享受股東權利及分紅權,已定分紅由財務結算後,按勞動合同約定延期支付。

第四十七條 股份的回購程序:

1) 申請人員工個人填寫回購申請單;

2) 人力資源部向合夥人會議提供該員工的工作交接清單;

3) 合夥人會議確定回購方式和回購價格;

4) 回購其個人出資部分;

6.2 回購方式及回購價格確定

第四十八條 根據內部合夥人不同退夥原因,將採取不同的回購方式:不同退出原因的回購方式

第7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方案的修改和解釋權歸公司合夥人管委會所有。 第五十條 本制度每年修訂一次,實施日期自 起。

第五十一條 方案未盡事宜及實施細則,由管委會擬定合夥人會議審批。

合夥管理制度 篇5

總 則

第一條 內部合夥人制度是指由公司內部員工認購本公司的股份,參與經營、按股份享受紅利分配的新型股權形式。推行內部合夥人制度目的在於:

1) 實現本士諮詢公司的管理突破,通過共同經營、共同創業,共擔風險,共負盈虧,凝聚志同道合的長期合作伙伴,形成高效的資金、團隊、運營模式。

2) 規範和完善公司內部的治理機制,規範合夥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協調合夥人的責任、利益和風險平衡關係

3) 確保公司的順利運作,形成互補能力結構,提升公司的總體競爭力,實現公司永續經營

1.2 內部合夥人制度的實施原則

第二條 合夥人制度實施遵循以下原則:

1) 遁序漸進原則;

2) 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3) 收益與風險共擔,收益延期支付原則;

4) 能力配比,增量激勵的原則;

第三條 本制度實施意在逐步構建合夥經營模式和團隊習慣,不改變公司性質

第四條 集團以為推進中國連鎖企業發展已任,力圖成為中國最具實力的連鎖經營研究、培訓、諮詢顧問集團,為各參見《集團發展戰略及五年規劃》。

第五條 深圳諮詢公司是集團總部核心業務單元,獨立核算,自負營虧;圍繞集團三年規劃目標,通過機制創新實現快速發展,內部合夥人計劃是與諮詢事業計劃匹配的長期激勵方式,為達成目標將過渡跨行業、跨專業矩陣式組織形式並形成長期合夥人制度,參見《諮詢公司發展規劃和未來組織結構過渡方案》。

2.2 員工職業發展規劃

第六條 諮詢業是一個智力密集、人才密集的行業,優秀員工是實現規劃的保障,公司對鼓勵員工向與公司需要相符的方向發展,並輔以技術指導和知識管理支持,員工可從業務、諮詢、研究員等途徑向合夥人生涯發展,如下表,詳規參見《員工培養及職業生涯規劃管理辦法》。

第七條 針對諮詢業難做大、人才培養成本大、流動率高狀況,公司將不懈培養和打造志同道合的合夥人團隊,通過集合優秀人才共同去爭取未來,讓有志員工在“飛速發展、暢享成長,共創未來”。

2.3 內部合夥人股權基本結構與配比

第八條 為確保合理的治理結構和競爭力能力組合,未來三年顧問內部合夥人股權基本結構與配比方式如下表:

2.4 創始合夥人

第九條 接受本合夥人制度,維補足《創始合夥人協議書》,20__年9月前出資併成為註冊的股東,稱之為創始合夥人,創始合夥人承擔以下義務

1) 按協議出資;

2) 參與運作,除特殊原因三年內不得離職和退股;

3) 按本制度第八條出讓預留股份;

4) 公司虧損或業務需要時優先同比注資,補足運營所需資金;

2.5 內部合夥人

第十條 內部合夥人指認同文化,具備公司所需能力、獲得股權的員工,內部合夥人對公司負共同經營、共同創業,共擔風險,共負盈虧之責任,公司不接受純投資者為合夥人。

第3章

3.1 內部合夥人的資格條件 內部合夥人吸納與股權激勵

第十一條 內部合夥人的基本資格條件如下:

1) 在公司工作半年以上

2) 職級T3級以上,並符合崗位任職資格條件

3) 業務能力強,考核優秀

4) 有成為合夥人的意願,按協議商定的出資比例

第十二條 合夥人品質要求:合夥人需要共同的價值取向,具備長遠眼光和較強的創業慾望、富有犧牲精神和承受力等企業家精神,經合夥人協商一致同意的。

合夥管理制度 篇6

第一款 原則

第一條

設計事務所是知識型的企業,設計事務所是以資本和知識支持、並以知識支持為主的企業。協調資本與知識的關係是搞好設計事務所關鍵所在,反之往往會導致知識型公司人員流動頻繁和效益不高。

第二條

合夥制是協調資本和知識關係的一種基本手段。在合夥制企業中,資本持有者和知識持有者是一種平等的合作關係,而不是僱傭和被僱傭的關係。因此,公司的收益應該在扣除成本以後,由資本和知識共同參與剩餘分割。

第三條

鑑於本辦法試行期間的實際情況,公司採取出資者按資本的社會平均收益水平分配剩餘,其他均歸出知者的剩餘分配辦法。

第二款 利益處分

第四條

合夥人的收益是在扣除了直接成本、間接成本、投資成本和其他成以後的所得。

第五條

直接成本指:合夥人承擔自身和團隊人員的工資、獎勵、福利和經營活動中的所有費用。

第六條

間接成本指:合夥人分擔房租、設施使用和水電、電話、綜合部門人員的部分費用。

第七條

投資成本指:合夥人向出資者支付的投資費用。

第八條

其他成本指:各種應交納的税費。

第九條

合夥人對團隊成員的工資、獎勵和福利必須有一個合法、合理的分配方案,並確定最低收益保障線。如果當月收益不足以支付成員支出和成本費用,合夥人可以以個人的名義向公司提出借款,用以上述支付,借款必須還本付息。如果當月的收入超出了必要的支出,合夥人應當按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資本公積。資本公積的所有權歸合夥人,用於以豐補欠。任何人包括公司無權使用和支配。

第十條

屬於合夥人管理團隊成員的人事關係由合夥人負責,其人事關係性質同公司是一種委託管理關係。其人事關係原則上同合夥人一起進退,相關約定在用工合約中另行明確。

第十一條

合夥人參與公司的剩餘分割是企業內部分配方式的變革嘗試,合夥人不承擔公司法人在企業經營方面的損益責任。

第三款 公司與合夥人

第十二條

設計事務所是法人,是設計事務所民事行為的責任主體。合夥人的行為在設計事務所相關法律和規定的框架下進行,並向公司和公司的代表負責。

第十三條

設計事務所確定的合夥制是一種機制改革的嘗試,並不改變設計事務所的實質。設計事務所與合夥人之間確定的合作關係受雙方簽訂的正式契約的調整。

第十四條

合夥人在享受合夥權力的同時,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

合夥人的權力指:合夥人按契約規定享受的在人事、分配和經營業務等方面權力;

合夥人的責任指:合夥人既要維護自身利益,同時也必須維護團隊成員和公司的合法權益;必須按照規定向公司報批業務發展方向和具體內容;經公司批准,然後代表公司簽訂業務合約並認真實施;按規定扣除成本、交納費用後合理分配剩餘;維護員工的合法權益包括員工接受培訓和分享資源的權力;接受公司的協調,特別是在合夥人包括合夥入團隊同其他合夥人和合夥人團隊之間、合夥人和合夥人團隊同支持部門之間發生衝突時。

第十五條

一旦合夥人和合夥人團隊同公司利益之間發生利益衝突,只接受雙方契約的調整,不接受公司外部和其他形式的調整;而雙方的契約在試行期間,可以以每三個月為一個時間單位,以便有足夠的時間和空間進行協商和調整。

第四款 合夥人資格的取得和取消

第十六條

合夥人在向設計事務所提交合夥的書面報告,經設計事務所審查通過並經過三個月的實踐後方能確認。設計事務所保留對合夥人資格經常性的考察。合夥人違反規則,設計事務所有權依據事實對其進行教育、批評、處分直至取消合夥人的合夥資格;合夥人如主動提出取消合夥關係,應提前一個月向設計事務所遞交書面報告,經批准後,做好各項移交工作(包括妥善處理好屬於合夥人管理團隊的成員關係然後離開。

第十七條

設計事務所鼓勵合夥人在條件成熟以後離開公司自己創業或到新的公司擔任各種職務。公司將盡可能地提供幫助並保證不設置任何障礙。

第五款 試行與修改

第十八條

本辦法經協調小組討論通過並經設計事務所全體員工協商後試行,試行時間為三個月,期滿後修改,以此類推。試行期暫定為兩年。

合夥人享有哪些權利?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和《民法通則》第二章第五節有關個人合夥的規定,個人合夥一經依法成立,即受到國家法律保護,在個人合夥中,各合夥人必須按照合夥協議,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各合夥人的主要權利有:

1、合夥人投入的財產和經營積累的財產,由合夥人統一管理和使用。如:合夥人提供的廠房、機械設備等,各合夥人在共同經營、共同勞動中有使用的權利;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非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轉讓、抽出、處分共同所有的財產。

2、個人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合夥人有執行和監督的權利。

3、根據合夥經營的需要,合夥人有權推舉負責人,負責合夥經營的主要工作。

4、合夥人對於合夥經營所取得的收益,享有按約定分享的權利。

5、合夥人對於償還合夥債務超過自己應承擔數額的,有向其他合夥人追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