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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選址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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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選址意見書?又是如何申請的呢?下面就由小編告訴大家吧。

什麼是選址意見書

什麼是選址意見書

選址意見書是建設工程(主要是新建的大、中型工業與民用項目)在立項過程中,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該建設項目是否符合規劃要求的意見書。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是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核發的有關建設項目的選址和佈局的法律憑證。

選址意見

基本情況

主要是建設項目名稱、性質,用地與建設規模,供水與能源的需求量,採取的運輸方式與運輸量,以及廢水、廢氣、廢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

主要依據

1.經批准的項目建議書;

2.建設項目與城市規劃佈局的協調;

3.建設項目與城市交通、通訊、能源、市政、防災規劃的銜接與協調;

4.建設項目配套的生活設施與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設施規劃的銜接與協調;

5.建設項目對於城市環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響,以及與城市環境保護規劃和風景名勝、文物古蹟保護規劃的協調。

6.建設項目選址、用地範圍和具體規劃要求。

審批權限

縣人民政府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由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

地級、縣級市人民政府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由該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

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由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

中央各部門、公司審批的小型和限額以下的建設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

國家審批的大中型和限額以上的建設項目,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並報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一、申請

(一)申請條件: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有關部門批准或者核准,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

(二)申請條件的依據:《城鄉規劃法》36條,《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32條。

(三)申請方式:申報人或委託代理人現場提交申報材料

(四)申請書示範文本:建設項目規劃許可及其他事項申報表

(五)提示:申請人應當按規定如實提交有關材料,並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二、受理

(一)受理條件:申請人需提交如下申報材料:

1、建設單位出具的申報委託書;

2、建設單位填寫完整並加蓋單位印章的《建設項目規劃許可及其他事項申報表》;

3、包含項目性質、建設規模、選址意向等情況説明的選址申請書;

4、證明該建設項目屬於需要有關部門批准或者核准、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相關文件;

5、有關部門同意申請單位作為項目建設主體的批准文件;

6、用鉛筆標繪擬建項目用地範圍的地形圖1份。地形圖比例應當為1/500、1/1000、1/20xx或1/10000,地形圖上需加蓋測繪單位印章。

7、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注:不能提交第4、5項材料的,可以申請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協助徵求相關部門意見)。

(二)告知內容

1、申報要求中,對可提交複印件的材料,建設單位須在複印件加註"此件複印內容與原件內容核對無誤"字樣,並加蓋單位印章(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文件除外)

2.受理條件隨建設項目類別不同而有所差異,請在申報前向規劃管理部門諮詢。 (三)崗位及職責

1、崗位責任部門:市規劃委機關、市規劃委區(縣)規劃分局或市規劃委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的受理部門。

2、崗位職責:按照受理條件的標準進行審核,申請人提交的申辦材料需齊全、規範、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1)符合審查標準的,即時收取申請人申請材料,填寫《建設項目規劃許可及其他事項收件表》。將《建設項目規劃許可及其他事項收件表》第一聯加蓋收件專用印章後交申請人;將申請材料和《建設項目規劃許可及其他事項收件表》第二聯順序裝袋,填寫移交單,轉交委有關管理部門。

(2)申請人提交的申請事項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3)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委職權範圍的,將即時做出不予受理決定書(加蓋受理專用印章),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4)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錯誤的,申請人當場更正錯誤後,受理填寫《建設項目規劃許可及其他事項收件表》。

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在5日內將需要補正材料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逾期未告知的,申請人的《建設項目規劃許可及其他事項申報表》即被視為"建設項目規劃許可及其他事項立案表"。

三、審查與決定

(一)審查標準

1、實體審查

(1)申請單位是否與有關部門同意建設主體的文件相符;

(2)有關文件是否確認建設項目屬於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有關部門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設項目;

(3)有關文件是否確認建設項目屬於按照國家規定應當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

(4)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佈局是否符合批准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要求;

(5)確定建設用地及代徵城市公共用地範圍和麪積;

(6)其它法律、法規、規章中要求審查的內容。

2、形式審查所有申報材料。

3、根據項目情況,提出規劃設計要求

(1)規劃土地使用要求(用地性質、用地規模、用地位置、建築規模、容積率、建築高度、綠地率等)。

(2)居住建築(含居住區、居住小區、居住組團)的公共服務設施配套要求。

(3)建設項目退讓用地邊界、城市道路、鐵路幹線、河道、高壓電力線等距離要求。

(4)建設項目交通出入口方位及停車指標等規劃要求。

(5)建築風貌的要求。

4、告知內容

(1)下階段申請的行政許可事項。

(2)位於自然疫源地或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建設工程,應取得衞生防疫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及結論(可選)。

(3)7000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建築、10層以上建築和基礎埋深3米以上的建設工程須有人防主管部門的審查同意意見(可選)。

(4)舊城內的建設項目的用地範圍內現存建築是否有保護價值,應徵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可選);

(5)需要使用項目名稱的,應取得地名命名行政許可文件(固定格式)。

(6)建設單位申請建設項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提交建設工程設計方案,重大城鄉基礎設施項目應當提交經過審查的建設工程擴大初步設計方案,需要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還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單位申請建設項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可以提前申請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建設工程擴大初步設計方案或者修建性詳細規劃進行審查。

(二)審查依據

1、《城鄉規劃法》第36條。

2、《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第23、26、27、28、29、30、32、33、34條。

3、《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築間距暫行規定》全部條款。

4、《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在城市道路兩側和交叉路口周圍新建、改建建築工程的若干規定》第1、2、3條。

5、《北京市綠化條例》第20、56、57、60條。

6、《關於在城市幹道兩側劃定隔離帶的規定》第1、2、3條。

7、《關於城市幹道兩側隔離帶內現有村鎮建設管理的若干規定》第2、3、4、5、6、7條。

8、《北京市鐵路幹線兩側隔離帶規劃建設管理暫行規定》第2、3、4、5、6條。

9、《北京市密雲水庫懷柔水庫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護管理條例》第23條。

10、《關於劃定市區河道兩側隔離帶的規定》第1、2、3、4條。

11、《北京市城市自來水廠地下水源保護管理辦法》第5、6、7條。

12、《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使用管理規定》第10、11條。

13、《北京市水利工程保護管理條例》第11條。

14、《關於加強規劃管理保護機場淨空的通知》第3、4條。

15、《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對涉外建設項目進行國家安全事項審查的通知》第1、2條。

16、《文物保護法》第18條。

17、《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辦法》第11、12、18、19條。

18、《北京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第24、25條。

19、《北京市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及建設控制地帶管理規定》第2、3、4、5、6、7條。

20、《北京市長城保護管理辦法》第12條。

21、《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八達嶺--十三陵風景名勝區規劃管理的規定》第2、3、4、5、6條。

22、《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嚴格控制頤和園、圓明園地區建設工程的規定》第2、3、4、5、6條。

23、《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辦法》第30條。

24、《北京市生活飲用水衞生監督管理條例》第8條。

25、《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32條。

26、《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第18、19條。

27、《北京市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第5、9條。

28、《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辦法》第17條。

(三)審查、決定崗位

審查:市規劃委機關相關管理處經辦人員或副處長;市規劃委區(縣)規劃分局或市規劃委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的受理部門相關管理科經辦人員或副科長、科長。

決定:委機關相關管理處副處長、處長或委主管副主任;規劃分局或經濟技術開發區規劃局相關管理科科長、主管副局長或局長。

(四)崗位職責

嚴格按照審查標準進行審查、做出許可決定。

1、對經審查符合標準的,依法做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填寫齊全審批流程表後,將核發的准予行政許可文件(稿)及相關材料轉交受理部門統一製作正式文件;

2、對經審查不符合審查標準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填寫齊全審批流程表後,將不予行政許可的文件(稿)(包括不予行政許可的理由)及相關材料轉交受理部門統一製作正式文件,不予行政許可的文件應當告知申請人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五)審查、決定時限:受理之日內20個工作日。

四、制證和送達

(一)崗位責任部門

市規劃委機關、市規劃委區(縣)規劃分局或市規劃委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的受理部門的受理部門。

(二)崗位職責

1、及時、準確告知申請人行政許可結果;

2、製作文書完整、正確、有效;

3、留存歸檔的文件、材料齊全、規範。

(三)工作程序和送達時限

准予或不予行政許可決定做出後,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制證和送達申請人的工作,加蓋行政機關印章。

五、許可內容變更程序要求

(一)變更許可內容

選址意見書核發後,建設單位可以申請對規劃許可內容進行變更,做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及城鄉規劃要求,做出相應的准予或不予規劃許可變更決定。

(二)受理條件

申請人需提交如下申辦材料:

1、建設單位變更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申請文件(包含發文號、簽發人、單位印章等基本公文要素)、申請變更的原因及相關情況説明 1份;

2、《選址意見書》及附件(含附圖)原件及複印件(複印件存檔);

3、變更規劃許可內容涉及的相關文件和圖紙。

(三)審查依據

《行政許可法》第49條。

(四)審核與決定同規劃許可審核階段

審查時限: 20個工作日(不含法定頒發、送達行政許可證件時間),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

六、本項許可不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