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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主送、抄送机关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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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委员、国务院秘书长王忠禹同志在全国政府系统秘书长办公厅主任会议上所作题为《认清形势 服从大局 努力做好新形势下政府办公厅工作》的讲话中指出:“公文运转最忌两大弊端,一是横传,二是直送。有些应按正常程序报送国务院的公文,不是走正常渠道通过国务院办公厅传递而是绕过规定程序直接送给领导同志本人或以其他方式报送。这些文件往往没有按规定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没有按规定进行审核,很容易造成工作被动,甚至出现矛盾。”为了改变横传、直送现象,必须加强在行文对象方面的规范,要求行文机关根据其隶属关系、职权范围及公文的性质、内容,正确选择主送机关与抄送机关。这是公文能否得到及时处理的关键。

有关主送、抄送机关的规范

(一)关于主送

行文应当根据公文的内容及发文、收文机关的隶属关系及职权范围确定主送机关,上行文应当坚持一个主送机关的作法,不能多头主送。多头主送往往造成受文机关之间相互推诿或产生矛盾、抵触,反而不利于尽快解决问题。确定上行文主送机关的规范是:

1.请示,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

2.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即针对具体公务活动的职权归属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

3.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二)关于抄送

抄送机关是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抄送范围得当,有助于公文处理,否则将贻误沟通或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

1.应当抄送的情况

(1)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列为抄送机关;

(2)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3)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个上级机关;

(4)下级机关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请示时,应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5)上级机关越级向下级机关行文时,可以抄送受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2.不应当抄送的情况

(1)请示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

(2)接受抄送公文的机关不必再向其他机关转抄、转送;

(3)凡与公文办理无关的单位一律不予抄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