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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級幹部待遇情況的調研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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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級幹部是推動農村工作的主導力量,其政治、經濟待遇落實情況,不僅關係到村級幹部隊伍的穩定,而且關係到農村基層政權的鞏固。“基礎不牢,地動山搖”。在新的形勢下,研究如何將真正重視、真情關懷、真心愛護基層幹部的要求落到實處,探討如何建立村級幹部待遇保障機制,是當前組織工作面臨的重要課題。最近,我們就這一問題組成專門調查組,深入部分鄉鎮和村,採取廣泛聽取意見、個別訪談和召開不同層次座談會等形式,對村級幹部待遇問題進行了調研。

村級幹部待遇情況的調研思考

一、基本情況

新縣轄15個鄉鎮、1個管理區、191個行政村、14個社群居委會,總面積1612平方公里,總人口36萬人。XX年底,全縣農民人均純收入為3989元。

(一)村幹部隊伍情況。全縣現有在職村幹部732人,其中鄉鎮兼職幹部1人;大多數行政村村幹部一般為4人左右,最多的為5人,最少的為3人;民選村幹部634人,佔86.6%;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一肩挑”的93人,佔45.3%;兩委成員交叉任職的362人,佔49.5%。現任村幹部中,35歲以下的26人,佔3.6%;36-50歲的447人,佔61.1%;50歲以上的254人,佔34.7%;45歲以下的主職幹部66人,佔9%。主職幹部中,任職3-6年的有72人,6-9年的99人,10-20年的117人,20年以上的39人。

(二)村幹部待遇情況。

1、工資待遇。稅費改革後,村級經費全部由上級財政轉移支付,人口超過XX人的村每年財政轉移支付資金為2.5萬元,人口低於XX人的村每年為2.3萬元,其中包括村幹部的工資。目前,全縣村幹部的工資標準不統一,由各鄉鎮(區)黨委根據實際情況自行決定,70%的村幹部年工資大約在3000元左右,30%的村幹部年工資在4000元左右,主職比副職一般高出200—500元。

2、養老待遇。全縣在職村幹部中辦理養老保險的有106人,佔村幹部總數的14.5%,養老保險金一般由村集體交納;少數村幹部為了提高享受標準,個人拿出一部分資金增大投保金額。

3、政治待遇。在鄉鎮基層,村幹部是黨代表、人大代表的主要組成人員,擔任黨代表的有367人,擔任人大代表的有333人,其中大約有12.7%村幹部擔任縣級黨代表和人大代表。目前新縣沒有在職村幹部在鄉鎮任領導職務,也沒有在職村幹部享受鄉鎮非領導正式工作人員待遇。

二、解決村幹部待遇的主要做法

近年來,新縣為了提高村幹部工作積極性,穩定村幹部隊伍,在解決村幹部待遇方面做了一些積極的探索和嘗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主要做法是:

在工資上保障。穩定的工資收入是保證村幹部待遇的前提。村幹部工資納入財政轉移支付後,我們認真推行村支書、主任“一肩挑”和村兩委成員交叉任職,精減村幹部職數。截止目前,全縣191個行政村,14個社群居委會,已有93個村(居)實現支書、主任“一肩挑”,有381人屬於“兩委”交叉任職人員,精簡村幹部近400人,每年節約財政支出70多萬元,有力加強了在職人員的工資保障。要求各鄉鎮(區)在財政所設立村幹部工資轉移支付資金專戶,由財政專戶管理,每年紀檢、審計部門對這些資金進行專項檢查,嚴禁截留、代扣、挪用等現象發生,確保村幹部工資落實到位。

在政治上激勵。《新縣推進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一肩挑”和解決村黨支部書記待遇工作的實施意見》明確規定,工作優秀的村黨支部書記優先推薦擔任黨代表和人大代表,有特殊貢獻的,在任職期間可享受副科級待遇。現任732名在職村幹部中,有324人是鄉鎮黨代表,有281人是人大代表。去年以來,我們推薦1名優秀黨支部書記擔任市黨代表,2名優秀村幹部擔任市人大代表。在今年6月份,縣委組織部還推薦3名符合條件的村幹部報名參加了全省公務員招錄。

在能力上培養。把培養“雙強”村幹部、“雙強”村支書作為“雙強”工程的重點,大力加強村幹部的實用技術培訓,積極引導、鼓勵他們發展個體經濟,創辦經濟實體。XX年縣委、縣政府專門出臺推進農業產業結構調整的優惠政策,對於村幹部發展種植、養殖等專案,在政策、資金、技術上給予優先扶持,使一部分村幹部走上了致富道路,提高了個人經濟收入,有效解決了工資待遇不高的問題。當前,全縣從事個體經營、農產品購銷、畜牧和種植專案的有492人,佔總數的67.2%;有“雙強”村幹部220人,佔村幹部總數的30%。XX年度,各單位扶持村幹部發展致富專案的資金達到500多萬元,90%的村幹部年均收入達到5000元以上,大大超過全縣農民人均純收入水平。

在生活上關照。在堅持原則、執行政策的基礎上,對村幹部家庭優先考慮農村低保救助、子女就學、招工就業等方面的扶持和照顧,讓村幹部工作安心。對生活困難的村幹部由縣、鄉領導經常進行慰問,安排民政部門給予必要的救濟,XX年,用於村幹部家庭慰問的款物達10餘萬元。通過多種途徑在生活上關心村幹部,讓他們感受到黨組織的溫暖,充分調動廣大村幹部的工作積極性。

在養老上探索。近年來,村幹部的養老問題一直是我們探索的重點。我們在個別鄉鎮試行了村幹部養老保險制度,對在村級工作時間長的村幹部,分5年以上和XX年以上兩個級別,為他們辦理養老保險;對在村級工作在5年以下的村幹部,按年限分別給予退職補貼。有的鄉鎮將工作時間長、成績突出的村支書、主任安排在鄉鎮直企業單位工作,退休後可享受養老保險或領取退休金待遇。目前,全縣為村幹部辦理養老保險年投入資金12萬元,發放村幹部退職補貼60多萬元,有30多名村級主職被安排到鄉鎮企業部門工作,較好地解決了村幹部後顧之憂。

三、當前存在的突出問題

近年來,在上級關心支援下,我縣村級幹部的待遇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從目前整體情況看,仍然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突出問題:

1、村幹部經濟待遇保障機制不健全。一是村幹部工資缺乏科學的增長機制且標準不一。工資水平在稅費改革前和改革後變化不大,近十年來持續穩定在3000-4000元之間,與經濟快速增長的幅度、與幹部維持生活的需求明顯不適應。同時,由於經濟基礎、地理位置和自然條件的差異性,各鄉鎮對村級幹部工資待遇的確定依據、標準、發放方式也不盡相同。經濟條件好的鄉鎮,村幹部年工資最高的達到4000多元,經濟條件差的年工資只有1900元,從而形成了較大差異性和不平衡性問題。二是工資來源渠道窄且不穩定。村幹部工資待遇的來源渠道主要有以下幾個:上級轉移支付資金、村級集體企業經營性收入以及招商引資、集體土地徵用補償、集體資產租賃、計劃外生育社會撫育費分成等收入。集體企業收入和其他收入相對較多的村,工資待遇發放資金比較寬鬆,集體企業收入和其他收入薄弱的村則主要依靠上級轉移支付的資金解決。如臨近縣城的新集鎮的部分村,每年企業收入、廠房租賃收入、門面租金、徵地補償等村級集體收入20至40萬元,工資待遇主要從這中間解決。而卡房、周河、田鋪等多數偏遠鄉鎮的大部分村,集體經濟收入微乎其微甚至近乎空白,村幹部工資待遇的發放則完全依賴上級轉移支付資金,一旦上級取消財政轉移支付,哪麼這些村就會直接“斷奶”。三是工資到位差且欠帳多。稅費改革前,很大一部分村無法將農業稅費及時足額徵繳到位,鄉鎮只好用一部分村級轉移支付資金抵繳稅費任務;有些村雖然對上完成了任務,但也不是直接從農戶手中全額收取的,而是用村級集體收入填補了任務缺口或由村幹部借款墊交稅費,導致上清下不清,村級債臺高築,無力支付村幹部工資。農業稅取消後,村幹部工作任務雖減輕了,但村級經濟來源也同時減少了,村幹部工資、報刊雜誌訂閱費用、五保戶供養開支和計劃生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防汛搶險、突發事件處理以及其它中心工作經費開支不但沒有減少反而隨物價上漲增大了,繁重的村級組織管理費用使大部分村無力支撐,從而導致村幹部工資到位差、欠賬多。

2、落實村幹部政治待遇限制門檻多。近幾年,各級雖然出臺有“對工作年限較長、貢獻突出的優秀村黨支部書記可享受副科級待遇”的政策規定,但目前這一政策仍停留在檔案上、會議上,一方面因為沒有具體細化的標準而難以操作,另一方面因機構改革後鄉鎮領導職數、人員編制、財政支付工資額度等多方面因素限制而難以推動。另外,對於在村幹部中優先招錄鄉鎮公務員的做法,近兩年有實踐探索,然而在招錄標準上,也存在任職年限、學歷、年齡等諸多門檻,如此次全省在村幹部中公開招錄鄉鎮公務員,確定的標準是學歷必須達到大專以上,年齡在35歲以下,任副職、主職年限必須連續達到4年以上,全縣符合這些條件的勉強有3人,過高的要求使許多在職村幹部可望而不可及。

3、村幹部養老待遇政策不到位。對於村幹部養老待遇問題,目前全省沒有明確的政策規定,雖然《“兩項試點”工作方案》中有指導標準,但仍是在試點摸索階段,並且只是針對村黨支部書記而言,其他村幹部養老待遇沒有系統的、統一的政策依據。稅費改革前,有的鄉鎮按村幹部任職年限每年補助一個月的工資,採取一次性補助的辦法解決村幹部退職後的生活問題;有的鄉鎮比照企事業單位標準為村幹部辦理養老保險,但保險費由個人負擔;還有的採取由村集體出資,一次性為村幹部購買商業養老保險,退職後每月可領取50-80元保險金,等等。稅費改革後,特別是開展“兩項試點”工作以來,我縣在部分鄉鎮實行試點,採取縣財政、鄉鎮、村、個人分級負擔的辦法為村幹部辦理養老保險,取得了較好地效果,但此項試點經驗全面推廣後,縣財政每年將增加不小的負擔,對此上級沒有明確政策予以相應補助,因此落實村幹部養老問題也存在較大難度。

四、建 議

建設新農村,必須擁有一支“想幹事、能幹事、幹成事”充滿活力的村幹部隊伍。提高村幹部待遇,激發村幹部工作熱情,已成為加強農村基層組織建設和村幹部隊伍建設的客觀需要。結合我縣實際,提出如下建議:

1、加大財政轉移支付力度。縣要核定村組幹部人數,中央、省、市財政要增加轉移支付資金,設立村幹部待遇專項轉移支付。同時,縣財政要加大資金匹配,專門用於村幹部待遇發放,實行財政直髮。每個村幹部年待遇最低標準不低於上年農民人均純收入,按村人口數與幹部比例調整幹部待遇。

2、健全村幹部待遇調資增資發放制度。以市為單位,分類制定村幹部待遇政策和工資發放標準,確定增資調資條件,分年調整晉升村幹部待遇,縮小地區差別,統一村幹部待遇標準。出臺村幹部工資發放兌現管理考核辦法,保證村幹部待遇按期兌現。

3、多渠道多舉措發展壯大村集體經濟。當前山區鄉鎮95%以上的村無經濟實體,村集體沒有經濟來源。國家應穩定轉移支付資金,延長過渡性轉移支付,鼓勵引導村級組織發展集體經濟,給村集體經濟發展一個過渡期。各級黨委、政府要充分利用過渡期,結合山區實際,制定發展村集體經濟的有效措施,出臺扶持村集體經濟發展的優惠政策,促進村集體經濟快速發展,切實增強村集體的“造血”功能,實現自供自給。

4、減少村幹部人數,提高村幹部待遇。推廣“兩項試點”工作的成功經驗,藉助第六屆村委換屆時機,提高村“兩委”成員交叉任職比例,同時,繼續加大選聘“大學生村幹部”工作力度,逐步減少本村村幹部人數,儘量降低行政成本。另外,國家要出臺利於化解遺留村級債務難題的政策,以保證村幹部待遇能夠落到實處。

5、放寬解決村幹部政治待遇的標準。省、市每年可批准各縣增加3-5個編制名額,一方面對工作特別優秀、考核合格的村黨支部書記,落實副科級待遇,由財政統一發放工資;另一方面加大在村幹部中招錄鄉鎮領導幹部、公務員工作力度,放寬任職年限、學歷、年齡等限制,讓大多數村幹部能夠參與公開選拔,獲得施展才能的舞臺。

6、健全村幹部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最低生活保障機制。養老保險採取分年入保的辦法,入保金由國家、縣鄉財政、個人共同承擔,國家拿出具體政策予以補貼縣鄉財政,減輕基層和個人的壓力,切實使工作易於操作、問題得到根本解決。醫療保險可以通過農村新型合作醫療渠道落實,對村幹部就醫在保險範圍、保險標準上適當傾斜照顧,讓廣大村幹部真正感受到黨委、政府的關心和溫暖。對於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村幹部,可由當地民政部門將其納入低保,並視情況給予臨時救助,是老黨員的黨組織還可從黨費中拿出部分資金給予救助,真正使村幹部老有所養、病有所醫、困有所幫,黨和政府以人為本的執政理念得到充分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