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區內部裝卸承攬協議書 篇1
甲方(定作方): 公司
乙方(承攬方): (身份證號: )
因甲方生產經營需要,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由乙方承攬甲方貨物的出入庫裝卸工作。
為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確保承攬工作順利完成,特制定以下貨物出入庫裝卸工作的承攬協議,供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本協議是承攬合同關係,即由乙方組織、指揮人員完成甲方貨物的裝卸任務,甲方根據乙方完成的裝卸工作量向乙方支付報酬。
第二條 此承攬協議工作的地點在甲方公司的廠區內部。
第三條 承攬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條 承攬費用及支付方式
4.1根據甲方實際情況,乙方按時完成甲方所有裝卸任務。
4.2按每噸計 元計算乙方裝卸的工作量,乙方每次按裝卸的工作量填寫《裝卸工作確認單》,每月彙總《裝卸工作確認單》計算報酬。為工作方便,甲、乙雙方可各自授權己方工作人員作為《裝卸工作確認單》的簽字代表,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
4.3乙方根據《裝卸工作確認單》向甲方領取報酬,當月報酬在下個月月末支付,依此類推。
第五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5.1甲方根據每次生產及發貨的實際需要告知乙方進行裝卸貨物工作。
5.2甲方可根據生產、物流、天氣等情況隨時調整裝卸貨物的順序及時間。
5.3在乙方按甲方要求完成承攬的裝卸任務後,甲方有義務按裝卸的工作量支付乙方相應報酬。
第六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6.1乙方有權按裝卸的工作量自行組織相應數量的裝卸人員,並保證派到甲方處工作的人員身體健康,能勝任裝卸工作。
6.2乙方根據甲方貨物裝卸的需要,自行安排叉車、托盤等輔助機械或工具。
6.3乙方有義務在裝卸過程中核對貨物的型號、數量等情況,如有與貨單不符,要及時通知甲方。
6.4乙方有責任維護好其裝卸人員自身的人身安全及採取必要的安全防範措施,須統一為其裝卸人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在裝卸場所、裝卸過程中如發生各種人身傷亡、安全事故全部由乙方承擔法律責任以及一切費用。
6.5乙方應安排人員在裝卸現場進行管理,包括但不限於人員調配、倉庫清理、場地清掃、貨物碼放整齊、器械歸類整理等,保證裝卸工作安全、有序進行,作業場所無安全隱患。
6.6乙方裝卸人員在裝車的過程中如造成貨物損壞的,必須依照貨物的價格按價賠償,賠償款從乙方報酬中扣除。
6.7乙方不得無故停工、罷工、延遲裝貨、消極怠工,否則甲方有權解除協議,並根據實際損失情況向乙方要求相應賠償。
6.8乙方在裝卸過程中應保證不損害甲方、第三方的人身、財產權利。如因乙方原因給甲方或第三方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乙方應予賠償,並承擔一切責任。
6.9乙方為甲方提供裝卸服務的人員必須是《乙方裝卸工作人員確認單》記載的人員,未經甲方許可,乙方不得派遣未經確認的人員從事甲方裝卸工作。
6.10乙方有權根據完成的裝卸工作量領取報酬。
第七條 違約責任
7.1因甲方原因導致乙方無法正常工作的,乙方有權將裝卸時間相應順延,並可向甲方主張賠償責任。
7.2甲方不按約定的時間支付乙方裝卸費用的,每延誤一天,應按支付金額的萬分之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7.3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後未在約定的時間內趕赴甲方指定地點,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承擔20__元違約金。
7.4如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後遲到超過2小時,甲方視為乙方未提前30天通知甲方單獨解除本協議。 如一方未提前30天通知另一方解除協議的,該方需承擔5000元違約金。
7.5因乙方人員延誤裝卸,或作業質量達不到要求的,或造成人員安全事故的,由此導致甲方的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
7.6由於乙方原因延誤甲方正常出入庫的,甲方可另行委託其他裝卸隊作業,所產生一切額外費用由乙方承擔,同時甲方有權解除協議。甲方解除協議的,可要求乙方承擔違約金5000元,乙方還應賠償因此給甲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7.7如甲方發現乙方派遣未經確認的人員從事裝卸工作的,甲方有權拒絕該人員工作,並有權要求乙方承擔每人次500元的違約金;如乙方有兩次或兩次以上派遣未經確認的人員到甲方處工作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並要求乙方承擔違約金5000元。
第八條 協議的變更、解除或終止
8.1雙方可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對本協議進行修改及變更,形式可為協議附頁或重新制定。
8.2任意一方提出解除本協議需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第九條 爭議解決
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的,由雙方平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甲、乙雙方均有權向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第十條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和蓋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一年。
第十一條 《乙方裝卸工作人員確認單》、《情況說明》和《裝卸工作確認單》作為本協議的附件,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定作方): 代表人:
年 月 日
乙方(承攬方):
年 月 日
廠區內部裝卸承攬協議書 篇2
甲方:
乙方:
第一章 總則
為適應行包運輸管理新體制、新模式的需要,進一步強化行包運輸安全和裝卸管理工作,有效約束雙方行為,及時解決結合部存在的問題,保證行包運輸安全穩定和裝卸作業質量的提高,依據《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和鐵道部有關規章制度,經雙方協商,達成本協議。
第二章 雙方的責任和義務
第一條 甲方的責任和義務
1.甲方是安全生產及路風管理的責任主體,對管轄範圍內的行車、勞動、裝置、消防安全和路風工作負全面責任。
2.認真執行國家、鐵道部、公司安全生產及路風的法律、法規和標準,制定和落實安全和路風管理制度,強化管理責任。
3.認真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抓小防大,做好安全分析和預測工作。
4.遇有列車晚點、停靠站臺臨時變化等非正常情況時,甲乙雙方指派專人進行有關事宜的聯絡,互相提供便利,保證乙方正常裝卸工作。
5.甲方及上級主管部門有權對乙方的安全生產及路風工作情況進行監督,對有關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對設施裝置情況提出整改建議。
第二條 乙方的責任和義務
1.乙方在站內作業的車輛必須服從甲方管理人員的指揮,凡損壞甲方和站場裝置的一律照價賠償。
2.乙方作業人員應認真執行列隊接車制度,服從車站行車組織,聽到開車鈴響應立即停止裝卸作業,嚴禁搶裝搶卸,嚴禁列車起動後扒車、跳車以及做有影響正常運輸秩序的事情。
3.乙方在站臺停放機動車、拖車時,應按指定位置、順站臺方向停放,嚴禁侵入站臺安全限界。碼放行包不超高、超寬,繩索、網繩捆牢,不致甩落。
4.建立工作定期協調製度,協調解決雙方安全生產及服務質量中存在的問題,按時參加甲方組織的月度安全產例會和服務質量例會。
5.認真執行甲方安全、路風管理規定,接受甲方的安全及路風工作監督,及時向甲方反饋在安全及路風工作監督檢查提出有關問題的處理情況。
6.乙方對甲方上級主管部門下發的安全、路風整改通知書和考核通知負有落實考核責任,並認真按甲方的有關規定進行考核。
7.按甲方需求配備崗位作業人員,確保行包運輸工作的正常開展。
8.嚴禁挪用甲方車輛,未經甲方同意不得使用機動車(非機動車)用於甲方正常作業以外的其它用途。
第三章 安全責任界定
第三條 對由乙方責任範圍內所引發的行車、裝置、火災、爆炸、人身傷害等事故,由乙方承擔責任。
第四條 對由於甲方運輸指揮組織不當,造成的行車、人身、裝置等事故,由甲方承擔責任
第五條 對因乙方作業造成的旅客傷害事故,由乙方承擔責任。甲方按鐵道部《鐵路旅客人身傷害及自帶行李損失事故處理辦法》(鐵運[1995]52號)規定負責處理。
第四章 路風問題責任界定
第六條 由乙方負責的行包裝卸、搬運、而引發的收高價、收款短票等路風問題,由乙方承擔責任。
條七條 因乙方工作人員勒卡旅客財物、打人等而引發的路風問題,由乙方承擔全部承擔。
第八條 在行包裝卸、搬運過程中因乙方原因造成物品損壞等引發的路風問題,由乙方承擔責任。
第五章 協議期限及變更、終止和解除
第九條 本協議一經雙方簽字和蓋章,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條 本協議有效期一年。
第十一條 在本協議有效期內,雙方不得隨意變更協議內容,如遇相關政策、客觀情況發生變化,可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經雙方協商一致後,可變更協議內容。
第十二條 本協議到期終止。一方或者雙方在協議期滿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繼續履行本協議的,本協議期限自行順延一年;以此類推,一方或者雙方在本協議期滿前三十天內不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延長本協議的,本協議到期即行終止。
第六章 違約責任
第十三條 雙方應自覺履行本協議,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約定,應承擔由此給對方造成的經濟損失和法律責任。
第七章 爭議的處理
第十四條 雙方在本協議履行期間對某些條款發生爭議時,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當地鐵路運輸法院起訴。
第八章 補充條款或特殊約定條款
如有要求,另行補充。
第九章 其他
第十五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解決。
第十六條 本協議一式 四 份,甲方執三份,乙方執一份。
委託方(蓋章):_______ 受委託方(蓋章):_______
營業部經理: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
或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 或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
廠區內部裝卸承攬協議書 篇3
甲乙雙方經平等、自願協商,就乙方承包甲方 專線卸貨和送貨分流經營權,進行經營的事宜達成一致,特訂立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一、承包範圍
1、乙方承包甲方 專線裝卸貨搬運業務和短途送貨分流經營權。
二、承包期
乙方承包期限為:______年,自______至______止。
三、承保風險保證金和工傷保險金
當在簽訂本合同的同時,甲方交納乙方操作人員工傷保險金,至本合同效力終止時,乙方須壓一個月款項充當風險保證金,如乙方有違約行為,甲方有權終止合同。
四、每車承包費用標準
甲方支付乙方標準承包費為: ______元/車(20車內含20車)。 注:20車以上______元/車
五、權利、義務
(一)甲方權利、義務
1、甲方有權監督乙方的承包過程中的經營管理,乙方須嚴格執行甲方的安全操作規程等業務制度;
2、甲方提供卸貨場地,及現場操作工具。
3、每月結算一次卸車費用,甲方不得以任何藉口拖欠;
4. 在承包期內,不得向第三人轉讓乙方承包的資產,不得允許第三人蔘與承包經營;
5. 不得隨意中止、終止、解除合同。
(二)乙方權利、義務
1、合法從事承包經營,不得做出違法任何法律、法規的行為;
2、按照甲方指示,保證及時準時地將貨物卸車.分流.送達;
3、乙方必須採取相應安全措施,以確保貨物在卸貨和運輸過程中不受損害和丟失,否則,造成收貨客戶要求賠償經濟損失的(貨損由乙方負責賠償;貨差20xx元內由乙方承擔,20xx-20xx元由乙方承擔50%,20xx元以上由乙方承擔30%;
4、在接到甲方通知有需要加急貨物時,須及時中轉,並全程跟蹤貨物準時到達甲方指定地點,如遇特殊情況,須及時通知甲方,協商解決;
5、在承包期內,不得向第三人轉讓承包,不得允許第三人蔘與承包經營;
6、不得隨意中止、終止、解除合同。
六、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任一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未造成對方重大損失的,則按照實際產生的經濟損失要求對方賠償。
七、合同解除、延續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解除。
本合同期滿後,經甲乙雙方協商,可以書面方式延長承包期限,也可以另行簽訂合同。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