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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符合哪些條件的抵押貸款合同,公證處應出具合同書?
根據司法部發布的《抵押貸款合同公證程式細則》規定: 符合下列條件的抵押貸款合同,公證處應按《公證程式規則(試行)》規定的程式和期限出具公證書;
(一)貸款人、借款人符合貸款、借款的條件;
(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
(三)合同內容的真實、合法。 合同中有強制執行約定的,公證處應賦予公證書以強制執行的效力。不符合前條第一款規定條件的,公證處應當拒絕公證。拒絕公證的,公證處應在辦證期限內將拒絕的理由書面通知當事人,並告之對拒絕不服的複議的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