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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協議(精選15篇)

婚姻家庭合同 閱讀(2.47W)

婚姻協議 篇1

甲方:

婚姻協議(精選15篇)

乙方: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甲乙自願結成婚姻關係,並就有關事宜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一條財產

(一)甲、乙所得財產均為個人財產,不得歸為共同所有。個人財產包括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收益,智慧財產權收益,繼承、受贈財產、房屋、房屋增值部分及其他財產。

(二)位於房屋內財產均為甲方所有;位於房屋內財產均為乙方所有。

(四)如基於甲(乙)方原因,雙方共同繼承或受贈第三人財產的,乙(甲)方須放棄權利主張,所得財產全部歸甲(乙)方所有。

第二條費用

(一)甲、乙分別承擔本人、本人親屬及其他與自身相關聯的費用,不得涉及另一方任何費用支出。

(二)甲、乙雙方未經協商單方生養或領養子女,由生養或領養方承擔一切費用及法律責任、法律義務。

由於單方原因需採取與他人人工受精方式受孕的,所有費用及法律責任由受孕行為人單獨承擔。子女生活、教育、醫療及其他費用,也由受孕行為人單獨承擔。

如單方選擇領養方式,有關事宜應參照前款。

(三)財產的修繕、維護由財產所有權人負責,有關費用及衍生費用由財產所有權人承擔。

第三條債務

(一)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甲或乙單方行為產生的任何債務均不得歸為共同債務,共同債務必須有甲乙雙方簽字認可的書面證明。

(二)個人債務僅以負債方所有財產為限清償,不得涉及另一方財產。因一方負債致另一方財產損失的,負債方應予賠償。

第四條繼承及受益

(一)甲、乙均承諾自願放棄對另一方及其親屬財產或權益的繼承權,對另一方處置個人財產及權益行為無任何異議。

(二)甲、乙或第三人為其中一方購買_____的,投保人或被_____人有權確定_____受益人,未約定受益人、受益人約定不明或因其他原因引起糾紛的,應依照被_____人意願確定受益人。甲或乙中可能的受益人應自動放棄受益,由被_____人直系親屬所有。

(三)甲或乙一方基於婚姻關係受益,並可能導致另一方既得利益或預期利益損失的,受益方應在受益財產數額以內予以合理補償。

第五條行為

(一)甲乙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生活彼此_____、互不干涉。

(二)甲乙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為無性婚姻,如甲(乙)單方違反規定,甲(乙)承擔一切相關法律責任。

(三)甲(乙)方在婚姻期間如發生意外,乙(甲)方不承擔撫養義務。

(四)甲乙雙方應相互體諒,謹言慎行,避免給另一方造成不必要的壓力和傷害。

第六條補充事項

第七條其他

(一)未盡事宜及爭議,應充分協商,本著責、權、利一致原則,公平合理解決。

(二)甲或乙一方未履行協議或履行協議不當,致另一方財產損失或嚴重名譽損害的,過錯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三)因甲或乙一方原因導致協議無效或無法履行,致另一方財產損失或嚴重名譽損害的,過錯方應承擔賠償責任。(本條款為_____條款,不受協議效力影響)

(四)本協議另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即按協議履行。

第八條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效力相同。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簽約日期:

簽約地點:

婚姻協議 篇2

協議人:___________,男,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住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___號。

協議人:___________,女,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住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___號。

協議人方__王__雙方於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_____區人民政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育兒子_______________。

因協議人雙方性格嚴重不合,無法繼續共同生活,夫妻感情且已完全破裂,現雙方就自願離婚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一、方__與王__自願離婚。

二、兒子方__________由女方撫養,由男方每月給付撫養費________元,在每月5號前付清;直至付到18週歲止,18週歲之後的有關費用雙方日後重新協商。

(也可一次性付清撫養費)。

三、雙方有夫妻共同財產座落在__________路__________小區__________室商品房一套,價值人民幣80萬元,現協商歸女方________所有,由女方一次性給付男方方__現金________萬元,此款在本協議簽訂後的第二天付清;此房內的家用電器及傢俱歸女方所有。

四、夫妻無共同債權及債務。

若有債務,在誰的名下則由誰來承擔。

五、方__可在每月的第一個星期六早上八時接兒子到其居住地,於星期日下午五時送回王__居住地,如臨時或春節探望,可提前一天與王__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方可探望。

本協議一式叄份,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在雙方簽字,並經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相應手續後生效。

協議人:___________

協議人: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婚姻協議 篇3

一、怎樣寫解除婚姻協議書

協議人:,男,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

協議人:,女,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

協議人雙方於X年XX月XX日在X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因雙方性格不合無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現雙方就自願離婚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一)與自願離婚。

(二)女兒由雙方共同撫養,女兒在X期間的學費及生活費由男方提供必要的資助。

(三)夫妻共同財產處置如下:

1、第一房產位於,現協商歸女方所有;第二房產,現協商歸男方所有;

2、汽車一輛,型號為,車牌號為:,現協商歸男方所有;

3、現金:,現協商歸女方所有。

(四)夫妻無共同債權及債務。

(五)男方有探望孩子的權利,可提前一天與女方協商,達成一致後可按協商的辦法進行探望。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後生效。

協議人:協議人:

X年XX月XX日

二、解除婚姻關係的法律途徑

1、協議離婚

《民法典》第31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婚姻登記條例》

第10條第1款:“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第11條第1款:“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2)本人的結婚證;

(3)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第11條第3款:“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12條:“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1)未達成離婚協議的;

(2)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3)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第13條:“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願離婚,並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2、訴訟離婚

《民法典》第32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3、無效婚姻

《民法典》第1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第12條:“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民法典解釋(一)》

第7條:“有權依據民法典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利害關係人包括:

(1)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2)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3)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4)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第8條:“當事人依據民法典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第9條:“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製作調解書。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上訴。”

三、分居滿兩年可以解除婚姻關係嗎

1、分居兩年應當是連續滿兩年。

2、分居必須是因感情不和、感情破裂造成的分居,如果僅僅是工作等原因造成分居兩地,則不屬於該條款規定的“分居”。

3、主張“分居滿兩年”的一方需提供相應證據。實踐中許多當事人確屬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但因對方不承認,而自己又無法提供充分的證據,從而導致自己的主張不被法院採納。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是離婚的充分條件而非必要條件,即使未分居但具備其他法定條件的仍可以判決離婚。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造成感情破裂的原因很多,判斷感情破裂的依據與條件也很多,不僅僅只有分居滿2年一個條件。

5、我國實行婚姻登記制度,男女雙方無論結婚還是離婚都必須經過法定的程式,因此,夫妻雙方的婚姻關係,應經過辦理離婚登記或法院判決離婚的程式後才正式解除,因此分居時間再長雙方婚姻關係也不可能自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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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協議 篇4

男方:____________族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住址: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

女方:____________族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住址: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

雙方於______年______月認識,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生育女兒名.現兩人感情完全破裂,沒有和好如初的可能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訂立此份離婚協議解除事實婚姻內容如下:

1.男女雙方自願解除事實婚姻(離婚).

2.子女撫養,撫養費與探望權:

女兒由男方撫養,隨同男方生活,撫養費由雙方共同分擔(含託養費教育費醫療費),女方每年每月初日前將撫養費元,男方每月支付______元.

在不影響孩子的學習生活的情況下,女方可以隨時探望男方撫養的孩子,(男方每月次探望孩子,同時提前通知女方,女方每月次探望孩子,同時提前通知男方,時間不少於一天.

3.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方式與方法.

二.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不按本協議約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項的義務的,應付違約金元給對方,一切違約金用於撫養孩子的額外費用.雙方都將此費用行進行公開.如果任何一方對此協議不再履行,視不履行一方主動放棄孩子的撫養權.且可以通過法律途徑對其訴訟.

三.其他

1.協議自當日簽定後生效.本協議未盡事宜的地方,由雙方協商後共同簽訂補充協議.

2.本協議一式三份,男女雙方各執一份,見證人一份.

男方:___________女方: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男方見證人:___________女方見證人: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婚姻協議 篇5

男方:先生

女方:女士

雙方均屬_____自然人,完全具備民事活動能力,遵循自願、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此合約沒有違背公民基本權利下而訂定的,本意唯對婚姻愛情的未來表明態度作出承諾,就關於《婚姻之同意婚姻登記的婚姻合同(marriage?pact)公約》,雙方的婚姻合同是以結婚前後財產共有規定分為[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兩大類別。

甲乙雙方本著相互自願的原則,經友好和平共同協定,雙方在婚姻登記前,共同研究達成此《婚姻合同約定》,是對保護結婚前後男女雙方的切身問題,而做出了具體的[婚姻約定],女方享有特殊的自由地位(自權人),繼續擁有婚前婚後所取得的一切財產。雙方於_________年5月28日簽定以結婚協定、青春損失賠償協定、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協定三個分類為中心的[婚姻協定]。

一.結婚協議

1.婚前男方要準備好基礎住房、基本的生活用品,並提供生活開支。

2.男方不得干涉女方的人身自由,不得以任何理由對女方造成身、心、靈傷害,不得妨礙女方交朋結友及干預女方正常的工作,但女方不能[紅杏出牆]。

3.男方的工資及其他所有收入都要交付給女方支配,男方不得違約,否則女方有權提出離婚,[婚後財產]不分割,全部歸女方所有。

4.舉行婚禮後雙方都不準吸菸及暴飲酒。雙方婚後要夫妻恩愛,互相理解、信任和尊重,永遠不離不棄、誰也不準提離婚,如一方提出離婚,則提出方放棄一切,財產全部歸對方所有。

5.若女方因意外事故或疾病而造成產生生活不能自理的情況下,男方不得擅自另結新歡棄女方於不顧。否則,男方將所有婚前婚後的財產財物全部歸於女方所有,不得異議。

6.若女方於男方前身故,而女方父母還在世,男方需代女方在其[有生之年]照顧雙親,並視同已親,無愧於心善待女方的親友,如視自己的親友。

7.夫妻雙方,不管婚前貧富差距有多大,?婚後男方得要做到對女方尊從三從(聽從,服從,隨從),四得(就得,忍得,捨得,做得)。並且努力做到《八榮八恥》:以關心老婆為榮,以忽視老婆為恥!以伺候老婆為榮,以麻煩老婆為恥!以讚美老婆為榮,以批評老婆為恥!以搶做家務為榮,以好逸惡勞為恥!以下班回家為榮,以夜不歸宿為恥!以誠實專一為榮,以沾花惹草為恥!以遵守家法為榮,以_____為恥!以上繳工資為榮,以窩藏獎金為恥!

二.青春損失賠償

雙方自由戀愛數年,男方早已知女方的健康狀況,若女方由於自身的健康狀況等種種原因而不能生兒育女或不如男方所願育男育女,男方不得以各種理由進行_____、休妻且擅自另結新歡,或搞[婚外情],或[_____]等,否則願意放棄一切,若由此而引起爭議或最終離婚,男方的所有財產歸女方所有,作為對女方的青春損失賠償,男方不得異議。

三.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夫妻婚前財產公證,在不違反法律的前提下達成的協議,經過公證後產生法律效力。

1.婚前財產:?夫妻雙方,不管婚前貧富差距有多大,女方婚前的所有財產與男方無關,但男方婚前所有財產、財物與女方共同享有;男方在婚前所簽定的一切所有債權債務及任何稅務稅收等與女方無任何關係。

2.婚後財產:女方_____支配所賺取的所有財產,男方所經營的,賺取的或共同所賺取的所有財產等均與女方共同享有,但男方在婚後單方面(沒有雙方共同簽訂的任何約定/合同/債務等)或女方不知情的情況下,所簽下的一切所有債權債務及任何稅務稅收等與女方無任何關係。

備註:根據_____的[第17條規定],以下這些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專利權、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則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備註:

1.上面都是一般性規定,涉及到贈與和繼承,又有例外。

2.贈與:按照《〈_____〉解釋二》第22條規定,夫妻結婚,如果是一方父母給買的房子,按買房和結婚的時間先後不同,分兩種情況處理。

2.1如果是婚前父母為購置婚房出資的,出的錢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是個人財產,但如果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則是共同財產。

2.2如果父母是在婚後出錢給小夫妻買房的,這筆錢應當算作對夫妻兩人的贈與,是共同財產。但如果父母明確提出,只是送給自己的子女,那就算個人財產。

3.繼承:父母死亡,子女會繼承遺產。如果夫妻中,一方父母特別富裕,子女就能繼承到_____。但不管這些被繼承的財產數字有多龐大,如果沒有特別宣告,仍是夫妻共同財產。

但有一種情況是例外。如果父母按照《〈_____〉解釋二》第22條有關贈與的規定,在生前公證立下遺囑,特別提到在自己死後,把財產遺贈給子女一人,這樣的財產,則只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4.個人財產婚後仍是個人財產:夫妻雙方,不管婚前貧富差距有多大,結婚時間超過了8年,兩人各自擁有的財產就會合二為一,轉化成夫妻共同財產。只要證明這是個人財產,不管結婚多少年,就仍是個人財產。

5.按揭婚後兩人共付房屋按揭貸款,產權證上為女方姓名。如一方提出離婚,則提出放棄一切,房屋產權歸對方所有。

財產公證書是個固定證據:兩人結婚並不是所有財產都需要公證。像不動產,如房子、汽車等,因為實行登記制度、產權明確的,就需要公證。

而產權隨時處於變動的動產,像存款、玉器、金銀首飾、傳家寶之類的、電腦、家用電器、傢俱等貴重物品,為避免離婚時無法說明白,均需要公證。

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雙方可向當地法院起訴。合同有效期為終身,是否續約要待來生,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此約定受法律保護

甲方:乙方:

身份證號碼:身份證號碼:

日期:日期:

見證人:

公證機關:

婚姻協議 篇6

甲方:

姓名,性別,民族,______年____月____日,住址,身份證號:

乙方:

姓名,性別,民族,______年____月____日,住址,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經人介紹於______年結婚,婚後沒有補辦結婚手續。

甲乙雙方婚後育有____個子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婚後因種種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破裂,雙方已分居多年。

鑑於甲乙雙方已無在一起生活的可能,雙方通過平等協商達成如下解除婚姻關係協議,以期共同遵守:

一、甲乙雙方自願解除婚姻關係。

二、子女問題:

三、債務承擔與共同財產分割

1、債務承擔:

甲乙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舉借的債務各自承擔,雙方認可婚姻存續期間沒有共同債務。

2、共同財產及分割:

甲乙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共有_______處房產,分別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就上述_____處房產作如下分配:

四、其他

1、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定後生效。

2、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後簽訂補充協議解決。

3、甲乙雙方確認上述內容是雙方經過慎重考慮、反覆協商的,是真實無誤的,甲乙雙方保證執行並對此承擔法律責任。

4、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每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男方:女方:

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婚姻協議 篇7

協議方姓名: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

協議方姓名: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

為了相互忠實,維護夫妻感情,協議人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_在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就有關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協議人雙方在結婚登記前已經同居,所以本協議中的“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指的是從簽訂本協議書之日算起)的財產、子女撫養、老人贍養和特別事項的處理及婚後義務自願達成如下永久不可更改協議:

一、財產: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只要是協議人雙方通過所有來源所獲得的財產不論其對財產收益貢獻的大小,雙方均有平等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1、所有夫妻共有財產均歸協議女方管理,協議男方擁有財產的支配權;

2、雙方對夫妻共有財產均不得監守自盜;

二、地位

1、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協議人雙方在家中擁有同等地位;

2、協議男方對家中的事情擁有決定權,協議女方擁有否決權;

三、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男方:____________

女方: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

婚姻協議 篇8

最新的婚姻協議書格式

甲方(男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女方):_______________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雙方通過平等協商達成共識後,本著“三不變”原則,即財產所有權、繼承權、親子關係三個方面婚後保持不變,簽署“再婚協議書”

一、再婚後

1、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勞動所得收入及財產歸各自所有。

2、雙方要互相理解,互相體諒,互相包容,坦誠相待;

3、婚後若發生不可調解的矛盾而無法共同生活,經雙方子女調解無效的,雙方再婚關係解除。

4、婚前各自儲蓄,為婚前財產。婚後,各自婚前的儲蓄本金和儲蓄利息仍歸個人所有。男方子女只繼承男方婚前的財產,女方子女只繼承女方婚前的財產。

5、雙方患病需要治療時,醫療費主要由農村醫療保險費支付。雙方患病需要護理時,第一護理人是老伴,第二護理人是各自的子女。大病費用,甲乙雙方是第一承擔人,自己的兒女是第二承擔人。

6、甲乙雙方共同生活五年後,甲方負責乙方棺木。

7、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及中間人各持一份。

以上協議自簽字時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簽字)

乙方:_______________(簽字)

中間人:_______________(簽字)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婚姻協議 篇9

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漢族,生於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

女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漢族,生於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

男、女雙方於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辦理結婚登記,婚後未生育子女。因雙方性格不合,無法繼續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無和好可能。現男女雙方本著平等、自願原則,經協商一致,就雙方自願離婚一事達成協議如下:_________________

一、男女雙方自願離婚。

二、男女雙方無夫妻共同財產,無夫妻共同債權。

三、婚前雙方各自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男女雙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飾歸各自所有。

四、雙方確認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沒有發生任何共同債務,任何一方如對外負有債務的,由負債方自行承擔。

五、夫妻雙方不存在生活困難需要幫助的情況。

六、本協議一式三份,男女雙方各持一份,交婚姻登記機關一份,自雙方簽字後生效。

男方:_________________

女方:________________

時間:__________________

婚姻協議 篇10

協議人:___________,男,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住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___號。

協議人:___________,女,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住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___號。

協議人方某王某雙方於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_____區人民政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育兒子_______________。因協議人雙方性格嚴重不合,無法繼續共同生活,夫妻感情且已完全破裂,現雙方就自願離婚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一、方某與王某自願離婚。

二、兒子方__________由女方撫養,由男方每月給付撫養費________元,在每月5號前付清;直至付到18週歲止,18週歲之後的有關費用雙方日後重新協商。(也可一次性付清撫養費)。

三、雙方有夫妻共同財產座落在__________路__________小區__________室商品房一套,價值人民幣80萬元,現協商歸女方________所有,由女方一次性給付男方方某現金________萬元,此款在本協議簽訂後的第二天付清;此房內的家用電器及傢俱歸女方所有。

四、夫妻無共同債權及債務。若有債務,在誰的名下則由誰來承擔。

五、方某可在每月的第一個星期六早上八時接兒子到其居住地,於星期日下午五時送回王某居住地,如臨時或春節探望,可提前一天與王某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方可探望。

本協議一式叄份,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在雙方簽字,並經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相應手續後生效。

協議人:___________

協議人: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婚姻協議 篇11

婚姻協議約定男方:先生

女方:女士

雙方均屬_____自然人,完全具備民事活動能力,遵循自願、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此合約沒有違背公民基本權利下而訂定的,本意唯對婚姻愛情的未來表明態度作出承諾,就關於《婚姻之同意——婚姻登記的婚姻合同(marriage?pact)公約》,雙方的婚姻合同是以結婚前後財產共有規定——分為[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兩大類別。

甲乙雙方本著相互自願的原則,經友好和平共同協定,雙方在婚姻登記前,共同研究達成此《婚姻合同約定》,是對保護結婚前後男女雙方的切身問題,而做出了具體的[婚姻約定],女方享有特殊的自由地位(自權人),繼續擁有婚前婚後所取得的一切財產。雙方於_________年5月28日簽定以結婚協定、青春損失賠償協定、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協定三個分類為中心的[婚姻協定]。

一.結婚協議

1.婚前男方要準備好基礎住房、基本的生活用品,並提供生活開支。

2.男方不得干涉女方的人身自由,不得以任何理由對女方造成身、心、靈傷害,不得妨礙女方交朋結友及干預女方正常的工作,但女方不能[紅杏出牆]。

3.男方的工資及其他所有收入都要交付給女方支配,男方不得違約,否則女方有權提出離婚,[婚後財產]不分割,全部歸女方所有。

4.舉行婚禮後雙方都不準吸菸及暴飲酒。雙方婚後要夫妻恩愛,互相理解、信任和尊重,永遠不離不棄、誰也不準提離婚,如一方提出離婚,則提出方放棄一切,財產全部歸對方所有。

5.若女方因意外事故或疾病而造成產生生活不能自理的情況下,男方不得擅自另結新歡棄女方於不顧。否則,男方將所有婚前婚後的財產財物全部歸於女方所有,不得異議。

6.若女方於男方前身故,而女方父母還在世,男方需代女方在其[有生之年]照顧雙親,並視同已親,無愧於心善待女方的親友,如視自己的親友。

7.夫妻雙方,不管婚前貧富差距有多大,?婚後男方得要做到對女方尊從三從(聽從,服從,隨從),四得(就得,忍得,捨得,做得)。並且努力做到《八榮八恥》:以關心老婆為榮,以忽視老婆為恥!以伺候老婆為榮,以麻煩老婆為恥!以讚美老婆為榮,以批評老婆為恥!以搶做家務為榮,以好逸惡勞為恥!以下班回家為榮,以夜不歸宿為恥!以誠實專一為榮,以沾花惹草為恥!以遵守家法為榮,以_____為恥!以上繳工資為榮,以窩藏獎金為恥!

二.青春損失賠償

雙方自由戀愛數年,男方早已知女方的健康狀況,若女方由於自身的健康狀況等種種原因而不能生兒育女或不如男方所願育男育女,男方不得以各種理由進行_____、休妻且擅自另結新歡,或搞[婚外情],或[_____]等,否則願意放棄一切,若由此而引起爭議或最終離婚,男方的所有財產歸女方所有,作為對女方的青春損失賠償,男方不得異議。

三.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夫妻婚前財產公證,在不違反法律的前提下達成的協議,經過公證後產生法律效力。

1.婚前財產:?夫妻雙方,不管婚前貧富差距有多大,女方婚前的所有財產與男方無關,但男方婚前所有財產、財物與女方共同享有;男方在婚前所簽定的一切所有債權債務及任何稅務稅收等與女方無任何關係。

2.婚後財產:女方_____支配所賺取的所有財產,男方所經營的,賺取的或共同所賺取的所有財產等均與女方共同享有,但男方在婚後單方面(沒有雙方共同簽訂的任何約定/合同/債務等)或女方不知情的情況下,所簽下的一切所有債權債務及任何稅務稅收等與女方無任何關係。

備註:根據_____的[第17條規定],以下這些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專利權、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則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備註:

1.上面都是一般性規定,涉及到贈與和繼承,又有例外。

2.贈與:按照《〈_____〉解釋二》第22條規定,夫妻結婚,如果是一方父母給買的房子,按買房和結婚的時間先後不同,分兩種情況處理。

2.1如果是婚前父母為購置婚房出資的,出的錢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是個人財產,但如果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則是共同財產。

2.2如果父母是在婚後出錢給小夫妻買房的,這筆錢應當算作對夫妻兩人的贈與,是共同財產。但如果父母明確提出,只是送給自己的子女,那就算個人財產。

3.繼承:父母死亡,子女會繼承遺產。如果夫妻中,一方父母特別富裕,子女就能繼承到_____。但不管這些被繼承的財產數字有多龐大,如果沒有特別宣告,仍是夫妻共同財產。

但有一種情況是例外。如果父母按照《〈_____〉解釋二》第22條有關贈與的規定,在生前公證立下遺囑,特別提到在自己死後,把財產遺贈給子女一人,這樣的財產,則只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4.個人財產婚後仍是個人財產:夫妻雙方,不管婚前貧富差距有多大,結婚時間超過了8年,兩人各自擁有的財產就會合二為一,轉化成夫妻共同財產。只要證明這是個人財產,不管結婚多少年,就仍是個人財產。

5.按揭——婚後兩人共付房屋按揭貸款,產權證上為女方姓名。如一方提出離婚,則提出放棄一切,房屋產權歸對方所有。

財產公證書是個固定證據:兩人結婚並不是所有財產都需要公證。像不動產,如房子、汽車等,因為實行登記制度、產權明確的,就需要公證。

而產權隨時處於變動的動產,像存款、玉器、金銀首飾、傳家寶之類的、電腦、家用電器、傢俱等貴重物品,為避免離婚時無法說明白,均需要公證。

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雙方可向當地法院起訴。合同有效期為終身,是否續約要待來生,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此約定受法律保護

甲方:乙方:

身份證號碼:身份證號碼:

日期:日期:

見證人:

公證機關:

婚姻協議 篇12

協議人:____________,男,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漢族,戶籍:_______________。

協議人:____________,女,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漢族,戶籍:_______________。

協議人雙方於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因雙方性格不合無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現雙方就自願離婚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一、_______________與_______________自願離婚。

二、女兒_______________由雙方共同撫養,女兒在_______________期間的學費及生活費由男方提供必要的資助。

三、夫妻共同財產處置如下:

1.第一房產位於_________________,現協商歸女方所有;第二房產_______________,現協商歸男方所有;

2.汽車一輛,型號為_____________,車牌號為:____________,現協商歸男方所有;

3.現金:________________,現協商歸女方所有。

四、夫妻無共同債權及債務。

五、男方有探望孩子的權利,可提前一天與女方協商,達成一致後可按協商的辦法進行探望。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後生效。

協議人:_______________協議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婚姻協議 篇13

男方: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

女方: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

男女雙方___________年相戀,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生一子(女),取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舉行婚禮,至今未領取結婚證,由於雙方性格不合,觀點難以一致,導致感情徹底破裂,雙方同意解除婚姻關係,並簽訂如下協議:

一、雙方自願解除婚姻關係。

二、雙方無共同財產,各自的債權債務各自承擔。

三、婚生子___________隨男(女)方共同生活,女(男)方每月支付其生活費_____元,若生活經濟質量提高,女(男)方將增加對婚生子_______________的撫養費,醫療費、教育費各半承擔至其獨立生活時止。

四、女(男)方每月可探望婚生子_______________兩次,與週六8:_______________00至週日16:_______________00送回男(女)方,暑假女(男)方可探視或結婚生子___________與其共同生活20天,寒假女(男)方可探視或結婚生子___________與其共同生活10天,男(女)方或男(女)方家人不得阻止女方對孩子的探望,男(女)方給予必要的協助。

五、在男(女)方沒有違反法律對孩子的撫養行為,在孩子18週歲前,女(男)方不得要求孩子的撫養權。

六、若男(女)方發生意外或喪失勞動能力、死亡。其父母有能力撫養孫子___________,由其父母代為撫養,女(男)方不要求孩子撫養權。

七、此協議生效後,雙方一方或雙方一方的家人對另一方的生活有所幹涉造成的任何損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

八、此協議生效前後,雙方有任何身體傷害、疾病,另一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九、此協議一式三份,雙方各持一份,交公證處一份,對以上協議雙方必須切實履行遵守,不得反悔,反悔一方將承擔一切責任及法律責任。

協議人男方:_______________

協議人女方: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_

婚姻協議 篇14

男方:

女方:

相關利害關係人

男方子女:

女方子女:

我們雙方喪偶(離異),因為獨身,需要老伴,所以自願結婚。為心心相印,生活和諧,相伴永遠,也為也為與其對方子女相互信任及雙方子女間世代友好,特定此協議。

1、雙方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原各自房產仍歸各自所有。男女一方先去世 ,另一方主動放棄對去逝方享有的法定繼承權。包括去世方有符合法律效力的遺囑繼承和遺囑贈與,在世一方均主動放棄遺囑繼承和贈與。

2、男女雙方子女作為相關利害關係人對第一款無疑議。態度是:作為子女,尊重老人的道義決策,不謀求對去逝的繼父或繼母的法定繼承權利遺囑繼承權利和接受贈與權利。

3、雙方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從實際情況出發,男方退休金收入用於夫妻日常生活及保健開支,女方退休金收入可 贈與其子弟或自行支配。對此,男方女兒無異議。

4、男女一方去世後,另一方子女無權盤問在世一方的經濟儲存情況。

5、男女雙方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子女仍應自覺贍養自己的大人。一方生病時,第一護理人是老伴,第二護是自己的親生子女。對方子女無必須照護義務。男女一方大病需要經濟支出時,第一齣資方是得病者本人,第二齣資方是病人親生子女,第三是再婚老伴根據實際能力提供支援;另一方子女憑道義予以適當幫助,但不屬贍養義務範疇。雙方子女對自己的父母負養老送終義務,妥善處理後事。

6、男女一方去世後,其身故撫卹金等各項福利費由各自子女所得,另一方不得干涉。在世一方須在三十五日內回到自己子女身邊,不再以任何理由留在對方家中。同時,在世一方子女須在此時間內接自己父母回家,不以任何理由推託。

7、男女雙方、相關利害關係人即男女雙方的子女在此明確本協議的目的是:男女雙方各自婚前財產不因此次再婚,導致男方財產轉歸女方或女方子女,或者女方財產轉歸男方或男方子女。男女雙方若一方去世,另一方不得干涉對方子女喪事辦理,在世一方回到自己子女身邊後,與另一方子女不再有法定關係。

男女雙方、相關利害關係人即男女雙方子女進一步明確:男女雙方再婚後,無論何時所從事的行為不符合本協議目的,則行為無效。接受利益的對方及其子女均可主張行為無效。

本協議一式 份,簽字後生效。

男方:

女方:

相關利害關係

男方子女:

女方子女:

中證人:

鑑證機關: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婚姻協議 篇15

男方:

先生

女方:

女士

雙方均屬獨立自然人,完全具備民事活動能力,遵循自願、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此合約沒有違背公民基本權利下而訂定的,本意唯對婚姻愛情的未來表明態度作出承諾,就關於《婚姻之同意婚姻登記的婚姻合同(marriage pact)公約》,雙方的婚姻合同是以結婚前後財產共有規定分為[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兩大類別。

甲乙雙方本著相互自願的原則,經友好和平共同協定,雙方在婚姻登記前,共同研究達成此《婚姻合同約定》,是對保護結婚前後男女雙方的切身問題,而做出了具體的[婚姻約定],女方享有特殊的自由地位(自權人),繼續擁有婚前婚後所取得的一切財產。雙方於20__年5月28日簽定以結婚協定、青春損失賠償協定、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協定三個分類為中心的[婚姻協定]。

一.結婚協議

1.婚前男方要準備好基礎住房、基本的生活用品,並提供生活開支。

2.男方不得干涉女方的人身自由,不得以任何理由對女方造成身、心、靈傷害,不得妨礙女方交朋結友及干預女方正常的工作,但女方不能[紅杏出牆]。

3.男方的工資及其他所有收入都要交付給女方支配,男方不得違約,否則女方有權提出離婚,[婚後財產]不分割,全部歸女方所有。

4.舉行婚禮後雙方都不準吸菸及暴飲酒。雙方婚後要夫妻恩愛,互相理解、信任和尊重,永遠不離不棄、誰也不準提離婚,如一方提出離婚,則提出方放棄一切,財產全部歸對方所有。

5.若女方因意外事故或疾病而造成產生生活不能自理的情況下,男方不得擅自另結新歡棄女方於不顧。否則,男方將所有婚前婚後的財產財物全部歸於女方所有,不得異議。

6.若女方於男方前身故,而女方父母還在世,男方需代女方在其[有生之年]照顧雙親,並視同已親,無愧於心善待女方的親友,如視自己的親友。

7.夫妻雙方,不管婚前貧富差距有多大, 婚後男方得要做到對女方尊從三從(聽從,服從,隨從),四得(就得,忍得,捨得,做得)。並且努力做到《八榮八恥》:以關心老婆為榮,以忽視老婆為恥!以伺候老婆為榮,以麻煩老婆為恥!以讚美老婆為榮,以批評老婆為恥!以搶做家務為榮,以好逸惡勞為恥!以下班回家為榮,以夜不歸宿為恥!以誠實專一為榮,以沾花惹草為恥!以遵守家法為榮,以違法亂紀為恥!以上繳工資為榮,以窩藏獎金為恥!

二.青春損失賠償

雙方自由戀愛數年,男方早已知女方的健康狀況,若女方由於自身的健康狀況等種種原因而不能生兒育女或不如男方所願育男育女,男方不得以各種理由進行借腹生子、休妻且擅自另結新歡,或搞[婚外情],或[包二奶]等,否則願意放棄一切,若由此而引起爭議或最終離婚,男方的所有財產歸女方所有,作為對女方的青春損失賠償,男方不得異議。

三.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夫妻婚前財產公證,在不違反法律的前提下達成的協議,經過公證後產生法律效力。

1.婚前財產: 夫妻雙方,不管婚前貧富差距有多大,女方婚前的所有財產與男方無關,但男方婚前所有財產、財物與女方共同享有;男方在婚前所簽定的一切所有債權債務及任何稅務稅收等與女方無任何關係。

2.婚後財產:女方獨立支配所賺取的所有財產,男方所經營的,賺取的或共同所賺取的所有財產等均與女方共同享有,但男方在婚後單方面(沒有雙方共同簽訂的任何約定/合同/債務等)或女方不知情的情況下,所簽下的一切所有債權債務及任何稅務稅收等與女方無任何關係。

備註:根據民法典的[第17條規定],以下這些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專利權、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則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備註:

1.上面都是一般性規定,涉及到贈與和繼承,又有例外。

2.贈與:按照《〈民法典〉解釋二》第22條規定,夫妻結婚,如果是一方父母給買的房子,按買房和結婚的時間先後不同,分兩種情況處理。

2.1如果是婚前父母為購置婚房出資的,出的錢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是個人財產,但如果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則是共同財產。

2.2如果父母是在婚後出錢給小夫妻買房的,這筆錢應當算作對夫妻兩人的贈與,是共同財產。但如果父母明確提出,只是送給自己的子女,那就算個人財產。

3.繼承:父母死亡,子女會繼承遺產。如果夫妻中,一方父母特別富裕,子女就能繼承到鉅額財產。但不管這些被繼承的財產數字有多龐大,如果沒有特別宣告,仍是夫妻共同財產。

但有一種情況是例外。如果父母按照《〈民法典〉解釋二》第22條有關贈與的規定,在生前公證立下遺囑,特別提到在自己死後,把財產遺贈給子女一人,這樣的財產,則只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4.個人財產婚後仍是個人財產:夫妻雙方,不管婚前貧富差距有多大,結婚時間超過了8年,兩人各自擁有的財產就會合二為一,轉化成夫妻共同財產。只要證明這是個人財產,不管結婚多少年,就仍是個人財產。

5.按揭婚後兩人共付房屋按揭貸款,產權證上為女方姓名。如一方提出離婚,則提出放棄一切,房屋產權歸對方所有。

財產公證書是個固定證據:兩人結婚並不是所有財產都需要公證。像不動產,如房子、汽車等,因為實行登記制度、產權明確的,就需要公證。

而產權隨時處於變動的動產,像存款、玉器、金銀首飾、傳家寶之類的、電腦、家用電器、傢俱等貴重物品,為避免離婚時無法說明白,均需要公證。

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雙方可向當地法院起訴。合同有效期為終身,是否續約要待來生,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此約定受法律保護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日期:

日期:

見證人:

公證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