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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向個人借款協議效力問題【解答】

借款合同 閱讀(1.39W)

法律諮詢:

公司向個人借款協議效力問題【解答】

企業向個人借款,如不能還本金,個人的錢能得到保護嗎?

借款欄目解答:

如果不是非法集資,一般的借款是可以的。可以起訴請求歸還。

相關知識:

公司向個人借款細則

一、公司向其他企業借款的合同效力問題

1、企業之間的借款合同無效

企業與企業之間相互借貸違反了中國人民銀行頒佈的《貸款通則》第61條的規定:“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不得經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變相借貸融資業務“。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明確規定:“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因此,企業之間的借貸顯屬違法,其民事行為自始無效,借貸合同無效。

2、關於名為聯營、實為借貸的合同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四條第二款規定:“ 企業法人、事業法人作為聯營一方向聯營體投資,但不參加共同經營,也不承擔聯營的風險責任,不論盈虧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潤的,是明為聯營,實為借貸,違反了有關金融法規,應當確認合同無效。除本金可以返還外,對出資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利息應予收繳,對另一方則應處以相當於銀行利息的罰款”。因此,此類聯營合同名為聯營,但實際為借款,依法應當認定無效。

3、關於對企業間橫向借貸的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企業相互借貸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約定利息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處理問題的解答》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的規定,對企業之間直接的相互借貸及名為聯營、實為借貸的企業聯營,按照以下辦法處理:

(1)確認企業之間拆借資金的借款合同或者名為聯營、實為借貸的聯營合同無效。

(2)判令借款方返還出資方本金。

(3)對出資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利息予以收繳,對另一方應處以相當銀行利息的罰款。此外,對自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還款期滿之日起,至法院判決確定借款人返還本金期滿期間的利息,亦應當收繳。該利息按借貸雙方原約定的利率計算,如果雙方當事人對借款利息未約定的,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

(4)借款人未按判決確定的期限歸還本金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二、關於企業向個人借款合同的效力問題

1、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的批覆》中規定:“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為無效:一、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職工集資的;二、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的;三、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的;四、有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的。”同時,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款案件的若干意見》中還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用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4倍之內的利息,依法受法律保護,超出部分則不受法律保護。”

公司流動資金比較緊張,銀行不給貸款,如與個人簽訂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有效,但利息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的部分不受保護。

2、關於企業向個人借款利息的稅前扣除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第6條規定,“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於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公司向個人借款的利息如果按銀行同期貸款利息支付的,可以全額在稅前扣除,如果高於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應該進行納稅調整。

三.關於企業向個人借款的兩個分類

1企業向有關聯關係的自然人的借款利息扣除方法。

企業向股東或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係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應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9]121號)規定的條件,計算企業所得稅扣除額。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九條規定,關聯方是指與企業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控制關係、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係的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由於借貸雙方均系非金融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應遵循不超過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2∶1的規定比例和《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不高於金融機構同期貸款利率規定進行稅前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後年度扣除。這裡的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貸款支付利息稅前扣除標準的批覆》(國稅函[2019]1114號)的規定,包括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基準利率和浮動利率。A公司向其個人股東甲某借款,其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為500÷200=2.5(投資方之一甲個體工商戶借款500萬元,A企業註冊資本為人民幣1000萬元,其中股東甲個體工商戶投資200萬元),大於了規定的比例2,並且其約定利率7%高於金融機構同期貸款利率5%,故該企業借款利息不能全額稅前扣除。其可稅前扣除的借款額為200×2=400(萬元),利息支出為400×5%=20(萬元)。

這裡需要注意的是,財稅[2019]121號檔案還規定了企業向有關聯關係的自然人借款須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即對企業向股東或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係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一是企業能夠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並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二是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於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方可准予扣除。

2.企業向其他自然人的借款利息扣除方法。

企業向除上述規定以外的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准予扣除。

注意:

1.企業向個人借款,向其支付利息,取得的收據不能作為稅前扣除的適當憑據,因此,所發生的費用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企業可要求個人到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取得正規發票,方可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2.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徵收營業稅。

3.企業向自然人支付利息應依法履行個稅扣繳義務

4.個人取得非金融機構支付的利息應按5%繳納營業稅,同時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專案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

5.非金融企業向個人借款簽訂的借款合同,借貸雙方均無須繳納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