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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貨物進出口合同中的貿易術語(通用5篇)

貿易合同 閱讀(3.1W)

國際貨物進出口合同中的貿易術語 篇1

在國際貨物買賣過程中,有關交易雙方責任和義務的劃分是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為了明確交易雙方在貨物交接過程中,有關風險、責任和費用的劃分,交易雙方在洽商交易和訂立合同時通常都要商定採用何種貿易術語,並在合同中具體訂明。不同的貿易術語,買賣雙方承擔的責任、費用和風險各不相同。在實際業務中,買賣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用何種貿易術語,不僅決定了合同價格的高低,而且還關係到合同的性質,甚至還會影響到貿易糾紛的處理和解決。因此,貿易術語的選擇和運用是直接關係到買賣雙方經濟效益的重要問題。

國際貨物進出口合同中的貿易術語(通用5篇)

20__山西省出口額有望突破40億美元,增長13.3%。上億美元出口的商品有焦炭、不鏽鋼板材、煤炭、金屬鎂、鋼鐵管子件、玻璃器皿六種。這表明我省現在出口產品主要以貨物為主導,因此在訂立貨物貿易合同時必須瞭解和掌握國際貿易術語。基於貿易術語的在貨物貿易中的重要地位,本文就有關貿易術語的一些內容做探討,以期能對貿易術語有更好的瞭解,同時能對國際貨物貿易實踐有所幫助。

一、國際貿易術語的一般介紹

1.國際貿易術語的產生

國際貿易術語是在長期的貿易實踐中形成的習慣。由於國際貿易的買賣雙方各在天涯,貨物自賣方所在地運往買方往往要經過長途運輸,多次裝卸和儲存,因此其間必然要涉及到一系列問題,例如:何時何地辦理貨物的交接;由何方租船、訂艙和支付運費;由何方辦理貨運保險;由何方承擔貨運途中可能出現的各種風險;由何方辦理進出口許可證等等。這就導致了國際貿易的交易成本極高,國際貿易的商人們為了降低交易成本,經過長期的進出口實踐,逐漸形成了具有特定含義的貿易術語,用這些術語來表示交貨地點、雙方的風險和責任劃分以及如何辦理運輸和保險等問題。貿易術語雖然可以方便交易降低成本,但是不同國家對貿易術語的多種解釋引起的誤解阻礙著國際貿易的發展,基於便利商人們使用,在進行涉外買賣合同所共同使用的貿易術語的不同國家,有一個準確的貿易術語解釋出版物是很有必要的。鑑於此,國際商會於1921年在倫敦舉行的第一次大會時就授權蒐集各國所理解的貿易術語的摘要。摘要的第一版於1923年出版,摘要的第二版於1929年出版,內容有了充實。對摘要經過十幾年的磋商和研討,終於在1936年制定了具有歷史性意義的貿易條件解釋規則,定名為《INCOTERMS 1936》,副標題為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之後於1953年進行了修改,1967、1977、1980、1990和20__年又分別進行了修訂,便有了現今的20__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mters20__貿易術語共包括13個貿易術語,根據買賣雙方承擔的義務由小到大分為E、F、C、D四組。E組一個術語即EXW,F組三個術語分別為FCA、FAS和FOB,C組為四個術語分別為CFR、CIF、CPT和CIP,D組五個術語分別是DAF、DES、DEQ、DDU和DDP。

2. 國際貿易術語的概念和功能

國際貿易術語是用一個簡短的概念或三個字母的縮寫,來說明國際貨物貿易中的交貨地點、商品的價格構成和買賣雙方的有關費用、風險和責任的劃分,確定賣方和買方應盡的義務。 從貿易術語的概念和上邊所說的貿易術語的產生我們可以看出,貿易術語主要的功能是通過明確貨物貿易中的交貨地點、商品的價格構成和買賣雙方的有關費用、風險和責任的劃分來簡化締約程式,降低交易成本。另一方面,各種貿易術語的解釋在國際上已經有了很高程度的一致性,如果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買賣雙方發生了爭議,貿易術語能夠起到對當事人的行為進行規範和解決爭議的作用。

3. 國際貿易術語的效力

研究國際貿易術語的效力,就要把貿易術語放在國際貨物貿易的主要國際法淵源當中去衡量才能夠全面充分。國際貨物貿易法的主要國際法淵源有二:一是國際條約;二是國際貿易慣例。國際條約是國際貨物買賣法的重要淵源,有關國際貨物買賣法的主要國際條約是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簡稱80年公約。我國是該公約的成員國,除了兩項保留條款外,我國基本贊同公約的內容。國際貿易慣例是國際貨物買賣法的另一個重要國際法淵源。在國際貨物買賣中,如果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規定採用某項慣例,它對雙方當事人就具有約束力。在發生爭議時,法院和仲裁機構也可以參照國際貿易慣例來確定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關於貿易術語的國際慣例主要有以下兩種:國際商會制訂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和國際法協會1932年制訂的《華沙——牛津規則》,該規則是針對CIF貿易術語制定的,它對CIF屬於項下合同中買賣雙方所應承擔的責任、風險與費用做了詳細的規定,在國際上有相當大的影響。要確定國際貿易術語的效力就必須先弄明白國際貨物買賣法的兩大重要淵源,80年公約和國際貿易術語的效力位階。

(1)慣例的選擇使用,國際貿易術語屬於國際慣例,它只有在雙方當事人約定選擇適用時才對雙方當事人有約束力。私法領域的國際慣例效力不同於公法的國際慣例,在公法領域只要形成國際慣例就對所有國際法主體具有約束力。

(2)公約的排他性不適用,就是說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不適用公約,如果雙方的營業地在不同的締約國,公約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就有效力。當然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示或默示相約不使用公約,也可以在充分尊重締約國已經做出保留的情況下,減損公約的部分規定,改變公約的部分條款效力。

總之,在訂立一份國際貨物貿易合同時,雙方當事人可以充分協商,以雙方在合同中的明確約定為最優先效力,這是私法意思自治原則在國際貨物貿易合同中的體現。之後,可以選擇適用國際慣例。國際慣例一經選擇即對雙方當事人有約束力。在沒有約定和選擇慣例時,才在符合公約適用條件的當事人之間適用80年公約。

二、重要國際貿易術語在合同中的適用

國際貿易中可供選用的貿易術語有多種,但由於國際貨物貿易是一國到另一國,運輸風險比較高,運輸費用比較大,海運雖然運輸時間長點,但由於海運費用相對較低,所以據統計,各國使用貿易術語頻率較高的主要有FOB、CIF和CFR等海運方式的貿易術語,本文就著重介紹FOB、CIF兩個使用最廣泛的貿易術語。

1. FOB貿易術語

(1)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

FOB(裝運港船上交貨)是指當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越過船舷,買方即完成交貨。自貨物越過船舷時起,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由買方承擔。在FOB項下,賣方的主要義務是:

國際貨物進出口合同中的貿易術語 篇2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甲方同意將貨物進出口相關工作委託乙方予以辦理,雙方經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以資雙方共同遵守:

服務內容

進口:報關、報檢、外匯核銷、外匯支付、物流安排

出口:報關、報檢、外匯核銷、外匯收結、出口退稅、物流安排報關單的經營單位為乙方,收貨單位為甲方

乙方責任

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為客戶完成各項進出口的工作,如果因違法和違規操作所產生的所有法律責任和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

認真做好各項進出口服務工作,如果因乙方的主觀或者客觀失誤所產生的所有法律責任和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

保證甲方所有資訊的安全,如果因乙方主觀故意或者客觀無意洩漏甲方資訊所造成的法律責任和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

為甲方做好進出口相關的預測和分析工作。

對非乙方原因而導致的進出口問題積極予以處理和解決。

按甲方要求選擇和管理物流公司。

甲方責任

保證對外貿易的合法性,確保對外貿易檔案和資訊的真實有效,如果因此所產生的所有法律責任和經濟損失由甲方承擔。

按照雙方的安排配合乙方開展各項進出口服務工作,若因甲方不能及時有效的提供進出口服務所必需的檔案、資訊和資金而導致的法律責任和經濟損失由甲方承擔。

四、下單確認

每一次進出口服務開始前,甲方需要傳真確認進口所需的各項資訊,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資訊開展進出口的各項工作。

如果甲方委託乙方辦理物流,則需要在物流開始前確認乙方所提供的價格、時間等各項物流內容,相同的物流只需要確認一次。

出口收匯

甲方保證出口報關對應的外匯在出口之日起3個月內由境外支付到乙方指

定賬戶用於出口外匯核銷,若乙方無法在指定日期全額收取外匯而導致的法律責任和經濟損失由甲方承擔。

乙方保證在收到甲方境外供應商支付的外匯貨款1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外匯結算,並按照銀行結算水單將全額結匯人民幣支付甲方指定賬戶,賬戶名義必須為甲方。若因乙方原因延遲支付所造成的甲方損失由乙方承擔。

出口退稅

對需要辦理出口退稅的出口貿易,甲方需要向乙方開具增值稅發票,發票總值需要得到甲乙雙方確認,若因增值稅發票虛假而導致的法律責任和經濟損失由甲方承擔。

乙方保證在出口報關完畢、正常收匯核銷完成以及收到甲方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後3個工作日內開始辦理出口退稅,並在收到退稅2個工作日內將全額退稅款項支付甲方指定賬戶,賬戶名義必須為甲方。若因乙方原因延遲支付所造成的甲方損失由乙方承擔。

如果退稅分局需要對增值稅發票查核真實性,甲方需要予以配合。

七、環節開支

雙方確認進口的環節開支包括海關綜合稅、商檢費用、口岸查驗費、外匯貨款、物流費用5種。?

雙方確認出口的環節開支包括商檢費用、口岸查驗費、物流費用3種。

所有環節開支由甲方在服務開始前按照乙方的預測預先支付給乙方,在實際開支發生後乙方按開支憑證再與甲方結算。

八、服務費用

雙方確定服務費用為________。

如遇特殊出口情況,雙方可以另行約定當次服務的附加收費。

甲方在出口服務完成後____天內一次性支付服務費用。

九、系統使用

一達通進出口管理系統的所有權歸乙方所有,甲方在雙方協議有效期前有權使用此係統相關功能。

甲方使用乙方的管理系統不得從事任何有損乙方利益的事務。

乙方有權對系統的相關功能進行調整。

甲方應妥善儲存和使用系統授權,如因甲方保管不善導致甲方進出口資訊洩漏,乙方不付責任。

十、不可抗逆

如因不可抗力因素或乙方所列明原因,造成乙方全部或部分不能完成進出口服務工作的,乙方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將上述發生的情況及時通知甲方。

十一、保密條款

乙方與甲方對雙方的商業資訊及本協議所涉及的內容負有保密義務。

十二、法律適用

如本協議之簽訂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或被訴人為中國法人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民法典以及消費者保護法。

十三、協議附件

所有與本協議有關的檔案均為本協議不可分割部分,作為本協議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協議附件包括但不限於補充協議、對外貿易單證、電子文件、銀企協議、物流確認書等。

十四、爭議解決

凡因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如協商不成,雙方同意提交深圳市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

十五、其它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方、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簽約時間:

國際貨物進出口合同中的貿易術語 篇3

合同號碼:                                簽約日期:                               

買    方:                               

賣    方:                               

本合同由買賣雙方締結,用中、英文字寫成,兩種文體具有同等效力,按照下述條款,賣方同意售出買方同意購進以下商品:

第一部分

1.商品名稱及規格

2.生產國別及製造廠商

3.單價(包裝費用包括在內)

4.數量

5.總值

6.包裝(適合海洋運輸)

7.保險(除非另有協議,保險均由買方負責)

8.裝船時間

9.裝運口岸

10.目的口岸

11.裝運嘜頭,賣方負責在每件貨物上用牢固的不褪色的顏料明顯地刷印或標明下述嘜頭,以及目的口岸、件號、毛重和淨重、尺碼和其它買方要求的標記。

如系危險及/或有毒貨物,賣方負責保證在每件貨物上明顯地標明貨物的性質說明及習慣上被接受的標記。

12.付款條件:買方於貨物裝船時間前一個月通過___銀行開出以賣方為抬頭的不可撤銷信用證,賣方在貨物裝船啟運後憑本合同交貨條款第18條款所列單據在開證銀行議付貸款。上述信用證有效期將在裝船後15天截止。

13.其它條件:除非經買方同意和接受,本合同其它一切有關事項均按第二部分交貨條款之規定辦理,該交貨條款為本合同不可分的部分,本合同如有任何附加條款將自動地優先執行附加條款,如附加條款與本合同條款有牴觸,則以附加條款為準。

第二部分

14..條件

14.1.本合同項下貨物的裝運艙位由買方或買方的運輸代理人_____租訂。

14.2.在條件下,賣方應負責將所訂貨物在本合同第8條所規定的裝船期內按買方所通知的任何日期裝上買方所指定的船隻。

14.3.在條件下,賣方應負責將所訂貨物在本合同第8條所規定的裝船期內按買方所通知的任何日期交到買方所指定船隻的吊杆下。

14.4.貨物裝運日前10--15天,買方應以電報或電傳通知賣方合同號、船隻預計到港日期、裝運數量及船運代理人的名稱。以便賣方經與該船運代理人聯合及安排貨物的裝運。賣方應將聯絡結果通過電報或電傳及時報告買方。如買方因故需要變更船隻或者船隻比預先通知賣方的日期提前或推遲到達裝運港口,買方或其船運代理人應及時通知賣方。賣方亦應與買方的運輸代理或買方保持密切聯絡。

14.5.如買方所訂船隻到達裝運港後,賣方不能在買方所通知的裝船時間內將貨物裝上船隻或將貨物交到吊杆之下,賣方應負擔買方的一切費用和損失,如空艙費、滯期費及由此而引起的及/或遭受的買方的一切損失。

14.6.如船隻撤換或延期或退關等而未及時通知賣方停止交貨,在裝港發生的棧租及保險費損失的計算,應以代理通知之裝船日期(如貨物晚於代理通知之裝船日期抵達裝港,應以貨物抵港日期)為準,在港口免費堆存期滿後第十六天起由買方負擔,人力不可抗拒的情況除外。上述費用均憑原始單據經買方核實後支付。但賣方仍應在裝載貨船到達裝港後立即將貨物裝船,並負擔費用及風險。

15.條件

15.1.賣方在本合同第8條規定的時間之內應將貨物裝上由裝運港到中國口岸的直達船。未經買方事先許可,不得轉船。貨物不得由懸掛中國港口當局所不能接受的國家旗幟的船裝載。

15.2.賣方所租船隻應適航和適貨。賣方租船時應慎重和認真地選擇承運人及船隻。買方不接受非保賠協會成員的船隻。

15.3.賣方所租載貨船隻應在正常合理時間內駛達目的港。不得無故繞行或遲延。

15.4.賣方所租載貨船隻船齡不得超過15年。對超過15年船齡的船隻其超船齡額外保險費應由賣方負擔。買方不接受船齡超過二十年的船隻。

15.5.一次裝運數量超過一千噸的貨載或其它少於一千噸但買方指明的貨載,賣方應在裝船日前至少10天用電傳或電報通知買方合同號、商品名稱、數量、船名、船齡、船籍、船隻主要規範、預計裝貨日、預計到達目的港時間、船公司名稱、電傳和電報掛號。

15.6.一次裝運一千噸以上貨載或其它少於一千噸但買方指明的貨載,其船長應在該船抵達目的港前7天和24小時分別用電傳或電報通知買方預計抵港時間、合同號、商品名稱及數量。

15.7.如果貨物由班輪裝運,載貨船隻必須是_____船級社最高船級或船級協會條款規定的相同級別的船級,船隻狀況應保持至提單有效期終了時止,以裝船日為準船齡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船齡的船隻,賣方應負擔超船齡外保險費。買方絕不接受超過25年船齡的船隻。

15.8.對於散件貨,如果賣方未經買方事前同意而裝入集裝箱,賣方應負責向買方支付賠償金,由雙方在適當時間商定具體金額。

15.9.賣方應和載運貨物的船隻保持密切聯絡,並以最快的手段通知買方船隻在途中發生的一切事故,如因賣方未及時通知買方而造成買方的一切損失賣方應負責賠償。

16.條件:在條件下,除本合同第15條&條件適用之外賣方負責貨物的保險,但不允許有免賠率。

17.裝船通知:貨物裝船完畢後48小時內,賣方應即以電報或電傳通知買方合同號、商品名稱、所裝重量(毛/淨)或數量、發票價值、船名、裝運口岸、開船日期及預計到達目的港時間。如因賣方未及時用電報或電傳給買方以上述裝船通知而使買方不能及時保險,賣方負責賠償買方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損害及/或損失。

18.裝船單據賣方憑下列單據向付款銀行議付貨款:

18..1.填寫通知目的口岸的_____運輸公司的空白抬頭、空白背書的全套已裝運洋輪的清潔提單(如系&/條款則註明“運費已付”,如系/條款則註明“運費待收”)。

18..2.由信用證受益人簽名出具的發票5份,註明合同號、信用證號、商品名稱、詳細規格及裝船嘜頭標記。

18..3.兩份由信用證受益人出具的裝箱單及/或重量單,註明每件貨物的毛重和淨重及/或尺碼。

18..4.由製造商及/或裝運口岸的合格、獨立的公證行簽發的品質檢驗證書及數量或重量證書各兩份,必須註明貨物的全部規格與信用證規定相符。

18..5.本交貨條件第17條規定的裝船通知電報或電傳副本一份。

18..6.證明上述單據的副本已按合同要求寄出的書信一封。

18..7.運貨船隻的國籍已經買主批准的書信一封。

18..8.如系賣方保險需提供投保不少於發票價值110%的一切險和戰爭險的保險單。

18..不接受影印、自動或電腦處理、或影印的任何正本單據,除非這些單據印有清晰的“正本”字樣,並經發證單位授權的領導人手簽證明。

18..聯運提單、遲期提單、簡式提單不能接受。

18..受益人指定的第三者為裝船者不能接受,除非該第三者提單由裝船者背書轉受益人,再由受贈人背書方可接受。

18..信用證開立日期之前出具的單據不能接受。

18..對於&/貨載,不接受租船提單,除非受益人提供租船合同、船長或大副收據、裝船命令、貨物配載圖及或買方在信用證內所要求提供的其它單據副本各一份。

18..賣方須將提單、發票及裝箱單各兩份副本隨船帶交目的口岸的買方收貨代理人_____。

18..載運貨船啟碇後,賣方須立即航空郵寄全套單據副本一份給買方,三份給目的口岸的對外貿易運輸公司分公司。

18..賣方應負責賠償買方因賣方失寄或遲寄上述單據而使買方遭受的一切損失。

18..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銀行費用由賣方負擔。

19.合同所訂貨物如用空運,則本合同有關海運的一切條款均按空運條款執行。

20.危險品說明書

凡屬危險品及/或有毒,賣方必須提供其危險或有毒效能、運輸、倉儲和裝卸注意事項以及防治、急救、消防方法的說明書,賣方應將此項說明書各三份隨同其他裝船單據航空郵寄給買方及目的口岸的_____運輸公司。

21.檢驗和索賠

貨物在目的口岸卸畢60天內(如果用集裝箱裝運則在開箱後60天)經中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局複驗,如發現品質、數量或重量以及其它任何方面與本合同規定不符,除屬於保險公司或船行負責者外,買方有權憑上述檢驗局出具的檢驗證書向賣方提出退貨或索賠。因退貨或索賠引起的一切費用包括檢驗費、利息及損失均由賣方負擔。在此情況下,凡貨物適於抽樣及寄送時如賣方要求,買方可將樣品寄交賣方。

22.賠償費

因“人力不可抗拒”而推遲或不能交貨者除外,如果賣方不能交貨或不能按合同規定的條件交貨,賣方應負責向買方賠償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損失和遭受的損害,包括買價及/或買價的差價、空艙費、滯期費,以及由此而引起的直接或間接損失。

買方有權撤銷全部或部分合同,但並不妨礙買方向賣方提出索賠的權利。

甲方: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國際貨物進出口合同中的貿易術語 篇4

__________(下稱賣方)為一方,__________(下稱買方)為另一方,於___年__月__日簽訂本協議書。

經同意:賣方出售、買方購買__________(下稱貨物),其數量、規格、價格詳見清單A.

茲同意如下:

1.本合同所列條款,包括了雙方達成的全部協議,並取代在此以前雙方所達成的一切協議。除雙方授權主管人或代表同意書入本合同的條款外,其餘一律無效。

2.買方須由賣方確認的銀行,開出不可撤銷的、無追索權的、保兌的、可轉讓的、可分割的、允許轉船和分批裝運、以賣方為受益人的見票即付信用證。信用證有效期為末批貨物從裝運港啟運後45天。信用證保兌費用由買方支付。

3.賣方須向議付行提交下列單據:

(1)整套清潔海運提單一式兩份;

(2)發票一式四份;

(3)由商品檢驗局出具的質量證書一式兩份;

(4)由商品檢驗局出具的數量/重量檢驗報告一式兩份。

4.允許的溢短裝數量為相當於信用證總金額5%的貨物數量。

5.交貨:

(1)交貨期為___________;

(2)裝運港____________。

6.裝運條件:

(1)應賣方之要求,買方於每批貨物裝運前20天,將船名、船籍、預計抵

達裝運港日期和載重噸位等以書信告知賣方;

(2)買方可指定_____遠洋運輸代理公司作為其船運代理,並負責支付港口所有費用。買方應分別於船到達裝運港前10天、5天、72小時、24小時,把船到達裝運港的預計日期和時間,以及船到達裝運港時,該船的吃水量以電報告知其代理;

(3)買方應在船達裝運港前10天,將該船的詳細情況,包括船名、船籍、預達日期、船長和船員之國籍,呼號、載重噸位、吃水、總長及按國際海運慣例所需的其他資料,以電報告知其代理;

(4)買方應將租船方出具的租船單一份儘快提交給賣方。

7.貨物裝船後,凡發生貨物短缺、損壞、變質,其風險均由買方承擔。貨物之投保由買方自理。

8.買方應通過銀行及時向賣方提供履約按金,金額為合同總值的3%,有效期為末批貨物自裝運港啟運後30天。此按金作為買方部分違約但尚未涉及全部協議的違約罰金。買方不按第2條開出不可撤銷的信用證時,賣方有權立即終止合同,沒收上述3%按金並寫信給買方告之理由。

9.買方須按本合同第2條所規定的日期前開立本批交易信用證,否則,賣方有權不經通知取消本合同,或對由此而遭受的損失提出索賠。

10.適用規則和章程:

(1)裝運條款:見清單B;

(2)外輪在_____港速遣費和滯期費收取規定,見清單C;

(3)滯期費率/速遣費率以及裝卸結演算法則刊行於_____,_____

應遵照_____頒佈之規則予以辦理。所有費用均由買方負擔。

11.除保險公司和船方應承擔的索賠外,凡涉及貨物質量、數量和重量等爭

執,雙方應通過協商予以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則提交_____商檢局或其下屬單位進行裁決,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任何一方均無權上訴。

12.賣方因自然的原因而無法控制之因素,諸如不可抗力、政變、罷工、禁運、解僱等造成合同貨物推遲交貨或妨礙交貨,賣方不承擔責任。但賣方按買方之要求,應向買方掛號郵寄由_____出具的證書,如有可能,也可提交由_____主管當局出具的證書。

(某一)

13.凡涉及本合同或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一切爭執,雙方通過協商解決。如協商不能解決,可提交被告方國家根據該國仲裁規則和程式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仲裁費用除該仲裁機構另有判定外,則由敗訴方負責。

清單A

1.物 品 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貨物規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數 量:(由賣方定,買方同意溢短裝總額之5%)

4.單 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總 值:U.S.D._____________________

(每公噸價為_____總值按實際交貨數量而定)

6.包 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清單B

裝運條款

1.合同規定的每批交貨日前20天,賣方應將合同號、數量、預定交貨期寫信告訴買方,以便買方租船訂艙。

2.每批貨物裝運前15天,買方應將:船名、船籍、抵港日期、合同號、載重噸位等須經賣方認可的專案以信件告知賣方,以便賣方安排交貨。

3.買方將委託裝運港_____遠洋運輸公司作為其海運代理,買方承擔一切費用,買方將通過_____獲得該船進出裝運港口的所有簽證。

買方須於船抵裝運港10天之前,將該船詳情以信件告知賣方。(包括船名、船籍、船員人數、船員國籍、呼號、載重、吃水和總長等)。

4.船達裝運港,賣方不能及時裝貨,由此而引起的空艙費和滯期費,則由賣方承擔。

若15天裝運期滿而船未達裝運港,則自16天起的倉儲費和滯期費由買方承擔。

5.賣方保證1個工作日連續24小時每個艙口的裝貨率為_____公噸,滯留期/速遣期按附件C之規定計算,_____遠洋運輸公司按外輪停靠_____港的有關速遣費和滯期費計算暫行規定,與買方直接進行結算。

國際貨物進出口合同中的貿易術語 篇5

合同編號:_________

委託方:_________ (以下簡稱“甲方”) 受託方:_________ (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

經辦人:_________ 經辦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甲乙雙方本著自願平等、公平合理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委託乙方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事宜,雙方一致同意訂立以下合同條款,以供雙方共同遵照執行:

一、甲方委託乙方辦理的進出口貨物的具體明細,由甲方另以書面的方式提供給乙方,並應在貨物裝船前_________ 日、裝飛機前_________日、船舶抵港前_________日或飛機抵港前_________ 日前將以下材料或資訊提供給乙方:

1.合同;

2.發票;

3.裝箱單;

4.提單、空運單或其他運輸單證;

5.提貨單;

6.貨物的HS編碼;

7.貿易性質;

8.手冊,批件,如進出口許可證,配額證,免稅表,證明等;

9.報關要求及注意事項;

10.報關所需的其他資料。

二、乙方作為甲方的報關代理人,應在甲方的授權範圍內進行活動,認真履行職責,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乙方在代理許可權內的任何責任和費用都應由甲方承擔。乙方只對因自身的過失與疏忽給甲方造成的直接損失負有責任。

三、甲方需要變更有關報關等事項的,應在報關前提出,並應出具書面的變更通知書。報關後有正當理由需要更改的,甲方應書面委託乙方協助辦理。由於變更引起的一切費用和後果由甲方承擔。

四、甲方必須保證報關貨物不屬於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的物品。否則,甲方應對由此產生的一切後果承擔責任和費用,並對由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負賠償責任。

五、甲方應保證申報的內容均真實、準確、無欺詐,且與報關單上的內容一致。如委託的內容與報關單有出入,以報關單為準,甲方應承擔由於委託內容與報關單不一致而產生的一切責任,並對由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負賠償責任。

六、甲方有權對乙方的報關行為進行監督,有權要求乙方對於報關進展情況及時彙報。乙方應及時向甲方報告貨物的報關、報檢及報驗等資訊。

七、對於進口貨物,甲方是進口貨物的海關關稅、海關監管手續費.代徵增值稅的義務繳納人。如甲方書面委託乙方代付,甲方應在乙方報關前根據乙方估算的數額將上述款項匯至乙方賬戶,以便乙方代甲方在納稅期限內向海關繳納。否則,乙方無義務為甲方墊付前述費用。

八、甲方如對海關開徵的稅額款有異議,應按《海關法》的規定辦理,先繳納後申請減免,手續費自負。乙方應積極協助甲方辦理退稅手續,手續費由甲方承擔。

九、乙方應收取的具體每票業務的報關、報檢和報驗等費用標準和結算方式,詳見《報價及結算單》,《報價及結算單》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報價及結算單》中的內容甲、乙雙方可根據情況進行變更,變更經雙方書面確認後方可生效。變更生效前所發生的業務,仍按原《報價及結算單》的標準執行。若單票業務的委託書中的費用標準與《報價及結算單》不一致的,按該票委託書中的標準處理本票業務。對於《報價及結算單》和委託書中均沒有約定的乙方應收費專案,雙方另行協商處理。

十、甲方應按合同的約定履行付款義務,每逾期一天,應向乙方支付未付部分萬分之五的違約金。若甲方指定第三方付款的,如第三方拒付、少付、延期付款的,甲方仍有付款義務並承擔違約責任。

十一、對於甲方委託乙方代付海關關稅、海關監管手續費、代徵增值稅的業務,甲方應在乙方指定的期限內將該稅費付至乙方指定的賬戶,最後據實結算,多退少補。其他費用如報關滯報金、船公司、航空公司及貨代調單費等按實際發生額收取,甲、乙雙方另行結算。

十二、在甲方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乙方費用時,乙方有權滯留相應的運輸單據或貨物,由此產生的所有損失和責任由甲方承擔。

十三、由於海關、衛生檢疫、動植檢部門的稽核、查驗等原因造成乙方報關、報檢、報驗等延誤的,所產生的疏港費、集裝箱超期使用費及其他額外費用均由甲方承擔,與乙方無關。

十四、由於海關的原因致使貨物被扣押或者報關滯後的,乙方應積極協助甲方同海關進行交涉,由此產生的損失和費用由甲方承擔。

十五、如因甲乙雙方的過失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給雙方造成了實際損失,應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別承擔各自的責任。

十六、由於地震、颱風、水災、戰爭、政府政策的改變以及其他不能預見並且對其發生和後果不能防止或者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貨物被扣、不能報關或者報關滯後,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應立即將事故情況通知對方,並應在 日內,提供事故詳情及合同不能履行的有效證明檔案。按照事故對履行合同影響的程度,由雙方協商決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十七、本合同項下發生的任何糾紛或者爭議,雙方首先就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上海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十八、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十九、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為一年。本合同期滿之日前,甲、乙雙方如無異議,則自動延長一年。任何一方均可在期滿前提出終止合同,但應以書面方式通知另一方。

二十、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對本合同進行修改和補充,修改及補充的內容經雙方簽字蓋章後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二十一、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蓋章)乙方:_________(蓋章)

代表:_________(簽字)代表:_________(簽字)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