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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合同(精選16篇)

合同樣本 閱讀(2.16W)

保證合同 篇1

被保證人(甲方):

保證合同(精選16篇)

法定代表人: 職務:

住所(地址):

電話:

保證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職務:

住所:

電話:

乙方根據甲方的申請及所附檔案資料,同意為甲方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受益人)以保證的方式提供擔保,甲、乙雙方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陳述與保證

1.1甲、乙雙方依據中國法律均具備簽定本合同的主體資格。

1.2甲、乙雙方知悉並同意本合同的全部條款,其在本合同項下的意思表示真實有效。

第二條 主債務種類及數額

乙方為甲方擔保的主債務為依據甲方與受益人簽定的編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的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以下稱主合同)項下的因受益人向甲方連續提供信貸而形成的一系列債務,其最高額為幣種_____________,金額(大寫)____________,具體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幣種______________,金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幣種_______________________,金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幣種______________________,金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幣種_______________________,金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主合同項下每筆具體業務均由乙方與受益人簽訂擔保合同,乙方依據具體的擔保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具體業務的辦理條件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最高授信額度使用期間

3.1最高授信額度的使用期間為_________個月,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如有變更,依主合同之約定。

第四條 保證方式

4.1乙方為甲方向受益人提供最高額連帶責任保證。

第五條 保證範圍

5.1乙方願就主合同項下因受益人向甲方連續提供信貸而形成的一系列債務提供最高額擔保,具體保證範圍以乙方與受益人為主合同簽訂的各種形式的最高額擔保合同約定的保證範圍為準。

第六條 保證期間

6.1乙方的保證期間按主合同項下每筆債務分別計算,自每筆債務合同或其他形成債權債務所簽訂的法律性檔案簽訂之日起至該筆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後兩年。

第七條 反擔保措施

7.1主債務由下列當事人向乙方提供反擔保:

7.1.1反擔保人:

反擔保合同名稱及編號:

7.1.2反擔保人:

反擔保合同名稱及編號:

7.1.3反擔保人:

反擔保合同名稱及編號:

7.1.4反擔保人:

反擔保合同名稱及編號:

第八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8.1有權瞭解甲方的生產經營、財務活動,有權要求甲方提供有關的計劃統計、財務會計報表等檔案資料。

8.2保證期間,受益人正式通知乙方承擔保證責任時,乙方可採用下列方式支付:

8.2.1通知甲方向受益人支付;

8.2.2通知反擔保人支付;

8.2.3乙方代償。

8.3自主債務逾期之日起,甲方向乙方每日按萬分之伍比例支付擔保費。

8.4乙方因履行保證責任而代償的,有權向甲方及反擔保人追償收回代償資金本息及相關費用,並自代償之日起,有權按照每日萬分之伍比例向甲方收取罰息。

8.5乙方依法享有與甲方同等的對主債務的抗辯權,乙方的此項權利不因甲方放棄對主債務的抗辯權而喪失。

8.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要求受益人提前解除主合同:

8.6.1在主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甲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債務;

8.6.2甲方的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8.6.3甲方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8.6.4甲方喪失商業信譽;

8.6.5甲方未履行主合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且足以影響其履行債務的能力;

8.6.6甲方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9.1甲方應按照下列要求向乙方支付費用:

在乙方為主合同項下每筆具體業務提供擔保前,甲方均單獨交納該筆具體業務的擔保費、評審費。

支付標準:擔保年費率為擔保金額的 %;評審費率為擔保金額的 %/筆。

9.2甲方未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延遲向乙方交納費用的,經乙方同意後,每日按遲延交納費用的金額的萬分之伍向乙方支付罰金。

9.3必須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有關財務會計資料及生產經營狀況資料,包括但不限於每個月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並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負責。

9.4應按本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主合同項下的信貸資金,不得擠佔、挪用。

9.5應積極配合並自覺接受乙方對生產經營、財務活動及主合同項下信貸資金使用情況的檢查、監督。

9.6甲方及其投資者不得抽逃資金或轉移資產。

9.7在未償清主債務之前,未徵得乙方同意,不得用主合同項下的信貸資金形成的資產向第三人提供擔保。

9.8在償清主債務之前,甲方如要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可能影響其對主債務的還款能力的,

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乙方並徵得乙方同意。

9.9主債務的反擔保保證人出現停產、歇業、登出登記、被吊銷營業執照、破產、被撤銷以及經營虧損等情況,部分或全部喪失與主債務相應的擔保能力,或者作為主債務的反擔保物價值減少、意外毀損或滅失,甲方應當及時提供乙方認可的其他反擔保。

9.10在償清主債務之前,甲方發生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經營範圍、註冊資本金變更等情形的,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乙方。

9.11在償清主債務之前,甲方如發生承包、租賃、股份制改造、聯營、兼併、分立、合併、申請停業整頓、申請破產等足以影響乙方債權實現的情形,應當提前30日通知乙方,徵得乙方同意,並按乙方要求落實債務的清償及反擔保。

9.12在償清主債務之前,甲方如發生停產、歇業、被登出登記、被吊銷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從事違法行為、涉及重大訴訟活動、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財產狀況惡化等情形。均應立即書面通知乙方,並按乙方要求落實債務的清償及反擔保。

9.13實施可能影響乙方作為保證人的利益的重大經營決策如投資、借貸、出租、出售、轉移、轉讓等行為,均應提前30天通知乙方,提前妥善落實乙方債權。

9.14甲方應當承擔與本合同及反擔保有關的律師費、保險、評估、登記、保管、鑑定、公證等費用。

第十條 違約責任

10.1本合同生效後,甲、乙雙方應全面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約定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並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第十一條 合同的生效、變更、解除和終止

11.1本合同經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

11.2本合同獨立於主合同,不因主合同的無效而無效。如主合同無效,甲方仍應按本合同承擔責任。(錯誤約定,因為本合同已經就是主合同了)

11.3本合同生效後,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如確需變更或解除,應經雙方協商一致並達成書面協議。書面協議達成之前,本合同繼續有效。

11.4本合同項下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因任何一方上級單位的任何指令或其自身地位、財務狀況改變或任何一方與第三方簽定任何協議、合同而免除。

第十二條 保證合同的簽定或保函的出具

12.1具備下列條件後,乙方正式與受益人簽訂保證合同或出具保函:

12.1.1本合同及反擔保合同正式生效;辦理完有強制執行力的公證和抵質押登記手續。

12.1.2甲方已經按照本合同規定支付了擔保費和評審費。但本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爭議的解決

13.1本合同發生爭議或糾紛時,雙方當事人應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而引發訴訟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四條 其他約定事項

14.1主合同的債務履行期屆滿,甲方不完全履行或不履行還款義務的,乙方代甲方向受益人還款後,乙方有權委託受益人從甲方的銀行帳戶中扣劃資金以彌補乙方代償損失,甲方對此無異議。

14.2自主合同的債務履行期屆滿前20天起,甲方應逐步將資金調集到其在受益人處開立的帳戶上,以作好還款準備。

第十五條 附則

15.1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方、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

年 月 日

保證合同 篇2

甲方(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

住所:

保證人(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

住所:

電話:

借款人(以下簡稱丙方):

身份證號:

住所:

電話:

乙方受丙方的委託,願意以個人所有財產及權益為甲丙雙方所簽訂的_________年_________字第_________號借款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以連帶責任保證方式提供擔保。甲方經審查,確認並同意乙方作為丙方的還款連帶責任保證人。甲、乙、丙三方經協商一致,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地名)按下列條款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保證金額

乙方對主合同及今後可能發生的修補、補充條款中丙方的所有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如丙方未按主合同中的承諾按期足額償還全部債務,導致甲方損失的,乙方保證在收到甲方索款通知後十五日內無條件將上述款項支付給甲方。

第二條 保證期間

乙方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為兩年,自主合同約定的還款屆滿之日起算。

第三條 乙方承諾

1、乙方承諾:在任何情況下,在甲方尚未全部收回借款之前,無論乙方是否已經向甲方部分履行了代償責任,必須待甲方借款全部收回之後,才可向丙方行使債權人的權利。

2、甲方給予丙方和乙方的任何寬容、寬限或延緩行使主合同及本合同項下的權利,不視為甲方對本合同下權利、權益的放棄,也不影響乙方履行本合同的各項義務。

第四條 附則

1、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

甲方 (簽字、手印) :

年 月 日

乙方(簽字、手印) :

年 月 日

丙方(簽字、手印) :

年 月 日

本合同簽訂地:

保證合同 篇3

尊敬的審判員:

浙江秦國光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被告姚旭偉的委託,指派何高峰律師、周軍渠實習律師擔任宣訴姚民間借貸保證合同糾紛一案一審的訴訟代理人。現根據庭審質證和認證的證據及相關的法律規定,圍繞法庭歸納的爭議焦點,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一、原告作為出借人沒有履行款項的出借義務,被告作為保證人無需承擔保證責任

1、本案訟爭款項的實際所有權人是樓,而非原告宣哲瓊;原告並沒有按《借條》約定以現金方式出借30萬元給主債務人陳。

本案中,雖原、被告及主債務人陳於20xx年12月11日簽訂了《借條》。《借條》約定:原告作為出借人向主債務人陳出借人民幣30萬元,並以現金方式支付。這是本案的一個基本事實。但從庭審調查及原告的陳述可以證明,原告沒有依約以現金方式出借給債務人陳款項,即原告並沒有履行《借條》約定的以現金方式出借30萬元款項的出借義務,故《借條》作為民間借貸合同並沒有得到實際履行。

相反,依照原告提供的證據及雙方在庭審中的陳述,可以確定的一個客觀事實是:20xx年12月11日案外人樓通過浙江省農村信用社(合作銀行)以轉帳的形式,向案外人(主債務人)劃入現金30萬元人民幣。

關於案外人樓劃款的性質問題,雖依據主債務人陳雲義在法院的詢問筆錄陳述,其認為該款項屬借款。但由於原告拒不同意陳作為訴訟主體參加訴訟活動,陳無法就該筆款項的性質在庭審時作出相應的解釋和說明,無法就其所作的解釋和說明提供證據和接受原、被告的質詢;又,案外人樓又未能出庭作證。故就通過浙江省農村信用社(合作銀行)以轉帳的形式劃轉的30萬元款項,由於轉出戶和轉入戶均未出庭,且均非本案的訴訟主體,該款項的性質、用途無從考證,不能作為本案的定案、認定事實的依據。即該證據不能作為本案的有效證據使用。

打個比方,該款項非唯一指向系案外人之間的借款,即不能排除系案外人樓和陳之間的正常貨物買賣款項或其它合同性質的款項!

2、本案的兩個主要證據---《借條》和《銀行劃轉票據》系兩個獨立的合同,雙方之間互相獨立,並不重疊。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十條和第十一條的規定,合同的形式可以是多種的,包括書面形式和其它形式,而書面形式也可以是合同書、資料電文等可以有形表現出來所載內容的形式。本案中即存在兩份合同,一份是《借條》,以合同書形式簽訂確認;一份是銀行的劃轉票據,以客戶回單聯的形式確定。

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無論是借款合同或是其它民事合同,均遵循合同相對性原則。本案中,《借條》的合同主體是原告、陳與被告,它們之間是借款擔保合同關係;而《銀行票據》的合同主體是案外人樓和陳,它們之間的合同關係尚不能確定。由於兩份合同關係、合同主體均不一致,兩者之間互相獨立、並不重疊。

退一步講,如果按原告的說法,銀行票據系《借條》的履行方式,那麼如何解釋票據中轉出戶名的不一致呢?如何解釋借款方式從現金方式變更為銀行劃轉的不一致呢?

再退一步講,如果按原告的角落解釋,該款項系原告通過或委託樓帳戶來履行出借義務。那麼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借款的主體就變更成了樓而非原告了,即原告委託(或通過)樓出借30萬元給案外人陳雲義,那麼本案的合同性質是委託貸款合同,而非借款合同。其主體應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委託貸款協議糾紛訴訟主體資格的批覆》,而且由於合同性質從借款協議變更成委託代款協議,被告作為保證人自然不再承擔原借款協議中的保證人責任。

另外,通過或委託案外人履行借款義務其合同主體的確定,到目前為止的法律依據只有是合同相對性原則,原告認為原告即是借款主體沒有法律支援。根據《浙江省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四條規定,被告對原告主體資格提出異議,並提供證據足以證明債權憑證的持有人並非債權人或債權受讓人的,可以駁回起訴。本案有充足證據證明款項並非原告所有和原告出借,故依法應駁回原告的起訴。

3、案外人樓對於其銀行卡及卡內的款項享有完全所有權,不存在由原告代持或原告委託樓金亞代持的事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65條規定:私人合法的儲蓄、投資及其收益受法律保護;《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第28條規定:個人申領銀行卡(儲值卡除外),應當向髮卡銀行提供公安部門規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經發卡銀行審查合格後,為其開立記名賬戶;凡在中國境內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單位,應當憑中國人民銀行核發的開戶許可證申領單位卡;銀行卡及其賬戶只限經發卡銀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轉借;《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取締地下錢莊及打擊高利貸行為的通知》第2點規定:嚴格規範民間借貸行為,民間個人借貸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遵循自願互助、誠實信用的原則。民間個人借貸中,出借人的資金必須是屬於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貨幣資金,禁止吸收他人資金轉手放款。

通過上述法律,清晰地指出持卡人的定義以及持卡人對卡及卡內款項所有權的確定。且不說該款項與原告之間的關係,即使按原告的說法該款項系原告通過樓卡內轉款,其行為亦是原告與樓之間的關係,與被告無關。

綜合以上,代理人認為從本案可以確定的兩個基本法律事實:案外人樓在其帳內劃轉30萬元給案外人主債務人陳;原告與案外人主債務人陳雲義、被告簽訂了借款合同約定以現金方式出借30萬元。而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兩者之間不存在關聯,而原告未能提供有效的兩者之間存在關聯且存在重疊的證據。又,原告拒絕案外人陳出庭,也沒有在規定時限內要求案外人樓出庭,故其應對此承擔相應的責任。

故此,代理人認為:原告與主債務人陳之間借貸合同並未實際履行,本案被告不承擔保證責任。

二、本案中原告與債務人惡意串通,損害保證人利益,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1、本案中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故意在利息及利息支付方式上對保證人予以隱瞞,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名義利息與實際利息相差4倍,而利息支付方式是在借款款項中直接劃扣。

在法庭調查階段,貴院出示了對本案主債務人陳雲義所作的兩次談話筆錄。在該兩次談話筆錄中,主債務人陳均陳述當陳得到從案外人樓賬戶的款項後,立即取出20xx0萬元,將其中的18000元作為利息交予原告,原告沒有出具收據。

《借款協議》約定的利息為月息1.5%,基本符合保證人所在地當時的融資利息;《借款協議》約定的利息支付方式為到期本息,也是符合一般的民間借貸慣例。但從談話筆錄中反映,原告與主債務人之間的實際借款利息高達月息6%,則遠遠超出,遠遠超出了保證人所在地當時的融資成本,是銀行貸款利率的近12倍!而且利息的支付方式,竟又是在出借款項中直接予以扣除!

國務院於1981年5月8日就頒佈《國務院批轉中國農業銀行關於農村借貸問題的報告的通知》,明確規定“必須嚴格區別個人之間的正常借貸與農村高利貸活動。” 民間借貸是屬於互助性質的行為,其利息一般不高;而高利貸的放貸則是利息畸高,遠超出銀行利息四倍。高利貸作為舊社會的產物一直受政策打擊被人民詬罵,如果被告知道原告與主債務人之間的利息是月息6%,是絕對不會提供保證擔保的。而通過《談話筆錄》,我們也可以清晰地看到,月息6%是主合同雙方當事人事先約定,為欺騙保證人故意在借條中寫明為月息1.5%,但在交付借款中主合同當事人又心照不宣地履行的月息6%的約定,且在交付出借款項時即一次性予以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30條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有關保證的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9條規定,即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2、本案中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在實際款項需要人上對保證人予以隱瞞,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

同樣是在貴院出示的對本案主債務人陳所作的兩次談話筆錄,主債務人陳均陳述款項的實際需要人並非主債務人陳而系他人,即陳系代他人向原告借款,而原告對此顯然也是知情的。然而這些,主合同雙方當事人卻故意對保證人予以隱瞞,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對此,依據前款論述,保證人依法亦不應承擔責任。

三、本案原告存在擅自修改借條,其行為性質惡劣並進而影響其陳述的真實性

本案的主要證據《借條》,原告存在故意修改的情況。原告故意在《借條》第7行空格上15%和600字樣,以圖要求增加主債務人和擔保人的責任。但這些事後新增痕跡明顯,這充分反映了原告的非誠信和謊騙的事實。

首先,從《借條》文意理解,原告填寫15%空格內應填寫原告的名字,即借款人和擔保人共同賠償原告損失費,而不是借款人和擔保人共同賠償15%損失費;

其次,損失費每天600元的計算,是從主合同雙方當事人事先隱瞞保證人約定的月息6%計算得出的,即每天的利息為:30萬*6%/30 = 600元;

另外,該原告故意填寫也為原告解釋不清的訴訟請求所印證。原告的訴訟請求,在審判員的三次要求釋明下,仍不能解釋清楚,最後竟提出按每天450元計算利息。於此,也可以反映出原告故意填寫及與真實情況的相悖性。

最後,該故意修改填寫也為貴院向主債務人所作的兩份筆錄加以印證。在該兩份筆錄中,主債務人陳雲義均陳述該第7行原先為空白,系原告事後新增。

四、本案原告所舉證據不能充分證明原告主張,應承擔相應舉證不能責任。

原告向法庭所提供的主要證據---《借條》及《銀行劃轉單》,在前節已有論述,故不再複述。代理人認為兩者系互相獨立,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不能證明原告已履行出借款項的事實。

原告向法庭提供另一組證據是樓身份證明、與原告之間母女關係以及樓證人證言。代理人認為上述證據雖能證明原告與案外人樓之間的身份關係,但恰恰證明原告與案外人樓之間的人格獨立,即原告不能代表樓,樓與陳之間的關係是他們兩者之間的關係;而樓證人證言,由於原告未申請證人出庭,無從考證其真實性和合法性。從另一層面,原告明知樓對於本案調查事實的重要性,卻未在法律規定時限內申請出庭,其目的亦讓人懷疑?

原告向法庭提供的另一組證據是所謂的銀行證明和銀行卡。對此代理人認為這些證據顯然不能作為本案的有效證據使用,尤其是銀行證明。所謂的銀行證明,沒有單位公章和單位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的簽字;而銀行卡,則只能證明款項系該卡劃轉,而卡的評估為案外人樓。

特別提請法庭注意的是,被告多次向法院申請追加主債務人陳為本案被告,法院亦多次向原告釋明,希望通過追加被告的方式來查明本案事實情況,但原告一直拒不同意追加主債務人為本案被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2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另一方當事人認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證據不足以反駁的,人民法院可以確認其證明力;以及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5條規定,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代理人認為主債務人在法院裡的調查筆錄內容,應該作為本案的事實加以認定,且代理人有合理理由懷疑,在本案中存在原告與主債務人惡意串通,在違背保證人真實意思的情況下促使保證人做出保證的情形。

綜上所述,代理人認為:原告並未履行借款合同中的出借義務,且存在著原告與主債務人惡意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行為,故作為保證人的被告依法不承擔保證責任;原告訴請無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所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原告訴訟主張和訴訟目的。故請求法庭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之上,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以上代理意見,請法庭重視並予以採納。

浙江秦國光律師事務所

何高峰、周軍渠

20xx年八月二十五日

保證合同 篇4

合同號:

借 款 人: 身份證號:

地 址:

聯絡電話: 共同借款人:身份證號:地 址:

聯絡電話:

保 證 人: 身份證號:

地 址:

聯絡電話: 保 證 人: 身份證號:

地 址:

聯絡電話:

貸 款 人:

聯絡電話:

地 址:

借款人向貸款人申請借款,貸款人經審查同意發放貸款。根據有關法律

法規和規章,雙方本著公平自願、誠實守信的原則,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執行。

第一條 借款金額

借款人借款人民幣(小寫)元 (大寫)叄 ,借款實際金額以借據為準。

第二條 借款期限

本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為 六 個月,即年日起至年 04月 07日止,實際放款日與到期日以借據為準。

第三條 貸款用途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用途為: 貨 款 。

第四條 貸款利率

本合同項下的貸款利率為固定利率,即利息執行月息 25 ‰,在借款期限內保持不變。

第五條 貸款發放與支用

除貸款人全部或部分放棄外,只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貸款人才可以發放貸款:

一、 借款人已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妥與本合同項下貸款

有關的批准、登記、支付及其他法定手續;

二、本合同設有擔保的,符合貸款人要求的擔保合同或其他擔保方式已生效;

三、借款人沒有發生本合同所約定的任一違約事項;

四、雙方約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還款

一、還款方式

借款人應按借款合同附件中的還款計劃表按時償還本金及利息至貸款人的銀行帳戶。

二、提前還款

借款人向貸款人提出書面申請,經貸款人同意,可提前償還部分或全部本金。若借款期限不足三個月,借款人提前還款,貸款人有權徵收借款金額的2%作為違約金。

第七條 貸款的擔保

一、保證人對借款人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二、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後兩年。貸款如果展期,保證人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期限延至展期借款到期日之後三年;

三、保證範圍包括貸款本金、利息、貸款人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律師費等。

四、借款人沒有按照還款計劃表還款,保證人必須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向貸款人償還借款本金和利息。貸款人可以通過處置保證人的家庭財產及收入來源償還借款。

第八條 借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借款人的權利

(一)有權要求貸款人按合同約定發放借款;

(二)有權按本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三)有權要求貸款人對借款人提供有關財務資料以及生產經營方面的商業祕密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 借款人的義務

(一)應按本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二)應積極配合並自覺接受貸款人對其生產經營、財務活動及本合同項下借款使用情況的檢查、監督;

(三)應按本合同的約定按期歸還借款本息;

(四)借款人及其投資者不得抽逃資金或轉移資產,以逃避對貸款人的債務;

(五)在未還清貸款人貸款本息之前,未徵得貸款人同意不得用本合同項下的貸款形成的資產向第三人提供擔保;

(六)本合同有效期,借款人如要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應當提前書面通知並徵得貸款人同意;

(七)本合同有效期間,借款人如從事違法活動、涉及重大訴訟活動、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財務狀況惡化等情形,對其履行本合同項下還款義務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均應立即書面通知貸款人,並按貸款人要求落實本合同項下的債務及擔保;

(八)應當承擔與本合同項下有關的律師和服務、保險、評估、登記、保管、鑑定等費用;

(九)本合同有效期,借款人如果要向其他機構和個人申請貸款,應當提前書面通知並徵得貸款人同意。

第九條 貸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 貸款人的權利

(一) 有權瞭解借款人的生產經營、財務活動等檔案資料;

(二)對於任何依據本合同發生的借款人應付貸款人款項,貸款人有權經法院從借款人在銀行系統開立的賬戶上扣劃任何幣種款項。

二、 貸款人的義務

(一)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按期足額發放貸款,但因借款人原因造成延遲的除外;

(二)對借款人提供的有關資料以及生產經營方面的商業祕密應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 違約責任

一、借款人未按還款計劃表在每期到期日前歸還本金和利息,則自逾期次日起計收違約金;每日違約金為借款金額的2‰,直至借款人按還款計劃表償還完所有違約金,到期利息和本金為止。

二、借款人不能清償到期貸款本息,貸款人將根據合同條款依法強行執行,並將其信用歷史轉告其他融資類機構。

三、貸款人為實現債權所產生的全部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執行、催討等都由借款人和保證人承擔。

四、借款人如發生以下情形,貸款人有權宣佈合同提前到期,並且要求借款人和保證人立即償還所有未償付的貸款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及其他為實現債權所產生的全部費用;

(一)借款人和保證人更改聯絡方式,住所,生意場所地址,工作單位沒有在五日內書面通知到貸款人;

(二)借款人未按照還款計劃表按時償還貸款,產生了逾期;

(三)借款人和擔保人提供了虛假的資訊給貸款人;

(四)借款人未按照貸款用途使用貸款;

(五)借款人在貸款期間內生意情況,收入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

(六)借款人不配合貸款人對貸款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七)借款人的保證人未經貸款人同意,對外借債或提供擔保;

(八)借款人和擔保人陷入訴訟糾紛或著其他重大不利於正常經營活動的事項。

第十一條 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運城市仲裁委員會仲裁。在仲裁期間本合同不涉及爭議部分的條款仍須履行。

第十二條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經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保證人和貸款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 第十三條 合同份數

本合同一式 叄 份,具有同等效力。

借 款 人 籤 字:

共同借款人簽字: 保證人簽字:

貸 款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

年 月 日

保證合同 篇5

編號:

受益人:

根據_____(以下簡稱被擔保人)的申請,我單位同意作為被擔保人的保證人承擔按期償還你公司與被擔保人簽訂的____號合同項下的貸款本息、手續費以及履行有關義務的保證責任,特此開立本保證書,向你公司擔保下列事項:

一、本保證人是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成立/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的合法法人。本保證人保證履行本保證書收規定的各項義務。

二、本保證書的下述保證為無條件的不可撤銷的。本保證書的擔保金額為____號合同項下的人民幣貸款、手續費和逾期罰息的全部金額。

三、本保證人保證被擔保人依照合同規定按期償還全部合同項下金額。如被擔保人不能按期償付,本保證人將承擔被擔保人原先承擔的全部償付義務,並同意在接到你公司書面通知七日內代被擔保人開始履行。

四、本保證書擔保總金額隨被擔保人按期還本付息和手續費的金額相應遞減。

五、本保證書是一種連續擔保和賠償的保證,不受被擔保人接受上級任何指令和被擔保人與任何單位簽訂的任何協議、檔案的影響;也不因被擔保人是否破產、無力清償對外借款、喪失企業資格、更改組織章程以及關、停、並、轉等各種變化而有任何變化;也不受本保證人單位主要領導人變更和機構變更的影響。

六、本保證書在貴公司同意被擔保人延期償付時繼續有效。

七、本保證書的有效期限自被擔保人與你公司簽訂的___號貸款合同生效日起至被擔保人還清該合同項下全部貸款本息及有關費用止。

保證人(公章)      法定代表(簽章)

保證人聯絡地址:     電話:

保證人開戶銀行:     銀行帳號:

年  月  日

保證合同 篇6

甲方(擔保人):

身份證號:

地址/住所:

聯絡電話:

乙方(債權人):

身份證號: 地址/住所: 電話:

根據 (下稱借款人)與乙方 簽訂的編號為 年 [個人借款]字第 號的《借款合同》的約定,乙方向借款人提供借款資金為(大寫人民幣) 萬元,期限為 個月。現甲方自願以借款人的擔保人身份向乙方提供擔保,並明確以乙方為唯一受益人的、無條件的、不可撤銷連帶保證責任擔保。現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定義與解釋

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則:

1、《借款合同》中的定義與解釋均適用於本合同。

2、當援引本合同或《借款合同》時,應當包括經雙方同意修改、補充、變更後的合同或條款。

3、本合同項下的保證和擔保行為具有獨立性和完整性,不因其他相關合同的無效而無效。

4、本合同所稱“債務‘係指根據《借款合同》的約定,借款人應向乙方償還支付的全部款項,包括但不限於全部債務本金及利息(包括復息、罰息) 、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資金佔用費、實現乙方債權及擔保物權的一切費用。

第二條 保證責任

為了保證借款人全面履行合同責任和義務,無論何種原因未按約履行,甲方均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第三條 保證期間

一、保證形式為不可撤銷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另增加兩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本合同所稱主債務指乙方在前述《借款合同》中履行支付義務後,形成的對甲方追償之債務。保證期間內,乙方依法將其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甲方在原擔保的範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第四條 保證擔保範圍

本合同項下的擔保範圍包括但不限於乙方在《保證擔保合同》中約定的全部保證擔保範圍,以及《借款合同》中約定的借款人需履行的全部義務範圍。乙方凡因向甲方行使追索權、實現擔保權利而產生的一切支付均在本擔保範圍之內,包括但不限於借款本金、利息、罰息、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乙方為實現債權的訴訟費用或仲裁費、財產或證據保全費、執行費、律師費、評估費、拍賣費、鑑定費、差旅費、調查取證費等各項費用。

第五條 有關保證的規定

一、本合同項下設立的擔保為獨立的擔保。本合同獨立於《借款合同》而存在,不因《借款合同》的無效而無效,也不受《借款合同》的終止或修改而受到影響。無論何種情況,甲方均須全面履行保證責任。

二、本合同的保證為不可撤銷的保證,不受借款人與任何單位簽訂的任何協議或檔案的影響,也不因借款人破產、無力清償債務、喪失企業資格、更改組織章程等各種情況而有任何改變。

三、乙方修改、補充《借款合同》的,無需另行徵得甲方同意,甲方應按修改後的相關內容承擔擔保責任。但乙方未徵得甲方同意而擴大《借款合同》中約定的擔保範圍的除外。

四、任何時候,甲方均不得以乙方未積極行使對借款人的追索權等為由要求減輕或免除擔保責任。

五、擔保人特別保證:如乙方還同時享有由債務人或其他任何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擔保或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不論乙方是否向上述物的擔保人或其他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人提出承擔擔保責任的請求,甲方自願優先承擔對乙方的連帶保證擔保責任,並承諾放棄一切抗辯權。本合同所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務人提供物的擔保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先於物的擔保承擔保證擔保責任。債務人提供了物的擔保的,乙方放棄該擔保物權、擔保物權順位或者變更擔保物權的,甲方同意繼續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提供並承擔連帶責任保證。

第六條 宣告與保證

一、甲方向乙方宣告:

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檔案和資料等都準確、真實、完整和有效,不含有與事實不符的任何重大錯誤或遺漏任何重大事實;

2、甲方對本合同的簽署和執行及任何與本合同有關的活動均出於自願且意思表示真實;

3、若借款人已向乙方提供擔保物,則甲方承諾放棄按《擔保法》第28條及其司法解釋規定的保證人享有的權利,且不以該規定作為向乙方承擔擔保責任的抗辯理由。

4、甲方不存在已經發生或即將發生的有可能影響乙方接受其為擔保人的下列事件:

(1)與其主要負責人惡意串通、互涉重大違紀、違法或法律糾紛;

(2)存在未了結的重大訴訟案件、非訴訟法律糾紛、行政處罰、爭議;

(3)存在重大債務或有負債;

(4)存在尚未披露的向第三人擔保之情形;

(5)存在尚未披露的擔保財產的其他共有權人;

(6)其他業已影響擔保人財務狀況及擔保能力的情況。

二、甲方向乙方保證:

1、乙方在向貸款行履行了保證責任後有權向甲方追償款項。甲方保證在接到乙方書面通知後10日內即時支付乙方全部代償金額及應付費用;

2、甲方若同時面臨償付債務及乙方追償時,應優先償付乙方追償金額;

3、甲方如遇以下情形時保證在事項發生後5日內書面通知乙方:變更住所、通訊地址、聯絡電話各類產權變更;涉訟或仲裁事項;對外資金借貸等一切影響乙方債權、債務的重大事項。

4、甲方保證本次擔保合法有效,任何影響或可能影響本次擔保的情形均已被依法排除;

5、決不以任何理由阻礙或變相阻礙、干擾乙方依本合同的約定實現債權;

6、不出現因甲方故意或過失而影響乙方行使權利的情形。

7、無條件接受乙方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並在《借款合同》簽署後按月向乙方報送上一月度財務真實財務報表及相關資料。

8、本合同保證期間內,甲方若對外提供擔保,則甲方保證在提供擔保10日前書面徵求乙方同意,否則不能對外擔保。

9、當甲方提供的保證擔保與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擔保並存時,保證責任與物保在實現順序上不分先後,乙方可不經物保的實現,直接要求甲方承擔全額連帶保證責任。

10、若乙方在保證期間依法將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則本擔保保證債權同時轉讓,甲方在原保證擔保的範圍內對受讓人承擔擔保保證責任。若在保證期間,乙方為借款人擔保的債務的履行期限發生延展或展期情形的,甲方同意繼續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承擔連帶責任保證。

11、甲方願以擁有的全部資產(包括家庭財產)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12、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全部資產清單,如乙方認為有必要,可對清單中所列財產進行評估,評估費用由擔保人承擔;

第七條 違約責任

甲方不承擔保證責任或違反本合同約定條款的,甲方應按擔保的債務本金的20%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因違約給乙方造成損失且違約金不足賠償的,甲方還應就不足的部分予以賠償。乙方有權就違約金的收取向甲方要求實現債權,或採取其他救濟措施。

第八條 提前實現債權的情況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乙方有權要求提前實現債權。否則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1、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任何義務,或甲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本合同義務;

2、甲方違反本合同第二條的約定或出現涉訴或仲裁或受到行政制裁等任何可能加重乙方擔保責任的情況;

3、依照《借款合同》規定需提前履行債務但借款人未依約清償債務的;

4、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間借款人出現被宣告破產、解散、擅自變更企業體制等情況致使乙方擔保義務即將形成,捲入或即將捲入訴訟(或仲裁)程式及發生其他足以影響乙方利益等的情況。

5、借款人發生其他違約行為。

第九條 合同的修改

1、任何一方提出修改本合同,應通知對方,並經雙方達成書面修改協議方有效。在書面修改協議未達成之前,本合同所有條款繼續有效。

2、《借款合同》修改時,乙方無須另外徵求甲方的同意,甲方無條件地同意對原《借款合同》及變更後的《借款合同》繼續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但如果《借款合同》的修改使甲方的擔保責任得到加重的情況除外。

第十條 爭議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簽約各方簽章時起生效。

第十二條 通知與送達

1、本合同在履行和爭議解決過程中的有關通知或送達均應以書面形式按本合同記載的地址或其他有效途徑送達對方;

2、如本合同任何一方的地址或其他聯絡方式發生變化,應立即通知對方。

3、任何通知或各種通訊聯絡只要按照本合同地址(地址變更的,按照變更後的地址)傳送,即應視作下列日期被送達:

(1)如果是信函,則為掛號信或特快專遞發出後的5個工作日;

(2)如果直接送達,則為收件人簽收之日。

第十三條 其他約定事項:

第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籤補充協議或依法律規定。

第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執 份、乙方執 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證合同 篇7

出借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擔保方(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丙三方經協商一致,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籤訂本協議,以資共同信守。

1.借款金額、期限

1.1 本合同項下借款金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______元(大小寫不一致,以大寫為準,下同)。

1.2 本合同項下借款期限為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1.3 甲方應按1.2條約定一次性提取借款,乙方提前或推遲提款,應經甲方書面同意,否則,視為違約。

2.借款利率、利息

本合同項下月利率為________%,自實際提款日起按日計息。借款到期,利隨本清。

利率按以下方式支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還款方式

甲方應按本合同約定按期償還借款本金和按期足額支付利息。

4.擔保

4.1 本合同項下借款的擔保方式為丙方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擔保。

4.2 丙方完全瞭解乙方的借款用途,為其提供連帶責任的保證擔保完全出於自願,其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實。

4.3 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含律師費)和所有其他應付費用。

4.4 保證期間為本合同確定的到期之次日起兩年。

4.5 若甲方按合同約定提前收回款項,則保證期間為自甲方向乙方通知的還款日之次日起兩年。

4.6 甲方與乙方協議變更本合同,無須經丙方同意,丙方仍在原保證範圍內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4.7 甲方將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丙方仍在原保證範圍內繼續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4.8 甲方依合同約定,依法解除本合同時,甲方有權書面通知丙方提前承擔保證責任,丙方應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內履行保證責任。

4.9 丙方保證責任為獨立責任,不因甲、乙方借款合同的無效而無效。

5.乙方權利、義務

5.1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提前還款。

5.2 自覺接受甲方對本合同項下借款使用情況的調查、瞭解及監督。

5.3 按本合同約定清償本合同項下的本金、利息。

5.4 變更住所、通訊地址、號碼應在變更後7日內書面通知甲方。

5.5 如發生對其履行本合同項下還款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於離、結婚,對外投資,承擔民事、行政、刑事責任等),應當立即書面通知乙方。

6.違約責任

6.1 甲方應按約定日提取款項,否則甲方有權按合同利率按日計收遲延違約金。

6.2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提前歸還款項,甲方有權按本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和利率計收利息。

6.3 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甲方有權提前收回借款:

6.3.1 向甲方提供虛假情況或者隱瞞重要事實;

6.3.2 不配合、拒絕接受甲方的監督;

6.3.3 未經甲方同意,轉讓、處分其資產;

6.3.4 其財產重要部分或全部被其他債權人佔有、接管或其財產被扣押、凍結,可能使甲方遭受嚴重損失的;

6.3.5 其他任何可能導致甲方實現債權受到威脅或遭受嚴重損失的。

7.合同無效、變更、解除、終止

7.1 本合同經各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至本合同項下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及所有其他應付費用償清之日終止。

7.2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7.2.1 本合同項下之擔保發生不利於甲方債權的變化,且乙方未能按甲方要求另行提供擔保;

7.2.2 其他嚴重的違約行為。

8.爭議解決

各方產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在合同簽訂地所在人民法院通過訴訟解決。

9.其他

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各方各持一份。

10.合同簽訂地

本合同簽訂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保證合同 篇8

借款人: (甲方)

抵押權人: (乙方)

抵押人: (丙方)

根據甲方與乙方簽訂的編號 的委託借款擔保合同,乙方同意為甲方 提供借款人民幣 的擔保業務,丙方自願以有權處分的財產(明細見抵押物清單)作為抵押物,為甲方向乙方提供反擔保保證。上述抵押物清單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當借款人不論由於什麼原因不能按上述借款合同(主合同)規定履行還本、付息及支付為乙方實現債權而產生的費用時,丙方願意承擔上述借款合同(主合同)的連帶責任,為此,三方特簽訂本保證合同。

一、甲、丙方嚴格遵守履行借款合同(主合同)中的全部條款的有關約定。如丙方喪失或可能喪失代償能力時,保證及時通知乙方。

二、丙方提供反擔保抵押物作價人民幣 ,抵押物的最終價值以抵押權實現時實際處理抵押物的淨收入為準。

三、本項反擔保金額包括借款本金,即人民幣 及借款利息和為乙方實現債權而產生的一切費用。如乙方允許甲方的借款到期後展期,丙方對展期後的借款本息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四、丙方在收到乙方出具的要求丙方履行保證責任的付款通知書後,無論乙方是否向甲方追償,丙方必須保證按付款通知書規定的付款日期、付款金額主動向乙方付清全部應付款項,借款人或乙方出具的付款通知書的實質性內容,對甲方和丙方均有約束力。

五、如果丙方未按乙方通知規定的期限及金額付款,乙方有權依照我國法律規定,將抵押物作價、拍賣、變賣或以其它方式處置,從所得價款中優先得到償還。

六、本保證合同是持續性的連帶責任保證合同,只要甲方在借款合同項下,按有關條款承擔了任何現在的、將來的或可能發生的債務和責任,丙方就始終承擔本合同項下的所有連帶責任。乙方給予甲方的任何寬限,只要不增加丙方的擔保金額,丙方在本保證合同項下的責任均不能解除或減少。

七、只要不增加丙方的保證金額,本保證合同不會因為甲方與乙方同意對借款合同(主合同)條款的修改、補充、刪除或因甲方與其他方面簽訂的任何合同而受影響或失效。

八、如果乙方現時或今後持有甲方的任何其他擔保,包括存單、匯票、留置權和其他抵押品,本保證合同仍然有效,並不取代、影響丙方在本保證合同項下的責任。

九、如果甲方無能力履行借款合同(主合同)的法律義務或入股其它企業,並不解除丙方在本保證合同項下的責任。

十、丙方的繼承人(包括因改組合並而繼承)仍受本保證合同的約束,並繼續承擔本保證合同項下的責任,未經乙方事先書面同意,丙方及其繼承人不得轉讓其保證義務和抵(質)押物品。

十一、如果本保證合同及上述的借款合同(主合同)中的任何一條或多條款項在任何運用法律之下被宣佈非法、無效或不能執行,不影響丙方的連帶責任,丙方確認決不會以任何理由要求免除履行本合同項下的保證責任。

十二、本保證合同自簽署之日起生效,屬無條件不可撤消的保證合同,丙方與任何其他單位簽訂任何合同(協議或契約)均不影響本保證合同的效力。

十三、本保證合同自甲方償付完畢全部借款本息及有關費用(包括乙方為實現債權而產生的一切費用)後即告失效。

十四、其他約定事項

十五、本合同為《借款合同》主合同的從合同,與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六、提示乙方已提請甲、丙方注意對本合同各條款作全面、準確的理解,並應甲、丙方的要求做了相應條款的說明,如有異議可作單列補充說明後,簽約三方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十七、本合同附抵(質)押物清單 份(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十八、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丙方各執一份,乙方執二份。本合同自各方簽章之日內成立,自辦妥抵押登記手續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丙方(簽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保證合同 篇9

被保證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證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職務: 住所:

電話: 傳真: 郵編:

乙方根據甲方的申請及所附檔案資料,同意為甲方向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受益人)以保證的方式提供擔保,甲、乙雙方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陳述與保證

1.1甲、乙雙方依據中國法律均具備簽定本合同的主體資格。

1.2甲、乙雙方知悉並同意本合同的全部條款,其在本合同項下的意思表示真實有效。

第二條 主債務種類及數額

乙方為甲方擔保的主債務為依據甲方與受益人簽定的編號為的合同(以下稱主合同)項下的(業務品種)_____________,(幣種)_____________,金額(大寫)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主合同履行期限

3.1主合同履行期限為個_______月,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如有變更,依主合同之約定。

第四條 保證方式

4.1乙方為甲方向受益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第五條 保證範圍

5.1具體保證範圍以乙方與受益人為主合同簽訂的保證合同或保函等法律檔案約定的保證範圍為準。

第六條 保證期間

6.1乙方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 反擔保措施

7.1主債務由下列當事人向乙方提供反擔保:

7.1.1反擔保人:______________

反擔保合同名稱及編號:______________

7.1.2反擔保人:______________

反擔保合同名稱及編號:______________

7.1.3反擔保人:______________

反擔保合同名稱及編號:______________

7.1.4反擔保人:______________

反擔保合同名稱及編號:______________

第八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8.1有權瞭解甲方的生產經營、財務活動,有權要求甲方提供有關的計劃統計、財務會計報表等檔案資料。

8.2保證期間,受益人正式通知乙方承擔保證責任時,乙方可採用下列方式支付:

8.2.1通知甲方向受益人支付;

8.2.2通知反擔保人支付;

8.2.3乙方代償。

8.3自主債務逾期之日起,甲方向乙方每日按萬分之伍比例支付擔保費。

8.4乙方因履行保證責任而代償的,有權向甲方及反擔保人追償收回代償資金本息及相關費用,並自代償之日起,有權按照每日萬分之伍比例向甲方收取罰息。

8.5乙方依法享有與甲方同等的對主債務的抗辯權,乙方的此項權利不因甲方放棄對主債務的抗辯權而喪失。

8.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要求受益人提前解除主合同:

8.6.1在主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甲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債務;

8.6.2甲方的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8.6.3甲方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8.6.4甲方喪失商業信譽;

8.6.5甲方未履行主合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且足以影響其履行債務的能力;

8.6.6甲方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8.7 如果甲方違反本合同之任意一項義務,乙方均有立即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請求法院責令甲方嚴格依照約定履行合同義務。(先訴權的確定)

第九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9.1甲方應按照下列要求向乙方支付費用:

甲方應當向乙方交納評審費、擔保費。

支付標準:擔保年費率為擔保金額的_______ %;評審費率為擔保金額的_______%,主債務履行期超過壹年的,主債務履行期內每年度交納一次評審費。

評審費人民幣______________

擔保費人民幣______________

評審費、擔保費的交納時間為_____________________

9.2甲方未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延遲向乙方交納費用的,經乙方同意後,每日按遲延交納費用的金額的萬分之伍向乙方支付罰金。

9.3甲方提前清償主債務的,乙方以月作為時間計算單位,退還甲方未使用主合同項下信貸資金期間相應的擔保費。評審費不退還。

9.4必須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有關財務會計資料及生產經營狀況資料,包括但不限於每個月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並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負責。

9.5應按本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主合同項下的信貸資金,不得擠佔、挪用。

9.6應積極配合並自覺接受乙方對生產經營、財務活動及主合同項下信貸資金使用情況的檢查、監督。

9.7甲方及其投資者不得抽逃資金或轉移資產。

9.8在未償清主債務之前,未徵得乙方同意,不得用主合同項下的信貸資金形成的資產向第三人提供擔保。

9.9在償清主債務之前,甲方如要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可能影響其對主債務的還款能力的,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乙方並徵得乙方同意。

9.10主債務的反擔保保證人出現停產、歇業、登出登記、被吊銷營業執照、破產、被撤銷以及經營虧損等情況,部分或全部喪失與主債務相應的擔保能力,或者作為主債務的反擔保物價值減少、意外毀損或滅失,甲方應當及時提供乙方認可的其他反擔保。

9.11在償清主債務之前,甲方發生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經營範圍、註冊資本金變更等情形的,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乙方。

9.12在償清主債務之前,甲方如發生承包、租賃、股份制改造、聯營、兼併、分立、合併、申請停業整頓、申請破產等足以影響乙方債權實現的情形,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乙方,徵得乙方同意,並按乙方要求落實債務的清償及反擔保。

9.13在償清主債務之前,甲方如發生停產、歇業、被登出登記、被吊銷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從事違法行為、涉及重大訴訟活動、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財產狀況惡化等情形。均應立即書面通知乙方,並按乙方要求落實債務的清償及反擔保。

9.14實施可能影響乙方作為保證人的利益的重大經營決策如投資、借貸、出租、出售、轉移、轉讓等行為,均應提前30日通知乙方,提前妥善落實乙方債權。

9.15甲方應當承擔與本合同及反擔保有關的律師費、保險、評估、登記、保管、鑑定、公證等費用。

第十條 違約責任

10.1本合同生效後,甲、乙雙方應全面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約定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並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該損失包括但不限於違約給對方造成的直接損失以及調查費、訴訟費、公證費、仲裁費、律師費、財產保全費、差旅費、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等。(如果甲方違反第九條第4款到第14款之義務,則需要承擔金額擔保費50%的違約金.)

第十一條 合同的生效、變更、解除和終止

11.1本合同經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

11.2本合同獨立於主合同,不因主合同的無效而無效。如主合同無效,甲方仍應按本合同承擔責任。(錯誤規定)

11.3本合同生效後,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如確需變更或解除,應經雙方協商一致並達成書面協議。書面協議達成之前,本合同繼續有效。

11.4本合同項下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因任何一方上級單位的任何指令或其自身地位、財務狀況改變或任何一方與第三方簽定任何協議、合同而免除。

第十二條 保證合同的簽定或保函的出具

12.1具備下列條件後,乙方正式與受益人簽訂保證合同或出具保函:

12.1.1本合同及反擔保合同正式生效;辦理完有強制執行力的公證和抵質押登記手續。 12.1.2甲方已經按照本合同規定支付了擔保費和評審費。但本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三 條爭議的解決

13.1本合同發生爭議或糾紛時,雙方當事人應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而引發訴訟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四條 其他約定事項

14.1主合同的債務履行期屆滿,甲方不完全履行或不履行還款義務的,乙方代甲方向受益人還款後,乙方有權委託受益人從甲方的銀行帳戶中扣劃資金以彌補乙方代償損失,甲方對此無異議。

14.2自主合同的債務履行期屆滿前20天起,甲方應逐步將資金調集到其在受益人處開立的帳戶上,以作好還款準備。

第十五條 附則

15.1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方、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

年 月 日

最高額委託保證合同

被保證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證合同 篇10

甲方(擔保人):

身份證號:

地址/住所:

聯絡電話:

乙方(債權人):

身份證號: 地址/住所: 電話:

根據 (下稱借款人)與乙方 簽訂的編號為 年 [個人借款]字第 號的《借款合同》的約定,乙方向借款人提供借款資金為(大寫人民幣) 萬元,期限為個月。現甲方自願以借款人的擔保人身份向乙方提供擔保,並明確以乙方為唯一受益人的、無條件的、不可撤銷連帶保證責任擔保。現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定義與解釋

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則:

1、《借款合同》中的定義與解釋均適用於本合同。

2、當援引本合同或《借款合同》時,應當包括經雙方同意修改、補充、變更後的合同或條款。

3、本合同項下的保證和擔保行為具有獨立性和完整性,不因其他相關合同的無效而無效。

4、本合同所稱“債務‘係指根據《借款合同》的約定,借款人應向乙方償還支付的全部款項,包括但不限於全部債務本金及利息(包括復息、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資金佔用費、實現乙方債權及擔保物權的一切費用。

第二條 保證責任

為了保證借款人全面履行合同責任和義務,無論何種原因未按約履行,甲方均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第三條 保證期間

一、保證形式為不可撤銷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另增加兩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本合同所稱主債務指乙方在前述《借款合同》中履行支付義務後,形成的對甲方追償之債務。保證期間內,乙方依法將其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甲方在原擔保的範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第四條 保證擔保範圍

本合同項下的擔保範圍包括但不限於乙方在《保證擔保合同》中約定的全部保證擔保範圍,以及《借款合同》中約定的借款人需履行的全部義務範圍。乙方凡因向甲方行使追索權、實現擔保權利而產生的一切支付均在本擔保範圍之內,包括但不限於借款本金、利息、罰息、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乙方為實現債權的訴訟費用或仲裁費、財產或證據保全費、執行費、律師費、評估費、拍賣費、鑑定費、差旅費、調查取證費等各項費用。

第五條 有關保證的規定

一、本合同項下設立的擔保為獨立的擔保。本合同獨立於《借款合同》而存在,不因《借款合同》的無效而無效,也不受《借款合同》的終止或修改而受到影響。無論何種情況,甲方均須全面履行保證責任。

二、本合同的保證為不可撤銷的保證,不受借款人與任何單位簽訂的任何協議或檔案的影響,也不因借款人破產、無力清償債務、喪失企業資格、更改組織章程等各種情況而有任何改變。

三、乙方修改、補充《借款合同》的,無需另行徵得甲方同意,甲方應按修改後的相關內容承擔擔保責任。但乙方未徵得甲方同意而擴大《借款合同》中約定的擔保範圍的除外。

四、任何時候,甲方均不得以乙方未積極行使對借款人的追索權等為由要求減輕或免除擔保責任。

五、擔保人特別保證:如乙方還同時享有由債務人或其他任何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擔保或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不論乙方是否向上述物的擔保人或其他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人提出承擔擔保責任的請求,甲方自願優先承擔對乙方的連帶保證擔保責任,並承諾放棄一切抗辯權。本合同所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務人提供物的擔保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先於物的擔保承擔保證擔保責任。債務人提供了物的擔保的,乙方放棄該擔保物權、擔保物權順位或者變更擔保物權的,甲方同意繼續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提供並承擔連帶責任保證。

第六條 宣告與保證

一、甲方向乙方宣告:

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檔案和資料等都準確、真實、完整和有效,不含有與事實不符的任何重大錯誤或遺漏任何重大事實;

2、甲方對本合同的簽署和執行及任何與本合同有關的活動均出於自願且意思表示真實;

3、若借款人已向乙方提供擔保物,則甲方承諾放棄按《擔保法》第28條及其司法解釋規定的保證人享有的權利,且不以該規定作為向乙方承擔擔保責任的抗辯理由。

4、甲方不存在已經發生或即將發生的有可能影響乙方接受其為擔保人的下列事件:

(1)與其主要負責人惡意串通、互涉重大違紀、違法或法律糾紛;

(2)存在未了結的重大訴訟案件、非訴訟法律糾紛、行政處罰、爭議;

(3)存在重大債務或有負債;

(4)存在尚未披露的向第三人擔保之情形;

(5)存在尚未披露的擔保財產的其他共有權人;

(6)其他業已影響擔保人財務狀況及擔保能力的情況。

二、甲方向乙方保證:

1、乙方在向貸款行履行了保證責任後有權向甲方追償款項。甲方保證在接到乙方書面通知後10日內即時支付乙方全部代償金額及應付費用;

2、甲方若同時面臨償付債務及乙方追償時,應優先償付乙方追償金額;

3、甲方如遇以下情形時保證在事項發生後5日內書面通知乙方:變更住所、通訊地址、聯絡電話各類產權變更;涉訟或仲裁事項;對外資金借貸等一切影響乙方債權、債務的重大事項。

4、甲方保證本次擔保合法有效,任何影響或可能影響本次擔保的情形均已被依法排除;

5、決不以任何理由阻礙或變相阻礙、干擾乙方依本合同的約定實現債權;

6、不出現因甲方故意或過失而影響乙方行使權利的情形。

7、無條件接受乙方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並在《借款合同》簽署後按月向乙方報送上一月度財務真實財務報表及相關資料。

8、本合同保證期間內,甲方若對外提供擔保,則甲方保證在提供擔保10日前書面徵求乙方同意,否則不能對外擔保。

9、當甲方提供的保證擔保與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擔保並存時,保證責任與物保在實現順序上不分先後,乙方可不經物保的實現,直接要求甲方承擔全額連帶保證責任。

10、若乙方在保證期間依法將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則本擔保保證債權同時轉讓,甲方在原保證擔保的範圍內對受讓人承擔擔保保證責任。若在保證期間,乙方為借款人擔保的債務的履行期限發生延展或展期情形的,甲方同意繼續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承擔連帶責任保證。

11、甲方願以擁有的全部資產(包括家庭財產)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12、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全部資產清單,如乙方認為有必要,可對清單中所列財產進行評估,評估費用由擔保人承擔;

第七條 違約責任

甲方不承擔保證責任或違反本合同約定條款的,甲方應按擔保的債務本金的20%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因違約給乙方造成損失且違約金不足賠償的,甲方還應就不足的部分予以賠償。乙方有權就違約金的收取向甲方要求實現債權,或採取其他救濟措施。

第八條 提前實現債權的情況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乙方有權要求提前實現債權。否則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1、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任何義務,或甲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本合同義務;

2、甲方違反本合同第二條的約定或出現涉訴或仲裁或受到行政制裁等任何可能加重乙方擔保責任的情況;

3、依照《借款合同》規定需提前履行債務但借款人未依約清償債務的;

4、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間借款人出現被宣告破產、解散、擅自變更企業體制等情況致使乙方擔保義務即將形成,捲入或即將捲入訴訟(或仲裁)程式及發生其他足以影響乙方利益等的情況。

5、借款人發生其他違約行為。

保證合同 篇11

合同編號:  年  字第  號

保證人名稱: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開戶金融機構:           帳號:

電話:    郵政編碼:     傳真:

貸款人名稱: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電話:    郵政編碼:     傳真:

借款人名稱: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開戶金融機構:           帳號:

電話:    郵政編碼:     傳真:

簽訂合同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合同地點:  省(市)  市   縣(區)

借款人(以下稱甲方):

貸款人(以下稱乙方):

保證人(以下稱丙方):

因甲方的請求,丙方願意為甲、乙簽訂的  年  字第  號合同提供擔保。乙方經審查,同意丙方作為甲方還款的保證人。甲、乙、丙三方經協商一致,按下列條款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丙方保證金額為甲方根據  年  字第  號合同(以下稱主合同)向乙方借用的   (幣種)資金本金(大寫)     整及其相應的利息、費用。

第二條 丙方對上條所列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甲方不按主合同的約定償

付借款本息和相應費用,乙方有權直接向丙方追償。丙方保證在接到乙方書面索款

通知後  個營業日內清償上述款項。

第三條 丙方的保證責任不因甲方上級單位的任何指令、甲方地位及財力狀況的改變、甲方與任何單位簽訂任何協議或檔案及本保證合同所擔保的主合同的無效或解除而免除。

第四條 丙方機構若發生變更、撤銷,丙方應提前  天書面通知乙方和甲方,本保證合同項下的全部義務由變更後的機構承擔;或由甲方和丙方落實為乙方所接受的新的保證人承擔。

第五條 本合同生效後,甲方和乙方如需要延長主合同項下借款期限或者變更主合同其他條款,應徵得丙方同意,由甲、乙、丙三方達成書面協議。

第六條 本合同生效後,丙方有權以甲方的資金和財產情況進行監督,有權要求甲方提供其財務報表等材料,甲方應如實提供。

第七條 本合同的保證金額隨甲方償還或丙方代為清償本合同第二條約定的本金、利息、費用的數額而相應扣減。

第八條 丙方代甲方清償借款本息、費用後,有權向甲方追償。

第九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乙、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需變更本合同條款時,應經三方協商同意,達成書面協議。

第十條 違約責任

1.丙方違反本合同第二條約定,未按期代為清償到期債務的,乙方有權委託丙方開戶金融機構從丙方存款帳戶中直接扣收,並可視情況按保證總額的 %向丙方收取違約金。

2.丙方違反本合同第四條約定的,應由變更後的機構按保證總額的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且違約金數額不足以彌補所受損失的,還應賠償乙方直接經濟損失。

3.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四條約定的,乙方有權停止發放新貸款,並提前收回已發放的貸款本息。

4.甲方和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五條的約定,未經丙方同意擅自延長主合同項下借款期限或者變更主合同其他條款的,丙方可以自行解除擔保義務。

5.本條所列違約金的支付方式,甲、乙雙方商定如下:

第十一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的爭議,由三方協商或通過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可以向合同簽訂地的合同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合同簽訂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 甲、乙、丙三方商定的其它事項:

第十三條 本合同由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並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或其授權代理人)   (或其授權代理人)   (或其授權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簽訂合同地點:   省(市)    市    縣(區)

注:如合同當事人為非法人單位,由其主要負責人或主要負責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字。

保證合同使用說明

一、適用範圍:本合同是借款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應借款人的要求,為借款人履行合同債務提供擔保時與借款人和貸款人共同簽訂的擔保合同。

二、合同中如有兩個以上(包括兩個)保證人提供擔保時,則多個保證人同時作為丙方參與簽訂保證合同。各個保證人之間的保證責任,由各方協商一致後在第十二條“當事人商定的其他事項”中約定。

三、第二條、第四條日期前的空格,由各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後填寫具體期限。

四、第十條違約金的比例及支付方式均由各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後填寫。

五、合同當事人認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的其他事項,而本合同條款未涉及的,由各方協商一致後在第十二條中填寫。

六、第十三條是對合同簽字人的生效日期的約定。合同必須由甲、乙、丙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後才能生效,其他任何人的簽字和除單位公章之外的任何章都無效。如果合同當事人不具備法人資格,則由其主要負責人或主要負責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字。

保證合同 篇12

擔保人:

債權人(合作社):

為確保 縣 農民專業合作社(債權人)與河北國恆投資有限公司(債務人)於20xx年 月 日簽署的《合作協議書》的履行,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河北昶昊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同意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債權人經審查,同意接受河北昶昊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作為保證人。雙方經協商一致,按照以下條款訂立合同。

一.保證人承諾

1.本公司依據中國法律具有保證人資格,法定代表人具有完全民事權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對外提供保證擔保。

2.公司有合法的收入來源和充足的代償能力。

3.完全瞭解債務人的借款用途,為債務人提供擔保處於自願,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實。

4.如債務人未按約定履行償付借款本息和相應費用的義務,債權人可直接向保證人追索。

二.擔保的範圍

本合同擔保人所擔保的範圍:僅限於債務人與債權人簽訂的《合作協議書》中主債權的本金及利息;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支付的違約金、賠償金以及實現債權所產生的費用等。

三.擔保的方式

本合同的擔保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債權、債務雙方簽訂的《合作協議書》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均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責任。

四.擔保的責任

1.保證期間,自國恆投資與合作社簽訂《合作協議書》之日起,至該《合作協議書》履行期滿後兩年為止。

2.《合作協議書》續簽,擔保人繼續承擔連帶責任。

3.《合作協議書》經債權人、債務人修改和補充,只要是上述雙方認可的補充協議、合同等檔案,無需告知擔保人,擔保人仍對變更後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

4.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範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5.在本合同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人可免除保證責任。

五.保證人的權利義務

1.本合同保證期間,保證人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擔保能力 的擔保。保證人如果再向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並須徵得債權人的同意。

2.保證人有權過問《合作協議書》的執行情況,有權堅持在《合作協議書》範圍內履行擔保義務。

3.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六.債權人的權利義務

1.保證期間,債權人有權對保證人的資金和財產狀況進行監督,有權要求保證人提供其財務報表等資料,保證人應如實提供。

2.債權人與債務人簽訂《合作協議書》後,應有認真履行協議條款的義務,不得再與第三方簽訂資金合作協議。

七.爭議的處理

1.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雙方可達成書面補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合同的效力獨立於被保證的《合作協議書》,《合作協議書》無效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

3.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叄份,保證人、債權人、債務人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擔保人(章) 債權人(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理人: 或授權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保證合同 篇13

委託保證人(業主,以下稱甲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電 話: 傳 真:

保證人(以下稱乙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電 話: 傳 真:

鑑於甲方與 (以下簡稱承包商)就 專案於 年 月 日簽訂編號為 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同意為甲方以保證方式向承包商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雙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定義

1.1本合同所稱業主支付擔保是指,乙方向承包商保證,當甲方未按照主合同的約定支付工程款時,由乙方代為支付的行為。

1.2本合同所稱主合同約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約定的除工程質量保脩金以外的合同價款。

第二條 保證的範圍及保證金額

2.1 乙方保證的範圍是主合同約定的工程款。

2.2乙方保證的金額是主合同約定的工程款的 %,金額最高不超過人民幣 元(大寫: )。

第三條 保證的方式及保證期間

3.1 乙方保證的方式為:一般責任保證。

3.2 乙方保證的期間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約定的工程款支付之日後 日內。(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即自主合同約定的開工期之日起保證期限為 個月 天。)

3.3甲方與承包商協議變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經乙方書面同意後,保證期間按照變更後的支付日期做相應調整。

第四條 承擔保證責任的形式

4.1 乙方承擔保證責任的形式是代為支付。

4.2甲方未按主合同約定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的,由乙方在保證金額內代為支付。

4.3 甲方在收到承包商依據業主支付保函提出的索賠意見書後,應在14天內向乙方提供能夠證明工程款已按約定支付或工程款不應支付的有關證據,否則乙方在擔保額度內予以代償。

第五條 擔保費及支付方式

5.1 擔保費率根據擔保額、擔保期限、風險等因素確定。

5.2 雙方確定的擔保費率為: 。

5.3本合同生效後 日內,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擔保費共計人民幣 元(大寫: )。

第六條 反擔保

甲方應按照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反擔保:

一、反擔保保證金

1.甲方以交付保證金的方式向乙方為上述保函提供反擔保,保證金按保函金額的 %交存,共計人民幣 元(大寫: );

2.該保證金在甲方履行完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規定的義務之前由乙方監管,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支配該筆款項;

3.若因甲方違約,造成乙方承擔保證責任,乙方無需經過甲方同意,有權用反擔保保證金優先受償因承擔保證責任而發生的損失,甲方對此不得提出異議;

4.在保證期間,甲方已履行完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規定的義務,未引起索賠的,保證責任解除,保證期間屆滿,保函原件退回的七個工作日內,乙方將反擔保保證金無息退還甲方;

5.若甲方行為導致乙方履行保證責任的,並且乙方用反擔保保證金優先受償後反擔保保證金尚有餘額的,保證責任解除,保證期間屆滿,保函原件退回的七個工作日內,乙方將反擔保保證金餘額無息退還甲方。

二、其他反擔保措施

甲方除向乙方交存保證金外,向乙方提供另外第 項反擔保。

1.由 為甲方向乙方提供金額為人民幣 元(大寫: )的保證反擔保。

2.由 為甲方向乙方提供抵押(質押)反擔保,雙方另行簽訂抵押(質押)反擔保合同。

第七條 乙方的追償權

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承擔了保證責任後,即有權要求甲方立即歸還乙方代償的全部款項及乙方實現債權的費用,甲方另外應支付乙方代償之日起企業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罰息,並按上述代償款項的每月 %按月支付違約金。

第八條 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8.1乙方在甲乙雙方簽訂本合同,並收到甲方支付的擔保費之日起2日內,向承包商出具《業主支付保函》。

8.2甲方如需變更名稱、經營範圍、註冊資金、註冊地、主要營業機構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或發生合併、分立、重組等重大經營舉措應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發生虧損、訴訟等事項應立即通知乙方。

8.3 甲方不得擅自將工程轉讓給第三人。甲方與承包商有關主合同的修改、變更,應告知乙方;如發生結構、規模、標準等重大設計變更,應經乙方書面同意。

8.4甲方保證對已經落實的工程款項實行專款專用,及時向乙方通報工程款項的支付和合同履行情況,積極配合乙方進行定期或隨時檢查和監督。必要時乙方可要求甲方將已落實的工程款項打入乙方指定的賬戶,實行專款專用監督。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發生爭議或糾紛時,甲乙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通過第 9.1 款約定的方式解決:

9.1 向 保證人所在 法院起訴;

9.2 向 / 提起仲裁。(寫明仲裁機構名稱)

第十條 甲乙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

第十一條 合同的生效、變更和解除

11.1本合同由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或加蓋公章生效。

11.2本合同生效後,任何有關本合同的補充、修改、變更、解除等均需由甲乙雙方協商一致並訂立書面協議。

第十二條 附則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執 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理人) (或授權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保證合同 篇14

保證人: 地址:

債權人:江蘇銀行 地址:

為確保債權人與 (以下簡稱“債務人”)於 年 月 日簽訂的金額為(幣種) (大寫) ,合同編號為 的 (以下簡稱“主合同”)的履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保證人與債權人雙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並願遵守本合同所有條款。

第一條 保證內容

保證人無條件地、不可撤消地向債權人保證,為債權人與債務人訂立的主合同項下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間債務人的實際債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上述期限僅指貸款(各類授信業務)的發生期限,到期日不受期限約束。

第二條 保證範圍

保證人在本合同項下擔保的範圍為債務人在主合同項下發生的全部債務,包括但不限於本金、利息、複利、罰息、手續費、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律師費、公證費、稅金、訴訟費、差旅費、評估費、拍賣費、財產保全費、強制執行費、公告費、送達費、鑑定費及債權人

為實現債權所支付的其它相關費用等款項。

第三條 保證最高額

保證人在本合同項下承擔的保證最高額為最高不超過(幣種) (大寫) 。在此,保證最高額僅指在本合同第一條中債務人與債權人簽訂的主合同項下及合同期間內債務人實際使用貸款或授信總額(指扣除保證金部分的授信敞口額度)扣除已還部分所形成的貸款(授信)本金餘額,並未包括本合同第二條規定的除貸款(綜合授信)本金之外的利息、複利、罰息等各項應付款項,但保證人對該部分款項仍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保證人同意債務人可迴圈使用主合同項下貸款(授信)額度,保證人同意債務人可以調劑使用其在主合同項下的綜合貸款(或授信)額度內各類貸款(或授信)業務額度,且保證人在擔保總額內仍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第四條 保證人已全面認真閱讀並完全理解債權人與債務人簽訂的主合同,應保證人要求,債權人已就主合同及本合同作了相應的條款說明, 保證人已經充分知悉、理解本合同與主合同的全部條款內容,簽署本合同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保證人對主合同及本合同的訂立及履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有充分認識,對其涉及有關保證人的義務予以完全確認。

第五條 保證人對主合同項下債務人所欠債權人的全部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包括債務人違約或債權人要求債務人提前清償時發生的債務。保證人在收到債權人書面通知後,應按債權人指定的時間、幣種、金額和結算方法履行清償責任,且承諾債權人有權在債權人認為合適的時候從保證人的銀行賬戶中扣收全部擔保金額,如扣劃款項為外匯的,按扣劃日債權人所公佈的外匯買入價折算。

第六條 保證人(包括保證人的繼承人、受讓人、接管人)在

第七條 本合同的保證期間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項下債務到期(包括展期到期)後滿兩年之日止。

第八條 本合同的擔保義務不因債務人與債權人同意對主合同條款除金額以外的任何變更(包括但不限於修改、補充、刪除等)而受影響。在債權人和債務人同意展期或延期履行債務時,本合同繼續有效。

債權人於保證期間依法將其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的範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第九條 保證人無條件且不可撤銷的向債權人作出如下保證:因債務人未履行或推遲履行主合同、或因某種原因確認主合同無效、或因保證人未履行或推遲履行本合同的任何條款而導致債權人任何損失的,均將成為保證人對債權人的一項獨立的應索即付的債務。

第十條 無論何種原因導致主合同在法律上成為無效或部分條款無效,保證人對債務人的還款責任仍應按本合同載明的條件承擔擔保責任。保證人承諾監督借款人使用貸款(或授信),如果債務人改變貸款(或授信)用途,保證人仍承擔擔保責任。

第十一條 如主合同項下除本保證外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願意就所擔保的全部債務先於物的擔保履行連帶保證責任。

第十二條 保證人是依法設立的實體,在法律上有資格簽訂本保證合同和履行連帶保證責任,並且其簽訂本合同已獲得充分授權,履行本合同的所有手續均已完備。

第十三條 保證人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其自身真實意思表示,系真實、有效、合法,且不受本合同任何一方與第三方之間的關係或其他任何事件的影響。

第十四條 保證人在本合同項下的債務,與保證人的其他債務處於同等地位,處於同一受償順序。

第十五條 若保證人就本合同與債務人簽訂反擔保合同,該反擔保合同不得侵害債權人的任何權益,且當保證人因該反擔保合同而與債權人在對債務人的債務追償中處同一受償順序時,債權人應優於保證人獲償。

未經債權人書面同意,保證人不得要求債務人就保證人在本合同項下承擔的義務以財產抵押的方式設立反擔保。

第十六條 保證人在本合同項下的擔保責任將隨著債務人在主合同項下債務的減少而相應遞減。

第十七條 保證人應按債權人要求向債權人提供真實、完整、有效的財務報表及其他相關資料、資訊。

第十八條 保證人發生住所、通訊地址、聯絡電話及營業範圍、法定代表人等事項變更時,應自有關事項變更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若保證人未履行上述通知義務,債權人按照原通訊地址寄送有關通知、檔案的,視為已送達保證人。

第十九條 如本合同經公證機關公證賦予強制執行效力,保證人同意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並放棄抗辯權。

第二十條 法律適用及爭議解決

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合同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進行協商或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以下第 項規定的方式解決爭議:

A.向債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B.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及其任何修改、補充,均自債權人和保證人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署並加蓋公章後生效。

第二十二條 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檔案及主合同的有關條款、江蘇銀行的有關規定解釋或辦理。

第二十三條 本保證合同一式 份,由保證人、債權人 、 、 各執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保證人(公章) 債權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表簽章:

合同簽訂日: 年 月 日

保證合同 篇15

債權人: 保證人: (以下稱乙方)

根據甲方與借款人_____________簽訂的驥德___年委託字第__號《委託擔保合同》(下稱委託合同)和甲方與銀行(下稱貸款人)簽訂的驥德___年保證字第__號《保證合同》的約定 ,甲方作為擔保人為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 萬元[( )___年借字第__號《借款合同》(下稱主合同)]提供信用擔保。為了保障甲方擔保貸款債權的實現,借款人應向甲方提供反擔保。乙方受借款人的委託並自願為甲為的擔保貸款債權提供保證擔保。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和數額:即借款人與貸款人簽訂的主合同約定的並由甲方提供信用擔保的借款,數額為 人民幣(大寫) 萬元整。

二、借款人履行債務的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保證範圍:

(一)甲方為借款人代位清償的全部債務(本金、利息、復息、罰息、借款人違約金及實現甲方和貸款人債權的費用等),以及應由借款人支付給甲方的代償資金佔用費。代償資金佔用費以代償的全部債務為計算基數,從代償後次日起按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浮動50%計算。

(二)委託合同中約定的借款人應向甲方支付的違約金、賠償金、擔保費等。擔保費按實際擔保期限、擔保額及擔保費率計算。

四、保證期間:自甲方承擔代償責任後次日起兩年。

五、保證的方式:乙方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六、特約事項:

(一)超出乙方保證範圍、保證期間的款項,乙方不承擔保證責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不承擔保證責任:

1、甲方與借款人、貸款人協議變更主合同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的;

2、甲方與貸款人協商允許借款人轉讓債務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的;

3、甲方與貸款人協商允許借款人延長償還期限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的;

4、甲方與貸款人協商以“貸新還舊”的方式發放給借款人的貸款;

5、貸款逾期而甲方未按規定(貸款到期30日內)書面通知乙方的。

(三)甲方代償後(包括貸款人提前收回貸款而代償的),乙方在接到甲方書面追索通知後15日內,應向甲方清償甲方代償的全部款項 。

(四)發生下列事項時,甲方應於事後十日內書面通知乙方:

1、甲方發生隸屬關係變更、高層人事變動(董事長、總經理)、修改公司章程以及組織結構調整;

2、甲方經營嚴重困難,財務狀況惡化或發生可能影響其履行本合同項下保證責任的重大不利訴訟、仲裁事件;

3、甲方變更名稱、住所、註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記事項;

4、甲方被停業整頓、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被關閉、被宣告破產。

(五)甲方有以下行為,應提前15日書面通知乙方:

1、乙方實行承包、租賃、聯營、合併、兼併、分立、股份制改造、與外商合資合作等涉及產權變動或經營方式調整的。

2、乙方登出營業執照、申請破產、申請歇業和關閉等行為。

3、乙方為第三人債務提供保證擔保或以其主要資產為自身或第三人債務設定抵押、質押擔保,可能影響其履行本合同項下保證責任的。

(六)乙方應主動接受甲方對其資金和財務狀況的調查,按月及時向甲方提供財務報表及其它相關資料、資訊,並保證上述檔案和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

(七)本合同不因主合同的無效而無效。主合同無效,甲方承擔代償責任後,由乙方承擔相應的連帶保證責任。上述甲方與貸款人簽訂的《保證合同》無效,若甲方和借款人有過錯的,由甲方根據借款人及其自身過錯承擔代償和承擔自身相應的民事責任後,由乙方一併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七、違約責任:

甲、乙任何一方違約,應按上述擔保貸款金額 萬元的 %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如果違約方給對方造成了損失且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的,違約方還應當支付賠償金。

七、本合同在履行中若發生爭議或任何一方需要變更本合同某一條款時,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八、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同時,應到公證機關辦理公證,費用由乙方承擔。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借款人執一份,抄送貸款人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簽約地點:

保證合同 篇16

出借人:

保證人1:

保證人2: (以稱債權人) (下稱保證人)

鑑於借款人 (下稱債務人)與債權人簽署了編號為 《借款合同》(下稱主合同);且保證人已閱知所擔保的主合同,完全瞭解主臺向的內容,願意為債務人依主合同與債權人所形成的債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圓臺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法律法規之規定,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

一、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本金數額

保證人擔保的主債權為主合同下債權人發放給債務人的借款本金(大寫):人民幣 萬元整。

二、保證擔保範圍

2.1本合同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違約金和債權人實現值極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保全費、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律師費、差旅費等)。

三、保證方式。

保證人提供的保證為連帶責任保證。

四、保證期間

4.1保證人保證期間為自本臺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約定的借款到期日起二年。

4.2債權人與債務人就主合同辦理借款展期予續的,保證人同意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期間自展期到期日起二年。

4.3若發生法律、法規規定或主合同約定的事項導致主合同借款提前到期的,債權人有權要求保證人提前履行保證責任,保證人保證期間自債權人主張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五、保證責任

5.l如果主合同項向下借款到期或者債權人根據主合同的約定宣佈借款提前到期,債務人未按時足額償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等應付款項,保證人應無條件地向債權人立即清償保證範圍內的所有應付款項。

5.2保正人款及時履行保證責任的,還應承擔債權人向其索償的訴訟費用、律師謝、差旅費、通知費用、催告費用以及其它相關費用。

5.3無論債權人對主合同項下的債權是否擁有其它形式的擔保(包括但不限於保證、抵押、質押等擔保方式),不論上述其它擔保方式何時成立、是否有效、不論其它擔保是否由債務人自己所提供、債權人是否向其它擔保人提出權利主張,也不論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擔主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債務,保證人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責任均不能因此減免,債權人均可直接要求保證人依照本合同約定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人不提出異議。

5.4主合同項下,有兩個或兩個以上保證人的,各保證人之間對

第六條、保證人的承諾和保證

6.1按照債權人的要求提供相關資料、資訊,並保證其真安性、完整性;同意債權人對其資信、財務狀況等進行監督檢查。

6.2簽署和履行本保證合同,是保證人真實的意思表示,不存在法律上的任何瑕疵。

6.3保證人碰在下列事項發生或可能發生之日起7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

6.3.1保證人或家庭成員發生對經濟狀況可能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訴訟、仲裁、行政措施、財產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或其他重大不利事件的:

6.3.2保證人出售、出租、轉移或以其他方式處分資產的全部或大部分;

6.3.3保證人對外投資數額較大或成為第三人債務提供擔保,對財務狀況或履行本合同項下的擔保義務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6.3.4保證人發生對財務狀況或償債能力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其他事件,如涉嫌違法犯罪或發生重大疾病等;

6.4保證人承諾:債權人和債務人對主合同的變更無須徵得保證人的同意,保證人仍需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但增加借款金額、非法定原因提高利率或辦理展期的,應徵得保證人同意;否則,保證人僅按主合同原約定的借款金額、利率和期限承擔保證責任。

第七條、違約責任

7.1、本合同生效後,債權人和保證人均應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有履行約定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並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7.2、保證人保證其向債權人提供擔保,己履行了必要的批准手續,否則,由此而造成債權人損失的,保證人應往本合同約定的保證範圍內向債權人承擔全賠償責任。

第八條、爭議的解決

8.1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債權人住所地法院管轄解決。

8.2在爭議解決期間,本合同不涉及爭議部分的條款仍須履行。

第九條、其他約定事項

9.1本合同主債權設定了其他擔保權的,則債權人可以選擇使擔保權的順位(包括同時或先後)以實現債權。

9.2各方向對方以本合同載明的通訊地址送大訊息的,在通訊發出後的合理時間視為送達;如果通訊地址有變更,變更應該及時書面告知對方。 

10.文字及生效

10.l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簽約方各執一份。

10.2本合同經雙方簽章後生效。

10.3如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無效或部分無效、被撤銷、被解除,則保證人同意對債務人因返還財產或賠償損失而形成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期間為兩年。

第十一條、提示及宣告

11.1債權人己提示保證人詳細閱讀本合同條款:

11.2保證人宣告,債權人已就合同條款作必要說明,保證人在合同條款與債權人理解一致的基礎上籤署本合同,否則已本合同第九條約定清楚。

債權人:

地址:

保證人1:

身份證號碼:

地址:

聯絡電活:

保徵人2:

身份證號碼:

地址:

聯絡電話: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