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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合同贈與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及相關法律條文

贈與合同 閱讀(2.33W)

贈與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有哪些

贈與合同贈與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及相關法律條文

由於贈與合同為單務合同,故僅由贈與人負擔給付贈與財產的義務,承擔債務不履行的責任和瑕疵擔保責任,而受贈人則享有接受贈與的權利,一般情況下不承擔義務。

一、贈與人給付贈與財產的義務

將贈與的財產按照贈與合同的約定交付受贈人並轉移其所有權,是贈與人的主要義務。贈與人將財產交付並轉移其所有權後,即使是以口頭形式訂立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也不得再行任意撤銷贈與。

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財產的責任

贈與人不交付贈與財產是否構成違約行為,並承擔違約責任,應當依照贈與目的和贈與合同是否經過公證來區分。對於一般的贈與合同,贈與人在轉移贈與財產的權利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因而對這類贈與合同,贈與人不給付贈與財產的,受贈人也就不能請求贈與人給付贈與的財產,贈與人不承擔違約責任。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因其不得任意撤銷,在贈與人遲延履行或者不履行給付贈與財產的義務時,即為違約行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受贈人可以請求贈與人給付贈與的財產,贈與人仍不為給付的,受贈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其履行贈與義務。

由於贈與合同為單務合同,僅由贈與人單方承擔義務,當贈與人不履行交付贈與財產的義務時,其責任也應當有所限制,而不像一般雙務合同那樣,在履行給付義務時還應當支付遲延利息或者賠償其他損失。因此,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請求交付,但不包括遲延利息和其他損害賠償,而僅限於贈與財產的本身。

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何種責任?在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時,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也就是說,由於贈與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而導致贈與的財產失去功效或者不復存在,致使履行不能的,贈與人可以免除交付贈與財產的義務,但應當承擔給贈與人帶來的其他損失的賠償責任。

三、贈與人對贈與財產的瑕疵擔保責任

由於贈與合同為無償合同,贈與是為了受贈人的利益而從事的行為,因而贈與人對贈與財產的瑕疵擔保責任,與有償合同有所不同。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原則上不承擔責任。

2.在附義務的贈與中,贈與的財產如有瑕疵,贈與人需在受贈人所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對於附義務的贈與,受贈人雖受有利益,但又需履行約定的義務。如贈與的財產有瑕疵,必然導致受贈人所受利益有所減損,這便與合同約定的權利與義務不相對應,使受贈人遭受損失。為保護受贈人的利益,並求公允,應由贈與人承擔瑕疵擔保責任。就受贈人履行的義務而言,有如買賣合同中買受人的地位,因此,贈與人應在受贈人所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買賣合同中的出賣人同一的瑕疵擔保責任。

3.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並且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贈與人故意不告知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既有主觀上的惡意,也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因贈與財產的瑕疵給受贈人造成其他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害的,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如果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但沒有給受贈人造成損失,則不承擔賠償責任。贈與人保證贈與物無瑕疵,給受贈人造成損失的,也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相關法律條文

第十一章贈與合同

第一百八十五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八十七條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第一百八十八條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一百八十九條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條贈與可以附義務。

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第一百九十一條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

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二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條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條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第一百九十五條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