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元月1日,小張、小王、小李三個股東,在新世紀酒店商定:
一、即日起,幸福縣富民環保磚廠的三份股權全部歸丁幹一人所有。
二、丁幹付給小王、小李每人四十萬元股權轉讓費。
三、2011年元月1日前的成品磚銷售後(含已售出帳未收回的部分)和剩餘資金按三份分割,丁幹、小王、小李每人一份。
四、2011年元月1日前,磚廠的支出(含2011年承包費、鍋爐款及安裝費、工人工資、料款運費等)全部由轉讓前結清。
五、原廠和石碑凹村委籤的承包合同由丁幹再籤或延續,涉及石碑凹村和小崔溝村的路的合同由丁幹延續執行。
六、原磚廠的資產,資料及所剩餘原料歸丁幹所有。
七、協議未盡事宜,由三人協商解決。
八、本協議一式叄份,丁幹、小王、小李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