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概念範文網>條據>辦法>

涉密檔案管理辦法(通用3篇)

辦法 閱讀(1.99W)

涉密檔案管理辦法 篇1

一、收文制度

涉密檔案管理辦法(通用3篇)

接收國家祕密檔案、資料,密件包裝應當由辦公室保密人員拆封。同時應單獨設薄登記,接收人員應及時履行清點、登記、編號、簽收等手續。

二、發文制度

分發國家祕密檔案、資料,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範圍發放,不得擅自擴大範圍。發文人員應履行登記、編號、簽收手續,並嚴格分發範圍,遵守相關規定;簽收時必須逐件清點、核對。

傳遞涉密檔案、資料應當通過保密員進行,檔案應包裝密封,嚴格按規定登記簽收。

三、製作(列印)制度

製作國家祕密檔案、資料,應當按照《保密法》規定,履行定密程式,標明密級和保密期限,註明發放範圍及製作數量,絕密級、機密級的應當編排順序號。使用計算機制作祕密檔案、資料的,該計算機不能與公共資訊網路聯接。密件應當在內部文印室印刷,嚴格按照批准的數量製作,不得多制、私留。

四、閱讀(傳閱)制度

涉密檔案、資料須按規定範圍傳達、閱讀,不得擅自擴大範圍,也不得向無關人員洩露檔案內容。傳閱涉密檔案,由辦公室保密員負責專夾專閱,並填寫“傳閱單”,記載夾內密件份數、編號和閱讀時間等,閱後簽字並主動退回,不得橫傳,對急辦的檔案,保密員要及時催辦。涉密檔案應在辦公室或機要室閱讀,絕密級檔案應當即閱即批即退,並有保密員在場。

五、借閱制度

閱讀和使用涉密檔案、資料應當在符合保密要求的辦公場所進行,確需在辦公場所外閱讀和使用的,要履行嚴格的借閱記錄手續。借閱人對檔案負有安全和保密的責任,自覺做到按期歸還,再用再借,嚴禁將涉密檔案資料帶回家或帶到其他公共場所。保密員對借出的檔案應按時限要求及時追回。

密級檔案資料,未經密級確定機關、單位或者上級機關批准,禁止複製、影印、摘抄、彙編。如影印、摘抄、彙編機密級和祕密級檔案,必須經批准並履行審批手續,同時不得改變其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並視同原件管理。

六、清退制度

按照規定應當清退的涉密檔案、資料,原則上應按要求退回原制發的機關、單位。特殊情況的,應說明原因並報經原制發機關同意。

七、銷燬制度

需要銷燬的涉密檔案、資料由保密員造冊,報辦公室領導審批,並履行清點、登記手續,不得擅自銷燬。送指定造紙廠銷燬的,要有保密員等二人以上押運和監銷。嚴禁將涉密載體作為廢品出售。

涉密檔案管理辦法 篇2

第一條 涉密檔案(包括確定密級的檔案資料、圖表、刊物、教材等)的擬製、印刷、傳遞、承辦、借閱、保管、歸檔、移交和銷燬,必須嚴格履行審批、清點、登記、簽字等手續。

第二條 閱辦涉密檔案必須在辦公室或者安全保密的場所進行,涉密檔案應存放在鐵皮櫃內;對絕密級檔案必須實行專人保管,專冊登記,專櫃存放。

第三條 學院各部門閱辦的涉密檔案應當及時清退。一般情況下,絕密及檔案不超過一個月,機密級以下檔案不超過三個月。確需延長使用的,應當到保密室辦理借用手續。

第四條 攜帶涉密檔案外出,絕密級必須由學院領導批准,機密以下必須由處,部、系,附屬醫院領導批准。嚴禁攜帶涉密檔案到公共場所或探親訪友。

第五條 不宜向社會公開的內部資料、刊物等,應當妥善保管,定期清理和銷燬。

第六條 銷燬涉密檔案應當按規定登記、審批,由二人以上到指定場所監銷。嚴禁將各類涉密載體或者內部資料、刊物當廢品出售。

涉密檔案管理辦法 篇3

為加強鼓樓區委辦公室涉密檔案、資料的管理,規範相關工作程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以下簡稱《保密法》)及有關保密工作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收文制度

接收國家祕密檔案、資料,密件包裝應當由辦公室保密人員拆封。同時應單獨設薄登記,接收人員應及時履行清點、登記、編號、簽收等手續。

二、發文制度

分發國家祕密檔案、資料,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範圍發放,不得擅自擴大範圍。發文人員應履行登記、編號、簽收手續,並嚴格分發範圍,遵守相關規定;簽收時必須逐件清點、核對。

傳遞涉密檔案、資料應當通過保密員進行,檔案應包裝密封,嚴格按規定登記簽收。

三、製作(列印)制度

製作國家祕密檔案、資料,應當按照《保密法》規定,履行定密程式,標明密級和保密期限,註明發放範圍及製作數量,絕密級、機密級的應當編排順序號。使用計算機制作祕密檔案、資料的,該計算機不能與公共資訊網路聯接。密件應當在內部文印室印刷,嚴格按照批准的數量製作,不得多制、私留。

四、閱讀(傳閱)制度

涉密檔案、資料須按規定範圍傳達、閱讀,不得擅自擴大範圍,也不得向無關人員洩露檔案內容。傳閱涉密檔案,由辦公室保密員負責專夾專閱,並填寫“傳閱單”,記載夾內密件份數、編號和閱讀時間等,閱後簽字並主動退回,不得橫傳,對急辦的檔案,保密員要及時催辦。涉密檔案應在辦公室或機要室閱讀,絕密級檔案應當即閱即批即退,並有保密員在場。

五、借閱制度

閱讀和使用涉密檔案、資料應當在符合保密要求的辦公場所進行,確需在辦公場所外閱讀和使用的,要履行嚴格的借閱記錄手續。借閱人對檔案負有安全和保密的責任,自覺做到按期歸還,再用再借,嚴禁將涉密檔案資料帶回家或帶到其他公共場所。保密員對借出的檔案應按時限要求及時追回。

密級檔案資料,未經密級確定機關、單位或者上級機關批准,禁止複製、影印、摘抄、彙編。如影印、摘抄、彙編機密級和祕密級檔案,必須經批准並履行審批手續,同時不得改變其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並視同原件管理。

六、清退制度

按照規定應當清退的涉密檔案、資料,原則上應按要求退回原制發的機關、單位。特殊情況的,應說明原因並報經原制發機關同意。

七、銷燬制度

需要銷燬的涉密檔案、資料由保密員造冊,報辦公室領導審批,並履行清點、登記手續,不得擅自銷燬。送指定造紙廠銷燬的,要有保密員等二人以上押運和監銷。嚴禁將涉密載體作為廢品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