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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來人口管理辦法(精選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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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來人口管理辦法 篇1

一、按規定年滿18歲以上具有行為能力的暫住人口應在到達暫住地三日內,持身份證、租房協議、《房屋所有權證》等證明檔案,到當地派出所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辦理《暫住證》。

外來人口管理辦法(精選5篇)

二、年滿16歲具有行為能力的暫住人口擬暫住一個月以上的,應當在到達暫住地三日內到有關部門進行備案,辦理有關手續,年滿16歲以上沒有行為能力的暫住人口暫住一個月以上的,應當在到達暫住地三日內由監護人帶領到有關部門進行登記備案,辦理有關手續。

三、探親、防友、旅遊、就醫、公出等暫住人口按規定申報暫住戶口登記或旅客登記,不申領《暫住證》,暫住人口離開暫住地時,應當到原登記部門申報登出登記。

四、發現暫住人口有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外來人口管理辦法 篇2

1.目的

為加強外來人員進入公司生產區的管理,確保安全。

2.範圍

適用於進入公司生產區的所有外來人員。

3.責任者

安全部、保衛科、工程部、各施工單位。

4.程式

4.1各類外包合同中,必須訂有明確具體的安全內容和要求。

4.2外包單位人員進入生產區作業前,須由負責外包部門及外包單位負責人對其進行以安全方面的規章制度、管理規定等為主要內容的安全教育,並按規定進行登記。

4.3我公司與外包單位屬於甲方、乙方關係,按有關規定,乙方在施工中發生事故,責任自負。

4.4外來人員進入生產區必須遵守本公司各項有關規定。

4.5外包單位工作時間按我公司作息制度執行,如果要提早或推遲下班,經安全保衛部門同意。

4.6外來人員中的電焊工、電工、管子工等特殊工種必須持證操作,其他專業工種也要有合格的業務水平,有一定的安全基礎知識,普工、雜工等一律不得從事技術性的工作。

4.7外包單位在場區施工,運輸行車路線必須按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執行,時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0公里。

4.8從事起重、吊裝、搬運作業時,外包單位要設有安全監護人和明顯的安全標誌,嚴禁利用公司管道、電杆、機電裝置和建築物等作為吊裝錨點。

4.9外包單位所用的木工圓鋸等噪音裝置,不能超過九十分貝,以免影響正常的生產和工作。

4.10外包單位沒有安全防護裝置機電裝置,不得在生產區使用。

4.11外包單位使用本公司電源時,必須事先向公司負責外包部門提出申請,再由外包部門按照規定辦理,不得自行其事。

4.12外包單位的露天機電裝置,使用後必須及時切斷電源,並有封管措施。

4.13嚴禁非焊工動火、焊接工具不得轉借無合格證人員使用。

4.14氣焊工的乙炔瓶、氧氣瓶、明火點三者之間的距離,電焊作業的二次線、接地線搭掛,都必須符合安全操作規程規定。

4.15外包單位焊工動火和其它明火使用時,須按本公司制度規定辦理動火手續。

4.16外包單位人員須進入容器(包括坑、釜、井、貯槽)作業時,必須嚴格執行化工部四十一條禁令中進入容器裝置的八個必須,作好各項安全防範工作,報經安全部批准後,方可入內工作。

4.17外包單位人員進行高空、起重吊裝、動土打樁等危險性較大的作業時,須報安全部門審批,經批准後方可進行作業。

4.18施工現場的各種防護設施,如護欄、裝置預留口的蓋板、跳板、安全網繩、地溝、電葫蘆、樓梯、操作檯板等,未經本公司安全部門同意,不得移動或拆除。

4.19外包工程施工過程中,如遇與合同不同處或合同中難以包括的具體問題須經雙方妥善商定有關安全注意事項後,方可進行。

4.20外來人員在作業中,不準將化工原料桶隨意拿來當腳手架,以免中毒、爆炸。多工種上下層交叉作業要採取可靠的安全兼顧措施,以防發生事故。

4.21外包單位人員在施工過程中,要注意保證施工現場道路和通道暢通。每項施工作業完後,必須及時清理現場,否則不予辦理工程結算。

4.22外來人員要遵守本公司禁菸制度,違反者按本公司制度處理。

4.23外包人員在裝卸化工原料及氣瓶時,須作到輕放輕卸、文明裝卸,嚴格遵照“危險貨物運輸規則”。

4.24外來人員未經有關負責人同意,不得隨意進入與作業無關的生產區域,不準動用生產工具、原料、裝置、車輛、設施等。

4.25因外包單位人員在生產區引起事故而造成的我公司各項損失及其後果,全部責任應由外包單位負責。

4.26本公司對外包單位及施工人員負責監督管理。

4.27外來人員進入生產區發生事故進行急診或須用救護車輛時,我公司有關部門應大力支援

外來人口管理辦法 篇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外來人口管理,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江蘇省暫住人口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外來人口,是指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跨市在本市居住的人員,以及在本市行政轄區內跨縣(市)、鄉(鎮)居住的人員。

第三條 蘇州市外來人口管理委員會是本市外來人口管理工作的領導機構,負責指導、檢查和協調全市外來人口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是外來人口管理的主管機關,公安派出所負責外來人口的登記、發證等管理工作。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外來人口管理工作的領導。居(村)民委員會及外來人口較多的單位,應有專人負責外來人口的管理工作。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應當協助公安機關做好外來人口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外來人口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外來人口應當遵紀守法,服從管理。

第二章 登記

第六條 外來人口擬在暫住地居住三日以上的,須在到達之日起三日內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年滿十六週歲擬在暫住地從事各種職業居住一月以上的,必須同時申領《暫住證》。

申報暫住登記和申領《暫住證》,須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或當地鄉鎮、街道、公安機關出具的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證件(育齡婦女必須提供計劃生育證明)。

第七條 外來人口申報暫住登記和申領《暫住證》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暫住在居(村)民家中的,由戶主持戶口簿,陪同外來人口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其委託的組織辦理;

(二)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聘用的外來人員,由所在單位統一登記造冊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其委託的組織辦理;

(三)個體工商戶僱用的,由業主登記造冊,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其委託的組織辦理;

(四)外地駐蘇機構、外來成建制單位僱用的,由用人單位統一登記造冊,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其委託的組織辦理;

(五)租住房屋的,由房主帶領外來人員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其委託的組織辦理;

(六)投宿賓館、旅社、招待所的外來人員,設立《旅館住宿登記簿》進行登記,並按有關規定管理。其中投宿超過一個月的,須到所在地派出所或者受其委託的組織辦理;

(七)勞改、勞教人員因事、因病等請假回家的,必須在到達暫住地二十四小時內,持勞改、勞教機關的證明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

探親、投靠親友、寄養寄讀、就醫等外來人口,由居(村)民委員會或者其他組織進行登記管理,不發《暫住證》。

第八條 《暫住證》是外來人口在暫住地合法居住的有效證明。

《暫住證》有效期為一年。暫住期滿須繼續暫住的,應當到登記發證機關辦理有關手續。《暫住證》遺失、損壞的,應及時報告發證機關,辦理補領、換領手續。離開暫住地不再返回的,應當申報登出暫住登記並繳銷《暫住證》。

第九條 外來人口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遵守當地政府和所在單位的管理規定;

(二)在規定時間內主動申報或者登出暫住登記,申領或者繳銷《暫住證》,不得偽造、冒領、塗改、轉借或者過期使用《暫住證》;

(三)遇有公安、管理人員查驗《暫住證》時,應當主動出示,不得拒絕;

(四)不得讓未辦理暫住登記的外來人口留宿;

(五)不得進行各種違法犯罪活動,對違法犯罪人員應當主動檢舉揭發。

第十條 領取《暫住證》或者向外來人口出租房屋的,應當按規定交納有關管理費用。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依法進行登記、發證管理,做到及時、準確、規範管理,方便群眾;

(二)組織指導戶口協管員、治安保衛人員和單位戶口管理人員的業務培訓和工作指導;

(三)檢查、督促有關部門、單位管理組織及責任人對外來人口的管理工作;

(四)依法查處外來人口中的刑事、治安案件,處理治安糾紛和其他治安問題;

(五)協助民政等部門對滯留城鎮的無業人員進行勸返遣送;

(六)定期統計外來人口資料,為政府及有關部門制定政策和規劃提供依據。

第十二條 外來人口管理實行“誰用工、誰負責”的原則。用人單位、外地駐蘇機構、外來成建制單位的負責人和個體工商戶業主是外來人口管理的責任人。

責任人應當與公安機關簽訂管理責任書,並履行下列管理責任:

(一)對外來人口進行經常性的法制、職業道德和安全知識教育,及時調處矛盾糾紛,落實對違法人員的教育轉化工作;

(二)宣傳和貫徹外來人口管理的法律、法規,不得僱用無身份證件、未申報暫住登記和未申領《暫住證》的人員;

(三)定期向公安機關報告外來人口增減及管理情況,做好申領、核對、繳銷《暫住證》等工作;

(四)制止違法行為,發現違法犯罪線索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不得包庇犯罪或者提供違法犯罪活動場所。

第十三條 向外來人口出租房屋,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由房屋出租戶提出治安安全合格申請,經所在地公安機關准許,方可出租;

(二)房屋出租戶是出租房屋治安管理的責任人,應當與公安機關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

(三)不得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不辦暫住登記、不申領《暫住證》的外來人口,禁止無婚姻證明的男女混居;

(四)發現違法犯罪行為,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四章 獎罰

第十四條 執行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單位給予表彰、獎勵:

(一)管理機構與管理人員及制度措施落實,防範工作成績顯著的;

(二)法制教育成績顯著的;

(三)及時發現、制止違法犯罪活動,提供線索、協助公安機關破獲案件的;

(四)在外來人口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突出成績的。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管理不落實、治安秩序混亂,經督促不改正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對單位負責人、有關責任人員予以批評教育、行政處分。

第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

(一)外來人口到達暫住地在規定時間內不申報暫住登記或者不申領《暫住證》,或者塗改、轉借、過期使用《暫住證》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五十元以下罰款;

(二)凡僱用未申報暫住登記或者未申領《暫住證》,以及無身份證件、來歷不明的外來人口,經教育不改的,對用人單位、外地駐蘇機構、外來成建制單位的負責人,以及個體工商戶業主,按照外來人口數每人處以五十元罰款;

(三)房屋出租戶違反公安部《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和本規定第十三條的,由縣(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按規定處罰;

(四)為非本單位的外來人口申領《暫住證》或者辦理臨時戶口的,對直接責任人按外來人口數每人處一百元罰款;

(五)留宿未申報暫住登記或者無《暫住證》的外來人口,按留宿人數每人處以五十元罰款;留宿明知犯罪人員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無《暫住證》在本市居住滿三個月或者以欺騙手段取得《暫住證》或者臨時戶口的,給予治安拘留、收容遣送,可並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七)發現違法犯罪行為和線索,不加以制止或者未及時報告公安機關,或者包庇犯罪、提供違法犯罪活動場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警告,對用人單位、外地駐蘇機構和外來成建制單位負責人、個體工商戶業主和房屋出租戶可並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被公安機關查實後處以罰款,而無正當理由逾期十五日不交納罰款的,按日增加罰款一至五元。拒絕交納罰款的,可處以十五日以下治安拘留,罰款仍應執行。

第十八條 罰款憑證向同級財政部門領取,罰款一律上交同級財政。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處罰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議,複議機關在收到複議申請書之日起二個月內作出複議決定。

當事人對上一級公安機關的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條 公民對公安機關以及外來人口管理人員的違紀違法行為,有權檢舉、控告。

第二十一條 公安機關以及外來人口管理人員對申報暫住登記和申領《暫住證》拖延不辦、故意刁難、徇私舞弊的,視情節輕重予以批評教育、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港、澳、臺同胞及國外華僑短期回蘇探訪親友,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0年十月十七日蘇州市人民政府釋出的《蘇州市暫住人口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外來人口管理辦法 篇4

為了加強公司對有關部門及各專案部備用金的管理,規範借款行為,提高資金利用效率,夯實成本費用核算,減少資金損失,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各部門及所有專案部。

二、備用金範圍

1、採購員零星採購備用金;

2、個人因公出差零星開支備用;

3、經常性的零星開支備用金;

4、專案兼任財務人員備用金;

5、其他備用金。

三、實行備用金制度有利於各部門工作人員積極靈活地開展業務,從而提高工作效率,但必須做到專款專用,不得挪用、轉借他人或用於其他用途,一經發現,將嚴肅處理。

四、備用金借款和報銷手續程式

1、工作人員需臨時借用備用金時,先到財務部索取“借款單”,財務人員根據實際需要向借款人發放“借款單”,一式兩聯,借款人按規定的格式內容填寫借款單,並按流程辦理簽字手續。財務人員稽核簽字後的“借款單”各項內容是否正確和完整,經稽核無誤後才能辦理付款手續。

2、借款人員完成業務後應在三日內到財務部索取“報銷單”,填寫好“報銷單”的各項規定內容,並經主管領導審批後,再將“報銷單”返回財務部,財務人員根據財務制度規定認真稽核無誤後,辦理報銷手續。

3、借款人辦理報銷手續時,財務人員應查閱“備用金”臺賬,查明報銷人員原借款金額,對報銷的超支款項應及時付現退還本人,對報銷後低於備用金金額款項的,應讓其退回餘額以結清原借款單所借賬款。

4、因業務原因長期借用備用金的人員可由財務部根據實際情況核定,撥出一筆固定數額的現金並規定使用範圍;使用部門必須設立專人經管定額備用金,備用金經管人員必須妥善儲存支付備用金的收據、發票以及各種報銷憑證,並裝置用金登記簿,記錄各種零星支出。經管人員必須按月定期向公司財務部申報備用金使用情況,前賬未清,不得繼續借款。對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結算的,須提前向財務負責人說明原因,經財務負責人同意後,方可延期。

五、備用金額度

1、採購員借用的零星採購用款,單次不得超過5000元,超過5000元的材料採購,應由供貨方持合法、真實、完整的原始資料,按規定的程式經稽核批准後,到公司財務部或專案部財務人員處辦理貨款支付、結算手續。單筆超過10000元的採購,必須按照工程部制度規定,走合同審批程式採購。

2、員工因公出差借款,按預計出差天數、往返路費、住宿費等支出核定借款額度。

3、各工程專案備用金,視各專案情況不同,備用金額度暫定為每週1萬—5萬。特殊情況,需由專案經理提前向總經理說明情況,予以審批。

4、其他借款,根據實際情況核定金額。

六、備用金使用審批許可權

備用金使用由部門負責人簽字批准,部門負責人為備用金借款的第一責任人。

七、財務部應當按照借款日期、借款部門、借款人、用途、金額、登出日期建立備用金臺賬,按月及時清理。

八、借用備用金的人員應在兩週內衝賬,對無故拖延者,財務部發出最後一次催辦通知後還不辦理者,財務部有權從下月起直接從借款人工資中抵扣,不再另行通知。

九、所有各種備用金,必須在年末進行徹底清理,不允許跨年度使用。對因特殊原因必須跨年度使用備用金時,年底必須重新辦理借款手續,並沖銷當年借款。

十、本制度由公司財務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十一、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外來人口管理辦法 篇5

為加強我鄉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促進全鄉教育事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上級有關要求,結合我鄉教育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落實《學校安全工作責任書》為目標,充分發揮安全考核評估的職能作用,標本兼治,防治結合,全面促進平安和諧校園建立工作,確保學校財產和師生生命安全,為教育改革和發展創造良好環境。

二、記分標準

(一)常規工作(300分):

1.隱患整改情況(30分)。安全自查及檢查發現的隱患未按時整改的,視整改情況扣10-30分。

2.安全月報情況(60分)。每月5號前上交,每少報一次扣5分。

3.安全自查情況(40分)。每學期開學後兩週內按照,進行安全自查,並將檢查自評表上報,每缺一次扣20分,內容不完整酌情扣分。

4.安全會議、培訓等參加情況(30分)。組織的安全工作會議、培訓等,每缺一人次扣10分。

5.活動及演練審批情況(40分)。學校組織的運動會、逃生演練、“六一”節慶祝大會等大型活動,未制定應急預案和審批的,每缺一次扣10分。

6.傷亡事故情況(20分)。因交通、溺水等原因造成學生死亡事故的

扣20分。

7.活動總結上報情況(50分)。安全教育日、安全教育月、119消防宣傳日等開展的活動總結未上報的,每缺一次扣10分。

8.人民來信或被投訴情況(20分)。

9.其它工作完成情況(10分)。安排的其他安全工作,未按時完成的每次扣5分。

(二)年終綜合評估(700分)。考核內容見附件

四、實行加分和一票否決制度

1.加分專案:

(1)凡年度內安全工作受到國家、盛市、縣表彰的分別加10分、8分、6分、4分。受獎以證件或檔案為準,同類獎勵不累計加分,按所受最高獎項計分。

(2)安全工作資訊宣傳稿件在國家、盛市、縣級報刊發表或被教育主管部門主辦的教育資訊網、簡報、專刊採用的,每篇分別加5分、3分、2分、1分。該項加分最高20分。

(3)為盛市、縣提供安全現場會的,每次分別加20分、15分、10分。

以上加分專案材料提供截止12月31日,未加入的專案,可記入下年度。

2.一票否決專案:

(1)對不安全因素或矛盾化解不及時,處置不力,以致發生非法遊行、課、師生人身傷害等事件造成嚴重後果,影響學校正常秩序和社會穩定的。

(2)主管領導、安全責任人工作失職、瀆職,發生重特大案件、惡性事故或群體性事件等,造成嚴重損失或惡劣影響的。

(3)因管理不善,防範措施不落實,發生刑事案件或治安傷害事故,使師生人身安全和學校財產遭受嚴重損失的。

(4)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有關部門已提出整改建議,但無有效改進措施,發生重大事故、案件的。

(5)因教育管理工作不力,本單位幹部、教職工、學生髮生違法犯罪事故並造成較大影響的。

(6)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刑事案件或發生重大流行性、傳染性疾病傳播,有意隱瞞不報或作虛假報告的。

(7)組織學生從事接觸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勞動(學校組織的教學大綱規定的演示實驗、分組實驗除外)或其它危險性勞動,參加山林等火災撲救和防汛、抗洪活動,將學校場地出租作為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生產、經營場所的。

五、獎懲

按照團山子中心校與各分校簽訂的《學校安全工作責任書》兌現獎懲。

六、加強領導

安全考核工作,考核人員要認真按照考核辦法執行公務,堅持原則、實事求是、秉公辦事、嚴謹細緻,對因工作失職造成考核失實或弄虛作假的,給予相應處分。各學校要正確對待安全考核工作,提報情況要真實,資料要準確。對弄虛作假的單位和個人,給予通報批評,並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