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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市區商品房網上銷售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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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房地產市場的正常秩序,規範商品房網上銷售行為,提高商品房房源資訊透明度,制定了溫州市區商品房網上銷售管理辦法,下面是辦法的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溫州市區商品房網上銷售管理辦法

溫州市區商品房網上銷售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維護房地產市場的正常秩序,規範商品房網上銷售(包括商品房預售和商品房銷售)行為,提高商品房房源資訊透明度,保障商品房交易的公開、公平、公正。依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關於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房地產市場資訊系統建設工作綱要(試行)》和《關於進一步整頓規範房地產交易秩序的通知》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溫州市區內的商品房實行網上銷售和《商品房買賣合同》網上即時備案制度。

第三條 溫州市區內的商品房網上銷售、《商品房買賣合同》網上即時備案、登記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溫州市房產管理局對市區商品房網上銷售和《商品房買賣合同》網上即時備案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溫州市房屋交易產權登記管理中心受委託開展對鹿城區行政區域內的商品房網上銷售和《商品房買賣合同》網上即時備案的組織實施和管理工作。

溫州市鹿城房管分局受委託負責鹿城區行政區域內的商品房網上銷售和《商品房買賣合同》網上即時備案的監察工作。

甌海區、龍灣區、溫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房管部門對各自轄區內商品房網上銷售和《商品房買賣合同》網上即時備案工作實施管理、監督。

第五條 預售商品房的,必須在依法取得《商品房預售證》後方可進行網上銷售;銷售現房的,必須在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後方可進行網上銷售。

已進行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商品房專案不再發放《商品房預售證》。

已竣工驗收的現房銷售專案,應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自初始登記之日起,房管部門將該專案的樓盤表資訊輸入商品房網上銷售系統,進行公開銷售。購房人憑購房發票、《商品房買賣合同》、房屋所有權證和有效身份證件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第六條 商品房網上銷售實行專人持證上崗和帳號管理制度。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取得開發資質或進行網上銷售前,應當向房管部門提交相關的資訊資料,申請開設公司銷售帳號。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其所提供資訊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申請開設網上銷售帳號應提供下列材料:

1.商品房入網銷售申請表;

2.房地產開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原件、影印件);

3.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證書(原件、影印件)。

房管部門應當在接到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申請後10日內完成審查,符合規定要求的,由溫州市房地產市場監測預警中心統一發放銷售帳號。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商品房預售,最小單位為幢(特殊情況除外)。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證》後,房管部門將該專案的樓盤表資訊輸入商品房網上銷售系統。

第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證》後10日內在網上進行公開銷售,並提前3日將預售(開盤)時間、地點等資訊報網上銷售管理部門,由網上銷售管理部門在網上進行公示。

第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自留房源不得超過開盤樓盤總套數或總建築面積的20%,但自留房源必須在三個月內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逾期未簽訂的,轉為公開銷售。

已在網上公佈的、可供銷售的商品房(可售房源),購房人要求購買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售。

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證》前,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以預訂、預約、訂房號、內部登記、收取預定款等各種形式進行變相預售活動。

第九條 購房人與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網上籤訂《商品房預訂協議書》的,必須在15日內在網上籤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列印一式4份,並由買賣雙方簽字蓋章生效。逾期未簽訂書面《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預訂協議自動撤銷,該商品房恢復為可售房源,並對預訂次數等資訊進行自動統計。

《商品房預訂協議書》和《商品房買賣合同》必須統一使用規範文字。未明事宜,經雙方協商後可增加條文。

購房人與房地產開發企業須在已經公示的售樓處,通過“商品房網上銷售系統”簽訂《商品房預訂協議書》和《商品房買賣合同》。

對土地使用權已經抵押的房地產開發建設專案,房管部門將抵押資訊在網上進行公示;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該商品房時,必須告知購房人該專案土地使用權已抵押的有關情況,並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註明該有關事項。

簽訂《商品房預訂協議書》、《商品房買賣合同》實行實名制。

商品房銷售人員應當根據本《辦法》的規定上網操作,及時、準確、全面地反映商品房銷售情況。

第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的,應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將《商品房買賣合同》、買賣雙方身份證明、收款收據等資料向專案所在地的房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房管部門應當及時稽核,經審查無誤的,出具《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登記意見書》。

經批准預售的專案,在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之日前,應當將所有預售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送交房管部門進行登記。未預售的商品房轉為現房銷售。

逾期不將《商品房買賣合同》送交登記備案的,該專案的“商品房網上銷售系統”將自動關閉,待房管部門查處後,方可重新開啟。

房屋產權登記機構在辦理預售商品房抵押登記和轉移登記時,應當查驗《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登記意見書》。

第十一條 預售商品房在交付使用前,買賣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要求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應當持買賣雙方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協議書和房地產開發企業撤銷合同備案的申請報告向原備案的房管部門申請辦理撤銷手續。房管部門應對撤銷的原因予以審查,經審查無誤的,予以辦理合同備案撤銷手續。網上銷售系統自動將該商品房轉為退購房源,並對撤銷次數等資訊自動進行統計。

退購房源必須在網上公示72小時後,方可重新公開銷售。

第十二條 房管部門要加強對網上籤訂《商品房預訂協議書》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監管。

一個《商品房預售證》許可預售的專案,《商品房預訂協議書》撤銷累計超過20%(套、次)或一套房屋連續撤銷超過兩次的,應當暫停該專案的網上銷售,待房管部門依法查處後,方可重新開啟進行銷售。

第十三條 對房地產企業不按本辦法銷售商品房的,房管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整改;對拒不改正的,不予辦理擅自銷售商品房的房屋產權登記發證手續,將其作為不良行為載入該企業的信用檔案並予以公示;同時將有關情況抄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其載入企業不良行為記錄,公開予以曝光,直至降低、取消其開發企業資質。

第十四條 對房地產企業釋出虛假資訊、炒賣房號、囤積房源、捂盤惜售等惡意炒作、哄抬房價的,或者縱容工作人員炒作房價,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由房管、建設、發改、工商管理部門按各自職責依法從嚴查處。

第十五條 各縣、市可參照本辦法實施商品房網上銷售管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溫州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xx年 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