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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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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運會的主要標誌是五個相套的、不同顏色的圓環。對奧運會五個圓環的含義,曾有一種比較流行的解釋,即每一個環的顏色代表一個大洲。下文是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歡迎閱讀!

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
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最新版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奧林匹克標誌的保護,保障奧林匹克標誌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奧林匹克運動的尊嚴,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奧林匹克標誌,是指:

(一)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的奧林匹克五環圖案標誌、奧林匹克旗、奧林匹克格言、奧林匹克徽記、奧林匹克會歌;

(二)奧林匹克、奧林匹亞、奧林匹克運動會及其簡稱等專有名稱;

(三)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的名稱、徽記、標誌;

(四)北京20xx年奧林匹克運動會申辦委員會的名稱、徽記、標誌;

(五)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組織委員會的名稱、徽記,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的吉祥物、會歌、口號,“北京20xx”、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及其簡稱等標誌;

(六)《奧林匹克憲章》和《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主辦城市合同》中規定的其他與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有關的標誌。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奧林匹克標誌權利人,是指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和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組織委員會。

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和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組織委員會之間的權利劃分,依照《奧林匹克憲章》和《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主辦城市合同》確定。

第四條 奧林匹克標誌權利人依照本條例對奧林匹克標誌享有專有權。

未經奧林匹克標誌權利人許可,任何人不得為商業目的(含潛在商業目的,下同)使用奧林匹克標誌。

第五條 本條例所稱為商業目的使用,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以下列方式利用奧林匹克標誌:

(一)將奧林匹克標誌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

(二)將奧林匹克標誌用於服務專案中;

(三)將奧林匹克標誌用於廣告宣傳、商業展覽、營業性演出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四)銷售、進口、出口含有奧林匹克標誌的商品;

(五)製造或者銷售奧林匹克標誌;

(六)可能使人認為行為人與奧林匹克標誌權利人之間有贊助或者其他支援關係而使用奧林匹克標誌的其他行為。

第六條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負責全國的奧林匹克標誌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奧林匹克標誌保護工作。

第七條 奧林匹克標誌權利人應當將奧林匹克標誌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告

第八條 取得奧林匹克標誌權利人許可,為商業目的使用奧林匹克標誌的,應當同奧林匹克標誌權利人訂立使用許可合同。其中,使用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奧林匹克標誌的,應當同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及其授權或者批准的機構訂立合同;使用本條例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的奧林匹克標誌的,應當同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訂立合同;使用本條例第二條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奧林匹克標誌的,在20xx年12月31日以前,應當同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組織委員會訂立合同。奧林匹克標誌權利人應當將使用許可合同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依照前款規定訂立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只得在合同約定的地域範圍、期間內使用奧林匹克標誌。

第九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依法使用奧林匹克標誌的,可以在原有範圍內繼續使用。

第十條 未經奧林匹克標誌權利人許可,為商業目的擅自使用奧林匹克標誌,即侵犯奧林匹克標誌專有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奧林匹克標誌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燬侵權商品和專門用於製造侵權商品或者為商業目的擅自制造奧林匹克標誌的工具,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15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奧林匹克標誌專有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利用奧林匹克標誌進行詐騙等活動,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詐騙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對侵犯奧林匹克標誌專有權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依法查處。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對涉嫌侵犯奧林匹克標誌專有權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侵犯奧林匹克標誌專有權有關的情況;

(二)查閱、複製與侵權活動有關的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對當事人涉嫌侵犯奧林匹克標誌專有權活動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四)檢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對有證據證明是侵犯奧林匹克標誌專有權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奧林匹克標誌特點

特點一

1.會徽設計將中國特色、北京特點和奧林匹克運動元素巧妙結合。

“中國印·舞動的北京”以印章作為主體表現形式,將中國傳統的印章和書法等藝術形式與運動特徵結合起來,經過藝術手法誇張變形,巧妙地幻化成一個向前奔跑、舞動著迎接勝利的運動人形。人的造型同時形似現代“京”字的神韻,蘊含濃重的中國韻味。

這項作品傳達和代表了四層資訊和涵義:

1.中國文化。以中國傳統文化符號-印章(肖形印)作為標誌主體圖案的表現形式,印章早在四、五千年前就已在中國出現,是淵源深遠的中國傳統文化藝術形式,並且至今仍是一種廣泛使用的社會誠信表現形式,寓意北京將實現“舉辦歷史上最出色的一屆奧運會”的莊嚴承諾。

2.紅色。選用中國傳統喜慶顏色—紅色作為主體圖案基準顏色。紅色歷來被認為是中國的代表性顏色,還是中國國旗的顏色,代表著偉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因此,標誌的主體顏色為紅色,具有代表國家、代表喜慶、代表傳統文化的特點。

3.中國北京,歡迎世界各地的朋友。作品代表著北京正以改革開放的姿態歡迎世界各地運動員和人民歡聚北京,生動的表達出北京歡迎八方賓客的熱情與真誠,傳遞出奧林匹克的理念和精神。作品內涵豐富,表明中國北京張開雙臂歡迎世界各地人民的姿態。

4.衝刺極限,創造輝煌,弘揚“更快,更高,更強”的奧林匹克精神。現代奧林匹克運動一直強調以運動員為核心,會徽“中國印?舞動的北京”正體現了這一原則。印章中的運動人形剛柔並濟,形象友善,在蘊含中國文化的同時,充滿了動感。

特點二

2.會徽的 字型設計採用了中國毛筆字漢簡的風格,設計獨特。

會徽作品“中國印·舞動的北京”的字型採用了漢簡(漢代竹簡文字)的風格,將漢簡中的筆畫和韻味有機的融入到“BEIJING20xx”字型之中,自然、簡潔、流暢,與會徽圖形和奧運五環渾然一體,字型不僅符合市場開發目的,同時與標誌主體圖案風格相協調,避免了未來在整體標誌註冊與標準字型註冊中因使用現成字型而可能出現的仿冒侵權法律糾紛。

特點三

3.會徽總體結構與獨立結構比例協調。

經過專家反覆推敲、修改,“中國印·舞動的北京”中作為主體的中國印、“漢簡體”“Beijing20xx”和奧運五環三部分之間在佈局以及比例關係方面特別是中國印部分,已近完美。與此同時,每一部分獨立使用時依然比例合理,不失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