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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收取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實施細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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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管理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收取,制定了《廣州市收取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實施細則》,下面是詳細內容。

《廣州市收取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實施細則》全文

各有關單位:

根據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收取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通告》(穗府〔20xx〕28號),結合本市實際,已對20xx年10月14日印發的《廣州市收取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實施細則》(穗城管委〔20xx〕491號)進行修訂,現通報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州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20xx年6月16日

廣州市收取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實施細則

第一條根據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收取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通告》(穗府〔20xx〕28號)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居民每月每戶收取5元。以一個門牌號碼(戶口簿、租約、房產證)為一戶,兩個單元合併使用的視為一戶計算。

第三條暫住人員每月每人收取1元。暫住人員指沒有廣州市城區戶口,在廣州市城區居住就業的人員。剛入住或搬遷的當月,不滿30天時按一個月計。

第四條機關、企事業單位、個體戶按實際排放量計收,每桶(0.3立方米)6元。

機關、企事業單位、個體戶按月交費,計費的依據為每天排放垃圾量(以“桶”為計算單位)的全月合計數。

機關、企事業單位、個體戶的垃圾如委託從事垃圾收集、運輸的環境衛生服務單位運往垃圾處理場的,計費依據按垃圾收運量(以“桶”為計算單位)計算。

第五條從業人員不足6人,戶內面積少於50平方米,非從事餐飲服務、食品加工銷售、生產加工經營的單位、個體戶,垃圾處理費不便按“桶”為單位計算時,按每月6元計算。

第六條公共交通(汽車、輪船、火車、地鐵、飛機)的垃圾,應由公共交通經營單位在終點站、港口設定容器收集,按垃圾量(以“桶”為計算單位)計交垃圾處理費。

第七條居民、暫住人員在與本戶、本人居屋相連的處所從事經營服務活動(俗稱前店後居),或機關、企事業單位大院內有居民、暫住人員居住的,應將經營服務產生的生活垃圾獨立裝載,除按居民、暫住人員標準交垃圾處理費外,還必須按機關、企事業單位、個體戶標準交垃圾處理費。

第八條垃圾處理費與環境衛生服務費(穗價函〔20xx〕268號文,居民衛生清潔費,機關、企事業單位、個體戶清潔費,垃圾代運費,垃圾容器佔用費)一併收取。

第九條垃圾處理費由交費者所在地域從事清掃保潔、垃圾收集運輸、監督管理的環境衛生專業服務單位(街道環境衛生管理站或環境衛生監督管理所、區環境衛生管理所、環境衛生運輸車隊)收取或者委託小區物業管理公司等單位代收。

第十條垃圾處理費的收取實行屬地管理。各區負責本轄區內的垃圾處理費的管理,並使用本區地方稅務局印製的環境衛生服務發票(發票樣本按原版本,發票名稱在“廣州市”與“環境衛生服務發票”之間冠以“××區”)。

第十一條持有《低收入困難家庭證》的居民戶,免收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人員對免收的居民戶,要查驗其《低收入困難家庭證》並登記證件編號。《低收入困難家庭證》樣本見附件。

第十二條環境衛生服務發票的具體管理單位由各區指定。發票管理單位負責向所在區地方稅務局報印《廣州市××區環境衛生服務發票》。各收費單位逐月到所在區發票管理單位領取發票。垃圾處理收費稅務管理操作規範由各區制定。

第十三條收費單位應按規定將收取的垃圾處理費及時上繳各區財政專戶,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稽核監督。未及時足額上繳的單位,按滯留財政資金予以處罰。垃圾處理收費財務管理細則由各區制定。

第十四條垃圾處理費上繳各區財政後按季度結算,各區財政局每季度10日前將上季度生活垃圾處理費全額返還用於補充街道保潔經費不足,專款專用。

第十五條負責收運垃圾的環境衛生服務單位,應到垃圾產出地所在區城市管理部門登記,憑登記證明報廣州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核查後,到廣州市生活廢棄物管理中心申請領取運輸車輛進出垃圾場專用電子卡,廣州市生活廢棄物管理中心按規定髮卡,憑卡進場。收運垃圾的環境衛生服務單位承擔垃圾處理費的收繳責任,連續兩月不能履行垃圾處理費收繳責任的單位,由所在區城市管理部門報廣州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登出其電子卡,禁止其運送垃圾進場。

第十六條自備車輛將自產垃圾運往垃圾處理場的,應按要求報廣州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核查後,到所在地域環境衛生專業服務單位預交一個月的垃圾處理費,領取環境衛生服務發票聯,持發票聯到所在區城市管理部門登記,憑批件和登記證明到廣州市生活廢棄物管理中心申請領取運輸車輛進出垃圾場專用電子卡,廣州市生活廢棄物管理中心按規定髮卡,憑卡進場。運送垃圾量超過預交費而沒有續交的,由所在區城市管理部門報廣州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登出其電子卡,禁止其運送垃圾進場。

第十七條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有關法律政策依據變化或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