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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縣社兩級直接選舉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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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選舉是民主政治的起點。我國正處於經濟社會轉型時期,其中,由於快速的城市化程序,城市面臨著一系列的經濟社會轉型問題,現行的政治體制如何調適,公正有序地應對這些問題,是我國政治體制改革的重大課題。下文是福建省縣社兩級直接選舉實施細則,歡迎閱讀!

福建縣社兩級直接選舉實施細則
福建省縣社兩級直接選舉實施細則最新版

第一章 選舉機構及其任務

第一條 根據《選舉法》規定,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人民公社、鎮設立選舉委員會,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選舉委員會由同級黨、政、軍、群眾團體負責人,各條戰線的先進模範人物和知名人士等13至17人組成,設主任1人、副主任2至3人。在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成立之前,選舉委員會的成員,由本級革命委員會邀請各有關方面負責人民主協商產生,經革命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選舉委員會下設精幹的辦事機構,辦理日常工作

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選舉委員會,在各人民公社、鎮、街道設立選舉辦事處,各選區成立工作組。

第二條 人民公社、鎮選舉委員會由9至13人組成,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員產生的辦法及辦事機構,參照本實施細則第一條精神辦理。

縣選舉委員會設在人民公社、鎮的辦事處和選區的工作組,應同時承擔人民公社、鎮選舉委員會辦事機構和選區工作組的工作。

第三條 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選舉委員會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領導。人民公社、鎮的選舉委員會受人民公社管理委員會、鎮人民政府的領導。

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人民公社、鎮選舉委員會同時受上一級選舉委員會的領導。

第四條 選舉委員會負責貫徹執行《選舉法》,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具體任務是:制定選舉工作計劃,部署、檢查、指導、總結選舉工作;組織幹部、群眾學習《選舉法》,宣傳《選舉法》;劃分選區,登記選民,審查和公佈選民名單,受理對選民名單不同意見的申訴;分配代表名額,組織選民討論,協商、推薦代表候選人,根據多數選民意見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規定選舉日期,組織投票選舉,根據《選舉法》確定選舉結果是否有效,並予宣佈;管理選舉經費。

第二章 代表名額

按照便於召開會議、討論問題和解決問題,並且使各民族、各地區、各方面都能有適當數量代表的原則,確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及其比例。

第五條 不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人口不足200,000的,選代表250至300名;人口超過200,000不足400,000的,選代表300至400名。

第六條 市轄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人口不足100,000的,選代表100至150名;人口超過100,000不足200,000的,選代表150至250名;人口超過200,000不足300,000的,選代表250至350名。

第七條 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人口不足100,000的,選代表150至200名;人口超過100,000不足200,000的,選代表200至250名;人口超過200,000不足300,000的,選代表250至350名;人口超過300,000不足500,000的,選代表350至450名;人口超過500,000不足700,000的,選代表450至500名;人口超過700,000不足1,000,000的,選代表500至550名;人口超過1,000,000不足1,200,000的,選代表550至600名;人口超過1,200,000的,選代表不超過700名。

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的代表名額,分別報地區行政公署或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定,並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八條 人民公社、鎮一般選代表150至200名;人口特多的,所選的代表不超過300名;人口特少的,所選的代表不少於50名。

人民公社、鎮的代表名額,報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定,在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成立之前,報縣(市)選舉委員會審定。

第九條 少數民族代表的產生,應按《選舉法》第四章有關規定的精神辦理。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人民公社、鎮選舉委員會,對散居和聚居於境內的少數民族應選代表的名額,應統一考慮。

第十條 根據《選舉法》第五條規定,人民解放軍單獨進行選舉。人民解放軍選舉出席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應按總政治部〔1980〕政組字第48號關於試行《中國人民解放軍選舉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代表比例。各地可參照歷屆人民代表大會各方面代表的比例,按現有工人、農民、知識分子、愛國人士、幹部、人民解放軍、臺籍同胞、歸僑、僑眷以及其他勞動人民的實有人數和工作需要,確定各方面代表的適當比例。在代表總數中,非黨代表不少於35%,婦女代表不少於20%。

第三章 選區劃分

第十二條 選區劃分的原則,應便於選民參加選舉活動和選舉的組織工作,便於選民瞭解代表和代表聯絡選民,便於選民監督代表和罷免代表。

在農村,一個生產大隊按人口比例能產生一名以上代表的,可單獨劃分一個選區;不能產生一名代表的,可與鄰近的生產大隊聯合劃為一個選區;少數偏僻的生產大隊、居住分散的,也可以單獨劃為一個選區。

在城鎮,按人口比例能產生一名以上代表的生產單位、事業單位、工作單位可單獨劃為一個選區;不能產生一名代表的,可按系統、行業劃分選區。居民可以居委會為單位劃分選區,也可以同鄰近的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合併劃為一個選區。

第十三條 戶口在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的中央、省、地屬單位,參加所在地的選舉,能產生一名以上代表的,可單獨劃分選區;不足產生一名代表的,可與鄰近的單位聯合劃分一個選區,或列入就近選區。有的單位,領導機構與分支機構分散數地,應分別參加戶口所在地選舉,不得跨縣、跨市劃選區。

人民公社、鎮的選區劃分,可參照上述選區劃分原則,因地制宜,以生產大隊、生產隊或自然村為單位劃分選區。

在選區內,可劃分若干選民小組,民主推選正、副組長。

第四章 選民登記

第十四條 選民登記按選區進行。除按本實施細則第十七條有關規定不予登記的外,凡年滿十八週歲的公民,都應進行登記。

第十五條 計算年滿十八週歲的時間,以當地進行選舉的日期為準;用農曆計算出生日期的,應按公曆換算。

第十六條 登記選民,對不列人員可分別不同情況予以辦理:

正式職工、計劃內臨時工和經批准的合同工,在現工作單位所在選區登記,以單位花名冊為依據;

城鎮居民和人民公社社員,在現居住地所屬選區登記,以戶口為依據;

凡定居城鎮和農村的無戶口的外來人口,經取得原籍身份證明,可在現居住地所在選區登記;

臨時外出從事副業生產、當保姆、投親靠友等人員,在本縣、市範圍內的,由戶口所在地證明,在現居住地所在選區登記,在外省、外縣的,由戶口所在地選區登記。

戶口已遷到農村仍在城鎮居住的下鄉知識青年,和嫁到城鎮戶口仍在農村的婦女,應在戶口所在地登記,加要求在現住地選區參加選舉,必須取得戶口所在地生產大隊證明,方可在現居住地登記。

無法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精神病患者,不列入選民名單。但在選舉期間精神正常的間歇性精神病患者,應給予登記。

對於出現的其他情況,縣選舉委員會可參照有關規定酌情予以處理。

選民登記只解決選舉權問題,不解決戶口問題。

第十七條 在選民登記中,對下列人員不予登記:

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雖經宣判,但不剝奪政治權利的已決犯,如獲准保外就醫、監外執行者,應停止其行使選舉權利;

一切在關押中(包括在監獄、勞改隊、場及看守所等)未經判處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已決犯和關押中的未決犯(包括刑事拘留的),均應停止其行使選舉權利。

第十八條 登記好選民以後,由本級選舉委員會將審查合格的選民名單,以選區為單位張榜公佈,同時在選民小組口頭宣佈。對於公佈的選民名單有不同意見的,按《選舉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

第五章 代表候選人的提名

第十九條 代表候選人的提名,要注意他(她)們的先進性和廣泛的代表性。要推薦那些擁護中國共產黨,熱愛人民,堅持社會主義道路,熱心四化建設,作風正派,為群眾所信任的人為代表候選人;同時注意到各條戰線、各個方面都有適當數量的代表。

第二十條 代表候選人提名工作,一般可分兩步進行:

第一步,發揚民主,廣泛推薦。由選民小組組織選民,按照選舉委員會分配的代表名額,充分醞釀,提出名單;黨組織、群眾團體也可以聯合或者單獨提名推薦。選區彙總各方面推薦的代表候選人名單和各候選人情況,報本級選舉委員會於選舉日前二十天公佈。

第二步,反覆協商,好中選優。選區根據代表候選人應多於應選代表二分之一至一倍的要求,組織選民小組進行討論;選區按選民小組討論的情況,召開有關單位負責人、選民小組長和選民代表(各小組一至二人)的聯席會議,協商提出初步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再回到選民小組徵求選民意見,最後由選區按照多數選民的意見,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報本級選舉委員會於選舉日前五天公佈。

第六章 投票選舉

第二十一條 根據《選舉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在選民直接選舉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時,各選區應設立投票站或者召開選舉大會進行”。各選區應根據選民的居住狀況和便於選民參加投票選舉的原則,確定合適的選舉方式。

第二十二條 投票時,憑選民證領取選票。為使老弱病殘者以及因特殊情況不能離開工作崗位的選民行使民主權利,可設立流動票箱。

第二十三條 選區的投票站或選舉大會由選舉委員會派人主持。

選舉大會主要議程,應包括主持人講話,報告本選區選民數、選民實到人數,宣佈正式候選人名單和候選人產生經過,說明應選代表的名額以及投票選舉注意事項等。然後檢查票箱、發票、投票。

第二十四條 選票上正式候選人名單的排列,以姓氏筆劃為序。

第二十五條 選民選舉時確實不能回來的,可書面委託其他選民代為投票,但事先須經選舉委員會認可。

第二十六條 為保障選民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在選舉過程中,如發現破壞選舉行為者,應按《選舉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 選舉結束後,各選區應將選舉結果報送選舉委員會,經確定選舉有效後予以公佈。

當選的代表,由選舉委員會頒發當選證書。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 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組織代表小組,協助本級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關聯法規: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經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後施行。

直接選舉的優缺點

優點

1.是發展民主,推動政治民主化程序的一項基本要求。農村村委會及縣鄉兩級人大代表直接選舉實施多年來,民眾的政治素質明顯提高,參與熱情隨之高漲,有利於民眾政治情感的表達和主人翁責任感的增強。

2.有利於加強選民同代表及政府的關係,有利於民眾加強對政府的監督。選民直接選舉自己的政府,政府直接對選民負責,選民授權意識增強同時帶來了對權利的珍視,政府與選民之間的意識互動給政府同時也給選民形成一種默許的行之有效的利益維繫格局。

3.有利於競爭選舉的開展,有利於候選人代表竟競選演說、施政綱領,有利於精英分子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

4.直接選舉有利於反映民意,有利於人民意願更直接直快捷地反映到決策層。就西方政黨之間的選舉而言,更容易使人瞭解哪個政黨的政策得民心、順民意。

5.有利於黨政分開。直選制度的發展可以有效避免黨委包辦選舉,給選舉“畫圈圈”“定框子”的現象,能夠有效克服黨管幹部原則所引起的缺陷,繼而也進一步推動了黨內民主的發展。

6.有利於遏制選舉中的賄選腐敗現象,節制不法行為,而這一點是不言而喻的。

7.直接選舉地方政府領導人能夠實現中央與地方權力的制衡和地方分權制衡,是建立地方自治制度的關鍵環節。

缺點

1.選舉程式繁雜,組織起來難度較大,特別是在地域廣大、人口眾多、選民素質低的地區或國家實行。

2.現實中上層對直接選舉的偏見,認為條件不足或認為直接選舉容易影響政權、制度和原則的人大有人在;其次與直接選舉相配套的法律和其它機制不健全,因而給直接選舉實踐帶來很大的外界壓力。

3.直接選舉後,人大地位及當前組織人事制度受到挑戰。人大制度作為我國根本政治制度,選舉產生代表及領導人是人大的一項重要職責,如果有了這些職責,人大的權力機關的地位將受到影響,人大的角色和歷史使命將重新定義,政治體制的改革也將成為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