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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小微企業互助貸款風險補償擔保基金管理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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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小微企業融資環境,緩解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制定了天水市小微企業互助貸款風險補償擔保基金管理實施細則,下面是細則的詳細內容。

天水市小微企業互助貸款風險補償擔保基金管理實施細則

天水市小微企業互助貸款風險補償擔保基金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甘肅省小微企業互助貸款風險補償擔保基金管理辦法》(甘政辦發〔20xx〕38號)和有關金融信貸政策,改善小微企業融資環境,緩解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促進全市非公經濟加快發展,助推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小微企業是指在本市登記註冊,符合工業和資訊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xx〕300號)規定的小微法人企業(包括農民專業合作社)。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小微企業互助貸款是指與市政府基金管理機構簽定合作協議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合作銀行”)向小微企業發放的,由政府提供的“風險補償金”和企業繳納的“互助擔保金”共同建立的小微企業互助貸款風險補償擔保基金(以下簡稱“基金”)作為風險補償、擔保、增信手段的信貸業務。

第四條 市、縣區政府提供的“風險補償金”和企業繳納的“互助擔保金”共同組成“天水市小微企業互助貸款風險補償擔保基金分池”(以下簡稱“基金分池”)。有基金分池資金作擔保,小微企業在合作銀行貸款,只要符合本實施細則及《甘肅省小微企業互助貸款風險補償擔保基金管理辦法》和《甘肅省小微企業互助擔保貸款須知》中的條件,無需其他擔保、抵押。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第五條 市政府成立天水市小微企業互助貸款風險補償擔保基金管理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基金領導小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任組長,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分管領導,市工商局、市財政局、市政府金融辦、人行天水市中心支行、天水銀監分局等單位負責人為成員。市基金領導小組負責基金的決策、指導、監督、協調和管理,市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協調推進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時承擔市基金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能,辦公室主任由市工商局局長兼任。各縣區人民政府可參照成立相應組織。

第六條 市基金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

(一)審定基金使用的原則和方式;

(二)審議基金管理制度和基金實施方案;

(三)審議批准合作銀行;

(四)審議批准基金年度工作報告、工作計劃;

(五)對基金使用情況進行跟蹤評價和績效考核;

(六)審議決定基金風險補償和損失處置方案;

(七)向省基金管理機構申請落實配套風險補償金;

(八)決定基金分池管理執行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市基金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主要職責:

(一)市基金領導小組辦公室(市工商局):為基金管理機構,負責基金分池專用存款賬戶的開設及日常執行、維護;協調各成員單位開展工作,協調解決基金設立、運作過程中遇到的有關問題;擬定有關考核辦法;負責基金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二)市財政局:為基金監管機構,負責基金劃撥、資金補充,負責對基金分池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協助審批基金補充資金方案、變更基金分池規模等;

(三)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負責向市基金分池注入基金;負責貸款小微企業的推薦,貸後資金使用、資金安全的監管以及風險補償等工作;

(四)市政府金融辦:負責協調與金融機構的合作關係;對合作銀行進行業務評價考核,做好金融風險防範工作等;

(五)人行天水市中心支行、天水銀監分局:負責建立和完善小微企業信貸政策導向效果評估,指導和協調合作銀行創新小微企業信貸產品和服務,建立專門針對小微企業的信用評審和風險控制制度。

第七條 合作銀行的主要職責:

合作銀行為基金運營機構,負責貸款發放與回收。

(一)執行市基金領導小組批准的年度基金貸款計劃,按月向市基金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利用市基金分池向小微企業貸款情況;

(二)依據《甘肅省小微企業互助擔保貸款須知》規定,對貸款企業准入條件、限制條件等進行稽核和貸前調查,向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開展基金分池貸款業務;

(三)向基金管理機構申請不良貸款補償,並承擔相應風險責任;

(四)履行與市基金管理機構簽訂合作協議中的職責;

(五)依據相關合同和法律規定追償不良貸款。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八條 基金分池組建原則。政府、銀行、企業按照“自願繳納、有償使用、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組建。

第九條 基金分池資金來源及賬戶管理。基金分池資金由政府出資和企業繳納,由基金管理機構開設“政府風險補償金”和“企業互助擔保金”專戶存放。政府“風險補償金”實行封閉管理,不得與其他賬戶混用,賬戶內資金本金僅限於小微企業互助貸款業務的風險補償;“互助擔保金”賬戶性質為保證金賬戶,除向借款企業貸款違約代償和退還企業外,該賬戶資金不得另行提取和支用。

第十條 “政府風險補償金”賬戶和“企業互助擔保金”賬戶利息收入歸入各自賬戶本金。

第十一條 基金分池繳納比率。

(一)市級注入政府風險補償金3000萬元(以後視業務開展情況決定是否增加額度)。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自願參與,注入市級基金分池的政府風險補償資金與本區域小微企業貸款總額掛鉤,堅持調劑平衡,鼓勵多注多貸。

(二)政府風險補償金按銀行貸款金額的1.5%建立。

(三)小微企業在貸款前按以下比例一次性繳納互助擔保金:

1、企業無有效抵質押物和其他擔保措施的,一年期按貸款額的4%繳納,貸款期每增加一年,繳納比例提高一個百分點。

2、企業提供有效抵質押物(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質押)或其他擔保措施及利用市級投資擔保公司擔保,不低於貸款額40%的,一年期按貸款額的2.5%繳納,貸款期每增加一年,繳納比例提高一個百分點。

第四章 貸款物件

第十二條 貸款物件。經市、縣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符合本細則第二條規定的小微法人企業。

第十三條 客戶條件。借款人應符合銀行相關信貸政策、本細則及《甘肅省小微企業互助擔保貸款須知》中的條件。

第十四條 支援重點。重點是100萬元以下的初創企業,“個轉企”、“小升規”企業,未貸過款的企業及沒有不良信用記錄的企業。優先支援戰略性新型產業、天水特色產業、電子商務、現代服務業、富民產業、產業園區企業以及駐天水商會會員企業等小微企業。

第五章 貸款流程

第十五條 企業申請。小微企業貸款堅持屬地管理原則,以組織推薦為主。小微企業向縣區基金管理機構提出貸款申請,縣區政府對貸款企業初審後,出具《小微企業互助貸款初審推薦意見書》,將貸款企業名單彙總上報市基金管理機構,由市基金管理機構推薦給合作銀行進行貸前調查,符合准入條件的企業,及時向銀行提交授信所需材料。

第十六條 貸前稽核。銀行受理企業申請10個工作日內完成貸前調查。

第十七條 提交備案。客戶貸款審批通過後,貸款銀行在5個工作日內向市基金管理機構提交相關資料備案。

第十八條 貸款發放。通過審批同意並備案的小微企業,向開設互助擔保金賬戶的合作銀行繳納互助擔保金,與貸款銀行簽訂貸款合同,銀行在3個工作日內發放貸款。

第六章 貸款額度、期限及利率

第十九條 業務品種。適用於合作銀行各類授信產品。

第二十條 貸款額度。結合入池企業實際融資需求,單戶企業貸款額度原則上不超過500萬元。

第二十一條 貸款期限。貸款期限根據企業經營及行業特點靈活確定,一般為3年以內,最長不超過5年。

第二十二條 迴圈信貸。銀行在授信期內每年對借款人經營、結算、資信和貸款使用等情況進行審查評定,借款人滿足評審標準的,銀行給予迴圈信貸支援。

第二十三條 貸款利率。銀行按照收益覆蓋風險和成本的原則,實行風險定價;根據借款人信用評價、信用等級等情況實行差別化定價;利率上下浮動原則上不超過基準利率的30%。

第七章 風險控制及風險補償

第二十四條 小微企業通過基金獲得的貸款只能用於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包括採購原材料、自主創新、技術改造等,嚴禁用於償還舊債、發放拖欠工資、轉借他人和資本市場上的投資等。如發現企業挪用或改變貸款用途的情況,市基金領導小組責成合作銀行提前收回貸款,5年內不再向該企業受理髮放互助貸款。

第二十五條 合作銀行應建立風險預警機制,每季度向基金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彙報基金貸款發放情況和企業的經營情況,並對貸款企業的以下預警資訊進行監控。

(一)資產負債率連續3個月上升,並較貸款初期上升10個百分點以上;

(二)流動比率連續3個月下降,並較貸款初期下降10個百分點以上;

(三)企業主要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

(四)存在虛增實收資本、抽資逃資現象;

(五)存在違法經營或經濟、法律糾紛;

(六)認為有潛在風險損失的可能現象。

當出現以上一種或多種情況時,合作銀行應及時報告基金管理機構,共同商討應對方案,控制貸款風險的發生。

第二十六條 當小微企業互助擔保貸款逾期率達到5%時,停止該項政策的執行。

第二十七條 風險補償。當基金池中企業貸款發生違約時,按照以下程式和比例代償:

(一)貸款逾期60天以上的,由合作銀行和縣區政府共同向市基金管理機構申報,市基金管理領導小組審查核實後,通知合作銀行(基金分池開戶銀行)從“企業互助擔保金”賬戶扣除違約企業繳納的互助擔保金,剩餘部分再由“企業互助擔保金”代償銀行貸款。

(二)當“企業互助擔保金”賬戶餘額不足清償違約企業銀行貸款時,由合作銀行與縣區政府共同向市基金領導小組提交《關於使用政府風險補償金代償擔保基金貸款的函》,經審查同意後,剩餘部分由政府風險補償金與銀行按5∶5的比例分擔。

同時,市基金領導小組按規定,向省基金領導小組申請按省市1:0.5的比例支付省級風險補償金。

(三)代償後,銀行立即啟動債務追償程式,追索回的資金或企業恢復還款收回的資金按照各方代償承擔比例分配補回。

(四)對未能履行還款義務導致銀行貸款損失和政府補償資金損失的貸款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將貸款企業及業主、經營者列入不良信用記錄、經營異常名錄或黑名單。

(五)該項貸款企業實際控制人、股東及各自財產共有人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第八章 互助擔保金返還

第二十八條 互助擔保金返還程式。

(一)企業按期還清貸款,即退還該企業所繳互助擔保金。當年內若互助擔保金無代償,則由企業向縣區基金管理機構申請返還,縣區核實後報市基金管理機構備案,市基金管理機構通知基金開戶銀行全額退還企業;若當年內互助擔保金有代償,則按比例扣除後剩餘部分退還企業;若企業再需貸款,擔保金可長退短補繼續使用。

(二)當基金管理機構與銀行業務合作終止且小微企業互助貸款中所有貸款本息結清後,企業互助擔保金扣減代償損失後一次性返還借款企業。

第九章 監督考核

第二十九條 完善臺賬檔案管理。合作銀行建立完整的小微企業互助擔保貸款信貸臺賬和檔案,詳細記錄貸款發放時間、金額,按月做好貸款餘額、擔保金繳存代償、本息回收等資訊及貸款逾期狀況的統計工作,並在5個工作日內向政府基金管理機構提交備案。

第三十條  建立政銀企資訊溝通機制。合作銀行定期向各級基金管理領導小組通報貸款情況,協商解決貸款執行中出現的問題。建立與工商、稅務、海關、司法等政府部門、銀行監管部門、行業協會等中介機構的資訊共享平臺。多渠道瞭解和掌握企業信用風險變化情況,及時提出補救措施。

第三十一條 資訊公開。要實現基金管理、企業資訊、擔保金代償“三公開”。特別是合作銀行對申請企業、已貸企業、未貸企業及未貸原因等要通過甘肅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網“小微企業互助貸款”平臺進行公示,方便查詢。

第三十二條 考核獎懲。要認真制定並不斷完善小微企業互助貸款考核獎懲制度,持之以恆抓好落實;縣區人民政府、合作銀行也要結合各自實際,建立相關工作制度,用制度規範工作。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由市財政局、市工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自公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