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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鹽縣鼓勵企業併購重組財政扶持政策實施細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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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海鹽出臺了《海鹽縣鼓勵企業併購重組財政扶持政策實施細則》,鼓勵企業通過併購重組進行產業整合、結構升級,從而促進縣域經濟的健康發展,下面是詳細內容。

海鹽縣鼓勵企業併購重組財政扶持政策實施細則全文
海鹽縣鼓勵企業併購重組財政扶持政策實施細則

根據縣政府辦公室《關於提升企業管理、發展資訊經濟、鼓勵兼併重組的若干補充意見》(鹽政辦發〔20xx〕60號)第三條精神和縣財政局《海鹽縣工業發展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鹽財企〔20xx〕30號)規定,為做好鼓勵企業併購重組財政扶持政策實施工作,特制定如下實施細則:

一、申報條件

1.在海鹽縣內依法登記註冊,具有行業優勢的企業(近兩年績效評價為A類的縣百強企業、“415”工程龍頭骨幹或為本行業縣內前五的企業,由縣經信局會同縣財政局認定)或上市公司。

2.在本縣實施併購重組或本縣企業到縣外開展併購後新增產值和稅收反映在本縣。

3.經縣經信局會同縣財政局認定為貨幣收購額支付在1000萬元以上的併購重組,且併購重組後併購方在新公司具有控制權。

4.被併購重組企業為工業企業,且併購重組後兩年內企業裝置投資在畝均150萬元以上,或工業產值在畝均300萬元以上且畝均稅收在12萬元以上。

二、獎勵標準

1.對符合申報條件的,給予收購方實際發生收購額10%以內限額500萬元的獎勵。

2.企業重組過程中因房產、土地轉讓產生地方稅收的留縣部分全額予以獎勵,房產過戶免收房屋交易手續費。

3.債權企業通過債轉股形式實施企業兼併重組,企業債權人在債轉股中產生的企業所得稅,留縣部分全額予以獎勵。

4.被重組企業原核定的用水、用電、專案排汙權指標、用能指標等要素指標,允許直接更名或過戶到重組企業,新增容量按規定辦理。重組中涉及專案審批、環評、安評、排汙、消防、專案施工等相關批准文書符合條件的,可通過直接更名方式過戶到新企業。

三、申報要求

企業申報提供下列資料:

(一) 海鹽縣併購重組專案財政扶持資金申請表(見附件);

(二)併購重組協議影印件;

(三)收購方和併購前後企業的營業執照影印件;

(四)中介機構出具的出資到位審計(驗資)報告;

(五)縣經信局會同縣財政局出具的併購重組確認資料;

(六)涉獎繳納稅收證明。

(七)其他應提供的相關資料。

企業對上述報送材料的真實性作出承諾(法人代表人簽名),並按上述順序裝訂成冊。

四、申報程式

每年由縣經信局發文通知申報,申報企業按隸屬關係,向所在地鎮(街道)經濟建設服務中心、開發區管委會經濟發展局、縣城鎮企業管理辦公室提出申請,有關單位對所屬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初審,簽署稽核意見後一式二份報縣經信局。

五、其它事項

(一)享受本政策的企業(專案)必須屬於《海鹽縣製造業產業發展導向目錄》中鼓勵和允許類的,屬於限制和禁止類的企業和專案不得享受本政策。被重組企業已經有償使用或交易獲得排汙權的,可直接更名或過戶到重組企業;未取得排汙權的,應按有關規定重新核定並獲得排汙權,由環保局負責解釋。

(二)已享受“一事一議”優惠政策的企業或專案不再享受上述政策。當年度獲得的各類獎勵(或補助)總額不超過當年企業對縣地方財政貢獻(地方留成比例以縣財政局統一公佈為準)。同一專案可享受省及以上財政因素法“切塊”下達專項資金的,就本政策高於部分兌現。

(三)嚴重違反工商、財政、稅務、國土、環保、安全生產、勞動保障等法律法規的企業不得享受本政策;沒有按要求淘汰落後產能的企業、未達到節能減排要求的企業不得享受本政策。工業企業績效綜合評價為C類的,不得享受獎勵優惠政策。

(四)對在稽核及審計過程中發現存在造假行為的企業一律取消該專案申報財扶持助資金的資格。對在申領財政扶持資金後發現企業弄虛作假騙取財政扶持資金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同時在三年內取消該企業申報財政扶持資金的資格;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