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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隊量化評比細則(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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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隊量化評比細則 篇1

軍隊轉業幹部量化考核內容以軍齡、職務等級、任現職級年限、獎勵情況、邊遠艱苦地區或者特殊崗位工作年限、教育培訓情況等6個要素為依據,採取量化計分的辦法進行。

部隊量化評比細則(精選3篇)

(一)軍齡計分標準

軍齡每1年計2分。

(二)職務等級計分標準

正團級計68分,副團級計58分;正營級計50分,副營級職務計44分;正連級計38分,副連級計34分,排級計30分。

專業技術7級及以上計68分,專業技術8級計62分,專業技術9級計56分。

(三)任現職級年限計分標準

任現職級每滿1年計2分。對滯留人員,其任現職級時間計算截止到滯留當年退出現役時間。

(四)獎勵情況計分標準

依據《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服現役期間被軍區級單位、中央軍事委員會授予榮譽稱號計50分;榮立一等功計30分;二等功計10分;三等功計2分。獎勵情況計分可累加計算,但多

不超過高一個獎勵專案的計分。

因同一事項多次獲得獎勵的,按高獎勵專案計分1次。

(五)邊遠艱苦地區或者特殊崗位工作年限計分標準

在邊遠艱苦地區或者從事飛行、艦艇工作累計滿5年計5分,超過5年的,每滿1年加1分。同時符合兩項以上的,按高一項計分。邊遠艱苦地區和特殊崗位的範圍,執行國家和軍隊的有關規定。

(六)教育培訓情況計分標準

參加教育培訓計分滿分為5分。軍隊轉業幹部參加教育培訓期間的表現和結業鑑定,列入當年接收單位對其進行年度考核的內容。

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畢業後直接入伍或系國防生畢業後入伍的軍隊轉業幹部,在普通高等院校學習期間每學年計1分。

部隊量化評比細則 篇2

根據《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參照民政部、總參謀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現量化評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一、適用範圍

1、本細則適用於由市本級統籌安排工作的轉業士官。

2、本細則評分物件為《退役士兵安置條例》中規定由政府安排工作的四類人員:

(1)士官服役滿20xx年;

(2)服役期間平時榮立二等功以上獎勵或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

(3)因戰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

(4)烈士子女;

3、20xx年11月1日以前入伍且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出臺前我市原有安置政策規定的轉業士官。

上述物件退役時已選擇自主就業的執行自主就業安置方式。

二、評分原則

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按照退役士兵服役年限、貢獻及德才表現進行檔案評分,公開選崗。

三、評分依據和標準

評分是對退役士兵服役期間的基本素質、德才表現等進行綜合評價。由市復員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安置辦)依照退役士兵檔案記載進行量化計分,填寫《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現量化評分表》,並經退役士兵本人簽字確認後交市安置辦複核。退役士兵未按時確認量化評分表的,以審查檔案記載確定量化計分值。評分材料的截止時間為部隊統一確定的當年批准退出現役時間。

(一)加分評分標準

1、軍齡記分。義務兵和服現役20xx年以內(含)的士官,每服役1年計3分;士官服現役滿20xx年後,每多服役1年計5分。服現役年限不滿6個月的按照6個月計算,超過6個月不滿1年的按照1年計算。

士兵服現役年限“自兵役機關批准服現役之日起,至部隊下達退役命令之日止計算”。士兵在服役期間被處以刑罰、勞動教養的(20xx年12月28日全國人大會通過關於廢止有關勞動教養法律法規的決定以前),服刑和勞動教養時間不計入服現役年限。

2、獎勵記分。在服役期間獲個人嘉獎,每次計1分;優秀士官人才獎,三、二、一等獎每次分別計4、8、12分;獲政府特殊津貼的,計30分;個人三等功,每次計3分;個人二等功,每次計20分;個人一等功,每次計40分;個人獲得榮譽稱號,大軍區級單位政治部門授予的每次計50分,大軍區級單位授予的每次計60分,總部(含多總部聯合)授予的每次計70分,授予的每次計80分。戰時榮獲個人三等功的,每次計20分;戰時榮獲個人二等功的,每次計40分;戰時榮獲個人一等功的,每次計80分;戰時榮獲個人榮譽稱號的,每次計100分。

以上獎項累計計分。

3、職業技能等級記分。初級技能(五級),計1分;中級技能(四級),計3分;高階技能(三級),計5分;技師(二級),計7分;高階技師(一級),計9分。

職業技能等級記分以檔案中《專業士兵職業技能鑑定登記表》、《職業資格證書》為依據,按照其中最高等級記分,不累計。

4、殘疾等級記分。士兵服役期間因戰評定為5至10級殘疾等級的, 分別計50、40、30、20、10、5分;士兵服役期間因公評定為5至10級殘疾等級的, 分別計30、20、10、5、3、1分。

殘疾等級記分以量化考核時的殘疾等級為準記分。

5、烈士子女記分。是烈士子女的,計30分。

6、其他情況記分。在艱苦邊遠地區服役並在部隊服役期間享受艱苦邊遠地區津貼一週年以上的計分。其中,在一、二類艱苦邊遠地區服役,每服役1個月計0.1分;在三類艱苦邊遠地區服役,每服役1個月計0.2分;在四類艱苦邊遠地區服役,每服役1個月計0.3分;在五類艱苦邊遠地區服役,每服役1個月計0.4分;在六類艱苦邊遠地區服役,每服役1個月計0.5分。

艱苦邊遠地區按照民政部、財政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關於調整完善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退休士官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制度和高山海島津貼制度的通知》(政幹〔20xx〕115號)列出的行政區域確認。

從事核專業工作並在部隊服役期間享受核輻射保健津貼一週年以上的計分。每服役1個月計0.25分。

服役期間參加過對外戰爭,作戰地點在境內的,每1天計0.1分;在境外的,每1天計0.2分。

符合上述情形兩(含)種以上的,累計計分。

有上述情形的,評分以退役士兵檔案中原始記錄為準。檔案丟失或其中部分材料丟失的,按照檔案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二)減分評分標準

1、軍紀處分。服役期間受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或降銜、撤職處分的,分別減5、10、15、20、40、60分。

多次受到處分的,累計減分。

2、檔案材料弄虛作假減分。退役士兵檔案中有虛假材料的,該材料不計分,並在總分中予以倒扣,倒扣分值為其作假可能獲得的分值的3倍。

各種弄虛作假減分情形,累計減分。

四、評分排序

(一)根據退役士兵評分綜合成績從高分到低分彙總排序,分數相同的,則按照軍齡長、立功高、立功次數多、職務高、嘉獎次數多、優秀士兵次數多、任職年限長等依次確定。

(二)市安置辦將退役士兵評分成績在南昌民政資訊網站公示一週,在公示期間對本人成績有異議的,可向市安置辦提出複核申請。

五、自主擇崗

(一)公示結束後,市安置辦組織退役士兵進行崗位選擇。根據退役士兵評分成績排序,在規定的時間內,按照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在本年度公佈的安置計劃範圍內選擇單位,並簽字確認。擇崗只能選擇一次,一旦選定,不得更改。

(二)退役士兵放棄選擇單位資格或者拒不參加選擇單位的,市安置辦根據實際情況,在其他退役士兵選擇後的剩餘計劃範圍內指令性安置,不服從組織安排,視為放棄安置待遇,政府不再安置。

(三)對少數單位有專業特殊要求且符合法律和政策規定的,經市安置辦稽核確認,該崗可僅由符合專業要求條件的退役士兵按分值高低選擇。

六、組織紀律

(一)安置部門要嚴格評分工作紀律,規範評分工作程式,接收退役士兵檔案後,不得擅自增加或減少其檔案材料。檔案材料不清楚或有疑問的,不得作為實績評分依據。凡服役期間立功受獎的,須逐一核查證章、證書、喜報、通知書和登記表等原始證件;凡被評為殘疾軍人的,各種資料、證件必須齊全。

(二)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相關責任人一律按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附則

(一)本細則由南昌市復員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負責解釋。

(二)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部隊量化評比細則 篇3

第一章 行政管理方面

第一條 國防生認真執行部隊條令條例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自覺服從管理,遵守紀律。違反日常管理規定,情節較輕者,予以扣分處理。情節嚴重者予以紀律處分。

第二條 實行根據國防生的紀律獎懲予以加扣分原則。

加分專案:連隊嘉獎,大隊通報表揚。

扣分專案:連隊批評,大隊誡勉談話,期末民主測評較差。

第三條 在條令條例、規章制度、管理規定日常抽考與各項理論考核中,不及格者扣除評比分。

第四條 各類、各級骨幹認真履行職責、模範作用好、完成任務堅決,且年終測評為優秀的,予以加分。

第五條 著裝、佇列或軍容風紀方面不符合規定,在各級檢查中不合格者,予以扣分。

第六條 國防生違反條令條例和規章制度情節嚴重者,根據有關管理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第二章 學習管理方面

第七條 獲得國家和學校各類各級獎學金者予以加分。

第八條 通過語言類國家四、六考試者,予以加分。

第九條 不遵守學校教學管理制度,日常檢查中發現遲到、早退、無故曠課者,予以扣分。

第十條 各學期末專業(以個人成績單生成課程為準)考試不合格者予以扣分。

第三章 實踐活動方面

第十一條 積極參加國防生大隊組織的各項考核、比武、競賽及活動,根據個人表現予以加分。

第十二條 大力支援連隊及國防生大隊新聞報道工作,稿件被各類報刊雜誌錄用者,予以加分。

第十三條 積極參加學校組織的各類競賽,取得一定成績者,予以加分。

第十四條 積極參加科技創新活動,撰寫專業學術文章,取得一定成績,在各類學術刊物上發表文章,予以加分。

第四章 內務衛生方面

第十五條 違反大隊內務建設標準,在各級檢查中存在問題者,予以扣分。

第十六條 內務標準高,衛生保持好,在內務衛生檢查評比中,被大隊表揚者予以加分。

第十七條 被大隊評選為月份“內務標兵”,評選為“優秀寢室”內成員,予以加分。

第五章 軍政訓練方面

第十八條 國防生應遵守軍政訓練有關規定,認真積極參加軍政訓練,違反軍政訓練規定者,予以扣分。

第十九條 連隊每天的早操、每週日組織的日常訓練中,無故缺勤、遲到早退、事病假缺勤,予以扣分。

第二十條 無故或因事因病不能參加由辦公室組織的假期集中訓練、野營拉練和新兵鍛鍊,且不能補訓補練的,予以扣分。

第二十一條 在辦公室組織的年度軍政訓練考核專案不及格的,予以扣分。

第二十二條 積極參加學校、學院運動會或國防生大隊組織的軍事競賽,予以加分。

第六章 量化考評實施

第二十三條 國防生在校日常管理量化工作在選培辦的領導之下,成立由國防生大隊長為組長,糾察隊副隊長為副組長,各連隊副連長為組員的評審工作小組,負責國防生大隊量化考評工作的監督檢查和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 個人量化考評規則:

1、國防生個人每學年起評分為100分;

2、個人學年最後得分為該學年內加減分相抵後最終結果;

3、個人分數扣除10分及以上者,要求其限期改正並上交書面檢討;扣除20分及以上者,全體國防生大會作個人檢查;扣除25分及以上者,國防生大隊進行約談家長;扣除30分及以上者,取消該年度個人組織發展資格,取消該年度個人參評學校各級表彰獎勵活動資格,取消該年度個人報考應屆研究生資格;扣除40分及以上者,認定為年終考核評定差,予以警告處分,緩發當年度國防生獎學金;扣除50分及以上者,認定為年終考核評定不合格,予以留隊察看處分,停發當年度國防獎學金。

4、個人學年得分作為年度獎懲依據。

第二十五條 國防生大隊可根據此規定,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六條 本管理規定未盡事宜由駐校選培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管理規定自頒佈之日起開始執行。